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化工部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化工部
几点说明
一、为了明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务院有关工人、职员退休规定中所指“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化学工业中的具体工种范围,和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特制定本表。
二、本表是由化工部组织部分省(区、市)化工部门和化工企业,通过调查研究,综合平衡,并征求全国各省(区、市)化工部门的意见制定的。
三、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是按照产品及其生产方法,根据直接接触毒物的毒性,及其危害程度来划分的。
划分的范围和标准是:
1.本表所列的是按照产品归口的原则,只属于化工部归口的危害较大、有代表性的产品。属于其他工业部门归口的产品,没有划入。
2.本表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只限于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化工生产工种。对于非常年性的,以及非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如由于毒物扩散,造成环境污染而影响的工种),均不予划入。
对于化工生产中常年接触粉尘作业的工种,除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化学粉尘作业的工种外,其他粉尘作业工种不包括在内。
对于所接触的毒物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并不明显造成慢性中毒,一般只在生产发生意外事故进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工种,不予列入,但应积极防止。
四、本表按化工行业分为化肥、氯碱、无机盐、农药、染料及染料中间体、医药、橡胶加工、三大合成、涂料、有机原料、溶剂助剂以及其他等十二部分。为避免繁琐,对产品、工种作了分类归并。其中橡胶加工和油漆制品行业,由于各种产品的工艺过程基本相同,故不按产品,而是
按工艺来划分的。
五、在试行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各化工工种,必须与本表同产品、同生产方法、同工种范围、同劳动条件者,方可作为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因劳动组织不同而与所划的“范围”有出入进,可根据划分的条件,由各省(区、市)化工厅(局)调整,并送劳动部门备案。
2.化工生产车间的机械维修保全工、分析化验工、常年跟班的技术人员(如车间值班长)以及污水处理工等,其劳动条件与同类产品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相同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报省(区、市)化工厅(局)审核,并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后,经省(区、市)劳动局
批准,方可执行。
3.化学工业中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非化工生产工种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可按有关规定,经省(区、市)劳动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4.各省(区、市)化工厅(局)认为需要补充划入的产品、品种,可提出根据资料,报化工部会同卫生部平衡审定,经国家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在执行中,必须首先注意从工艺、设备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以防止或减轻有毒物质对职工的危害。企业通过技术改进、工艺改革,或者由于原料的变换,从根本上消除了有害健康因素后,不能再作为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种。
新建企业采用了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劳动条件好,在生产中已消除了有毒物质危害的,不应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一、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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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产品名称┃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 劳动条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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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氮肥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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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成氨 ┃活性炭法、褐铁矿法 ┃脱硫工 ┃自吸附再生至硫磺回收 ┃硫化氢、硫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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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砷碱法 ┃脱硫工 ┃自吸收再生至硫磺回收 ┃三氧化二砷、硫化氢、┃ ┃
┃ ┃ ┃ ┃ ┃ ┃硫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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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氢气 ┃焦炉气深度冷冻法 ┃氢气分离工 ┃ ┃苯、硫化氢、一氧化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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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硝酸 ┃常压法、加压法、综合┃稀硝酸制造工┃氧化、透平、压缩、酸泵┃一氧化氮、二氧化氮 ┃ ┃
┃ ┃ ┃法 ┃ ┃吸收、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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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接法、间接法 ┃浓硝酸制造工┃混合、高压釜、三柱泵、┃一氧化氮、二氧化氮 ┃ ┃
┃ ┃ ┃ ┃ ┃漂白、吸收、浓缩塔、酸┃ ┃ ┃
┃ ┃ ┃ ┃ ┃泵、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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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硝酸铵 ┃中和法 ┃硝铵制造工 ┃中和、酸泵、蒸发 ┃氧化氮、氨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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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硝酸铵 ┃中和法 ┃硝铵制造工 ┃中和、酸泵、离心 ┃硫酸、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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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硝酸钠、┃碱液吸收法 ┃硝钠制造工 ┃转化、蒸发、结晶、分离┃氧化氮、亚硝酸钠粉尘┃ ┃
┃ ┃亚硝酸钠┃ ┃ ┃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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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磷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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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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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产品名称┃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 劳动条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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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硫酸 ┃接触法 ┃硫酸制造工 ┃尾砂干燥、硫磺熔化、焙┃二氧化硫、硫酸及三氧┃ ┃
┃ ┃ ┃ ┃ ┃烧、矿渣排放、精制、转┃化硫 ┃ ┃
┃ ┃ ┃ ┃ ┃化、干吸、尾气回收、包┃ ┃ ┃
┃ ┃ ┃ ┃ ┃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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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液体二氧┃压缩法 ┃液体二氧化硫┃压缩、包装 ┃二氧化硫 ┃ ┃
┃ ┃化硫 ┃ ┃制造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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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钙镁磷肥┃高炉法 ┃钙镁磷肥制造┃炉前、热风炉、上料、用┃氟化氢、磷化氢、五氧┃ ┃
┃ ┃ ┃ ┃工 ┃高炉气做烘干燃料的放料┃化二磷 ┃ ┃
┃ ┃ ┃ ┃ ┃、司炉、运转、包装、 ┃ ┃ ┃
┃ ┃ ┃ ┃ ┃粉矿烧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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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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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普通过磷酸钙┃稀酸干矿法、┃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混化平台的供矿、供酸、混┃四氟化硅、氟化氢、氨┃ ┃
┃ ┃ ┃浓酸矿浆法 ┃ ┃合、化成、皮带、打散、行┃ ┃ ┃
┃ ┃ ┃ ┃ ┃车、中和、熟化库内成品输┃ ┃ ┃
┃ ┃ ┃ ┃ ┃送或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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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氟硅酸钠 ┃吸收法 ┃氟硅酸钠制造工 ┃氟吸收、合成、过滤、成品┃氟化物、氟硅酸雾、氟┃ ┃
┃ ┃ ┃ ┃ ┃烘干、包装 ┃钠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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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磷酸铵 ┃中和造粒法 ┃磷酸铵制造工 ┃供酸、吸收、中和 ┃四氟化硅、硫化氢、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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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硫磺 ┃土炉法 ┃硫磺制造工 ┃加料、出渣、取磺、熔磺 ┃二氧化硫、硫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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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克劳斯法 ┃硫磺制造工 ┃燃烧、变换、冷凝、出硫 ┃硫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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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催化剂 ┃ ┃ ┃ ┃包括有机合┃
┃ ┃ ┃ ┃ ┃ ┃ ┃成催化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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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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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铬催化剂 ┃沉淀、煅烧法┃铬催化剂制造工 ┃化金属、配料、碾料、沉淀┃三氧化二铬、氮氧化物┃ ┃
┃ ┃ ┃ ┃ ┃过滤、干燥、成型、压片、┃二氧化硫 ┃ ┃
┃ ┃ ┃ ┃ ┃煅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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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钒催化剂 ┃混合、浸渍法┃钒催化剂制造工 ┃酸处理、配料、化碱、化钒┃五氧化二钒、二氧化硫┃ ┃
┃ ┃ ┃ ┃ ┃浓缩、过滤、中和、碾料、┃ ┃ ┃
┃ ┃ ┃ ┃ ┃捆条、干燥、浸渍、煅烧、┃ ┃ ┃
┃ ┃ ┃ ┃ ┃粉碎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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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镍催化剂 ┃沉淀混压(或 ┃镍催化剂制造工 ┃化金属、中和、过滤、离心┃硝酸镍、氢氧化镍、氮┃ ┃
┃ ┃ ┃挤条)法 ┃ ┃粉碎、碾料、煅烧、挤条、┃氧化物 ┃ ┃
┃ ┃ ┃ ┃ ┃造粒、球磨、成型、干燥、┃ ┃ ┃
┃ ┃ ┃ ┃ ┃过筛、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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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氨合成催化剂┃电熔法 ┃氨合成催化法制造工┃配料、电熔炉 ┃氧化镁、氮氧化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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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丙烯腈催化剂┃喷涂法 ┃丙烯腈催化剂制造工┃溶解、喷涂、活化 ┃硝酸蒸汽、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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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氧化锌脱硫剂┃干式造球法 ┃氧化锌脱硫剂制造工┃化锌、配料、混合、粉碎、┃氧化锰、二氧化硫 ┃ ┃
┃ ┃ ┃ ┃ ┃煅烧、造球、干燥、过筛、┃ ┃ ┃
┃ ┃ ┃ ┃ ┃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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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二、氯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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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氢氧化钠、┃水银电解法 ┃氢氧化钠、氢氧┃化盐、电解、修槽、汞回收┃汞、氯气 ┃ ┃
┃ ┃氢氧化钾 ┃ ┃化钾制造 工 ┃氯气处理、氢气处理、固碱┃ ┃ ┃
┃ ┃ ┃ ┃ ┃水银整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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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隔膜电解法 ┃隔膜电解工 ┃电解、修槽、氯气处理 ┃氯气、铅、沥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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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液氯 ┃冷凝液化法 ┃液氯制造工 ┃液化、包装、废气处理、修┃氯气 ┃ ┃
┃ ┃ ┃ ┃ ┃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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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盐酸 ┃合成法 ┃盐酸制造工 ┃合成、吸收、酸液输送、包┃氯气、氯化氢 ┃包括副┃
┃ ┃ ┃ ┃ ┃装 ┃ ┃产盐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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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漂白粉 ┃贝克曼法 ┃漂粉制造工 ┃加料、氯化、出料、包装 ┃ 氯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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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漂白粉 ┃石灰氯化法 ┃漂粉精制造工 ┃氯化、离心、干燥、包装 ┃ 氯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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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三氯化铁 ┃氯化法 ┃三氯化铁制造工┃加料、氯化、出料、包装 ┃ 氯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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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氯酸钾 ┃电解法 ┃氯酸钾制造工 ┃盐水酸化、电解、修槽、复┃氯气、溴、盐酸、┃ ┃
┃ ┃ ┃ ┃ ┃分解、蒸发 ┃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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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高氯酸钾 ┃电解法 ┃高氯酸钾制造工┃电解、电极镀铅、复分解 ┃氯气、盐酸、硝酸┃ ┃
┃ ┃ ┃ ┃ ┃ ┃铅等混合气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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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白炭黑 ┃合成法 ┃白炭黑制造工 ┃四氯化硅氯化、汽化、合成┃氯气、盐酸、矽尘┃ ┃
┃ ┃ ┃ ┃ ┃脱酸、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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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多晶硅 ┃化学法 ┃多晶硅 ┃氯化、还原、出炉 ┃三氯氢硅、氯化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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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合成润滑油┃石蜡氯化缩合法┃氯化缩合工 ┃氯化、缩合 ┃氯气、氯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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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机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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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铅盐 ┃ ┃铅盐制造工 ┃从原料处理到成品包装 ┃氧化铅蒸汽及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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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铅盐 ┃ ┃铬盐制造工 ┃从配料到成品包装、废渣废┃三氧化二铬 ┃ ┃
┃ ┃ ┃ ┃ ┃水处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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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氢氰酸盐 ┃ ┃氰氢酸盐制造工 ┃从原料处理到成品包装 ┃氰化氢及氢氰酸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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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酸式磷盐 ┃置换法 ┃酸式磷酸锰制造工┃投料、浓缩、脱水、包装 ┃磷酸、锰蒸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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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二氧化锰 ┃电解法 ┃二氧化锰制造工 ┃从投料到成品包装 ┃碳酸锰、二氧化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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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高锰酸钾 ┃电解法 ┃高锰酸钾制造工 ┃从混合焙烧到成品包装 ┃二氧化锰、高锰酸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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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氧化锌 ┃空气氧化法 ┃氧化锌制造工 ┃熔锌、氧化、包装 ┃氧化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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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氯化锌 ┃中和法 ┃氧化锌制造工 ┃化锌、熬粉、包装 ┃氯化氢、砷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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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硝酸锌 ┃中和法 ┃硝酸锌制造工 ┃投料、浓缩、结晶、脱水、┃氧化锌 ┃ ┃
┃ ┃ ┃ ┃ ┃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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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碳酸钡、 ┃出气法 ┃硫化钡煅烧浸取工┃煅烧、浸取 ┃硫化钡 ┃ ┃
┃ ┃硫酸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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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氯化钡 ┃氯气法 ┃氯化钡制造工 ┃煅烧、浸取、过滤、浓缩、┃氯气、硫化氢 ┃ ┃
┃ ┃ ┃ ┃ ┃烘干、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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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氟硅酸镁 ┃旋窑制酸法 ┃氟硅酸镁制造工 ┃配料、焙烧、中和、蒸发、┃氟硅酸、氢氟酸 ┃ ┃
┃ ┃ ┃ ┃ ┃结晶、干燥、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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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超氧化钾 ┃置换法 ┃超氧化钾制造工 ┃从投料到包装 ┃钾、钠蒸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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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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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超氧化钠 ┃高压氧化法 ┃超氧化钠制造工┃配料、看釜、压极、造粒、┃强氧化钠 ┃ ┃
┃ ┃ ┃ ┃ ┃出料、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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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过氧化钠 ┃喷雾氧化法 ┃过氧化钠制造工┃装填、看塔、喷雾、放料 ┃强氧化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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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双氧水 ┃蒽醌法 ┃双氧水制造工 ┃从熔镍到包装 ┃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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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解法 ┃双氧水制造工 ┃从电解到精馏、包装 ┃硫氰化物、过氧化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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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硫氢化钠 ┃碱吸收法 ┃硫酸化钠制造工┃从反应、吸收到成品包装 ┃硫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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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三氧化二砷┃氧化焙烧法 ┃三氧化二砷制造┃矿石破碎、煅烧、冷凝、结┃三氧化二砷、二氧化┃ ┃
┃ ┃ ┃ ┃工 ┃晶、出灰、分离、包装 ┃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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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磷酸二氢锌┃中和法 ┃磷酸二氢锌制造┃投料、浓缩、包装 ┃磷酸蒸汽、氧化锌粉┃ ┃
┃ ┃ ┃ ┃工 ┃ ┃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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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碘 ┃海带浸泡离子交┃碘素制造工 ┃氯化、氧化、离子交换、精┃碘蒸汽、氯气 ┃ ┃
┃ ┃ ┃换法 ┃ ┃制、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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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溴 ┃海水空气吹出法┃溴素制造工 ┃酸化、氯化、吹出、吸收、┃溴蒸汽、氯气 ┃ ┃
┃ ┃ ┃ ┃ ┃蒸馏、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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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黄磷 ┃电炉法 ┃黄磷制造工 ┃加料、出渣、电炉、精制、┃磷化氢、五氧化二磷┃ ┃
┃ ┃ ┃ ┃ ┃用电炉气干燥原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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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赤磷 ┃电炉丝加热转化┃赤磷制造工 ┃装料、控制、冷却、打锅、┃磷化氢、五氧化二磷┃ ┃
┃ ┃ ┃法 ┃ ┃球磨、碱煮、水洗、干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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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磷酸 ┃湿法 ┃磷酸制造工 ┃加料、萃取、真空、浓缩 ┃四氟化硅、氟化氢、┃ ┃
┃ ┃ ┃ ┃ ┃过滤、磷石膏排放 ┃硫酸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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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四、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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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敌百虫 ┃一步法 ┃敌百虫制造工 ┃熔磷、氯化、三氯乙醛制备┃敌百虫、甲醇、三┃包装劳动条件系┃
┃ ┃ ┃ ┃ ┃合成、结晶、包装 ┃氯乙醛、三氯化磷┃手工或半机械化┃
┃ ┃ ┃ ┃ ┃ ┃ ┃操作。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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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敌敌畏 ┃敌百虫碱解法 ┃敌敌畏制造工 ┃合成、蒸馏、混配、包装 ┃敌敌畏、敌百虫、┃ ┃
┃ ┃ ┃ ┃ ┃ ┃三氯乙醛、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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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乐果 ┃胺解法 ┃乐果制造工 ┃酯化、合成、缩合、包装 ┃黄磷、硫化氢、甲┃ ┃
┃ ┃ ┃ ┃ ┃ ┃醇、氯气、一甲胺┃ ┃
┃ ┃ ┃ ┃ ┃ ┃苯、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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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049(马拉 ┃一步合成法 ┃4049(马拉硫酸)┃氯化苄及亚磷酸酯制备、合┃苯、五硫化二磷、┃ ┃
┃ ┃硫酸) ┃ ┃制造工 ┃成、包装 ┃硫化氢、马拉硫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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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稻瘟净 ┃缩合法 ┃稻瘟净制造工 ┃硫化、氯化、合成、包装、┃甲苯、三氯化磷、┃ ┃
┃ ┃ ┃ ┃ ┃对硝基酚制备 ┃氯化苄、氯乙烷稻┃ ┃
┃ ┃ ┃ ┃ ┃ ┃瘟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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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甲基1605 ┃三甲胺法 ┃甲基1605制造工┃三氯硫磷制备、氯化、合成┃三氯化磷、三氯硫┃ ┃
┃ ┃ ┃ ┃ ┃包装 ┃磷、甲醇、三甲胺┃ ┃
┃ ┃ ┃ ┃ ┃ ┃甲基16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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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乙基1605 ┃合成法 ┃乙基1605制造工┃硫化、氯化、合成、包装、┃五硫化二磷、甲醇┃ ┃
┃ ┃ ┃ ┃ ┃对硝基酚钠制备 ┃氯气、硝酸、对硝┃ ┃
┃ ┃ ┃ ┃ ┃ ┃基酚钠、乙基1605┃ ┃
┃ ┃ ┃ ┃ ┃ ┃对硝基氯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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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3911(甲拌 ┃甲醛法 ┃3911(甲拌磷) ┃硫化物制备、乙硫酸制备、┃乙硫醇、甲醛、黄┃ ┃
┃ ┃磷) ┃ ┃ ┃缩合、乳剂配制、包装 ┃磷、硫化氢、苯、┃ ┃
┃ ┃ ┃ ┃制造工 ┃ ┃3911、五硫化二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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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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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亚胺硫磷 ┃一步法、两步法┃亚胺硫磷制造工┃胺化、羟基化、合成、混配┃苯酐、苯二甲酰亚┃ ┃
┃ ┃ ┃ ┃ ┃包装 ┃胺、甲醛、苯、亚┃ ┃
┃ ┃ ┃ ┃ ┃ ┃胺硫磷 ┃ ┃
┣━━╋━━━━━╋━━━━━━━╋━━━━━━━╋━━━━━━━━━━━━╋━━━━━━━━╋━┫
┃ 10 ┃异丙磷 ┃合成法 ┃异丙磷合成工 ┃合成 ┃异丙基硫化物、乙┃ ┃
┃ ┃ ┃ ┃ ┃ ┃硫醇、五硫化二磷┃ ┃
┃ ┃ ┃ ┃ ┃ ┃二甲苯 ┃ ┃
┣━━╋━━━━━╋━━━━━━━╋━━━━━━━╋━━━━━━━━━━━━╋━━━━━━━━╋━┫
┃ 11 ┃杀螟松 ┃合成法 ┃杀螟松制造工 ┃氯化、硝化、缩合 ┃甲醇、三氯硫磷、┃ ┃
┃ ┃ ┃ ┃ ┃ ┃间甲酚、硝酸、甲┃ ┃
┃ ┃ ┃ ┃ ┃ ┃苯、一二氯化物 ┃ ┃
┣━━╋━━━━━╋━━━━━━━╋━━━━━━━╋━━━━━━━━━━━━╋━━━━━━━━╋━┫
┃ 12 ┃辛硫磷 ┃合成法 ┃辛硫磷制造工 ┃苯乙氰制备、辛硫磷合成 ┃氯化苄、氰化钠、┃ ┃
┃ ┃ ┃ ┃ ┃ ┃苯乙腈、肟钠、氯┃ ┃
┃ ┃ ┃ ┃ ┃ ┃化物、亚硝酸乙脂┃ ┃
┃ ┃ ┃ ┃ ┃ ┃氮氧化物、二甲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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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硫特普 ┃氯化物法硫化物┃硫特普合成工 ┃合成 ┃O,O-二乙基硫┃ ┃
┃ ┃ ┃法 ┃ ┃ ┃代磷酰氯、吡啶、┃ ┃
┃ ┃ ┃ ┃ ┃ ┃二甲苯、多硫化物┃ ┃
┃ ┃ ┃ ┃ ┃ ┃氯气、氯化硫、氯┃ ┃
┃ ┃ ┃ ┃ ┃ ┃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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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倍硫磷 ┃缩合法 ┃倍硫制造工 ┃合成、过滤、蒸馏、包装 ┃甲酚、氯化氢、三┃ ┃
┃ ┃ ┃ ┃ ┃ ┃氯硫磷、甲醇、氯┃ ┃
┃ ┃ ┃ ┃ ┃ ┃甲烷、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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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保棉丰 ┃合成法 ┃保棉丰制造工 ┃合成、包装 ┃3911原油、双氧化┃ ┃
┃ ┃ ┃ ┃ ┃ ┃水、二甲苯、保棉┃ ┃
┃ ┃ ┃ ┃ ┃ ┃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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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乙烯利 ┃酸解法 ┃乙烯利制造工 ┃合成、包装 ┃硫酸、三氯化磷、┃ ┃
┃ ┃ ┃ ┃ ┃ ┃环氧乙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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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磷胺 ┃一步法 ┃磷胺制造工 ┃三苯酯、三甲酯的制备、酯┃三氯化磷、苯酚、┃ ┃
┃ ┃ ┃ ┃ ┃换、氯化、缩合、包装 ┃亚磷酸三苯酯、亚┃ ┃
┃ ┃ ┃ ┃ ┃ ┃磷三甲酯、甲醇、┃ ┃
┃ ┃ ┃ ┃ ┃ ┃氯气、磷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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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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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久效磷 ┃一步法 ┃久效磷制造工 ┃酰胺化、氯化、萃取、合成┃双乙烯酮、一甲胺、液┃ ┃
┃ ┃ ┃ ┃ ┃脱溶剂、包装 ┃氯、二氯乙烷、亚磷酸┃ ┃
┃ ┃ ┃ ┃ ┃ ┃三甲酯、久效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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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六六六原粉┃苯光化氯化法 ┃六六六原粉制造┃合成、蒸馏、出料、包装、┃氯气、苯、六六六、六┃ ┃
┃ ┃ ┃ ┃工 ┃粉剂加工 ┃六六毒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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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六六六高丙┃六六六提纯法 ┃六六六高丙体制┃配料、提取、分离、包装、┃甲醇、氯苯、丙体六六┃ ┃
┃ ┃粉 ┃ ┃造工 ┃结晶、蒸馏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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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滴滴涕原粉┃氯化苯与三氯乙┃滴滴涕原粉制造┃缩合、洗涤、蒸馏、包装、┃氯苯、三氯乙醛、发烟┃ ┃
┃ ┃ ┃醛缩合 ┃工 ┃粉剂加工、乳剂加工 ┃硫酸、苯、滴滴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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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五氯酚钠及┃六氯苯加压水解┃五氯酚钠及五氯┃溶熔、过滤、洗涤、氯化、┃六六六、苯、六氯苯、┃ ┃
┃ ┃五氯酚 ┃法 ┃酚制造工 ┃配料、水解、蒸馏、酸化 ┃氯化氢、五氯酚钠、五┃ ┃
┃ ┃ ┃ ┃ ┃包装 ┃氯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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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三氯杀螨砜┃氯磺化缩合法 ┃三氯杀螨砜制造┃氯磺化、缩合 ┃三氯苯、氯磺酸、氯苯┃ ┃
┃ ┃ ┃ ┃工 ┃ ┃三氯苯磺酰氯、三氯杀┃ ┃
┃ ┃ ┃ ┃ ┃ ┃螨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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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除草醚 ┃钾盐法 ┃除草醚制造工 ┃配料、缩合、水洗、后处理┃2,4-二氯酚、对硝基氯┃ ┃
┃ ┃ ┃ ┃ ┃包装、乳剂 ┃苯、酚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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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杀虫脒 ┃三氯氧磷法、 ┃杀虫脒制造工 ┃缩合、氢氯化、中和、包装┃甲苯、二甲基甲酰胺、┃ ┃
┃ ┃ ┃三氯化磷法 ┃ ┃ ┃邻甲苯胺、三氯氧磷、┃ ┃
┃ ┃ ┃ ┃ ┃ ┃杀虫脒、氯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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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增产素 ┃合成法 ┃增产素制造工 ┃缩合、溴代、干燥、包装 ┃苯酚、氯乙酸、溴素、┃ ┃
┃ ┃ ┃ ┃ ┃ ┃苯氧乙酸、4-溴苯氧乙┃ ┃
┃ ┃ ┃ ┃ ┃ ┃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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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二溴氯丙烷┃氯丙烯溴化 ┃二溴氯丙烷制造┃合成、蒸馏、包装 ┃氯丙烯、溴素。二溴氯┃ ┃
┃ ┃ ┃ ┃工 ┃ ┃丙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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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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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西维因 ┃光气法 ┃西维因制造工 ┃光气、合成、干燥、包装 ┃光气、甲萘酚、甲苯、┃ ┃
┃ ┃ ┃ ┃ ┃ ┃一甲胺、西维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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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多菌灵 ┃光气法 ┃多茵灵制造工 ┃酯化、氯胺化、缩合、石灰┃甲醇、光气、氯甲酸、┃ ┃
┃ ┃ ┃ ┃ ┃氮水解、干燥、包装 ┃氯甲酸甲酯、邻苯二胺┃ ┃
┃ ┃ ┃ ┃ ┃ ┃多菌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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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福美砷 ┃合成法 ┃福美砷制造工 ┃合成、包装 ┃三氧化二砷、二硫化碳┃ ┃
┃ ┃ ┃ ┃ ┃ ┃硫酸二甲酯、福美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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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退茵特 ┃混合制剂法 ┃退茵特制造工 ┃福美钠、福美甲胂、福美双┃二硫化碳、二甲胺、三┃ ┃
┃ ┃ ┃ ┃ ┃福美锌等合成、干燥、粉碎┃氧化二砷、硫酸二甲酯┃ ┃
┃ ┃ ┃ ┃ ┃包装 ┃硫酸、退菌特毒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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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叶枯净 ┃合成法 ┃叶枯净制造工 ┃合成、干燥、包装 ┃苯、硝基苯、苯胺、叶┃ ┃
┃ ┃ ┃ ┃ ┃ ┃枯净毒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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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磷化铝 ┃铝化法 ┃磷化铝制造工 ┃烧制、粉碎、压片、包装 ┃赤磷、铝粉尘、磷化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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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三氯化磷 ┃黄磷氯化法 ┃三氯化磷制造工┃熔磷、氯化、包装 ┃黄磷、氯气、三氯化磷┃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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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五硫化二磷┃黄磷、硫黄直接┃五硫化二磷制造┃熔磷、溶硫、合成、粉碎、┃黄磷、硫化氢、五硫化┃ ┃
┃ ┃ ┃化合法 ┃工 ┃包装 ┃二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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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二氯甲烷 ┃甲烷气相氯化法┃二氯甲烷制造工┃氯化、包装 ┃氯气、氯甲烷、二氯甲┃ ┃
┃ ┃ ┃ ┃ ┃ ┃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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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三氯乙醛 ┃乙醇氧化氯化法┃三氯乙醛制造工┃氯化、蒸馏、回收、包装 ┃氯气、氯甲烷、发烟硫┃ ┃
┃ ┃ ┃ ┃ ┃ ┃酸、三氯乙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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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氯乙酸 ┃合成法 ┃氯乙酸制造工 ┃氯化、结晶、包装 ┃氯气、氯乙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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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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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氯苯(包括 ┃苯氯化法 ┃氯苯(包括二氯 ┃氯化、分离、中和、包装 ┃苯、氯苯、二氯苯 ┃ ┃
┃ ┃二氯苯) ┃ ┃苯)制造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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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三氯苯 ┃六六六无效体热┃三氯化苯制造工┃熔融、分解、分离、水洗 ┃六六六无效体、三氯化┃ ┃
┃ ┃ ┃分解 ┃ ┃ ┃苯、多氯苯蒸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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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六氯苯 ┃三氯苯液相氯化┃六氯苯制造工 ┃加料、氯化、吸收、出料、┃氯气、三氯苯、六氯苯┃ ┃
┃ ┃ ┃法 ┃ ┃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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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鱼藤精 ┃浸提法 ┃鱼藤精制造工 ┃浸提、蒸发、调剂、包装 ┃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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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五、染料及染料中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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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接染料 ┃化学合成 ┃直接染料制造工┃备料、重氮化、偶合、后处┃芳胺类、酚类如苯胺、硝苯┃ ┃
┃ ┃(包括直接 ┃ ┃ ┃理 ┃胺、间苯二胺、联苯胺、联┃ ┃
┃ ┃耐晒染料) ┃ ┃ ┃ ┃大茴香胺、甲萘胺、苯酚、┃ ┃
┃ ┃ ┃ ┃ ┃ ┃氧化氮、染料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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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酸性染料 ┃化学合成 ┃酸性染料制造工┃偶氮型的重氮化、偶合、三┃苯胺、硝基苯胺、苄基苯胺┃ ┃
┃ ┃(包括酸性 ┃ ┃ ┃苯甲烷型的缩合氧化、磺化┃甲基苯胺、硝基甲苯、萘酚┃ ┃
┃ ┃媒介染料) ┃ ┃ ┃溴化酸性蒽醌型的羟基蒽醌┃吡唑酮、苯甲醛、硝基氨基┃ ┃
┃ ┃ ┃ ┃ ┃与苯系胺类缩合磺化以及后┃苯酚、羟基蒽醌、氧化氮、┃ ┃
┃ ┃ ┃ ┃ ┃处理 ┃染料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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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性染料 ┃重氮化、 ┃中性染料(包括 ┃备料、染料及中间体的合成┃4-磺酰胺邻胺基酚、硝基氨┃ ┃
┃ ┃(包括中间 ┃偶合络合 ┃中间体)制造工 ┃后处理 ┃基苯酚、乙酰乙酰芳胺、萘┃ ┃
┃ ┃体) ┃ ┃ ┃ ┃酚、硝基氯化苯、吡唑酮、┃ ┃
┃ ┃ ┃ ┃ ┃ ┃1-乙酰氨基-7-萘酚、氧化 ┃ ┃
┃ ┃ ┃ ┃ ┃ ┃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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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碱性染料 ┃化学合成 ┃碱性染料制造工┃三苯甲烷的缩合、备料、 ┃苯胺、二甲苯胺、对甲苯胺┃ ┃
┃ ┃ ┃ ┃ ┃合成(氧化、酸化);偶氮型 ┃硝基甲苯、邻甲苯胺、间苯┃ ┃
┃ ┃ ┃ ┃ ┃的重氮化、偶合、后处理 ┃二胺、间羟基二乙基苯胺、┃ ┃
┃ ┃ ┃ ┃ ┃ ┃氯气、染料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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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阳离子染料┃化学合成 ┃阳离子染料 ┃备料、染料及中间体合成 ┃苯胺、邻苯二胺、氨基苯甲┃ ┃
┃ ┃(包括中间 ┃ ┃(包括中间体) ┃后处理 ┃醚、二甲基苯胺、二甲胺、┃ ┃
┃ ┃体) ┃ ┃制造工 ┃ ┃N-甲基苯胺、间甲苯胺、┃ ┃
┃ ┃ ┃ ┃ ┃ ┃间羟基二乙基苯胺、氯仿、┃ ┃
┃ ┃ ┃ ┃ ┃ ┃氯化硫、硫酸二甲酯、氧化┃ ┃
┃ ┃ ┃ ┃ ┃ ┃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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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活性染料 ┃化学合成 ┃活性染料制造工┃备料、合成、(重氮化、偶 ┃苯胺、间苯二胺、三聚氯氰┃ ┃
┃ ┃ ┃ ┃ ┃合、络合、缩合、氯磺化、┃吡唑酮、硝基氨基酚、乙二┃ ┃
┃ ┃ ┃ ┃ ┃氨化)后处理 ┃胺、溴氨酸、氧化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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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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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硫化染料 ┃化学合成 ┃硫化染料制造工┃备料、合成(亚硝化、缩合、 ┃邻甲苯胺、二硝基氯化苯、苯┃ ┃
┃ ┃(包括硫化 ┃ ┃ ┃硫化)后处理 ┃酚、硫化氢、氧化氮、染料粉┃ ┃
┃ ┃还原染料) ┃ ┃ ┃ ┃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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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还原染料 ┃化学合成 ┃还原染料制造工┃备料、合成、(苯甲酰化、卤 ┃一氨基蒽醌、二氨基蒽醌、氯┃ ┃
┃ ┃ ┃ ┃ ┃化、缩合、闭环、氧化、碱熔┃蒽醌、苯绕蒽醌、苯甲酰氯、┃ ┃
┃ ┃ ┃ ┃ ┃等后处理 ┃氯苯、硝基苯、三氯化铝、溴┃ ┃
┃ ┃ ┃ ┃ ┃ ┃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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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分散染料 ┃化学合成 ┃分散染料制造工┃备料、染料及中间体合成(重 ┃对硝基苯胺、硝基苯、苯胺、┃ ┃
┃ ┃ ┃ ┃ ┃氮化、偶合、缩合、酰化、羟┃氨 基苯甲醚、硝基溴代苯胺┃ ┃
┃ ┃ ┃ ┃ ┃乙基化、酯化、硝化、还原、┃环氧乙烷、硝基蒽醌、羟基蒽┃ ┃
┃ ┃ ┃ ┃ ┃卤化)后处理 ┃醌、溴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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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冰染染料 ┃化学合成 ┃冰染染料制造工┃备料、合成(色酚的碳酸化、 ┃苯酚、苯胺、甲苯胺、氯化苯┃ ┃
┃ ┃ ┃ ┃ ┃缩合、色基的酰化、硝化、还┃氯苯胺、硝基苯胺、氨基苯甲┃ ┃
┃ ┃ ┃ ┃ ┃原氨化、缩合水解等)后处理 ┃醚、苯磺酰氯、二氯硝基苯、┃ ┃
┃ ┃ ┃ ┃ ┃ ┃三氯化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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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酞菁素染料┃化学合成 ┃酞菁素染料及其┃备料、合成(染料的缩合、碱 ┃苯胺、环氧氯丙烷、氯乙醇、┃ ┃
┃ 11 ┃及其助剂 ┃ ┃助剂制造工 ┃化、助剂的缩合)后处理 ┃苯酐染料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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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涂料印花浆┃化学合成 ┃染料印花浆及其┃备料、合成、后处理 ┃丙烯腈、环氧氯丙烷、己二胺┃ ┃
┃ ┃及其助剂 ┃ ┃助剂制造工 ┃ ┃丙烯酸酯、有机颜料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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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有机颜料及┃化学合成 ┃有机颜料及色淀┃备料、合成(1.重氮化、偶合 ┃苯胺、乙酰乙酰苯胺、各种色┃ ┃
┃ ┃色定 ┃ ┃制造工 ┃2.缩合、氯化3.磺化、碱溶) ┃基(芳香氨基化合物)萘酚、二┃ ┃
┃ ┃ ┃ ┃ ┃后处理 ┃氯联苯胺、吡唑酮、氯气、二┃ ┃
┃ ┃ ┃ ┃ ┃ ┃氯化苯、二甲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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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增白剂 ┃缩合法 ┃增白剂制造工 ┃备料、合成、后处理 ┃苯胺、三聚氰胺、乙醇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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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李 民
[内容提要]本文是介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有关法律问题,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它是承租人的一项具有物权性质的法定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行使购买权而不能以优于第三人的条件购买租赁物,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物的买卖价格达不能协议时,出租人不得再以低于或等于承租人所能接受的价格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否则就侵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而且还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形成的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合同成立。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作为承租人的公民、法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即只能由法律加以创设,而不能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1]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些规定都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由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因而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请求权。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本身不是直接对租赁物享有权利,因而不具有物权性质,仅具有债权效
力,即承租人仅具有请求与出租人就租赁物订立买卖合同的请求权。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依同等条件声明购买的,出租人有承诺的义务。如果出租人不通知承租人而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出卖租赁物,承租人只能对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优先购买租赁物。另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质,属于物权范畴。笔者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属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请求。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向社会显示,并能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予以展示,方能生效的法律原则。首先,从近代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来看,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一是成立要件主义,又称有效要件主义、形式主义。德国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采此立法模式。这种立法例把公示即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而无法定的公示方法,其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不仅不发生社会的公信力,且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二是对抗要件主义。法国、日本等国采此立法模式。这种立法例认为,公示方法虽有社会的公信力,但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当事人形成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依法进行公示之前,不具有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当事人未公示为由,否认其物权变动的效果。三是折衷主义。这是兼采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的一种立法例,奥地利和前苏俄等国家采此立法模式。但这些不同的国家在“兼采”的同时又有所偏重,或者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或者以对抗要件主义为原则,以成立要件主义为例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一规定内容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在物权公示立法上所采取的是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的折衷主义。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移转应进行登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亦应进行登记,这应看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所指:“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由于租赁权的物权性,基于租赁权而产生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自然具有物权性质。其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不能直接对租赁物享有权利,但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且承租人只要在同等条件下就能依自己的行为使权利发生变动,这明显区别于设立、变更或消灭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来完成的债权。最后,明确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物权,可以有效地防止出租人与第三人串通而以协议的形式任意更改法定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侵害承租人的权利。由于物权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如果不能从其外部察悉物权变动的征象,则会给第三人造成难认预测的损害,直接威胁交易安全。确立物权公示制度,通过公示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公开透明,当事人及第三人直接从外部就可以知悉物权的存在及其现状,这对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3]反之,如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物权效力,其功能就会被削弱,优先购买权制度也会因此而形同虚设,显得毫无意义。
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限制条件的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由法律赋予的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行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由于承租人一旦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依法排除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他人的可能,而在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买卖租赁物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承租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即可与出租人形成以出租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合同,无须出租人承诺。又由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同等条件为前提,因此,其又是一种附限制条件的形成权。
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承租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之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仅表现为一种可能性。只有在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即当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才能实际行使优先购买权,使这项权利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4]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于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之时,在此之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是一种期待权。
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专属权。由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仅属于承租人本人,故不能转让和继承。但是,如果承租人承租租赁物是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则承租人死亡时,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应视为享有优先购买权。[5]
二、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⒈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由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由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而派生的一项民事权利,是在出租人租赁物上附加的一项合法负担,因此,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以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为前提条件。如果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⒉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出租人的租赁物,而不是以优于第三人的购买条件购买租赁物,在非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何为同等条件,我国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绝对同等说,认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条件应与第三人购买租赁物的条件完全一致。二是相对同等说,认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条件与第三人购买租赁物的条件大致相等,即为同等条件。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没作特别约定,同等条件就是指同等价格。之所以如果主张,理由是:第一,把相同条件理解为同等价格,符合公平原则。因为出租人出卖租赁物,主要是从卖价上考虑的,而金钱是天生的平等派,将同等条件视为同等价格,符合公平原则。至于付款的时间、方式等,因均可归结到卖价上来,故其实质上仍是卖价问题。第二,将同等条件理解为同等价格,标准客观,易于操作,不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条件”理解不同而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把同等条件理解为同等价格之后,有必要对价格进行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同等条件的价格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般而言,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物买卖价格达不成协议时,出租人即不得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再以低于或等于承租人所能接受的价格把租赁物卖给第三人,否则承租人可以同等条件为由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对买卖租赁物已达成协议,出租人或第三人即不得再以竞价来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的协议。
⒊承租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所谓优先,主要是指时间上的优先。在条件同等时,只有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出租人才能将租赁物卖给第三人。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正常财产流转,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均规定,承租人的这种优先购买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这一期限首先应限定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其次应限定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的一定时期。如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件》第十一条和《意见》第118条均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行使。如果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未作购买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冲突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6]《意见》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7]由此可见,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司法实践 ,常常遇到共有人将其共有财产出租,由此而产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问题。
如何平衡这两种权利的冲突,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法律作为利益分配的调节器,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应坚持“两利相权取其重”的价值取向进行平衡,确定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8]理由是:第一,从法律效力上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从共有权中派生出的一项权利,它是基于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所有而对共有人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从租赁权中派生出的一项权利,它是基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租赁而对承租人租赁权的一种法律保护。尽管目前各国法律对租赁权的保护已呈物权化趋势,但无论如何,租赁权毕竟还是只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一种债权。[9]按照民法的一般规则,对物权的保护应优先于对债权的保护。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具有高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第二,从权利义务上看,共有人作为整个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其与共有财产的利害关系较之于承租人更为密切,其对共有财产的关注较之于承租人更为尽心,其对共有财产所负的维护义务和责任较之于承租人更为重大,因此,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更为优先。第三,从立法目的上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共有权中包含的权利,是为了保护共有人的财产而设立的。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为了稳定租赁关系,使承租人不因租赁物产权的转移丧失租赁权而设立的。不过,设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这种目的可以通过“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10]因此,即使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租赁权仍然能够得到保护。但如果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则难以获得其他规则的保护。第四,从情理上看,共有大多是基于某种特定人身关系的共有,共有人之间大多有某种血缘或亲属关系,而作为租赁法律关系主体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则一般不具有血缘或亲属关系。因此,一方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时往往会首先考虑和照顾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由此而明确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是符合情理和能令人接受的。
四、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保护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应如何保护,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只是在《意见》第118条中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未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11]也就是说,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保护,只能是由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然后再由承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出租人将租赁物以同等条件卖给自己。
笔者认为,仅以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关于买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作为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是不够的。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除了规定承租人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关于租赁物买卖合同无效外,还应明确规定出租人有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关系的请求权。理由是:第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只要条件相同,承租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以出租人与第三人的同等条件为内容的合同。第二,明确规定承租人有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出租人之间买卖关系的请求权,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符合“两便”原则,有利于彻底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规定承租人只能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关系,不仅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极易出现出租人以种种理由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无法得到实现的问题。如出租人往往会以租赁物不出卖为由,或以承租人期届满后再出卖为由来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此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再也无法实现,由此导致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基于上述理由,故笔者主张,必须规定承租人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的同时,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的以出租人与第三人的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租赁物合同,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1]王利明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69页
[2]马原著:《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256页
[3]马原著:《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255页
[4]马原著:《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205页
[5]马原著:《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207页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7]参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
[8]王家福著:《民法基本知识》人民日报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第165页
[9]马原著:《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248页
[1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11]参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