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辽宁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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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辽宁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的请示》(辽
劳社发〔2002〕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
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辽宁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ocument?RecordNo=328&ColumnName=%CD%BC%B1%ED&MultiNo=0&channelid=40543&randno=0.5191029741697899&type=bin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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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行为这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上述规定可以分解为:违反法律的医疗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医疗行为;违反规章医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的医疗行这等四种情况,前三种都是违反成文法的行为,实行推定确定过错较直观。然而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则存在很大困难,这与诊疗规范的内容和形式有关。
一、成文的诊疗规范难查找。在医学领域存在着大量的医学专著和教科书,这些专著和教科书将成熟的医疗方案相对固定下来,指导和规范着医生的诊疗行为。比如:切除胆囊后要留置型“T”型管引流,待碘造影显示通畅后再将“T”型管拨出。如果某医生未留“T”型管引流,胆汁流入腹腔引发腹膜炎,我们可以认定这位医生“违规了”,推定他有过错。但对于这些医理常规,法官和律师是很难找到的。即便看到这样的专著,因对医理不熟怕是不敢断定。再如:注射青霉素必须做皮试,这是大家公认的,某护士未做皮试注射后发生了过敏反应,我们都可以推定有过错,这是一个知名度很高的话题,假如再换另一种药的话,法官和律师就很难查找了。伴随而来的是传统的做法——委托医学鉴定。
二、约定俗成的诊疗规范不懂。除专著和教科书以外,在医疗卫生系统还存在着许许多的约定俗成的诊疗规范,在本专业工作的医务人员都知晓,外专业则不然。同是医生,并且在同一医院工作,从事妇产科的不熟悉五官科的诊疗规范,从事内科的不熟悉外科的诊疗规范。对于非医疗卫生人员来说更是不懂。比如,本人曾遇一起医疗事故,24岁的女青年患单纯性甲状腺结节,上午11时到卫生院去诊治,医生经过物理检查后认为诊断没问题,约其下午3时做手术。结果下午将病人领进手术室后,因一支利多卡因颈丛神经麻醉后休克,再加上抢救不及时,最后形成脑梗留下半身麻木的后遗症。这起事故因初次参加鉴定的委员内科专家占多,都知道上“利多卡因|”用于麻醉是不需要皮试的,得出的结论是医生没有违规行为,这一结果被鉴定成“医疗意外”,当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重新鉴定中增加了外科专家,这些专家对起手术的过程都提出了质疑,认为上午11时检查,约其下午手术,未完善必要的诊断和检验、确诊、排除等鉴别诊断手续,没有术前准备工作,本身就是违反手术常规的。这起医疗事故才被确认。本例鉴定表明了不同专业对诊疗规范的掌握程度是不同的。
面对众多约定俗成的诊疗规范,法官、律师以及法医无人敢去推定。最终的作法仍然是——委托医学鉴定。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学鉴定仍然是医疗损害案件公正审判不可缺少的技术支撑。问题是由谁鉴定?由哪个机构鉴定。这是当前立法机构正在考虑的问题,但有一点本人认为是成熟的,由法医鉴定离不开临床专业人员,由医学会鉴定有时也约请法医参加。鉴定机构的核心人员离不开临床专业。让业外人士去“推定”肯定是行不通的。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3届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晓霈
                             
2007年11月20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文件的清理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十二部市政府规章:
  《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第27号令)
  《吉林市医疗生物垃圾暂行管理办法》(第57号令)
  《吉林市劳动监察暂行办法》(第78号令)
  《吉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79号令)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规定》(第81号令)
  《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第86号令)
  《吉林市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经济处罚办法》(第89号令)
  《吉林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办法》(第96号令)
  《吉林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99号令)
  《吉林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第125号令)
  《吉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36号令)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137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