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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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4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的暂行规定




为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市人民政府本着改革的精神和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的宗旨,授权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集中管理、统一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为理顺关系,完善体制,规范操作,现就实施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审批职责和权限
(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管理和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业务。
(二)凡涉及以下范围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业务,均按原审批程序和渠道上报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审批或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国家审批。
1、外商投资总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2、星级宾馆、饭店、酒店项目,度假村、公寓、写字楼等项目;
3、国家明确规定须上报审批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如旅行社、免税品商店、商业零售批发、出租车队、旅游车队、内地至香港直通车队等);
4、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项目;
5、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审批程序和实施办法
(一)属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所列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分别由市计委、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转报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审批;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需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市建设局转报省建设厅审发资质等级证书;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项目,须先由国土管理部门审批。
(二)属于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采取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一个窗口受理,联合办公的办法。
1、投资者或项目承办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备齐文件、资料的前提下,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报,并填写《外商投资项目申报表》,同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2、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办公,听取、研究、协调有关重点项目情况。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反馈对《外商投资项目申报表》的意见,办理有关批文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者或项目承办单位届时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一次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相关文件。
3、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须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申报审批;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一并编制,一次申报审批。
4、凡房地产经营项目,均须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出申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市建设局向省外经贸厅转报,由省计委、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建设厅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审批。
三、有关注册、登记部门联合办公实施办法
(一)投资者和项目承办单位在办理完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须按国家规定向工商、税务、外汇、商检、海关、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注册、登记和银行开户手续。
(二)由上述有关部门指定熟悉业务的人员,定期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内联合办公。主要任务是: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咨询;对申报注册、登记项目进行文件预审;指导投资者按规定尽快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条件的部门应在联合办公时直接受理登记申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为联合办公部门提供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为了有利于各项注册登记的顺利进行,实行项目前期介入会审制度,即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将《外商投资项目申报表》分送参加联合办公的有关部门,预先征求意见,及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四)凡参加联合办公的有关部门,均应明确办事程序和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及收费标准、依据,并张榜公布。
四、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湘潭投资参照此规定办理。
本暂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5日常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湘潭市人民政府1996年5月23日颁发的《关于对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的暂行规定》(潭政发199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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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发〔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亟须解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现就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五)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各地可以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等设置方式,也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畜牧兽医机构按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合理设置。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
  (六)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推广机构,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
  (七)科学核定编制。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八)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完善考评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切实搞好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完善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不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九)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十)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推广形式要多样化,积极探索科技大集、科技示范场、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等推广形式。推广内容要全程化,既要搞好产前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资供应,又要搞好产中技术指导和产后加工、营销服务,通过服务领域的延伸,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要规范推广行为,制定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
  四、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
  (十一)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项目推广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推广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
  (十二)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要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解决建立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遇到的问题。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鼓励农业技术人员自主创业。对他们创建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
  (十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的农业技术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和安置工作。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十四)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
  (十五)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具体由农业部会同水利、林业、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各级财政要对改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指导县(市)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各县(市)的实施方案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级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备案。各地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方案的制订和准备工作,2007年初开始组织实施。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重点环节的组织指导,做好动员部署、竞聘上岗、分流人员、检查验收、巩固提高等工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应在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
  (十六)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发扬心系农民、献身农业、服务农村的优良传统,主动投身改革,找准新的定位,争取更大作为。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进度,协调好各方面利益,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国务院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市属各事业单位:

《银川市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银川市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市本级财政预算及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本级财政发生经费缴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部门所属单位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依次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财政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坚持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部门应编制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是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的组成部分,是按部门编制的本级预算,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使的职能需要,由基层单位编制,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反映部门所有的收入和支出的预算。部门预算由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组成,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

第四条 部门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实行综合预算。部门所有的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管理范围为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执行与变动、部门预算监督全过程。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预算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审核、编制、汇总、上报全市及市本级预算、部门预算草案;批复市本级部门预算和决算,监督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批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

第六条 市本级部门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编制单位,主要职责有:编制、审核、汇总、上报部门预算;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建章建制及部门预算执行监督;负责本部门的政府采购事项;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征缴工作;负责本部门财政资金的领拨;负责本部门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基础信息资料等。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法律赋予的职能范围内进行预算编制;依法组织收入,严格预算执行和监督。

(二)综合预算原则。预算编制涵盖部门所有单位的全部收支,严格依据国家和区、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收支,实行综合预算。

(三)收支平衡原则。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依据财力可能,合理安排支出,实现收支平衡。

(四)真实可靠原则。预算编制要有真实可靠的依据,部门上报的各项基础数据资料、收支数据等财务信息要真实准确。

(五)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编制的政策、标准和结果做到公开、透明。

(六)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编制要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支出标准、文本格式、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实现规范管理,做到统一有序。

第八条 部门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漏报、不虚报;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优先安排人员支出和基本公用支出,视财力状况,安排项目支出。

第九条 收入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收入包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取得的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部门要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的关系,参照本部门预算年度前三年部门收入及预算安排情况,合理确定一般预算拨款收入。部门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非税收入,要结合组织收入计划、相关收费项目政策、单位性质、支出需求情况以及前三年的收入完成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动因素,据实测算,综合确定。

第十条 支出预算编制: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为辅助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基本支出预算采用定员定额方法核定。人员支出预算:实行实名制管理,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及区、市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以及社会保险政策编制;对超编人员财政不予负担。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预算:按照单位的离退休人数和国家、区、市统一的工资政策以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政策核定;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单位人员编制数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定额标准核定。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采取项目库管理的方式,根据市委、政府的有关政策和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参照以前年度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并结合部门财力状况,分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要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优先安排市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保障政府施政目标的实现和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各部门要根据部门需要,按政府收支科目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细化支出项目,并结合本部门的业务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在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排队,测定具体项目的支出概算,优先安排重点、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按资金来源、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采购数量、实施时间等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管理要逐步建立绩效评价体系,进行绩效考核,并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论证和决策机制。对项目支出建立项目库,逐步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7月份开始准备、部署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每年10月份开始编制本级预算,每年市人代会召开一个月前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本级预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要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采用部门预算编制软件逐级编制。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编制包括以下五个阶段。准备阶段:收集部门预算编制相关资料,主要有以人员、资产为主的基础信息资料;收入支出项目预算以及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资料、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收入征收计划及相关收入预测资料等;测算相关数据、准备部门预算编制方案;下发部门预算编制文件;修改部门预算软件数据;准备部门预算软件参数、培训部门预算编制人员等。编制阶段:下发部门预算软件参数;指导部门和单位编制预算;解决部门预算编制中的问题;部门上报部门预算数据等。审核汇总阶段:审核部门上报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下达部门预算建议数;汇总部门预算编制草案;征求部门意见,修订完善部门预算草案;审查批准阶段:部门预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批复预算阶段:将市人代会批准的部门预算,在30日内正式批复至市直各部门;市直各部门于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以正式文件批复至下级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应按照市财政局统一的文本格式上报预算、批复预算。部门预算文本包括:单位上报财政、批复下级单位的部门预算报表,财政上报人大的部门预算报表、财政批复部门的部门预算报表,以及部门预算编制说明。部门预算文本对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分类收支情况、分单位收支情况分别说明、列示。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上报部门的基础资料,对单位的人员情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基础信息要如实反映,做到真实准确。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收入。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应上缴的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缴库的方式、期限,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部门根据预算批复,编制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的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要根据资金安排和项目进度情况编制。

第十九条 部门基本支出,由部门根据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拨款。实行工资统发的部门,工资经工资办审核后,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部门和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部门的项目支出,由部门根据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并办理拨款。纳入政府采购的,部门要与代理机构签订协议,履行政府采购手续,按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由财政集中采购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用款计划的审批、支付程序按国库集中支付审核、支付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确定用于工业、农业、服务业、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项目预算资金的拨款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额度,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项目任务,制定项目资金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财政局接到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三)市财政局自受理拨款申请之日起,拨款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遇库款紧张,不能按时拨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上年未支用形成的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结余资金项目情况确定结转项目,需要结转的,批复结转指标,与当年部门预算一并执行。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结转部门继续使用;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连续两年结转未支用的、确实难以执行的,取消其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部门政府采购形成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二十三条 对部门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由部门编制上报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市财政局对部门收支预算进行审核后,统筹安排部门非税收入收支预算。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强化预算约束,部门预算一经批复,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自行变更;确需变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部门预算变更范围包括:

(一)年度预算执行中,国家和区、市非税收入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出台新的增减政策,需相应变更收支预算的。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由市编办正式下达的增减编、增减人或单位隶属关系变化发生的支出预算追加减的。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由市委、政府确定的项目,需要增加年度支出预算的。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消、变更,引起预算变更的。

(五)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于部门支出需求发生变化,对尚未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变更,需相应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

第二十六条 部门预算拨款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市财政局必须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五章 决 算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财政局编制本级财政总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部门决算由部门汇总编制。部门决算从基层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将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按编报部门预算的口径,统一纳入汇总的部门决算。

第三十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决算的编制工作。

(一)各部门汇总决算要以所属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

(二)要保证决算报表的收支数额真实、内容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得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不得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三)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决算的汇编和上报任务;

(四)汇编完成后,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审核中,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收入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责任,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预算监督的重点: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预算编制程序的民主性、透明性、规范性和效率性;预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财政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审计、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信息资料,配合人大及审计、财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