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及《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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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及《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及《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0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十届10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九日


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各级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否依法及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和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否取得了基层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员等;
  (三)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五)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书面报告评议结果,同时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必要时应把评议结果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包括: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公众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即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其他适用的评议方式。
  第八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由评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须在规定时限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县、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查阅方便;公开制度配套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明显,群众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办法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五)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以及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的公开情况;
  (六)便民惠民措施、服务承诺执行情况;
  (七)工作纪律、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九)责任追究情况;
  (十)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程度;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负责制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一般于次年第一季度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年度考核方案;
  (二)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件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从政府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可作为评定考核对象工作实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考核对象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考核对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考核对象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被评先评优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经书面督办仍不整改的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评价体系,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占有一定分值。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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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二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产业化,提升市容环卫工作水平,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经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沿街门店门前“三包”服务费。
 第四条 根据我市目前环卫管理体制,垃圾处理费按照“市政府制定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各区政府的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征收”的原则实行。
 市城建局负责生活垃圾在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生活垃圾从投放点经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的收集、运输工作。

第二章 收费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所有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收费对象及范围: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含城郊结合部)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施工企业、社会团体、城市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计费原则及标准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而定。制定、调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1、城市居(村)民,以户为单位,按月计收。
 2、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按月计收。
 3、服务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等根据营业面积、行业类别、经营特点等,按月计收。
 4、客运汽车、货运汽车等车辆根据核定的载重吨位、座位,按月计收。出租车等以辆为单位,按月计收。铁路货运站和飞机场按上年实际货运、客运总量计收。
 第八条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和居民小区,在物业管理收费中不得重复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 收缴和使用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由各区政府的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征收。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商各区按照各区生活垃圾产生量,测算各区应收缴垃圾处理费金额,每年11月底前提出各区次年垃圾处理费年度收费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向各区下达。
 各区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分两部分使用,一部分上解市级,剩余部分区级留用。上解市级的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生活垃圾在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区级留用的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经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的收集、运输所产生的费用。
 各区垃圾处理费上解比例目前暂定为各区垃圾处理费实收总额的10%,逐步过渡到各区垃圾处理费应收总额的10%。
 各区按垃圾处理费月收费计划足额上解市财政。各区未完成垃圾处理费上解任务的,市财政通过上下算账方式,年终从区财政扣足应缴金额。
 若各区上解市级的垃圾处理费不足支付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经市财政局审核,对实际超支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条 各区政府的市容环卫部门,须持有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由各区政府的环卫部门到市物价局申办。
 第十一条 收费人员须佩戴统一制作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统一专用票据。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根据我市环卫管理体制等实际,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目前仍采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五章 奖励和减免

 第十二条 鼓励按年一次性缴纳垃圾处理费。年初一次性缴清全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应缴费总额5%的比例给予减免。
 第十三条 城市低保户、优抚户、军烈属、残疾人、社会福利院等,持有关证件或证明,经各区审定,可酌情减免垃圾处理费。
 初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食堂)、咸阳市社会福利院、三级以上残疾人免缴垃圾处理费。
高中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商店、食堂)减半缴纳垃圾处理费(由学校缴纳,不得向学生摊派)。

第六章 收支监督

 第十四条 垃圾处理费属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按垃圾无害化处理实际需要,每年初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报告。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各区政府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
 1、对收到《限期缴费通知单》一周后仍无故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除追缴应缴垃圾处理费外,同时可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对收到《限期缴费通知单》一周后仍无故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个人,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除追缴应缴垃圾处理费外,同时可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收取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拒绝缴费,且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无理取闹、妨碍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区政府定期、不定期对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进行督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所在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乱收、重复收取垃圾处理费的;
 2、擅自变更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3、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的;
 4、截留、挪用、贪污垃圾处理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具体收费标准须报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二年,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实施。各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监察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监察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按照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精神,集中一年时间,在全国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通过执法监察,进一步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部纳入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领导干部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违规干预甚至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严肃的查处,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二、范围和内容

执法监察的范围: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各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尚未建立制度的地方,要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于6月底以前建立;已建立制度的地方,要制定与之配套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和严格的监察管理措施。

2.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执行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集体决策等制度的情况。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执行不力的,要督促其全面执行。

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和划拨的问题。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和先行确定地价的问题。一经发现,要按照规定进行纠正。

4.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是否存在假招标、陪标、串标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行为。上述问题应得到处理,构成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搞权钱交易或由于行政干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纪违法案件,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三、方法和步骤

这次执法监察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重点检查三个阶段进行。自查整改和重点检查可根据实际需要穿插进行,力求取得实效。

1.动员部署。4月上旬,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召开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部署。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安排好此项工作。

2.自查整改。5月至8月,市、县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对本地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查处。需要移送其他部门调查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重点检查。9至10月,各省(区、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对市、县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的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比例不得低于50%,可采取市与市之间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各省(区、市)的执法监察工作情况于11月底前分别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

四、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掌握情况,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组织、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3.严格掌握政策,恰当处理各类问题。在工作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情况,严格把握政策,恰当处理好各类问题。凡现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办事;对那些政策界限不清,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由省以上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相应解决办法。

4.注意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开展。各地要积极探索执法监察的新方法,对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交流,推动面上工作的深入开展。

 

监察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