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等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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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等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等规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0]18号


各相关证券公司:

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号)的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专家工作守则》,并聘任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小组专家,现予公布。



附件:

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专家工作守则

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小组专家名单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的评价工作,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号)和《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评价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委托,依据本评价工作规程的规定,组织专家对证券公司申报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第三条 评价工作小组专家由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协会等单位推荐,选聘行业内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要求的专业人士担任。评价工作小组专家由协会聘任并公布。
每次评价工作会议原则上由9—11名专家参与评价。
第四条 评价工作小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对证券公司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审慎负责地填写工作底稿和表决意见,独立发表个人评价意见、独立表决。
第五条 评价工作小组在评价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到场,对试点实施方案的内容进行陈述,并接受询问。必要时,评价工作小组也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对试点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以及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主要评价以下内容:
(一)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
(二)业务开展计划与主要业务环节
(三)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
(四)业务技术系统
(五)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
(六)客户管理和投资者教育
(七)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评价工作小组采用工作会议方式,集中对各证券公司申报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小组会议的召开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 评价工作小组会议程序如下:
(一)评价工作小组专家审核材料,撰写工作底稿。
(二)评价工作小组专家集中听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试点实施方案的陈述,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
(三)评价工作小组会议讨论。评价工作小组专家根据对业务实施方案的审核及现场询问情况,发表个人评价意见。
(四)评价工作小组专家进行评价表决。
(五)评价工作小组会议撰写评价意见。
第九条 协会将评价工作小组专家评价意见、表决结果和排名情况函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内容
证券公司报送的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
简要说明本公司是否符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公司关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决策情况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简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准备工作情况。
(二)承诺书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承诺书中就以下事项做出承诺,并盖章、签字。
1、本公司及本人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确认申报材料所载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
2、在专业评价期间,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向评价专家提供金钱、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专家对本公司的判断,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价专家的工作;保证在接受评价专家询问时,本公司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
3、若本公司或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三)试点实施方案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实施细则、窗口指导内容、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等规定拟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及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内部组织机构、岗位的设置,职责、权限划分及相互的分离与制约机制;融资融券业务与其他业务隔离机制;分支机构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选择标准;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配置、职责等。
2、业务开展计划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计划及对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情况;目标客户需求分析等。
3、主要业务环节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体系及席位(交易单元)设置;信用账户管理,包括开立、查询、更改注册资料、注销、协助司法执行,以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和捐赠等情形的处理;客户资格审查与授信管理,包括客户选择标准、开户审查与征信、客户信用评估与记录、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担保物和标的证券管理;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管理;融资融券交易、结算的基本流程,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标识设置、交易记录维护等;盯市与平仓的制度与程序;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证券公司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等特殊情况时,对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权益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和报告安排等。
4、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隔离制度与措施,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业务风险监控的制度、流程和措施,风险集中监控系统建设情况及风险控制指标种类和阀值等。
5、业务技术系统
详细说明:本公司与融资融券交易、结算相关的技术系统架构、功能设计、内部测试情况,以及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管银行有关系统的联网测试情况等。
6、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书
详细说明:本公司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讲解、签署、存放等管理制度和流程,及制定的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等。
7、客户管理与投资者教育
详细说明:本公司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客户服务制度、内容、方式,客户档案管理;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相关组织架构、处理流程和应对措施;本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相关安排等。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可以结合上述指引内容和本公司准备情况,详细说明试点实施方案的特点、做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申请材料的格式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规格)。
(二)封面
1、标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公司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页码
申请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四)份数
申请材料一式15份,并附电子版1份(PDF格式)。


附件3: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专家工作守则

为保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评价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守则:
一、 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对申请评价证券公司的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独立发表个人评价意见、行使表决权,审慎填写工作底稿和表决意见,并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二、 保守申请评价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 不得泄露评价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申请评价证券公司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馈赠。
五、 不得有与其他评价专家串通表决的行为。
六、 评价专家与申请评价证券公司存在如下重大利益关系的,该评价专家应当主动履行回避义务:
(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申请评价证券公司中工作的;
(二)本人近五年内曾在申请评价证券公司中工作的;
(三)本人所任职机构与申请评价证券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评价工作公正性的情形。
申请评价证券公司在评价开始前对评价专家有质疑的,可以向证券业协会提出要求有关评价专家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评价专家对申请评价证券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有异议或评价工作小组有理由证明评价专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评价工作小组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进行回避。若评价专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表决无效。
七、评价专家在履行职责之前,应当保证其已准确、完整地知悉本守则的要求并填写《承诺书》。如有违反,立即停止履行其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4: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小组专家名单

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我会经研究决定在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库中选择并增补部分专家,组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小组。评价工作小组由以下专家组成(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 炜 广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经理
叶顺德 平安证券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申 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皮六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管理部总监
刘 毅 东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部总经理
刘明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监
何艳春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科员
陈加赞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
陈自强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拓小燕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处长
林志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高级执行经理
欧阳国黎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会员部副主任
武剑锋 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中心副主任
郑 锋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处长
赵山忠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处长
夏 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账户管理部总监
徐风雷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处长
聂庆平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巡视员
龚静远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总监
喻华丽 深圳证券交易所电脑工程部总监
董腊发 长江证券公司副总裁
评价工作小组召集人由陈自强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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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市十二届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造价咨询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廉租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建设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政府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级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但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交付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依法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相关工程合同时,应当约定按进度预付价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其余价款待审计结束后结算。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合法和合规性;

  (二)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算审批、执行及其调整的真实、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五)建设项目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六)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七)有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真实、合法性;

  (八)相关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采购、供货等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九)建设项目成本计算、价款结算、竣工交付情况的真实、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税费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和交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合法性;

  (十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对其承办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审核检查。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按照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五)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六)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

  (七)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特殊材料和设备定价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时,被审计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遇有涉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变化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建议函;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要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由审计机关建议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四)虚列工程成本、虚列投资完成额、隐匿结余资金的;

  (五)材料设备采购、保管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因勘察、设计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八)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参与虚假签证,并造成损失的;

  (九)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或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误差严重的;

  (十)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

  审计人员如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委托中介机构工作未尽督导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受托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依照《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其他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1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暂行办法》(通政发〔1995〕174号)同时废止。


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

劳动部


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
(1990年11月10日劳动部以劳力字[1990]52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民所有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公司和以经营为主兼有部分政府或行政职能的全民所有制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已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职能,本着精简的原则,制定机构编制定员方案,经公司主管单位审核,按劳动工资管理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国家实行计划单列的公司的机构编制定员方案,经劳动部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必须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编制劳动计划,按照劳动计划管理程序上报劳动行政部门,经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得超计划增加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劳动计划内招收和聘用职工,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对新招收的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必须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六条 公司在核定的编制定员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原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进行调整,并报送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对公司提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要求,必须商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公司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劳动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生产和经营特点,制定劳动定额和工作规则,建立职工培训和职工考勤、考绩等劳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对做出显著成绩或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公司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办理。对公司经理以及主管部门任命的副经理级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公司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提出建议,按任免权限报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 公司职工与公司行政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跨地区和跨部门调入或调出职工,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的公司工作人员,需要调动时,按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