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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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办发〔2002〕52号 2002年6月10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
(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文明小区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小区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区是住宅相对集中、有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村委会)管辖的居民住宅区。南通市文明小区是按照明确的创建标准,积极广泛开展创建活动,社会认可,居民群众满意,并经市有关主管部门严格考核,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优秀住宅小区,是同级各类小区评比中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小区是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城市的基础,是造福人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把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创建文明小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以解决居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突破口,以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为目标,切
实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服务和日常管理,努力把全市各地的小区建设成为基础设施配套、社区服务完善、环境整洁优美、社会秩序井然、文化生活丰富、道德风尚良好、群众满意放心的居民住宅区。


  第五条 创建文明小区工作涉及面广,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体现"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基础设施配套。小区规划科学、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无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小区绿化布局均衡,配置合理,建筑小品构造精美;小区住宅质量优良,管理设施配套,停车场所规范。


  第七条 道德风尚良好。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建有市民学校,市民教育成效显著;五好文明家庭和文明楼院创建工作广泛开展、扎实有效,有较大影响的创建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拥军优属工作扎实,军(警)民共建活动成效显著;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无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的现象,无封建迷信活动,形成见义勇为、扶贫帮困、邻里团结、互帮互助、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八条 小区环境整洁。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小区"四害"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小区公厕清洁,垃圾实行袋装化,饮食店(摊)等营业场所卫生达标,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法规要求;噪声和"三废"治理达到市以上环保标准;重视小
区绿地、庭院绿化建设,绿地率新区达30%,老区达到25%;小区环境整洁有序,道路平坦,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无暴露性垃圾和水面漂浮物,无乱涂、乱贴、乱扔、乱倒、乱堆、乱放现象,无违规饲养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现象。


  第九条 社会秩序井然。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制度,居民依法办事意识强;群防群治网络健全,值班巡逻制度落实,值班台帐统一、规范;民事调解组织完善,民事纠纷调解率达90%以上,无民转刑案件和因民事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现象;消防安
全制度健全,无火灾事故发生;小区户籍管理制度健全,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私房出租等管理措施落实;娱乐服务场所和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小区治安稳定,居民见义勇为形成风尚,无重大刑事案件,无聚众赌博、斗殴事件,无卖淫嫖娼、制贩吸毒现象,无邪教活动。


  第十条 服务措施完善。小区商业网点和公用服务设施布局合理,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每千人至少拥有2个以上,居住人口3万人左右的小区,托儿所、幼儿园设施健全,幼儿入托、入园问题基本解决;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和贫困对象服务的措施落实;小区志愿者服务队伍稳定,社区服务内容、联系人、联系电话张榜挂墙,服务项目齐全,其中福利服务项目不少于40%。


  第十一条 文化生活丰富。小区设有文化活动室和图书阅览室,有必要的文体活动设施、器材和项目,有一定数量的图书和报刊,有宣传橱窗和阅报栏;建有5个以上业余文体组织,经常组织居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小区组织较大规模的文
体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形成小区文化特色;重视家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特色文化家庭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 创建机制健全。创建文明小区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有专人负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有创建文明小区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阶段创建任务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有效投入机制,有正常的创建活动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共建文明小区工作组织健全,任务明确,落实到位,成效明显。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三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对创建文明小区工作的领导,把创建工作纳入辖区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辖区内各基层单位,落实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居委会(村委会)是创建文明小区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责任者,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广泛发动群众,积极营造氛围,教育和引导辖区居民不断增强创建文明小区的意识,使广大居民群众了解本小区创建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第十五条 本着"自愿结合,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广泛开展文明小区各类共建活动。积极争取社会各方对小区创建工作的支持。所在辖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文明小区创建。


  第十六条 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担负着对文明小区创建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责,要深入实际,面向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文明小区创建。各级政法、建设、规划、城管、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创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七条 南通市文明小区评比采取达标申报制,每2年评选1次。


  第十八条 南通市文明小区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主管部门验收与居民群众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九条 申报南通市文明小区,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获得上一评选年度县(市)区文明小区称号。对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的,经市文明委认可,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二十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当年评选:


  (一)计划生育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出现与文明小区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南通市文明小区评选程序为:

  (一)自查申报。申报单位对照标准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二)张榜公示。按照文明小区公示制要求,将南通市文明小区的基本标准、条件,以及市、县(市)区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小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初评推荐。县(市)区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经县(市)区文明委报县(市)区委同意后,确定推荐名单,上报市文明办。


  (四)集中公示。市文明办将各地推荐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集中公示。


  (五)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市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六)审批命名。对符合标准、条件的小区,由市文明委审议通过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南通市文明小区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上一级党委、政府对文明小区及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被命名的文明小区,如发生严重问题的,命名机关视情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小区,3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组织复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评选年度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得文明小区荣誉称号的小区,凡发现在文明小区评比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一律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南通市文明小区创建的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办负责,定期向市文明办报告。


  第二十七条 南通市文明小区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南通市文明小区要有规范的创建工作档案,档案包括:小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工作记录、文明户和文明楼院评选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评选年度公示情况的报告和群众来电、来访、投诉记录及各级反映等。


  (二)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南通市文明小区每年年终要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至所在县(市)区文明办,由各地文明办汇总报市文明办。


  (三)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小区之间、文明小区和驻区文明单位之间、文明小区和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相互学习交流,形成整体合力,推动文明小区创建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八条 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在非评选年,各地文明办要对所辖范围内的南通市文明小区复查一次,并将复查情况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不定期对南通市文明小区进行明查暗访,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小区和有关方面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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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暂行)》的通知

教高[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化中医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中医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健全中医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教育部高等学校中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我国中医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医学教育标准,研究制定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暂行)》(以下简称《标准》)。已经部分院校自评检测、试点认证,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现将《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以五年制本科中医学专业为适用对象,提出该专业教育必须达到的保证标准和发展标准,是该专业教育质量监控及教学工作自我评价的主要依据。教育部将根据此《标准》组织开展对本科中医学专业的认证工作。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有关高等学校。各有关高等学校在依据本《标准》开展教学工作自评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以便适时调整《标准》。

  附件: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暂行).doc



教育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
(暂行)






















2012年12月
目 录

前 言 1
第一部分: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4
一、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目标 4
二、知识目标 5
三、临床能力目标 6
第二部分:办学标准 7
一、宗旨和目标 7
二、教育计划 9
三、学生成绩评定 13
四、学生 16
五、教师 17
六、教育资源 19
七、教育评价 23
八、科学研究 24
九、管理和行政 25
十、改革与发展 26
前 言

   中医高等教育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与发展,实现了从传统教育方式向现代教育方式的转变,现代中医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医高等教育抢抓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在规模发展、结构优化、质量提高与突出特色、注重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国家医学人才培养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医药卫生改革对中医高等教育提出的要求,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促进中医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中医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高等学校中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医教指委”)受教育部委托,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和支持下,于2007年开始制订《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以下简称《标准》)。本着边试点认证、边修订完善的原则,先后对9所不同类型高校的中医学专业进行试点认证,并在广泛征求相关高校意见的基础上,历时5年,完成了《标准》制订工作。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以及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其他相关的法规和文件,并参考《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本科医学教育质量保证指南》、《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等制订。
   制订本《标准》的指导思想是:在遵循高等教育和医学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尊重中医人才成长规律,突出中医办学特色。
   本《标准》适用于本科中医学专业认证,包括学校自评、现场考察、提出认证建议和结论发布等。
   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以及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等民族医学类专业的本科教育,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或制订相应的教育标准。
   本《标准》包括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30项)和办学标准(10个领域)二个部分。
   在办学标准中,分为保证标准(43项)和发展标准(23项)二个层次。
   保证标准:是本科中医学专业教育的最基本要求和必须达到的标准。各高校的本科中医学专业都必须据此制订教育目标和教育计划,建立教育评估体系和教学质量保障机制。
   保证标准以“必须”这一词语表示。
   发展标准:是本科中医学专业教育提高办学质量的要求和应该力争达到的标准。各高校的本科中医学专业应据此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中医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
   发展标准以“应该”或“能够”词语表示。
   本《标准》尊重各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鼓励办出专业特色。
   本《标准》以本科中医学专业教育为适用对象。
   本《标准》应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国家和中医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注】本标准中“注释”与“正文”同等效力。
   
第一部分: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中医学专业教育的总体目标是培养能够从事中医医疗以及预防、保健、康复工作的毕业生,并为他们将来在中医教育、科研、对外交流、文化传播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奠定基础。中医学专业毕业生应具备良好的人文、科学与职业素养,较为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底蕴,较为系统的中医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较强的中医思维与临床实践能力,较强的传承能力与创新精神;掌握相应的科学方法,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最终达到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一、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目标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诚实守信,忠于人民,志愿为人类健康而奋斗。
   (二)热爱中医事业,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方法与手段,将预防疾病、祛除病痛、关爱患者与维护民众的健康利益作为自己的职业责任。
   (三)重视患者的个人信仰、人文背景与价值观念差异。尊重患者及家属,认识到良好的医疗实践取决于医生、患者及家属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沟通。
   (四)尊重生命,重视医学伦理问题。在医疗服务中,贯彻知情同意原则,为患者的隐私保密,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位患者。
   (五)具有终身学习的观念,具有自我完善意识与不断追求卓越的精神。
   (六)具有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于自己不能胜任和安全处理的医疗问题,主动寻求其他医师的帮助。
   (七)尊重同事和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八)具备依法行医的观念,能够运用法律维护患者与自身的合法权益。
   (九)在应用各种可能的技术去追求准确的诊断或改变疾病的进程时,能够充分考虑患者及家属的利益并发挥中医药卫生资源的最大效益。
   (十)具有科学的态度,具有批判性思维和创新精神。
   二、知识目标
   (一)掌握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基本知识和科学方法,尤其是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哲学、文学、史学等内容,并能用于指导未来的学习和医疗实践。
   (二)掌握中医学基础理论与中医诊断、中药、方剂、针灸、推拿等基本知识。
   (三)掌握中医经典理论,了解中医学术思想发展历史和主要学术观点。
   (四)掌握中医药治疗各种常见、多发病的临床诊疗基本知识。
   (五)掌握中医养生、保健、康复等基本知识。
   (六)掌握必要的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基本知识。
   (七)掌握必要的药理学知识与临床合理用药原则。
   (八)熟悉必要的心理学与医学伦理学知识,了解减缓病痛、改善病情和残障、心身康复及生命关怀的有关知识。
   (九)熟悉预防医学与全科医学知识,了解常见传染病的发生、发展、传播的基本规律和防治原则,以及中医全科医生的工作任务、方式。
   (十)熟悉卫生法规,了解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临床能力目标
   (一)具有运用中医理论和技能全面、系统、正确地进行病情诊察、病史采集、病历书写及语言表达的能力。
   (二)具有正确运用中医理法方药、针灸、推拿等治疗方法对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辨证论治的能力。
   (三)具有运用临床医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系统体格检查的能力。
   (四)具有合理选择现代临床诊疗技术、方法和手段对常见病、多发病进行初步诊断、治疗的能力。
   (五)具有对常见危急重症进行判断以及初步处理的能力。
   (六)具有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有与同事和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等交流沟通与团结协作的能力。
   (七)具有对患者和公众进行健康生活方式、疾病预防等方面知识宣传教育的能力。
   (八)具有信息管理能力,能够利用图书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研究医学问题及获取新知识与相关信息。
   (九)具有阅读中医药古典医籍以及搜集、整理、分析临床医案和医学相关文献的能力。
   (十)具有运用一门外语查阅医学文献和进行交流的能力。
   第二部分:办学标准
    
   一、宗旨和目标
   (一)宗旨和目标。
   保证标准:
   1.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明确中医学专业的办学定位、教育理念、培养目标、质量标准和发展规划等,并使本专业主要利益方周知。
   2. 中医学专业的宗旨和目标必须根据国家与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以及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适时更新并有效实施。
   [注释]
   主要利益方包括学校的领导及专业负责人、教职人员、学生、相关职能部门。
(二)宗旨和目标的确定。
   保证标准:
   中医学专业的办学宗旨和目标必须经主要利益方研究后由学校教学(学术)指导委员会确定。
   发展标准:
   中医学专业办学宗旨和目标的确定能够以广泛利益方的意见为基础。
   [注释]
   广泛利益方包括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及卫生机构、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学生家长等。
(三)学术自治。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专业的院系必须能够根据规划要求,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自主决定人员的任用和自主分配所拥有的教育资源。具有明确的政策保证教职人员充分参与教育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制订与决策,围绕教学需要开展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工作。
(四)学科交叉。
   保证标准:
   中医学专业必须得到学校人文社会学科及其他自然学科的学术支持。
   发展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应该制订专门的政策促进其他学科与中医学的交叉与渗透。
   2. 开设中医学专业院系能够积极与其他机构交流,促进学科合作并取得成果。
   [注释]
   学术支持包括选修课程共享平台、跨学科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五)教育结果。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根据学生毕业时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制订教育目标和教育计划。通过教育计划的实施和学业成绩评定,确定学生在有效修业期内完成学业并达到上述要求,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医学学士学位。
   二、教育计划
(一)课程计划。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课程计划,并及时根据社会需求及中医药事业发展、医学科学进步和医学模式的转变进行修订与调整。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制订的课程计划必须明确课程目标。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注重课程计划和课程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体现加强基础、提高能力、注重素质、发展个性的原则。
   4.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安排满足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的实践教学环节。
   5.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向学生明确课程设置及基本要求。
   发展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积极开展课程改革,整合教学内容,优化课程体系。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能够为学生个性发展提供专门政策与机制支持,并在个性培养中形成特色。
(二)教学方法。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重视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学生为中心,以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的,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终身学习能力。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引入师承教育的有效方法,促进学生对中医学术的传承,以培养学生的中医思维能力。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广泛采用案例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方法并取得成果。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素质教育课程。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思想道德修养和素质教育课程。
   发展标准:
   思想道德修养和素质教育课程能够与中医学专业教育有机结合,并有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科学方法教育。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在教学期间实施科学方法教育,注重学生科学素养与批判性思维的养成。
(五)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课程。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在课程中安排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课程,并融入中医人文精神及中医学专业特色,以适应中医学科发展及日益变化的人口、文化和卫生保健事业的需求。
   [注释]
   相关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教学课程传统意义上是指哲学、中国传统文化、医学史、医学伦理学、医患沟通、心理学、社会医学、卫生法学,行为医学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
(六)中医学基础、经典与临床等课程。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中医学基础、中医经典、中医临床课程。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鼓励开设旨在夯实学生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与中医临床实践相融合的创新性课程,并在培养学生中医思维与临床能力中取得成效。
   [注释]
   中医学基础课程传统意义上是指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中医经典课程传统意义上是指内经、伤寒、金匮要略、温病学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中医临床课程传统意义上是指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
(七)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课程。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必要的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课程。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能够积极推进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的改革。
   [注释]
   基础医学课程传统意义上是指人体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生物化学、生理学、病原生物学、医学免疫学、药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
   临床医学课程传统意义上是指诊断学基础、内科学、传染病学、外科学、妇产科学、急诊医学、全科医学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
(八)预防医学。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预防医学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疾病预防和公共卫生意识,并在课程中融入中医养生、保健内容。
(九)实践教学。
   保证标准:
   1. 中医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必须科学、完整、有序。实验、见习、实训、实习等主要实践环节必须具有教学大纲、实验实训指导并有效实施。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为学生提供接触患者的机会,在确保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临床实践,并保证足够的临床实践时间。
   发展标准:
   1. 中医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应该具有特色。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应该保证每位学生能够在学习的早期接触患者。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实践教学应该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提供平台并有效提高学生创新能力。
(十)课程计划管理。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有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课程计划管理,以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课程计划管理机构必须尊重主要利益方的意见。
(十一)与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职业发展的联系。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院系在制订教育计划时必须考虑到与毕业后教育的有效衔接,并使毕业生具备接受毕业后医学教育与继续职业发展的能力。
   三、学生成绩评定
(一)学业成绩评定体系。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建立学生学业成绩的全过程评定体系,对学生考核类型及成绩评定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评定方法必须符合并强化中医学专业的培养目标。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进行评定体系的研究。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为目标,进行考核方案的改革。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不断开发并运用先进的考核方法如多站式客观结构化临床考试、计算机模拟病例考试、中医辨证论治综合能力考核等。
   [注释]
   评定体系包括形成性和终结性评定方法。形成性评定方法包括课程作业、论文、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学习过程的总结与反思等。终结性评定方法包括课程结课考试及毕业综合考试等。
(二)考试和学习的关系。
   保证标准:
   中医学专业的成绩考核必须确保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必须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学习与发展。
   发展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提倡综合性考试,以鼓励学生融会贯通地学习。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提倡学生自主评估,以培养学生对自己学习行为负责的态度并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三)考试结果分析与反馈。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在考试结束后必须运用教育测量学方法对考试结果进行考试分析与结果反馈,并建立相关机制使分析和反馈不断改进、提高考试质量。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建立个性化和结构性考试结果反馈制度。
   [注释]
   1. 考试分析包括整体情况、考试信度与效度、试题难度和区分度,以及问题分析等。
   2. 个性化反馈指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反馈和指导,结构性反馈指对考核的不同内容进行分类反馈与指导。
(四)考试管理。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订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2. 考试试题必须定期更新。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积极推进考试改革,对教师定期进行考试理论的培训,以不断提高命题、考试的质量。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定期分析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结果并有效提高考试质量。
   四、学生
(一)招生政策。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政策,制订本专业招生的具体规定。
   2. 中医学专业的招生章程必须向社会公布,包括专业介绍、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奖学金设立、申诉机制等。
   3. 中医学专业的招生政策必须根据社会和行业需求进行定期审查和调整。
(二)新生录取。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依据自身的办学条件、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地确定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
   2. 中医学专业在录取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并与广泛利益方进行协商,根据社会需求,及时对招生规模和录取标准做出调整。
(三)学生支持与咨询。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学生提供适当的支持与咨询服务。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在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指导下开展学生工作,以提升学生能力、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不断更新学生工作理念,探索学生工作新模式。
   [注释]
   学生支持与咨询服务包括医疗卫生,心理咨询、就业指导,为残障学生提供合适的住宿,实施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制度等。
(四)学生代表。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吸收学生代表参与学校管理、教学改革、课程计划的制订和评估,以及其他与学生有关的事务。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组织。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为学生活动提供固定的设备和场所,开展课外活动。
   [注释]
   学生组织包括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方面的相关团体。
   五、教师
(一)聘任政策。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配备足够数量的教师,保证教师队伍结构合理。中医学各学科课程必须专设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以满足教学需要。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明确规定教师职责并严格实施,教师聘任标准应使教师周知。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定期对教师的绩效进行评估检查。
   4. 中医学专业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的中医信念,以及与其学术等级相称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并承担相应的课程和规定的教学任务。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能够制订专门政策引进和聘任高水平中医人才。
   [注释]
   足够数量的教师指中医学专业配置的教师数量必须符合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目标定位,符合教育规律,生师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师资政策及师资培养。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师资政策并能有效执行。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制订相关制度保证教师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并确保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建立教师直接参与教育计划制订等有关决策的机制。
   4.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保证教师的培养和交流,积极为教师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
   5.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制订措施确保担任中医学基础课程的教师不脱离临床实践。
   6.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建立相关制度,确保教授为本科生授课。
   发展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应该建立专门的教师教学发展机构。
   2. 中医学专业的师资政策与培养措施,能够有效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并形成特色。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应该鼓励知名教授开设激发学生专业兴趣和学习动力的研讨课程。
   六、教育资源
(一)教育预算与资源配置。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有足够的经费支持,有可靠的经费筹措渠道支持中医学专业的发展。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对于教育预算和资源配置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与权利。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入效益。
(二)基础设施。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有足够的教育教学基础设施,确保教育计划完成。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对基础设施定期进行更新及添加,以改善学生的学习环境。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拥有医学实验室,以保证实验教学的完成,并建有旨在训练学生中医临床能力的实训中心。
   发展标准:
   1. 中医学专业的实验室与实训中心应该形成特色并具有示范价值。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应该具有较高水平的设施与场所供师生开展科学研究。
   [注释]
   基础设施指各类教室及多媒体设备、基础实验室和实验设备、临床示教室和临床教学设备、临床技能实训中心、中药标本馆、图书馆、信息技术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学生食宿场所等。
(三)临床教学基地。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建立稳定的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与建设体系,确保有足够的临床教学基地以满足临床教学需要。临床教学基地必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临床教学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临床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档案,强化实践教学质量管理,特别是加强对临床能力考试的管理。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拥有附属医院,其学生总数与附属医院床位总数的比例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建立稳定的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体系与协调机制,加强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有不断提高临床师资队伍水平的政策与机制,以保证临床教学的需要。
   4.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加强全科医学实践教学。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应该重视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实施相关认证制度,教学基地能够成为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注释]
   临床教学基地按与高校的关系及所承担的任务,基本上可以分为附属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类。其中非直属附属医院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达到国家相关文件的要求;学校和医院双方有书面协议;教学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届以上的毕业生。
(四)图书及信息服务。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拥有图书馆和网络信息设施,并维护良好。必须建立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使师生可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获取信息,进行自主学习。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图书馆的建设和投入,每年图书文献资料购置经费及其占学校当年教育事业费拨款的比例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教育专家。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有教育专家参与教育决策。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建立与教育专家广泛交流的途径,使教育专家在人才培养中发挥作用。
   [注释]
   教育专家指来自本校、外校或国内外具有医学教育研究经历的教师、管理专家、教育学专家、心理学专家和社会学专家等。
(六)教育交流。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有与其他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政策与途径。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应该提供适当资源,促进教师和学生进行地区及国家间的交流。
   [注释]
   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其他开设本科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应含有相近学科专业高校)或其他卫生以及与卫生相关行业的教育机构(包括国外机构)等。
   七、教育评价
(一)教育评价机制。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建立教育评价体系,具有专门的教育评价机构,具有健全并有效实施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以确保课程计划的实施及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行。
   发展标准:
   1. 中医学专业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能够形成特色并具有示范价值。
   2. 中医学专业教育评价体系与机制应该与行业准入标准相衔接,并能够充分利用毕业生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信息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二)教师和学生的反馈。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建立相应机构,系统搜集和分析教师与学生的反馈意见,以获得有效的教学管理信息,为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三)利益方的参与。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吸收主要利益方参与教育评价,并考虑他们对教育计划提出的改进意见。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能够吸收广泛利益方参与教育评价,尊重他们对教育计划的改进意见并取得实效。
(四)毕业生质量。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建立毕业生质量分析制度,从毕业生工作环境中搜集教育质量反馈信息。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将毕业生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素质、就业情况等有关信息用于调整教育计划和改进教学工作。
   八、科学研究
(一)教学与科研的关系。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为教师或以学科为单位的教师团队提供基本的科学研究条件,开展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的科学研究,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促进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专业建设与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开展中医学教育教学的研究,为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4.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建立教学与科研互动机制,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及科学精神。
(二)教师科研。
   保证标准:
   中医学专业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的科研项目,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并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鼓励教师或以学科为单位的教师团队开展继承中医学术思想、提高中医思维能力与诊疗水平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取得成果。
(三)学生科研。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学生创造参与科学研究的条件。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将科学研究活动作为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并取得成果。
   九、管理和行政
(一)管理。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明确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及职能。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及其操作程序。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设立教学(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会必须包含主要利益方的代表。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的教学(学术)指导委员会应该包含广泛利益方的代表。
(二)行政管理人员。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建立结构合理的行政管理队伍,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计划及其他教学活动的顺利实施。
   (三)与卫生机构的相互作用。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与社会和政府的卫生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形成建设性的关系。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应该与社会和政府的卫生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广泛而有效的合作。
   十、改革与发展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定期回顾、总结、分析、修订专业发展规划。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根据医药卫生改革、中医药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的进步,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方面进行改革与建设,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对我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和期收、期付业务的会计科目及结售汇业务帐务处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请即转发所属行处遵照执行。
一、增设会计科目
办理结售汇业务必须设立本币对外币买卖的专用会计科目,实行监督管理。
(一)482结售汇资金
本科目用于反映本行办理贸易和非贸易结汇、售汇业务时发生的人民币和外币的资金收支情况。各外汇业务经办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结汇或售汇所支付或收入的人民币、购入或售出的外汇,分别币种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贸易结售汇、非贸易结售汇分设专户。国际业务
专户代号为:“48201贸易结售汇资金”、“48202非贸易结售汇资金”。本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余额应在借、贷双方同时反映。本科目排列在“481外汇买卖”科目下。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外汇买卖项目中。
贸易和非贸易结售汇以外的外汇买卖,以及境外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包括代客和自营的货币兑换业务,仍用原“481外汇买卖”科目进行核算。
(二)190期收外汇款项
本科目用于反映和核算本行为防止汇率风险与客户或同业签约买入远期外汇、到期按约定汇率进行交割的外汇业务。本科目下按期货贸易、货币调期,利率调期、买入远期外汇分设专户。国际业务专户代号为“19001期货交易”、“19002货币调期”、“19003利率调期
”、“19004买入远期外汇”。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反映在借方,是期付外汇款项的对应科目,排列在“167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三)290期付外汇款项
本科目用于反映和核算本行为防止汇率风险与客户或同业签约卖出远期外汇,到期按约定汇率进行交割的外汇业务。本科目下按期货交易、货币调期、利率调期、卖出远期外汇分设专户。国际业务专户代号为“29001期货交易”、“29002货币调期”、“29003利率调期
”、“29004卖出远期外汇”。本科目属负债类,余额反映在贷方,是期收外汇款项的对应科目,排列在“284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
与此同时,撤销原在表外的“661期收外汇款项”和“662期付外汇款项”两个科目,原来核算的业务应即转入新增科目内。
二、结售汇业务核算
(一)结汇业务
1.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外汇收入,属于规定结汇范围的以及其他外汇收入自愿结汇的,各经办行办理结汇时,应根据总行或境外帐户行的对帐单或收帐通知进行审查处理。其会计分录是: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借: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有关部门还应根据单位结汇金额的50%比例逐笔登记出口单位结汇台帐。
2.境内居民自愿来行结汇的,应积极办理。来华的外国人、港澳台胞来行售卖外汇或外币的,应开具水单,在有效期内可在水单金额的50%以内向银行购买外汇。结汇的会计分录是: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或:101现金 (人民币)
借:××存款—单位户 (外币)
或:101现金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二)售汇业务
1.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需对外支付用汇,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提交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凭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对设有结汇台帐的单位,应于逐笔销记台帐以后办理售汇。其会计分录是:
借:××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贷:××存款—单位户 (外币)
2.各单位非贸易项下的非经营性支付办理购汇或购钞,应按规定经过审批以后办理售汇。其会计分录是:
借:××—单位户 (人民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贷:××存款—单位户 (外币)
或:101现金 (外币)
(三)外汇交易市场买卖结售汇资金
会员行和分会员行进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同外汇的交易,分别情况作如下分录:
1.买入外汇时: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人民币)
借: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2.卖出外汇与买入外汇分录相反。
(四)本行系统内非会员行(以下称委托行)委托会员行或分会员行(以下称受理行)买卖结售汇资金
为了保证交易的及时成交,并考虑买卖价格不确定因素,买入外汇时,受理行凭委托行买入外汇的无金额加押(外汇专用)电传(见附件一),核押后进行交易,成交后的人民币通过“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以实拨资金进行清算,外汇资金通过联行外汇往来进行清算(外汇的汇划
电文见附件二)。卖出外汇时,由委托行主动将外汇通过联行外汇往来以外汇的加押电传(见附件三)划往受理行,成交后由受理行将人民币通过“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主动划付给委托行。

1.委托买入外汇
①委托行需买入外汇时,应先向受理行发出无金额加押买汇电传(附件一),暂不做帐务外理并做好人民币买汇资金的准备。
②受理行收到委托行要求买入外汇电传,核押后,不作帐务处理,待交易成交后,进行帐务处理:
借: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外币)
或: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同时,向委托行发出加押电传(附件二)。
③委托行收到受理行买妥外汇的加押电传,经与原发无金额加押买汇电传核对后,填制外汇联行补充报单,同时将人民币资金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划付给受理行。
借: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2.委托卖出外汇:
①委托行卖出外汇时应主动向受理行发出加押电传(附件三)通过联行外汇往来将外汇划至受理行,并进行外汇的帐务处理:
借: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贷: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②受理行接到委托行要求卖出外汇加押电传时,经核押后填制联行外汇往来的贷方补充报单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借: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贷:278应解汇款—汇入款项 (外币)
待交易成交后:
借:278应解汇款—汇入款项 (外币)
贷: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同时将卖出的人民币资金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划付给委托行。
借: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3.各委托行和受理行由于结售汇交易形成的人民币往来资金必须遵循当天清算及时划拨的原则,以保证人民币资金的正常运作。外汇资金的清算按现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办理。
受理行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受理系统内的结售汇资金交易按委托行汇总填制“受理结售汇资金交易人民币日报表”(附件四),当日传真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五)结售汇损益的处理
结售汇业务应按营业日当天交易市场收盘后的中间价计算损益,根据结售汇资金科目余额,按收盘时买入和卖出的平均价格折合人民币后同结售汇资金科目的人民币余额比较,后者大于前者的差额为人民币盈利,会计分录是: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513汇兑收益 (人民币)
如果后者小于前者,其差额为人民币亏损,会计分录是:
借:535汇兑损失 (人民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注:工商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户帐号:0241002
帐户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交易人民币资金清算专户
简称:工行外汇交易专户
附:一
格式(一)
ZCZC
ICBK
·
ICBKCNBJABJM
发报行SWIFT码
399 02
报文种类
ICBKCNBJXXX
受理行SWIFT码
:20:SCNY/BUSDXXXXXXX
XX为发报行业务参考号,前三位是联行号,后四位为受委托地、市行名称
代号
:21:FX940322001
双方共认的业务参考号(FX表示外汇买卖,后位为年月日、业务顺序号)
:79:PLS BUY USD XXXXX AG CNY AT XXX
买入币种、金额、卖出币种、汇率
FOR US VALUE XX/XX/XX
起息日
RGDS·
:U99:ICBKCNBJBJM
发报行SWIFT码
:U98:TTK/01 3152 930322
无金额密押 01为序号 3152密押930322为加押日期

NNNN
:::::
NNNN
例:1994年4月1日,安徽省分行国际部(非会员行)委托上海市分行国际部(会员行)买入USD200,000.00,汇率在¥1=CNY8.75水平,起息日94/04/01
安徽省分行国际部向上海市分行国际部发出委托买汇通知:
-------------------------------------------------
|ZCZC |
|ICBK |
|· |
|ICBKCNBJAAHI |
|399 02 |
|ICBKCNBJSHI |
|:20:SCNY/BUSD341AHPB |
|:21:FX940401001 |
|:79:PLS BUY USD 200000,00 AG CNY AT 8.75 FOR US|
|VALVE 94/04/01 |
|RGDS· |
|:U99:ICBKCNBJAHI |
|:U98:TTK/01 3210 940401 |
|— |
|NNNN |
|:::: |
|NNNN |
-------------------------------------------------
附:二
格式(二)
ZCZC
ICBK
·
ICBKCNBJAXXX
发报行SWIFT码
300 02
报文种类
ICBKCNBJBJM
委托行SWIFT码
:20:SCNY/BUSDXXXXXXX
发报行的编号
:21:NEW
业务编号(如该报文系证实一个新的合同,该项应填“NEW”)
:22:NEW /FX940322001
该合同双方共认的参号
:30:940322
合同交易日期
:36:8750
汇率
:72:/TELEX/
附言
:32R:940322USDXXXXXX
买入的货币、金额、起息日
:57A:ICBKCNBJ
被贷记帐户的帐户行
:33P:940322CNYXXXXXX
卖出的货币、金额、起息日
:57A:PBOCZNBW
被借记帐户的帐户行
:U99:ICBKCNBJXXX
发报行SWIFT码
:U98:TTK/01 3232 930322
外汇联行密押
NNNN
:::::
NNNN

例:上海市分行国际部收到安徽省分行国际部委托买汇通知核押后,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成交后向安徽省分行国际部发送买卖确认书(代联行外汇往来电报)
----------------------------
|ZCZC |
|ICBK |
|· |
|ICBKCNBJASHI |
|300 02 |
|ICBKCNBJAHI |
|:20:SCNY/BUSD311SHIB |
|:21:NEW |
|:22:NEW/FX940401001 |
|:30:940401 |
|:36:8750 |
|:72:/TELEX/ |
|:32R:940401USD200000,00 |
|:57A:ICBKCNBJ |
|:33P:940401CNY1750000,00 |
|:57A:PBOCZNBW |
|:U99:ICBKCNBJSHI |
|:U98:TTK/01 3101 940401 |
|— |
|NNNN |
|::::: |
|NNNN |
----------------------------
附:三
格式(三)
ZCZC
ICBK
·
ICBKCNBJABJM
发报行SWIFT码
910 02
报文种类
ICBKCNBJXXX
收报行SWIFT码
:20:BCNY/SUSDXXXXXXX
发报行编号
:21:FX940322001
双方共认的业务参号
:25:201119
被贷记帐户的帐号
:32A:940323USDXXXXXX
起息日、货币、金额
:52A:ICBKCNBJBJM
发报行的指示行
:72:/BEN/
附言
:U99:ICBKCNBJ
发报行SWIFT码
:U98:TTK/02 3111 930323
外汇联行密押

NNNN
:::::
NNNN
例:1994年4月2日,江西省分行国际部(非会员行)委托上海市分行国际部(会员行)卖出USD100,000.00汇率在¥1=CNY8.73水平,起息日94/04/02。
江西省分行国际部向上海市分行国际部发出委托卖汇通知(代联行外汇往来电报)。
-------------------------
|ZCZC |
|ICBK |
|· |
|ICBKCNBJAJSI |
|910 02 |
|ICBKCNBJSHI |
|:20:BCNY/SUSD361JXPB |
|:21:FX940402001 |
|:25:431 |
|:32A:940402USD100000,00|
|:52A:ICBKCNBJJSI |
|:72:/BEN/ |
|:U99:ICBKCNBJJSI |
|:U98:TTK/02 0311 940402|
|— |
|NNNN |
|::::: |
|NNNN |
-------------------------
附:四__分会员行受理结售汇资金交易人民币日报表
货币名称:人民币
年 月 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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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行购入外汇 | 委托行售出外汇 | |
| 委托行名称 | | | 差 额 |
| |受理行代付人民币 |受理行代收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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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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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总行指定的甲级分会员行填列,反映每个交易日受理委托结售汇资金交易的人民币金额,按委托行分别填列。



199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