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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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第50号



《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读稳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安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科技进步类和技术合作类。
市科技奖的最高荣誉是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市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安庆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委会聘请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和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和省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第八条市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市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与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市与市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奖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市科技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章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市科技奖候选项目由有关个人或组织自主申报,或者按照任务来源、隶属关系上报,经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其中,两个以上个人或组织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主持的个人或组织牵头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已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市科技奖。
第十三条市科技奖的评审分专业(学科)进行,专业(学科)评审组向评委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意见。
评委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委会的决议进行审核后,在《安庆日报》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10万元;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十五条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科技奖评审的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12月22日发布《安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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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财政部关于改变水文报汛费用负担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财政部


水利电力部、财政部关于改变水文报汛费用负担办法的通知

1987年6月22日,水利电力部、财政部

水文情报预报对防汛和抢险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防汛重大决策或具体的防汛设施是否报入的根据。因此,要求各级水文部门兢兢业业为防汛提供及时、准确、高质量的服务。
但是,由于水文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改变以及邮资收费标准提高,水文经费发生了困难,影响了水文报汛、跨省报汛,服务和受益不挂钩,水文站报汛越多、开支越大、负担越重。为了合理负担,根据中央防汛总指挥部会议的精神,决定收报单位负担汛期报汛电报费(包括电传、电话费,下同),由防汛部门之间进行结算偿付。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级水文站有汛期向中央防汛办公室,各流域防汛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县(市)政府防汛机构提供汛期水情电报,其电报费一律由收报单位负担,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在防汛费内开支。向军事指挥机关提供汛期水情电报不收费。非汛期报汛电报费仍按原规定列支。
二、结算办法:各级水文站拍发汛期水情电报时仍按当地邮局现行规定手续付费,取得收据,然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机构防汛部门或水文总站之间根据邮局发报收据进行统一结算,汛后付款。汛期电报拍发的地点、段次和起报标准等由要求报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机构防汛部门在每年汛前提出报汛委托任务书,被委托单位严格按任务报汛。
三、汛期的规定按水电部水文水利管理司、邮电部电信总局(78)水管预字第032号、(78)电业字第396号文件:《关于划分全国汛期和非汛期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
四、各级水文部门要严格执行《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加强岗位责任制,做到水情电报不迟报、不错报、不缺报、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制度。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和管理。
五、各地水文站经费困难,所收报汛费用应作为补充改善水文测报基本设施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有关省、市、自治区水文总站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六、本规定自1987年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2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业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不断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和《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闽政文〔2009〕60号文)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在全市范围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或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较原有产品有显著改进或提高,并已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工业产品(含软件产品)。

  第三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审一次。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院所负责人和行业专家担任评委会委员。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挂靠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和奖励工作日常事务。评审办建立专家库,并依申报项目形成年度专家组负责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条件与奖励

  第四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审条件为:

  (一)凡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的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品结构调整方向,质量性能稳定可靠,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力强,形成一定销售规模,在通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内,均可申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

  (二)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范围:

  1.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2.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化妆品、家具等日用品,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

  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

  4.已获得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产品。

  (三)特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经授权的发明专利;产品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年创利税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800万元以上;能创造市场需求或带动产业技术跨越式提升,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

  (四)一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年创利税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

  (五)二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较大创新;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六)三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明显改进;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年创利税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第五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定的获奖产品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向获奖人员(每项不超过5位)颁发奖励证书。

  第六条 对获得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奖励。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企业继续开发新产品,获奖企业须提取不低于30%奖金用于奖励获奖人员。获奖企业应根据获奖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金。

  第七条 获奖企业应将获奖情况记入获奖新产品获奖人员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

  (二)《厦门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副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新产品鉴定证书;

  (三)新产品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四)产品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经厦门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只提供标准名称及其编号;

  (五)检测报告:必须是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检验结果报告; 

  (六)用户意见:提供2份以上主要用户意见;

  (七)检索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能说明产品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证明材料;

  (八)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税收证明,以及法定审计单位出具的企业上年财务审计报告和新产品全年销售收入明细表(包括新产品销售数量、单价、成本、利润);

  (九)与产品相关的行政许可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评审办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发布年度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指南。企业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不完整的,由市评审办通知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同放弃申报。

第四章 评审及发布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市评审办根据本办法和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上报的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符合评审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市评审办按申报新产品所属行业、领域组织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主要就新产品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取定量评价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出具评审意见。

  (一)评审方式

  评审组由若干名技术专家及经济专家组成(根据各行业、领域评审组实际评审新产品数量酌定),每项新产品至少由1位主审专家、1位副审专家和1位经济专家共同评审。评审组在审核新产品申报材料并经过集体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二)专家组织

  评审专家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2.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3.技术专家对所属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权威性;

  4.经济专家对所属行业、领域的发展及其经济、市场等状况有较深的了解;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经济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职务。

  (三)评审纪律

  评审专家应秉承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根据项目资料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办初审。评审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审建议,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 评委会审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评委会委员会议,对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前期评审情况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当年优秀新产品奖名单。

  第十五条 公示。评委会评定的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获奖产品,由评审办组织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异议及投诉。

  第十六条 发布。经公示无异议的新产品,由评审办行文报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对公示有异议的新产品,由评审办会同关部门就异议内容进行复审,经复审确认异议不成立后再报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后,向获奖企业及其主要获奖人员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有关部门在评选地方优质产品、驰名商标、名牌产品时,应从获奖优秀新产品中优先推荐,政府采购和重点工程建设应优先使用获奖新产品。

  第十八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3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企业不得再以此奖项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颁布的《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厦府办〔2007〕162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