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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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办发[2005]8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副处以上单位:

  《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3日





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编委《关于成立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通知》(江机编[2005]13号),设置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的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副处级。



  一、职能划入



  (一)原市委办公室承担的有关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



  1、负责市委常委和市委办公室各项经费的管理、日常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2、负责市委常委和市委办公室工作用车的调配、管理及值班、保卫、环境卫生和有关会务工作等。



  (二)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的有关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



  1、负责市人大领导及市人大机关各项经费的管理、财务预算决算、公务接待、车辆管理保养、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2、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和市人大机关物业的管理工作。



  (三)原市委、市政府行政处承担的有关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



  1、负责市政府领导、市府办公室及其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各项经费的管理、日常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负责部分市直单位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财务开支的审核报批工作;



  2、负责管理机关大院的后勤服务、治安保卫、规划建设、卫生、绿化、办公用房,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及其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房产、财产和物业;机关医疗室、大、小会堂、小礼堂、机关食堂的管理;参与组织有关大型会议、活动等;



  3、负责市委、市政府车队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负责车辆维修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二、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后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机关后勤管理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和人事关系在上述单位的市领导经费,管理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含依法治市办)和市府办公室及其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各项经费。



  (三)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和人事关系在上述单位的离退休市领导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四)负责管理部分市直机关单位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财务开支的审核报批及财务结算等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举行的重大活动和召开的重要会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府办公室和本局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的采购、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以及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的维护管理。



  (七)负责管理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的后勤服务、规划建设、卫生、绿化等工作。



  (八)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协助处理大院内的突发事件等工作。



  (九)负责管理医疗室、机关饭堂、大会堂、小会堂、小礼堂。



  (十)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府办公室公务用车的调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十二)办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及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府办公室提出的后勤服务有关事项。



  (十三)指导江门市下辖各市、区的机关事务管理业务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7个职能科室(均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本局的党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青妇、保密、信访、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起草本局综合性报告、文件、文电处理等工作;协助做好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和有关接待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科(市机关大院财务结算中心)



  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含依法治市办)、市府办公室(含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及本局经费的预算决算、财务开支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上述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货币分房等工作;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举行的重大活动和召开的重要会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部分行政和事业单位资金的划拨、转付、报销等财务管理及结算业务;协助核算单位完成市财政核定预算开支;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管理,堵塞各种漏洞。



  (三)物业管理科



  负责机关大院的规划建设、卫生、绿化和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负责管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及其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房产和物业;负责节日及重大庆典活动、会议期间机关大院等场地的布置服务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大院内各有关会议场所。



  (四)保卫科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大院内单位做好机关大院的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维护机关办公秩序;管理机关大院传达室;协助处理大院内的突发事件,协调管理大院警卫排。



  (五)车辆管理科


  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班子领导的公务用车调配、更新报废等工作,负责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府办公室公务用车的调配、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委、市政府车队及车辆维修中心。



  (六)办公设备管理科


  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办公设备维护,负责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府办公室及本局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的采购、管理等工作。



  (七)生活服务科



  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在职领导以及人事关系在上述单位的离退休市领导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负责管理机关食堂、机关医疗室。



  四、人员编制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编制8名,事业编制38名。其中局长1名(副处级),副局长3名(正科级);正副科长(主任)17名;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9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五、直属事业单位



  市委市政府车队(正科级):负责市委、市政府车队及市人大机关的车辆维修、维护等工作。配备事业编制21名,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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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犯罪的特点、趋势、原因及对策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 朱春阳、宋丽红


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前9个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三人以上团伙犯罪案件66件263人,分别占每年案件总数的9.7%、15.4%和18%,占每年犯罪总人数的29.4%、32.2%、43.9%。其中2006年9个月内共批捕各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244人,团伙犯罪竟多达107人。案件数和人数在不断递增。因为团伙犯罪在一定范围形成一股邪恶势力,有较强的社会对抗性,直接影响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局势,左右刑事案件的升级程度,所以为了有力打击团伙犯罪,我院对近三年来的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谨供参考。
一、团伙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1、团伙成员以外来人口和农村人口为主。团伙犯罪中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2006年前9个月,团伙犯罪总人数107人,其中农村人员就有98人,2004年和2005年团伙犯罪案件均为农村人员所为,并且本地人参与少,外来人员参与较多。2004年、2005年、2006年前9个月,我院批捕的外来流动人口参与的团伙犯罪案件分别占团伙犯罪案件总数的56、6%、67、3%和78、3%。外来人口出来打工,大多是亲戚,朋友结伴而来,同吃同住,加上与外界不熟,使他们成为一种较为封闭的小团体,往往以地缘或亲缘为纽带结伙实施犯罪。如我院今年3月份提起公诉的4名福建人盗窃汽车牌照,然后敲诈车主的案件,这4人就是亲叔、侄关系。另外,由于外来人口“流动”的特性使他们作案后便于逃逸。外来人口没有财物负累,尤其是没有不动产,思想上顾忌少、负担轻,在流入地可以随心所欲地选择作案时间,作案后随时可以一走了之,“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公安机关很难抓获。因此农村流动人口团伙犯罪往往作案频率高、危害严重。
2、人员以男性和青壮年为主,文化素质低,有低龄化趋势。从以上我院统计的案件看,18至40岁的团伙成员占多数,2004年占79.4%,2005年占70.3%,2006年前9个月占到72.2%,平均94%为男性。其次,文化素质低,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占85%。团伙成员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未成年人参与团伙犯罪的越来越多,2004年有15人,占团伙犯罪人数的20.2%,2005年占24.2%,2006年前9个月占到27.3%.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有70%是团伙犯罪。他们参与的团伙犯罪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成年人被各种犯罪团伙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吸纳。这些犯罪组织之所以积极拉拢吸收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往往更加无所顾忌,敢打敢拼,而且他们出面从事某些犯罪活动,即使被抓住也不负刑事责任或能减轻处罚。另外,未成年人自身有合群性,崇尚江湖义气,在犯罪中往往组成团伙以聚力壮胆。
3、作案的犯罪对象多指向财产,犯罪工具科技化,犯罪手段暴力化趋势明显。为了维持温饱和团伙的生计,攫取财产是犯罪团伙的首要犯罪目标,涉嫌盗窃、抢夺、抢劫等涉及财产犯罪占团伙犯罪的82、3%以上。有一定财产后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他们配备现代化的通信、交通工具和较有威慑力的凶器,聚散迅速,行动快捷,侵害能力强,进而会把犯罪目标定向数额更大的公私财产,得逞后继续改进犯罪工具,犯罪团伙的队伍不断壮大,案件也不断作大,滚雪球似的形成恶性循环,危害社会。
4、团伙成员被他人“拖下水”的犯罪较多,犯罪团伙被雇用进行犯罪的趋势日益显露。团伙成员大都重视“江湖义气”,往往案件的起因只与一人相关,其他同伙事后获知原委后,出于“哥们义气”又卷入其中,主要体现在替人讨债、殴斗等案件中。如曾某等13人寻衅滋事一案,团伙成员很多不知事由,互相叫来,聚齐就开打。可见,此种犯罪活动实施快,没有周密的预谋和准备,具有冒险性、疯狂性、不计后果的特点。而有些“名气”的黑、恶性质犯罪团伙因其暴力性较强,常常成为某些人争夺利益、报复他人的犯罪工具,团伙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也往往受雇于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如王某7人故意伤害案件,就是受雇于人要欠帐,债主承诺事成抽取20%的好处费给他们。
5、犯罪活动倾向于隐蔽性。在持续不断的严打压力下,一些团伙头子不断变换作案手段,以各种面目出现,往往以企业经理等合法“外衣”掩人耳目。团伙头目指使手下作案时,往往用暗示方法,以便于推脱罪责,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如今年6月份批捕的17人的涉恶团伙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众赌博等几条罪名,其头目温某,合法身份是某公司法人。
二、团伙犯罪的形成原因
  1、团伙作案的成功率大于单独作案。(1)互相为“托儿”,蒙蔽性大。常见于诈骗、集资诈骗等案件中。如李某等3人诈骗案,三人均有正式职业,以发生交通事故急用钱为由,用外币兑换人民币赚取差价诱使熟人自愿上钩,均得逞。(2)胁迫力强。诸如抢劫、斗殴、敲诈勒索等的多发性犯罪,就是要用以强欺弱、以大欺小的团伙架势慑倒对方才易得手,使其不敢作声、不能反抗。(3)有些案件需多人配合。常见于飞车抢夺、盗窃、拐卖妇女、儿童和毒品案件中。此种犯罪预谋性强,分工负责严密。如张某等14人拐卖儿童一案,该犯罪团伙共贩卖婴儿十几人,分工明确,形成了拐骗、运输、贩卖一条龙,犯罪活动十分猖狂,对被拐卖儿童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极恶劣的影响。
  2、社会环境因素。(1)歪风邪气的影响。在实行市场经济过程中,眼看一部分人迅速窜富,“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腐朽思想的侵害,造成一人的心理失衡。致使现今的犯罪团伙已不再是单纯为求生存温饱而走上犯罪道路,更多的是为了寻欢作乐贪图享受而误入歧途。(2)不良文化的影响。带有宣扬犯罪的影碟、网站、书刊等,给犯罪团伙提供了直接仿效的条件,从而诱发犯罪。如张某等10人抢劫、盗窃一案,就是模仿电视情节,滴血结盟成立“青龙帮”,平日里经常纠合在一起,做些偷鸡摸狗、为非作歹的事情,引发多起恶性案件。
3、“同命相连”感容易形成团伙。这些团伙成员经历或家庭状况相同,如都为父母离异或都有被别人骗的经历,“同命相连”的感觉使他们有归属感,容易一拍即合。常见于未成年人、劳释人员和聋哑人犯罪团伙。这些人多为生活的“弱者”,得不到社会的正视和家庭的温暖,自认被社会抛弃,思想包袱过于沉重,生产生活难以步入正轨,很容易与一些“同命相连”的人拉帮结伙,以难友相聚,以犯罪为业,纠合在一起,演变成为现今的犯罪团伙。这些人一般更讲义气,或有专门纪律,一旦被抓获,只能承认自己的被抓获事实,对于团伙的任何情况都不能泄漏,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这一方面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及时的发现其他犯罪、加强犯罪预防,容易使其他犯罪人逃脱法网。
4、小集团利益驱使。这类团伙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往往通过贿赂、引诱、威胁等手段,把一些意志薄弱、立场不坚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迫使他们参加其集团,并为犯罪提供非法保护、帮助隐慝、毁灭、伪造相关证据,为该小集团创造更加丰厚的物质财富。有些依此原因进行纠合的成员具有一定的家族因素,多集中于乡镇、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成员稳定,组织形式较松散,没有明确的分工,平时各忙各自的,一旦其有了事情,则迅速集结,且其行为在一定区域内影响较大。如有的团伙在村民民主选举中,为了保护本姓体系的既得利益,或扩大本姓体系的影响范围,大肆行贿,暴力打击竞争对手,左右村政权。一旦有成员进入村领导班子,就会“恶人治村,恶霸当家”,形成农村恶势力,即称霸一方、为害乡里的违法犯罪团伙。实践表明,我国有相当一部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就是由农村恶势力发展演变而来的,农村恶势力已经成为我国所特有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成因之一。
三、打击和防范团伙犯罪的几点意见
团伙犯罪的形成发展与社会控制不健全、全社会道德水准不高、社会教育管理失误等社会因素有直接关系,对此,笔者提出打击和防范团伙犯罪的几点意见。
1、加大处罚力度。要露头就打、寻求主动。公安机关要加强排摸,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准确把握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防患于未然,始终保持对团伙犯罪尤其是涉黑、涉恶团伙犯罪主动出击的严打高压态势,绝不能让黑恶犯罪势力坐大成势,杜绝有漏犯现象发生,以最有效的方式遏制团伙恶势力的继续犯罪,同时对其他犯罪势力也起到威慑作用。
2、加强心理教育。尤其要重视青少年的正规教育,建立起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系统工程。摒弃过分溺爱或放任不管两个极端,随时注意青少年成长过程的思想动态,及时转变扭曲的价值观,使其养成安分守己、依法办事和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即使对失足犯罪的青少年,也不能一概地盖棺定论,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作用,认真贯彻《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教育为主,从根源上做好帮教工作,正确引导他们步入正轨。
  3、净化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各种社会综合治理,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文化导向、法律导向,营造出良好的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1)以“严打”整治斗争的成果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进行普法、美德教育。(2)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净化社会和学校周边文化环境。(3)加强对劳释人员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引导他们重新走向正轨。(4)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制定好村规民约,建立农村治安防范组织,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化,建立有凝聚力、有权威性的基层组织,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基层治保和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不稳定分子的情况,共同搞好农村社会治安工作。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把舆论宣传作为打击团伙犯罪尤其是涉黑、涉恶团伙犯罪工作的开路先锋和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的法宝,大张旗鼓地营造严打氛围,形成排山倒海、铺天盖地的围剿之势。法院要利用公判大会等形式,鼓舞群众、震慑犯罪。报社、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打黑除恶专栏,对打黑除恶斗争进行全方面、多角度深入报道。要高度重视对法律政策的宣传,进一步发动群众,提高认识。同时,要建立证人保护机制,实行有奖举报并及时兑现政策,最大限度地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针对黑恶势力易插手和侵害娱乐业、运输业、集贸市场的特点,要充分调动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齐抓共管。
5、提高素质、公正执法。要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首先要培养和提高干警的岗位实践能力,积极引导干警把所学理论运用到执法实践中去,特别是刑事证据方面的知识;其次要培养和提高干警的调研能力,要认真分析研究团伙犯罪的活动状况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大调研;再次要注重培养和提高干警的创新能力,要根据打击团伙犯罪实践的要求,破除旧的思想束缚,不断创造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新经验。同时,要严格依法办案,强化打击意识、稳定意识、证据意识、规范意识和公正意识,使有罪的人得到追究,无罪的人得到保护。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依本办法向社会公开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及相关情况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二)积极稳妥、谨慎细致、逐步推行;

  (三)有利于规范管理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四)公告内容体现重要性和注重效果;

  (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六)严格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告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三)政府部门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五)政府性投资及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重大经济活动支出的审计结果;

  (六)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关注问题的审计结果;

  (七)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八)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九)专项审计调查和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告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分别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结果的公告,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呈报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加以说明,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公告;

  (三)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告,应当经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委托审计的部门同意后公告;

  (四)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的公告,由交办审计的政府或机关批准后公告;

  (五)对审计查出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后公告;

  (六)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的公告,由审计机关征得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公告。

  未按审批权限批准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项目,由授权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审计结果中涉及不宜公告的内容,应当予以删除或修改。

  第十条 审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起草审计结果公告,并采用下列形式向社会发布:

  (一)直接以纸质的《XX市(县、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在适当范围内发布;

  (二)通过政府公告、公报、文件或相关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四)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以新闻发布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已依法审结的审计事项需要公告的,所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文稿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但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90日内公告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审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结论无异议后方可公告。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结论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方可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发布以后,审计机关应当做好相关来信、来访的接待、解答工作,确保审计结果公告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审计结果公告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