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
化学工业部 国家劳动总局
化学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
1981年6月24日,化学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
化工生产中工人接触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多年来虽然在毒害的防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改善了劳动条件,但由于多数化工企业的工艺和装备比较落后,仍有相当一部分化工生产工人常年在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条件下工作,对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的发展都带来较大的危害。
为了保护化工工人的身体健康,巩固一线工人队伍,促进生产的发展,近几年来,曾选择了一批重点化工企业,先在危害较大的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进行了“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和改革工时制度的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0〕6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逐步实行包括“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在内的工时制度改革。现就工时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工时制度,是为了保护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身体健康,巩固一线工人队伍,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护工人身体健康的根本办法,是从工艺技术和设备上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改革工时制度只是一项辅助措施。因此,绝不能因为改革工时制度而放松防治工作。
改革工时制度,要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原则下进行。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劳动管理,做到精打细算,节约用人,力争不降低劳动生产率。
改革工时制度,要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本行业、本企业的需要,又要顾全大局,考虑到与外行业、外企业的关系,以及国家目前的条件与可能,不能要求过高。在实施中,要区别对待,不要搞“一刀切”。
二、改革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工时制度,并不是全面改革工时制度,也不是普遍缩短工作时间,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改革的工种范围。
改革的工种范围,主要是化工生产企业中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化工操作工人,以及随同倒班、劳动条件与化工操作工人相同的生产控制分析、检验工人和专责保全等工人。
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总局(78)劳护字36号文批准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表”和化学工业部(79)化劳字第1007号通知中规定的改革工时制度“扩大试点产品、工种范围及分类表”执行。各企业需要增补的产品、工种,其毒物的毒性、劳动条件、危害程度与上述工种相似的,由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会同地方劳动部门比照审定,并报化工部备查。
三、改革工时制度的形式,以有利于保护和恢复工人身体健康为原则,同时要做到便于组织生产和管理,以及尽可能的节约人员。
各企业具体采取的形式,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危害程度来定,不必强求一致。但在一个企业内部,采取的形式不宜过多。
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以采用的形式主要有:(一)“三工一休制”,即工作三天,休息一天;(二)每日七小时工作制;(三)“定期轮流脱离接触”一个半月,即工人每年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一个半月(包括公休假日在内,下同),脱离期满后仍回原岗位工作。
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以采用的形式主要有:(一)“三工一休制”与“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相结合的制度,即实行工作三天休息一天的制度后,每年再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一个月;(二)每日六小时工作制;(三)“定期轮流脱离接触”两个半月。
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其工时缩短的幅度,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不得超过“三工一休制”的标准,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不得超过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六小时工作制的标准。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只能限于极少数工种,其具体范围由化工部商同国家劳动总局审定。
四、改革工时制度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分批进行,不能各行其是,一哄而起。应先在危害较大,生产任务饱满,经营管理较好的县以上企业中实行。对那些在调整期间准备关停或转产的,生产任务严重不足的,因原料、燃料、动力得不到保证而开开停停的,以及管理不善、有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一律暂不实行改革。县及县以下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差异性大,是否需要改革,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
哪些企业先改,哪些企业后改,应由企业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通盘规划,报经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会同劳动厅(局)审查批准。
五、实行改革的企业,要结合工时制度改革,进一步搞好定员定额工作,改善劳动组织,加强劳动管理,挖掘企业内部劳动潜力,做到不增人或少增人。
企业因改革工时制度确实需要增加的劳动指标,由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会同劳动厅(局)审查后,首先在本系统和本地区多余人员中调剂解决,或在分配给地方的劳动指标中安排;确实不足时,可另列专项指标,报化工部会同国家劳动总局解决。改革工时制度增加的劳动指标,企业不得挪做它用。
为适应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特殊需要,改革工时制度中补充的新工人要保证质量。对有害妇女健康的作业,不招女工;对患有各种就业禁忌症者,不应录用。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提出招工条件,经过考核,择优录用。地方劳动部门应给予支持。
六、实行工时制度改革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资支付办法,暂仍按原规定执行。
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停工,在停工期间应恢复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制度。
七、改革工时制度是企业生产组织和劳动组织中的一项大的改革,也是一项牵动全局的比较复杂的工作。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凡经批准实行改革的企业,都要订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进行改革。要使改革工时制度和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开展全员培训很好地结合起来;要根据改革工时制度后的作业时间和作业班次组织好生产,安排好各生产环节之间,生产与各项辅助、服务工作之间的平衡和衔接;要做好新班组的组建工作,注意班组力量的配备;新工人进厂后,要严格训练,未经考试合格,不得独立顶岗操作。
八、实行改革的企业都要在改革工时制度的同时,制定防治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划,并切实组织实施。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加强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注意观察工人体质的变化,建立工人健康卡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还应积极创造条件,举办疗养院(所)。受到毒物危害的工人,应优先安排疗养、治疗。
九、化工企业改革工时制度的工作,由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这一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改革办法。
在改革工时制度的工作中,企业领导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讲清改革的意义,以激励广大工人为加速实现化学工业现代化而奋斗。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1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为了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规范预算行为,促进科学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应当提前组织编制预算,细化预算内容;规范编制程序,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科学编制基本支出,完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规范项目支出的编制,加快项目库的建设,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预算编制的组织和管理,严格实行综合预算,部门的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部门预算;强化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遴选工作,编实、编细预算。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加强对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市本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应当按照合法、真实、讲求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关于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下一年度预算的初步方案送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本级预算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预算财力测算表,按类、款、项编制的专项支出表,部门预算草案,预算外专项收支总表等初步审查所需要的材料。
财经委对预算草案主要审查下列内容:(1)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2)预算收入是否完整合理、积极可靠;(3)预算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勤俭节约、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是否保证了政府正常运转和重点支出的需要;(4)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有力、可行等。
三、加强对预算变更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中因上级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市财政局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并在年度决算中作出说明。
市本级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民生项目、偿还政府债务等支出。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超收追加支出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财政局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初步方案送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批准。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科目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逐步增加新的科目。
四、加强对决算的审查工作。预算年度终结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分别列出预算数、调整数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对本年预算的实际执行数、上年结转和上级补助的实际执行数作出说明,对预算执行中变化较大的情况和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使用情况,也要作出专门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送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及说明、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决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情况;(3)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4)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结转结余资金及其使用情况;(6)部门预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7)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对决算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专门审计。
五、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市审计局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并提供有关材料。市人民政府及审计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审计局应当进一步完善与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的部门决算审签制度,加强对部门决算的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决算制度,结合决算审签工作加强对部门决算的管理。部门决算审签意见书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参考。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市审计局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交财经委,并提供审计结果报告等审查所需要的材料。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市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上级审计部门对市本级年度决算的审计结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六、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监督。在预算执行中,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积极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应当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财经委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着重监督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预(决)算的决议、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2)预算的批复情况、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或者变更情况;(3)重点支出情况、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4)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5)部门预算执行情况;(6)政府债务、预算外收支的执行情况。市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送交以上相关材料及报表。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可以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