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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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4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市长王鸿举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03年,市人民政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共重庆市委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市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奋斗目标,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依靠全市人民,团结奋斗,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取得了抗击"非典"的阶段性重大胜利,保持了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的良好势头,实现了新一届政府工作的良好开局,迈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实的第一步。报告对2003年政府工作的回顾是实事求是的,提出2004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措施是切实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同意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04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调控预期目标,即: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9.5%,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3%;新增城镇就业岗位16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0万人以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4.5%;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10%,外商直接投资增长20%;城镇化率达到39.8%,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以内;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1年。
会议指出,2004年是实现第十个五年计划、谋划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关键一年,做好各项工作意义重大。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落实"五个统筹"、"五个坚持",把工作重点转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上来,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会议强调,2004年,要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现代制造业基地建设,以实施"三百工程"为重点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增强投资、消费、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推动三大经济区联动协调发展,继续做好三峡(重庆)库区移民工作,全方位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深化以产权制度为重点的国有企业改革,坚定不移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构建新型投融资体制,加快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构建与中心城市功能相适应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大力推进"科教兴渝"和"人才强市"战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发展多层次教育,加快构筑人才高地,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进卫生和体育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要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管理水平。
会议号召,全市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重庆市委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艰苦奋斗,扎实工作,在新的一年里,夺取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一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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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
——兼论“四四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

李旺城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攀升,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加剧以及出现未成年人再犯罪等新情况,提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研究和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同时提出了包括个案预防、社会预防、系统预防在内的“四四二”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 被害人保护 未成年人再犯罪

违法犯罪是一把双刃剑,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有多大,行为人自己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应当有多重。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生理等因素影响,他们的成熟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远逊于成年人。之所以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就是要表明一个观点,无论未成年人犯下何种罪行,他们都应不只被视为是加害人,也要被视为受害人,因为他们必须被动地生存于成人所建构的暴力社会中,并有时为成人的暴行付出极大代价。许多犯罪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皆由与他人互动中学习得来的,这其中又以家庭和同龄人对塑造未成年人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最大,同时大众传媒和网络的发展也成了大多未成年人信息取得的重要来源,无形中也影响他们的行为模式与准则。据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在诸多社会问题中名列前茅,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顽疾”。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的号召,足见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和忧虑。以我区为例,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又比去年增长了4.5%和3%(如下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峻的社会现实,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认为树立犯罪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的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研究,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1-2003年顺义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部分数据情况统计
年 未成年人再犯罪人数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人数占整个受案比例 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
2001 0 10.5%、16% 9
2002 0 11%、17% 7*
2003 4 15.5%、20% 14
*2001、2002年实行“严打”,低龄犯罪未成年人数量相对稳定;2001年以前一直未出现未成年人再犯罪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及受害情况分析
以我院2003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我们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1件160人,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贪利性犯罪 暴力犯罪 其它
盗窃 30件51人 故意杀人 1件1人 交通肇事 3件3人
抢劫 22件59人 故意伤害 10件10人 非法拘禁 1件5人
抢夺 3件4人 强奸案 6件9人 非法持枪 1件1人
敲诈勒索案 2件7人 抢劫(已示)
职务侵占案 2件4人
另外,共同犯罪30件;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14人;在校生犯罪24人,再犯罪的4人。
(一)从新问题上看,出现犯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情况,而再犯罪未成年人受害(单指被判处刑罚后)的原因是狱友及周围伙伴言行的影响和多次作案强化的犯罪动机。据我们的调查统计,95%的犯罪未成年人在判决时都表示要痛改前非,这符合他们涉世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的个性特征,然而出现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情况也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反复性,表现为他们的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狱友及周围伙伴言行的影响和多次作案强化的犯罪动机成为再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主要原因。有的未成年人过去只是“一面手”,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则变成了“多面手”,如刚满16周岁的孟某某竟在2003年短短一年内,先后三次因抢劫、盗窃、强奸被分别判处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由于其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已由初犯的恐惧转为熟练,当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非但不思悔改和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如管某某、于某等四人抢劫、强奸案, 管某某(17岁)先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不久又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再次刑满释放后又犯强奸、抢劫罪,甚至在被通缉的时候还伙同他人再次疯狂进行抢劫,用他的话说:“反正到这步了,不如干到底。”
(二)从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上看,暴力犯罪突出,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是家庭暴力、学校暴力和大众传媒暴力的受害者。他人的暴力行为可以是一种示范作用,透过观察、行为合理化及赏罚增强作用等因素的互动,个体便可从中学得自己所要表现的行为。犯罪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所传达的讯息可能是对父母关爱的渴求、对同龄接纳的冀望以及对生活中所受挫折的应对。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其实多半也是暴力的受害者,因为他们所生活的环境便充满了暴力,诸如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及媒体暴力*。具体表现为: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李某某(女,15岁)强奸一案,她因为母亲要求苛刻,平时动不动就打骂她,所以没有心思读书,刚上初一就辍学了,成为了父母家庭暴力的牺牲品。她平常不敢回家,于是住刘某某家和一帮男生瞎混,一天她被其中的许某强奸了,但她害怕被母亲打,不敢回家告诉父母,于是她选择了沉沦,最后竟主动去扒被害人李某(另一女)的裤子,协助刘某某、聂某等三人轮奸李某。2、学校暴力的受害者。我们对24名犯罪在校生进行了统计,其中有2人有在学校被伤害的经历,有8人曾在校园内受到恐吓和被欺负。如张某抢劫、杀人案,14岁的在校生张某在学校经常打架,也经常受到高年级的同学欺负,养成了他孤僻、暴戾的个性,其为抢劫小卖部女店主的钱财,用酒瓶将女店主击倒后,又用刀向其头部连砍数刀,手段残忍程度令人震惊。3、大众传媒暴力的受害者,尤其是暴力影视的毒害。对于青少年而言,大众传播媒体提供了一个最佳的模仿对象及社会化模式,因其所提供的讯息代表着时尚,若是他们无法积极模仿,便代表他们“落伍”了。因此对判断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而言,媒体所展现的暴力镜头很可能造成其盲目的英雄崇拜,更何况电影中许多血腥暴力的动作的确已成为英雄人物的“注册商标”。如王某某(17岁)、杨某(17岁)抢劫、强奸案,王、杨二人平常深受香港《蛊惑仔》电影的毒害,自诩是“阿健”和“山鸡”,他们先是骑摩托车持菜刀、木棍将金某(女,23岁)、刘某(女,16岁)拦住,以暴力相威胁实施抢劫,然后又将金、刘二人劫持至附近树林内,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金、刘二人实施轮奸,后还向被害人的家人索要人民币2000元,其一次犯罪行为竟犯下抢劫、强奸、敲诈勒索三个罪行。
(三)从犯罪性质上看,贪利性突出,贪利犯罪未成年人正是教育不到位的受害者,他们往往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养成了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个性。我们在强调发展经济的同时,忽略了对未成年人劳动创造财富和劳动艰辛的思想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他们也看到了成人对利益追求的无节制,会经由观察模仿而学习各种行为模式,甚至是为了弄点钱花而不惜以身试法。未成年人“贪利性”的犯罪动机,可以说是教育不到位的直接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未成年人正是这种教育的受害者。表现最为突出的是盗窃犯罪,盗窃犯罪未成年人往往是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如单某某盗窃案,单某某平时不求上进,加之父亲年纪大、母亲又常年又病,根本管不了他,他在村里先是偷鸡、偷轮胎、自行车,最后发展到入户偷钱;其次是抢劫、抢夺和敲诈勒索的犯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出现了女性抢劫犯罪,她们利用看似弱者的姿态,骗取对方信任,伺机进行犯罪。如徐某某(女,15岁)、王某(女,15岁)抢劫案,她们来京打工后结识了庞某,庞某答应为她们找工作,一天晚上她们骗庞某来暂住处吃饭,下安眠药将庞某麻醉,劫取庞某随身携带的1万余元现金及手机,案发后所劫的钱财已被其买名牌衣物挥霍一空。
(四)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增多,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主要原因来自未成年人自身的心里困扰。由于未成年人经验少,认知能力差,他们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他们往往是双差生、辍学生、障碍生和流失生,他们有的是邻居,有的是游戏机、录放厅等低娱乐场所认识的伙伴,共同的失落感、消极志趣使他们纠合在一起实行犯罪。如唐某某、赵某、孙某等人寻衅滋事、盗窃案,他们专门向学生和小孩“扎”钱,“扎”来的钱就是用来吃饭和玩游戏。当他们遭遇困难而自己又无法解决,或改变行为以应对外界的需要时,犯罪行为便可能成为解除危机的一种手段。从心理卫生的角度来看,其犯罪行为的背后所要表达的是一种求助的讯息,希望能够透过这些行为使其心声得到响应,这种求助的方法又最常为青少年所用。据统计,2003年我区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有30件,占全部未成年人案件的40%。
(五)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低龄犯罪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受害的直接原因是孩子的盲目模仿(早熟)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他们因为年龄相对较小,一般都还在上学,父母的溺爱和学校的监管不到位是导致孩子们过早犯罪的间接因素,如郑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爷爷、奶奶都宠着他,而他刚满14周岁(14岁零20天)就伙同他人向多名学生敲诈钱财,谁不给钱就动脚踹,扇耳光,用他的话说:“我并不缺钱,只是为了好玩。”
(六)从犯罪身份看,辍学未成年人人数居多,占犯罪未成年人的近50%。辍学未成年人受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子女多,负担重、父母经商赚钱的观念较重,不让孩子读书、学习成绩差,孩子自暴自弃不愿读书等等。
二、发现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既是犯罪人也是被害人”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辨证关系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生理等因素影响,他们的成熟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远逊成年人。之所以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就是要表明一个观点,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节有多重,其受害的程度就有多深,这一点相比成年人更为明显。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是不可分割的,是共生和互动的关系:犯罪未成年人是不良教育和认知影响的“牺牲者”,这是由他们的年龄、阅历及世界观决定的;同时也是其触犯法律而遭受惩罚的对象,这是由他们所犯罪行的大小、轻重决定的。从责任的承担角度看,在讨论对犯罪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之前,应当是通过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注重对未成年人“问题”前的教育和预防,而不能靠“杀一儆百”的惩戒方式,甚至是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把社会问题压到孩子肩上。因为作为孩子,他们的世界观还未形成,他们的心态还很幼稚、不成熟,成人只有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帮助的义务,而没有因未成年人的无知、幼稚来惩戒未成年人的权力。从这个角度说,是由于成人未尽相应的义务,使得未成年人成为了受害人,所以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无论从客观的还是主观方面看,最终责任还应追及到成人身上。如在肖某的故意伤害一案中,肖某在报复和伤害被害人时,其父在一旁不但未加制止,还提醒“别往头上打就行”,可以说,肖某既是犯罪者又是父亲法盲教育的受害者。
(二)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和作为被害人研究的意义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是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的需要,是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揭露犯罪的需要,它有助于揭示和预见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以便加强对犯罪的预测和预防,同时可以防止逆变的发生,从而加速社会的净化。关于这个问题,因为涉及了刑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司法救助等等理论,本文不足以包括,故不多赘述。
三、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原因
孔子说:“人之初,性本善。”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犯罪未成年人一生下来并不就是罪犯,而是在逐渐认知、了解社会的过程中,被社会中一些腐朽、阴暗所吞噬,他们内心善良的一面并不是消除了,只是被遮挡着,依然存在。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绝大部分孩子都对自己的行为感到耻辱和懊恼,其中很多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使犯罪未成年人受害呢?我们对160名未成年人犯罪的受害原因和犯罪动机、目的进行调查*,结果如下:
(一)社会现实及丑恶现象不时地腐蚀着未成年人纯洁的心灵。
社会的因素
犯罪原因 人家有钱我没钱,不平衡 黄、赌、毒的影响 就业困难,没事可干 出于朋友义气 其它
人数(100%) 44% 22% 18% 12% 4%
此分析的目的是为进一步了解影响未成年人的客观原因。未成年人的生活离不开五彩缤纷和充满诱惑的大千世界,从上表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在一些阴暗角落还滋生着一些与发展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相称和丑恶现象,这些都是让未成年人受害甚至犯罪的社会原因。一是社会上很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上学的兴趣,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就业困难,使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无所事事,久而久之走上邪道;二是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丑恶的东西;三是社会改革中贫富分化加剧,一切向钱看的思想泛滥,不少人为了弄钱不惜铤而走险;四是社会上偷盗、抢劫、黄赌、斗殴、色情等犯罪案件的潜移默化,加之“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江湖义气所致。如自称是“古惑仔”、“患难兄弟” 的杨某等四人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案,在提讯时杨某振振有词地反问说:“都是兄弟,兄弟有困难,能不帮吗?”
(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
父母及家庭教育的因素
犯罪原因 父母不和、离异 家条件差,不给钱用 父母打骂家庭暴力 父母有恶习 父母不关心,不管 父母溺爱 其它
人数(100%) 12% 28% 18% 10% 6% 22% 4%
此分析的目的是让父母了解如何“言传身教”。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不正确的家教会使未成年人的心理形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在其行为上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从上表看,家庭条件差、父母溺爱及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家庭因素,分别占了28%、22%和18%,具体表现是家庭经济差,平时很少给孩子零花钱,造成未成年人去偷、抢;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孩子的心理畸形;溺爱孩子,视独生子女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养,平时娇生惯养,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如单某14岁就犯抢劫罪,16岁又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庭上连他自己都认错了,而其母亲还强词夺理地护短说是自卫。未成年人在这种不良的家庭环境成长,极易使他们生成孤独、自卑、怨恨、狂妄的性格,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未能有效地给学生创造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老师及学校教育因素
犯罪原因 重升学率,忽视品德、法制教育 教学枯燥,不如玩儿痛快 老师歧视后进生、双差生 与家庭欠交流沟通,监管不立 乱收费,动不动让学生交钱 其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现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范围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个人取
得的其他利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关于外币储蓄的范围问题
《实施办法》所称外币储蓄包括外币现钞和外币现汇储蓄。个人取得的外币现钞储蓄和外币现汇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均应依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教育储蓄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个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银复〔1999〕124号)的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储蓄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储蓄机
构应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核。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户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储蓄金额、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四、关于存本取息的征税问题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一种一次存入本金,存期内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定期储蓄存款。根据国务院《实施办法》的规定,储户在每次支取利息时,储蓄机构应依法代扣代缴税款。但考虑到储户如提前支取本金,其实际分期已取得的利息所得可能大于按储蓄机构有关规定计
算应取得的利息所得,故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可以在存款到期清户或储户提前支取本金时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五、关于有关储蓄业务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一)异地托收储蓄
异地托收不续存的,对个人储户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定期存款未到期,异地托收续存的,应由委托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通存通兑储蓄
个人储户取得通存通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理行在兑付税后利息时,应向储户开具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
六、关于活期储蓄存款和银行卡的扣税问题
储蓄机构在对个人活期储蓄和银行卡储蓄存款结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储蓄机构在代扣税款时可不开具注明代扣税款的利息结算清单。但当活期存款的储户存取存款时,储蓄机构应在其存折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银行卡储蓄结息时,应在对账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

七、关于自动转存储蓄存款的扣税问题
储蓄机构在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必须依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对由于计算机程序修改、调试的原因,储蓄机构在2000年6月1日前办理的自动转存业务,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在
个人储户存款到期清户环节统一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八、关于税收协定国家居民的征税问题
1.来自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从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表样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
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的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享受有关税收协定的待遇。
3.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应填报上述《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并送交储蓄机构,由储蓄机构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退还储蓄机构一份据以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略)



199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