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受二恶英(Dioxin)污染食品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18:00   浏览:9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受二恶英(Dioxin)污染食品的紧急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受二恶英(Dioxin)污染食品的紧急通知



1999-6-1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

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

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受

二恶英(Dioxin)污染食品的紧急通知一九九九年第6号公告自1999年1月15日以来,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相继发生因动物饲料被二恶英污染,导致畜禽类产品及乳制品含高浓度二恶英事件。二恶英不但可引起严重的皮肤病,甚至可致癌和伤及胎儿,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列为人类一级致癌物,其化学性质非常稳定,可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不被降解和排出,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欧盟委员会已通过一项行动计划,要求比利时销毁所有受到污染的鸡肉、鸡蛋和其它受污染的食品。许多国家都已采取禁止进口这类受污染食品的措施。

为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对贸易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暂停自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进口动物(指牛、猪、禽、兔、鱼,下同)、动物饲料、肉、禽、蛋类、乳及乳制品等可食用性动物产品和以此为原料的食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上述四国的上述受污染食品进境,一经发现,即行销毁。

三、已从上述四国进口的上述动物和动物食品一律封存,暂停销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经检验查明属受二恶英污染的食品,有关部门应按环保标准和要求立即采取销毁措施。

五、本通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立即上报。

特此通告。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标转让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榆林羊老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榆林羊老大)申请注册并取得了“羊老大”商标。2001年榆林羊老大和北京羊老大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羊老大)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榆林羊老大将 “羊老大”商标转让给北京羊老大。其后榆林羊老大与北京羊老大签订了一份联合声明,声明称——北京羊老大愿将 “羊老大”品牌无偿转让给榆林羊老大。同一个商标被相互转让了两次,那么以哪次为准呢?这个案件主要涉及到商标转让的程序问题,下面就来介绍:

商标转让要办什么手续

这个案件中商标在理论上进行了两次转让:第一次,榆林羊老大将商标转让给北京羊老大,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国家商标局核准将“羊老大”商标由榆林羊老大转让给北京羊老大。第二次,北京羊老大以“联合声明”形式,将商标又转让给榆林羊老大,“联合声明”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商标转让协议,但是这次没有办手续。前次转让在商标局办理了转让手续,后次没有办理转让手续,那么两次转让到底以那一次为准? 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那么根据该规定商标转让应当:1、双方签订书面的转让协议,2、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羊老大”第一次从榆林羊老大转让给北京羊老大,经过了商标局的核准,并经过公告,那么从公告那天起北京羊老大正式享有“羊老大”商标所有权。第二次签署了转让协议,但是并没有办理转让手续,也当然没有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和公告,那么“羊老大”商标并没有过户到榆林羊老大,本案“羊老大”商标应当归属北京羊老大公司。

商标转让不是和买卖普通商品一样一经双方签定转让协议,一方履行了交付转让款的义务,一方交付了商标证书商标权就发生转移,双方还必须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手续就是双方共同向商标提出申请,其实非常的简单,按商标局的要求递交几份格式文件就可以了。

重要提示

“羊老大”商标权属之争,留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购买商标后一定要尽快去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并发布公告后商标权转让才发生发生效力,这个过程大致要半年左右。那么这个公告如何得知呢?现在比较简单,任何人都可以上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在现实中企业购买商标权,往往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商标证书,怕麻烦而不愿意去商标办转让手续,那么这样的转让是无效的,购买者交了钱并没有真正拿到商标权。转让方任何时候都可以反悔,当购买者将该商标培育为知名品牌时,转让方反悔,那对购买方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这不是危言耸听,现实中已经发生过转让方反悔的情形。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在文化、科学和教育领域的联系和合作的愿望,并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87年5月6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订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双方协议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第1条:双方交换展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举办珍贵的文物展览时,具体事宜通过交换专家和签订协议实施。

  第2条:双方鼓励交换音乐小组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音乐节。同样鼓励通过经纪渠道交换演出小组和个人。

  第3条:双方鼓励文物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个2人文物专家小组,为期一周。

  第4条:双方鼓励博物馆和美术馆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个4人美术家小组,为期一周。

  第5条:双方鼓励北京图书馆和索非亚“基里尔与麦托迪”人民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在双方商定的基础上交换刊物、图书资料、信息和专家。双方支持交换图书、期刊、小册子和历史文献;鼓励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书展。双方互换一个3人图书专家代表团。

  第6条: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和发行对方国家艺术性较高的文学作品。双方互换一个3人出版代表团,为期10天。

  第7条: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电影节。双方促进在对方举办电影周。双方支持中国电影资料馆和保加利亚电影资料馆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起电影家代表团,为期一周。

  第8条:双方鼓励交换戏剧小组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艺术节。

  第9条:双方及时向对方提供信息,并鼓励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文化艺术领域的国际会议、讲习班和进修班。

                二、科学和教育

  第10条:双方支持相应的科学院之间进行直接合作。

  第11条:双方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与技术部在两部间协议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利用非外汇对等交换的原则扩大合作。具体如下:

  确定中保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进行合作的强项课题。这些强项课题由双方专家每年磋商时商定。

  制定具体合作形式。优先考虑利用协议中规定的基本额度和资金执行共同制定的方案。

  制定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直接接触的具体措施,通过共同举办活动,交换信息和资料,交换专家以扩大和发展合作。

  在对等的基础上,确定交换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的助学金人数。

  共同创办国际性活动,以促使两国加入国际机构、组织和计划,以及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的国际信息系统,特别是相互承认学历文凭。

  第12条:双方支持和鼓励相互感兴趣的高等院校之间在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合作。合作的形式、内容和财务支付方式由它们直接商定。

  第13条:双方通过与科学和高等教育有关的基金会和其它组织建立联系,寻找扩大科学与高等教育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第14条:双方鼓励学习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和文化。

  为此,双方根据各自的需要互换语文教师。

  双方为汉学家和保学家参加对方举办的夏季语言培训班创造条件。

  第15条:双方就高等教育领域举办重要国际活动相互通报,并鼓励专家和学者参加这些活动。

  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根据要求相互交换中等和高等教育领域重大决定的信息,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它资料。

  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将按两部直接签署的教育合作协议规定互换代表团。

  第18条:双方鼓励以下机构建立直接联系:

  中等普通和职业学校之间;

  教师培训和进修学院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研机构之间。

  第19条:双方支持教育工作者和科研人员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组织的国际活动。相互通报重要代表大会、学术研讨会和学术讲习班的信息,并根据要求向对方提供材料。

              三、新闻、电视和广播

  第20条:双方协助新华社和保通社在互利的原则上签订的两社之间的具体协议的框架下进行的合作。

  第21条:双方鼓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保加利亚记者协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22条: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报刊和杂志编辑部之间建立和发展直接合作,交换对方所需的资料和图片。

  第23条:双方促进中国中央电视台和保加利亚国家电视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电视领域的合作。

  第24条:双方促进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保加利亚国家广播电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两国国家广播电台之间的直接联系。

                四、卫  生

  第25条:双方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卫生部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扩大和加深卫生和医学领域的合作。

                五、档  案

  第26条:双方鼓励两国国家档案局之间的合作,交换文献和专业档案图书复制件,根据现有有关规定交流档案工作经验。合作方式由两国档案部门直接商定。

                六、体  育

  第27条:双方鼓励两国负责青年和体育的国家行政领导机构的直接联系,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相互感兴趣的青年和体育组织的双边交流和合作。

                七、友好协会

  第28条: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保中友好协会在两会签订的合作计划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八、财务规定

  第29条:本计划内交流人员的费用根据下列条款执行:

  (1)派遣方支付派出人员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根据国内法规,承担不低于三星级饭店的食宿费和零用钱,以及按事先商定的访问计划所需的国内交通费。本计划交流人员如遇突然患病,接待方保证在国家医疗机构免费急诊,直到病人能够回国,回国的旅费由派出方承担。

  (2)交换演出人员和演出小组时,接待方承担场租费、海报和请柬印刷费,以及与演出有关的所有广告费。接待方在演出前向演职人员提供点心和饮料。

  (3)交换本计划内展览时,派遣方支付展品至接待方首都往返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方承担国内运输费、海关手续费、场租费、目录和广告印刷费。

  根据本计划第一部分“文化和艺术”第1条,交换国家级艺术展览或文物展览时,其交换条件唯有按专门签订的协议生效。

  (4)本计划内材料的提供和寄送的所有费用,由寄出方承担。

  第30条:协议双方互免交本计划内对方来访公民有关居留或延长其停留期限的手续费。

  执行本计划的派出人员不需要接待方对其工作的批准。

                九、一般规定

  第31条:交换本计划所列的人员时,双方提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及掌握何种语言通知对方。

  接待方及时通知派出方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迟在派出人员启程前一个月将有关人员所乘交通工具和抵达的确切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32条:交换本计划所列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小组时,派出方在有关人员启程前三个月将必要的宣传材料提供给接待方。
  
  第33条:举办本计划所列的展览时,送展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将印制展品目录和展览说明书的必要材料提供给承展方。

  在展品另行寄送,而不随同随展员时,展品至迟应在开幕前10天到达承展方。

  承展方应确保展览的组织、保护和宣传,以及印制说明书、目录、海报和其他宣传材料所需的技术条件。

                十、最后条款

  第34条: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不排除在双方相互商定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领域计划外项目交流的可能性。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30天后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8年5月11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原始文本,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