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开展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32:36   浏览:98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开展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开展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工作的通知

农机鉴[20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和农业部的贯彻落实意见(农牧发〔2007〕14号)精神,决定对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进行选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型目的和意义

选择一批先进适用、质量可靠的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产品,推荐给广大农民朋友,加大对奶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恢复养殖信心,建立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奶牛生产方式转变,全面提升奶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二、选型基本条件

参加选型的生产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有三包服务能力和产品制造验收标准,企业应有一定规模、较强的实力和发展潜力。产品曾经过省(含)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并有产品检测报告,对未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的产品,应由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站核实认可后推荐。

产品种类:本次推荐的产品包括挤奶机械、饲料搅拌机械、青饲收获机械、发酵打包机械。中小型机具累计销售50台(套)以上,大型机具累计销售10台(套)以上。

三、选型程序及要求

选型工作按照企业申报、省级农机鉴定站推荐、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技术审查评价、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愿申报。生产企业以产品型号为单元,于10月28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鉴定站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2007年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申报表,每个型号一式三份(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申报产品企业标准一份。

4、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5、“三包”凭证一份。

6、产品照片两张。

7、试验检测报告一份。

(二)省级农机鉴定站推荐。接收企业申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鉴定站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报企业及机型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对符合参加选型基本条件的,填写推荐意见,于11月4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寄送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三)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技术审查评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人员对参选机具性能指标、机具适用范围、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等项目进行审查,对每个参选机型进行初步评价。

(四)专家评审。召开专家会议,对每个参选机型进行审查评价,提出推荐机型目录。

(五)上报选型结果。综合技术审查评价和专家会评价的结果,根据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的总体质量状况和社会需求情况,按照择优选用的原则,确定推荐机型,上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准发布。

四、有关要求

企业要按本通知规定的选型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申报,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省级农机鉴定站要认真做好资料的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五、联系方式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联系人:刘博 金红伟 010-67326491 徐子晟 010-67343741

传 真:010-67326491 E-mail:zi-sheng8919@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小八里庄40号

邮政编码:100021

附件: 2007年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申报表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农机鉴[2007]70号


关于开展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
选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和农业部的贯彻落实意见(农牧发〔2007〕14号)精神,决定对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进行选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型目的和意义
选择一批先进适用、质量可靠的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产品,推荐给广大农民朋友,加大对奶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恢复养殖信心,建立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奶牛生产方式转变,全面提升奶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二、选型基本条件
参加选型的生产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有三包服务能力和产品制造验收标准,企业应有一定规模、较强的实力和发展潜力。产品曾经过省(含)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并有产品检测报告,对未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的产品,应由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站核实认可后推荐。
产品种类:本次推荐的产品包括挤奶机械、饲料搅拌机械、青饲收获机械、发酵打包机械。中小型机具累计销售50台(套)以上,大型机具累计销售10台(套)以上。
三、选型程序及要求
选型工作按照企业申报、省级农机鉴定站推荐、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技术审查评价、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愿申报。生产企业以产品型号为单元,于10月28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鉴定站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2007年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申报表,每个型号一式三份(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申报产品企业标准一份。
4、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5、“三包”凭证一份。
6、产品照片两张。
7、试验检测报告一份。
(二)省级农机鉴定站推荐。接收企业申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鉴定站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报企业及机型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对符合参加选型基本条件的,填写推荐意见,于11月4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寄送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三)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技术审查评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人员对参选机具性能指标、机具适用范围、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等项目进行审查,对每个参选机型进行初步评价。
(四)专家评审。召开专家会议,对每个参选机型进行审查评价,提出推荐机型目录。
(五)上报选型结果。综合技术审查评价和专家会评价的结果,根据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的总体质量状况和社会需求情况,按照择优选用的原则,确定推荐机型,上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准发布。
四、有关要求
企业要按本通知规定的选型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申报,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省级农机鉴定站要认真做好资料的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五、联系方式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联系人:刘博 金红伟 010-67326491 徐子晟 010-67343741
传 真:010-67326491 E-mail:zi-sheng8919@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小八里庄40号
邮政编码:100021

附件:2007年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申报表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2007年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申报表
生产单位 法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经济类型 □国有 □集体 □民营 □股份 □中外合资(含合作 ) □外贸 □其他 注册资金(万元) 人数
申请产品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注册商标 企业商品名称 企业产品型号
批量投产日期 去年产量/销量 / 台(套) 今年产量/销量 / 台(套)
销售省份 适用范围
法人代表签字:(公章)年 月 日 省农机鉴定站推荐意见 (公章)年 月 日
备注
注:1.企业名称应与公章一致;2.产品名称及注册商标请写全称;3.此表每型号一式三份;4.产品名称和型号统一按照JB/T8574-1997《农机具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的要求填写;5企业商品名称和企业产品型号是指企业命名的非通用名称和型号;6.产品适用范围应对产品所适用的作业地区、农艺要求、环境等方面做出描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发生亏损,其股票应当暂停上市。本所处理暂停上市有关事项的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已成事实,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3.本所自该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对该公司是否实行暂停上市做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上市公司有《公司法》有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四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可在每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为持有或欲购该公司原上市流通股的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有关操作事宜如下:
1.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特别转让”);
2.投资者可在每周星期五开市时间内进行转让委托申报;
3.申报价格幅度在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以内的,为有效申报;
4.本所在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
5.成交当日向交易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
6.转让信息由指定报刊设专门栏目在次日公告,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成交数据不计入指数计算和市场统计;
7.有关清算交收及相关税费的处理参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暂停上市期间,该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原上市流通股的定价收购事宜,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的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第七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达到法定条件申请恢复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则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00号)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已于2002年12月3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保障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是指通过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推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推广工作的领导,制定农业机械推广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对农业机械推广的投入,用于农业机械推广的资金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长;根据财力建立农业机械化发展基金,采取扶持措施,鼓励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完善农业机械推广体系;促进农业机械科技研究开发和教育培训事业;对在推广农业机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推广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农业机械推广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乡农业机械推广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农业机械推广服务组织和个人构成农业机械推广体系。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机械推广工作,加快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第七条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机械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机械进行试验、考核、示范;
  (三)提供农业机械技术、信息服务;
  (四)传授农业机械新技术;
  (五)指导下级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农业机械推广活动。


  第八条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应当具备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服务设施。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比例应当不少于80%。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计划地接受技术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九条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推广服务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在编人员经费和推广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承担试验、示范及政府公益性推广项目,实行无偿服务;承担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其他推广项目,实行有偿服务。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农村开展农业机械推广活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三章 农业机械推广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机械推广规划,组织农业机械推广体系实施农业机械推广项目,促进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更新和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二条 农业服务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和使用农业机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服务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国外、省外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
  推广农业机械必须坚持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四条 推广具有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报;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向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报。国家规定实施推广许可证管理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实施申报管理的农业机械种类、目录,并公开申报程序;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种类、目录,应当会同省经贸、环保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五条 要求申报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省、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准:
  (一)产品通过鉴定,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二)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
  (三)经试验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使用可靠性;
  (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条件。
  经过核准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作业性能、安全性能等进行定期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检查的农业机械种类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产品质量检查纳入全省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农业机械化发展基金和财政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核准推广的农业机械和已取得推广许可证的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推广实行推广责任制,谁推广,谁负责。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使用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给农业机械产品使用者或者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禁止推广、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国家规定报废的农业机械或者非法拼装的农业机械。


  第二十条 已经领取推广许可证或者经核准可以推广的农业机械,在有效期内产品性能质量下降,不能保持合格水平或者用户投诉较多的,省、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该产品生产者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用户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产品生产者承担维修、退换或赔偿责任。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规定实施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未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推广的;实施申报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核准推广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冒用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申报核准登记号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推广、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国家规定报废的农业机械或者非法拼装的农业机械和劣质农业机械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推广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农业机械推广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