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聊城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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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聊城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5〕93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聊城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财政局制定的《聊城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聊城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
聊城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不断壮大财政实力,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对企业的奖励
1.对支柱财源企业的奖励。对年度上缴税金(市、县分享部分剔除税收优惠政策因素后,下同)1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按上缴税金比上年增加额分档进行奖励,并授予财源建设特别贡献奖称号。具体标准是:
(1)年度上缴税金新增额在200(含200)万元以内的,按新增额的1/10奖励;
(2)年度上缴税金新增额在200-500(含500)万元以内的,按新增额的1/8奖励;
(3)年度上缴税金新增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额的1/6奖励;
(4)对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上缴税金增幅达到20%的企业,再按当年新增额的1/10进行奖励。
2.对中小企业的奖励。对年度上缴税金(市、县分享部分剔除税收优惠政策因素后,下同)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企业,按上缴税金比上年增加额分档进行奖励,并授予财源建设特别贡献奖称号。具体标准是:
(1) 年度上缴税金新增额在25(含25)万元以内的,按新增额的1/10奖励;
(2) 年度上缴税金新增额在25-50(含50)万元的,按新增额的1/8奖励;
(3)年度上缴税金新增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额的1/6奖励;
(4)对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上缴税金增幅达到25%的,再按当年新增额的1/10进行奖励。
3.对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的企业实行奖励。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税利高,能够促进全市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具体范围根据企业和项目对财政贡献的大小进行确定。
4.对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和获得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奖励。对年度内企业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内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以上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同时获得不同级别品牌的,按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计奖。
二、对县(市、区)的奖励
1.对完成年度收入预算,较上年同比增长幅度超过20%,且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的县(市、区) (不包括经济开发区),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财政收入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再按以下标准进行分档奖励。
(1)对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以内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
(2)对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6-10个百分点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奖励8万元。
(3)对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以上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奖励10万元。
2.对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以内的县(市、区) ,授予财源建设二等奖称号,对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市、区),授予财源建设一等奖称号。
三、对收入征管部门的奖励
1.对完成年度预算收入任务(市、县级分享部分)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支持地方财源建设特别奖称号。每超额完成预算收入任务一个百分点再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
2.对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完成年度收入预算任务后,按年度实际收入的0.5%给予奖励。
四、对金融部门的奖励
1.对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各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全年月平均各项贷款余额 (剔除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部分) 与上年相比增幅达到16%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增幅高于16%的再按以下标准进行分档奖励:
(1) 增幅在16%-20%的,每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
(2) 增幅在21%-25%的,每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
(3) 增幅在26%-30%的,每个百分点奖励1.5万元;
(4) 增幅在30%以上的,每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
2.对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聊城市分行根据对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各金融机构的奖励情况,适当予以奖励。
3.对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金融部门,授予支持地方财源建设特别奖称号。
五、奖励资金来源和奖励对象
1.奖励资金来源:对中小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其上缴税收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负担50%,其余各项奖励资金均由市级财政负担。
2.奖励对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其他企业的法人代表,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
本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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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种劳动制度的试行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种劳动制度的试行办法

1980年10月24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为了保护医药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身体健康,进一步研究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制度,促进生产的发展,搞好扩大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解决医药行业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工人的危害,根本的途径是从工艺技术和设备上进行综合治理,以改善劳动条件。改革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制度,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保护工人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它不能代替治理或因此而放松治理。
二、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种劳动制度的试点,要突出重点,从严掌握,慎重、稳妥地进行。
目前,试点工作先在医药工业中毒害较大的化学合成产品、工种进行。其他行业和产品,经过调查逐步扩大。
试行的产品和工种范围,只限于经国家劳动总局批准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之内。
试点的企业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及直属有关公司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组织审定。
三、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种劳动制度的形式,要有利于恢复工人健康,便于组织生产和管理,可分别采取以下形式:
1.实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制度。即让工人每年轮流脱离有毒作业两个半月时间,脱离期满后,仍回原岗位工作,采取这种形式,可以一年集中脱离一次,也可以一年分散脱离几次。
2.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即让工人每人每工作三天后休息一天。采取这种形式,还可以每年再集中脱离有毒有害作业一个月。
3.实行六小时工作制。即由每日工作八小时,缩短为每日工作六小时。
关于形式,目前暂不要求统一。各企业可根据毒物的危害规律和企业的具体条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改革的形式。
四、工人集中脱离期间的安排,应有利于体质的恢复。需要进行治疗或疗养的应安排一定时间进行治疗或疗养,暂时没有条件组织疗养的,可以组织文化技术学习或组织技术革新以改善劳动条件,也可以采用定期在家休息。
五、集中脱离期间,工资照发,关于保健津贴和经常性的生产奖励原则上不降低收入。为了有利于增加工人体质,原享受的保健实物计划供应量应照常供应。
六、所有试点企业都必须努力完成劳动生产率计划。在实施改革劳动制度前,必须首先整顿劳动组织,搞好定员定额工作,充分挖掘内部劳动潜力,尽量做到不增人或少增人。定员定额工作尚未搞好或缺少原材料、动力等原因,生产不正常或生产任务不足的企业,应暂缓试行。
试点企业确需要增加的劳动指标,经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审核,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统一报请国家劳动总局专项下达,该项劳动指标不得挪用。
七、为适应有毒有害工种的特殊需要,补充的新工人要保证质量,对有害妇女生理的有毒有害工种,不招女工。对患有各种就业禁忌症者,不应录用。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招工条件,商请地方劳动部门给予支持。
八、为了更好地总结改革劳动制度对保护工人身体健康的效果和规律,要随时注意观察工人体质的变化,建立工人健康卡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特别要注意与职业有关的特异指标的检查,并详细记载,经常进行对比分析,有关试点情况,每年总结一次,写成书面报告,报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和国家医药总局。
九、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种劳动制度,体现了党对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关怀。企业必须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同志挂帅,组织由劳动、安全、环保、生产技术、医务、工业卫生、工会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分工协作,切实把试点工作抓好。
十、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经过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商定的试点企业,各试点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经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批准后,送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备查。


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5月3日,邮电部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我国的移动电话业务有了较快发展。移动电话作为公众通信的组成部分,为缓和通信紧张状况,满足社会对于通信日益增长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移动电话市场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很大。为了更好地发展移动电话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动电话机的管理和售价
(一)邮电部对进入我国公众移动电话网的移动电话机实行全国统一的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制度。
(二)邮电部对已批准进网使用的移动电话机的机型将向社会公布。凡经审批、检测符合进网要求的机型,邮电企业都应允许进网使用。为保证移动电话机的电子串号不泄露,凡经营销售移动电话机的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邮电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对用户自备的移动电话机,若其型号符合邮电部已批准进网的型号,经过邮电部门验机合格后,可以进网使用。验机配号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四)对具有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并已经邮电部门核配号码的移动电话机必须由邮电营业部门向用户出售,不得交给多种经营企业经营。在财务核算上,按照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移动电话机的售价按成本加适当利润如实核定,不得多收。移动电话机的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售价=进价+流通费用+税金+利润
进价+流通费用+税金
即:售价=-----------
1-利润率
其中:利润率不得突破8%。

(五)为保证用户的通信安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必须加强对移动电话机的维修管理。维修工作要由具备维修条件,有维修能力并经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审查批准的维修部门承担。
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
(一)入网初装费仍维持3000元 ̄5000元标准。
(二)将基本通话费每月150元调整为基本月租费每月50元。
(三)本业务区内通话费由每分钟0.50元(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调整为每分钟0.40元(主叫和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
拨发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按规定加收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
(四)人工漫游资费
1.登记费仍维持每次50元标准,取消最长有效期一年的规定。
2.被访局系统占用费仍维持一个月80元、六个月400元、十二个月760元的标准。
3.人工漫游通话费由每分钟1.10元(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调整为每分钟0.60元(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拨发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按规定加收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
(五)自动漫游资费
1.免收登记费和被访局系统占用费。
2.自动漫游通话费每分钟0.60元(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
拨发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按规定加收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
(六)其它服务费、系统服务功能使用登记费和代维手续费,仍按邮电部1987年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6月1日起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不经批准擅自提高移动电话机售价和资费标准的单位,邮电部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