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监察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1998年11月10日,监察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一)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三)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必要招待的各项费用。
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当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应当包括:本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第五条 报告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资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上述重要事项。需要及时向职代会报告的,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可以向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由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第七条 未建立职代会和通过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并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八条 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审核小组,负责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核情况;职代会应当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企业裁员、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根据职代会提出的意见或作出的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向职代会报告改进情况。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对其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上级党组织、工会组织,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据实报告的,由有关部门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17日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5号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5号(2005年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允许量调整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2005年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允许量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5年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允许量持有者,应在2005年9月15日前,将预计年底前未使用完的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允许量交还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管理机构);2005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且未交还的,进口管理机构可以在2006年度扣减其相应数量。此外,对预计2005年底未用完的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允许量可申请转至2006年3月31日前使用。
二、进口管理机构应按本公告要求将调整事项通知有关非国营贸易原油、成品油进口允许量持有者,并在2005年9月15日前将交还的未使用完允许量及结转申请情况汇总后报我部,我部将在2005年9月30日前将交还的允许量重新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