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5年省本级预算和省总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省本级预算和省总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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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5年省本级预算和省总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省本级预算和省总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5年省本级预算和省总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省本级预算和省总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2006年2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加林


主席团: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财政厅厅长齐守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交的《关于河北省2005年省本级预算和省总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省本级预算和省总预算草案的报告》,以及2005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预算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5年在全省经济快速增长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依法治税管费,进一步发挥财政体制的激励作用,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全部财政收入突破千亿元大关,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超额完成了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预算任务。财政支出结构不断优化,公共财政职能进一步增强,保障了机关运转、社会事业和各项重点支出的需要,农业、科技、教育支出达到了法定要求。支出进度进一步加快,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稳步提高。财政改革不断深化,财政管理和监督不断加强。总的看,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6年省本级预算及省总预算草案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了中央和省委确定的方针政策。预算收入安排积极稳妥,与经济发展相适应。预算支出安排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以人为本的要求,在保证机关正常运转需要的前提下,保障了法定支出依法增长,加大了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卫生等重点支出的投入。总的看,省人民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是可行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6年省本级预算草案,同意省财政厅厅长齐守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交的《关于河北省2005年省本级预算和省总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省本级预算和省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为确保完成2006年预算任务,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财源建设和管理,坚持依法治税管费,确保收入任务完成。强化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加快支出进度。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完善财政体制,严肃财经法纪,加强财政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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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6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铜陵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首长是本单位出庭应诉的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以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上级部门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包括本数,下同)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10件以上的,不得少于3件。

第七条 应当由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第八条 对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后,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行政首长追究责任:

(一)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未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

(四)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诉讼应诉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行政判决或裁定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5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其答辩材料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程序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府办〔2008〕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八日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开展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金融产业发展,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申报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及相关评审、授予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是市政府授予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的荣誉,获奖证书不构成确定项目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受深圳市政府委托,负责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工作。金融创新奖评选组织工作由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

  第五条 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金融创新奖设特别奖2名,奖金各100万元;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1名,奖金各30万元。各类奖项评选可以缺额,但不能突破。奖金由市政府直接颁发给获奖单位。

  第八条 金融创新奖一、二、三等奖授予在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特别奖授予在金融市场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做出重大改革创新并有着突出贡献的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金融创新奖的获奖单位应当是在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三章申报项目及条件

  第十条 以下项目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一、二、三等奖:

  (一)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为市场提供了性能更好、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新服务;

  (二)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

  (三)由驻深中外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且率先在深圳辖区内应用推广的金融创新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金融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一年以上;

  (二)产生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进经营和收益结构、改善资产质量起到了明显的推进带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有较大的示范效应;

  (三)不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特别奖。

  (一)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为规避和防范重大金融风险而采取的新监管措施;

  (二)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为弥补监管制度漏洞和缺失而提出的新监管理念和模式,以及为完成落实该理念和模式而制定的机制和流程设计;

  (三)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为推动市场产品和业务创新所推出的新监管方案;

  (四)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为改进和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所创新的监管方法。

  第十三条 申报金融创新特别奖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驻深金融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自主调研开发,并在全国率先实施,或得到上级监管部门采纳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近两年完成调研开发,且实际应用效果显著。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金融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由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材料(附电子版),一式六份;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凡在项目权属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方面存在争议的,不受理其申报;

  (三)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负责对其分支机构的申报项目出具审核意见;

  (四)各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项目应由其所属的行业协会提交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如无明确的所属行业协会,申报材料可由申报单位直接提交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特别奖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由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材料(附电子版),一式六份;

  (二)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直接提交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评审和表决

第十六条 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提交给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充申报,逾期不补充或经补充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复审。

  初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本专业领域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出一定数量项目进入复审程序。特别奖申报项目不进行初审,直接进入复审程序。

  复审:由评审委员会全体专家对进入复审阶段的项目进行打分,根据分数高低对拟获奖项目进行排序后,按总数1∶1.3左右的比例,将候选奖项报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审议确定一、二、三等奖及特别奖名单。审议时,可先由各委员自由对候选奖项作说明;之后,在候选奖项中就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进行投票,根据票数的多少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根据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需要,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或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第二十一条 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和表决实行回避制度。与金融创新奖的候选项目或候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会委员或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应该回避(该委员不计入应投票人数)。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和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第六章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接受社会监督。市金融办负责将表决通过的拟奖项目在公开报刊上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金融创新奖拟奖项目、人员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申报单位、完成单位、完成人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异议后,应就异议进行调查。存在实质性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拟奖项目,取消其获奖资格并通报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全体委员。存在非实质性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拟奖项目,经申报单位消除异议后,不影响其获奖。

第七章授 奖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创新奖获奖单位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并通报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28日颁布的《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办法》(深府办〔2004〕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