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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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建人教[2004]1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各有关社会团体: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我国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对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人才工作的行动纲领。为全面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人才工作,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现结合建设行业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建设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才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培养造就了大批建设人才,为推动建设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建设人才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对人才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人才总量不足、地区分布不合理、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老化、高级人才紧缺、一线操作人员技能水平低等,影响了建设事业的发展。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举措,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建设人才工作。

  (二)明确建设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建设人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兴业之路。要坚持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人才制度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人才结构调整为主线,紧紧抓住人才培养、吸引和用好三个环节,着力加强建设系统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队伍建设,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建设人才队伍,为建设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三)建设人才工作的总体目标。今后5年建设人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普遍轮训一遍,政治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设执业资格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总量达到500万人以上,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总量达到3万人;基本形成领导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建设系统人才工作机制。

二、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大规模培训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管理人才

  (四)大规模培训建设系统领导干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国科协研究制定《2006—2010年全国市长培训规划》,研究制定《2006—2010年建设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把设市城市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地(厅)级以上建设系统领导干部轮训一遍。要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作用,运用多种教育培训方式,重点开展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科学决策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建设系统各级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实行公务员学习登记制度,将培训、考核、使用结合起来。近期重点开展“四五”普法、依法行政、电子政务、信息化、公共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继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组织专家编写培训教材,提高培训教材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培训。

  (五)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制定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标准,完善执业注册人员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定期编制发布《建设行业新技术、新成果、新规范培训科目目录》,促进科研技术成果转化。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学会的作用,广泛开展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中青年优秀人才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中青年高级专家。

  (六)以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和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学习现代企业管理、市场经济理论、WTO规则、工商管理等知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积极探索对建设领域民营企业家开展培训的有效方式。加快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人才。

  三、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七)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一线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与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的协调,按照《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要求,积极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大力推进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进一步改进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方法,采用工学交替、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突出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一线操作人员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水平。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规划,建立培训与鉴定工作年报制度。

  (八)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机制。各类建设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采取校企合作、产教结合、订单培养等多种方式,加快培养建设行业高技能人才和技能紧缺人才。大中型企业要进一步发挥技能人才培训优势,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九)切实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教育,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督促企业为聘用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及工伤保险,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充分发挥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作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制度创新,全面推行建设职业资格制度

  (十)健全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总体框架的要求,健全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调整和转变管理模式。建立专业人员执业实践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能力。研究制定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建立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执业人员注册后的管理。加强执业资格的国际交流和互认工作。借鉴国外专业教育评估制度的经验,研究专业教育评估制度与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办法,充分发挥专业教育评估制度对建设类院校专业培养的导向作用。

  (十一)研究建立建设行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制度。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实行从业资格制度。会同人事部研究制定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二)在建设行业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以及“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对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检查,把持证情况作为工程质量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五、优化建设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工作协调发展

  (十三)加强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建设人才开发。继续落实《建设部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计划》,以城乡规划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紧缺人才培训为重点,加强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组织专家学者到西部地区开展高层次专业技术讲座活动。加强与西部地区干部交流工作,做好援疆、援藏干部和博士服务团工作,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西部地区挂职锻炼。加大西部地区建设系统干部到部机关和东部地区挂职锻炼工作力度。坚持市场配置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扶持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培养引进各类建设人才。

  (十四)加强建设行业人才市场建设。研究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市场运行管理制度,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网络健全、服务规范、规模经营、统一开放的建设行业人才市场体系。调整修改限制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正常流动的政策规定,促进各类建设人才合理流动。以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为依托,充分发挥中国建设人力资源网的作用,促进全国建设人才市场信息化、网络化,逐步形成全国建设行业人才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建设人才供求信息发布制度,提高人才中介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对建设类专业教育的指导。进一步发挥建设部高等学校土建类学科指导委员会和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建设类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院校的指导,促使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和教材建设等教学工作,适应建设行业的发展要求。加强建设类专业教育评估工作,努力为建设行业培养合格的后备人才。

  六、加强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强化理论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以能力建设为中心,加强部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及社团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建立干部培训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把干部培训情况与考核、任职、提拔使用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脱产学习、在职干部自学和任职培训制度,争取每年有五分之一的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其他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鼓励在职干部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部机关公务员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创建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十七)继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全面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进一步健全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度、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和任用工作监督制度,规范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组研究、任前公示等工作程序。完善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逐步提高机关司局之间、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比例。

  (十八)积极推进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以聘用制度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公开招聘,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优化人员结构。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扩大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七、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十九)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健全人才工作领导体制。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人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形成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人才工作责任制,把人才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按照“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和“第一生产力”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事教育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十)完善建设系统人才工作机制。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把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总体布局,编制本地区建设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形成人才工作与业务工作密切联系、协调发展的动态机制。适应建设人才工作的新要求,创新工作方法,整合工作力量,形成领导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人才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学者的作用。完善建设系统人才统计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建设行业各类人才队伍的统计信息系统。制定实施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等情况的定期通报制度。研究制定人才培训的质量评估制度,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二十一)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加强建设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宣传各类优秀人才的典型事迹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先进经验,营造有利于建设人才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继续组织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二十二)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本《意见》的配套措施。要加大对建设人才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评估、有总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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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北京时间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特大地震灾害,波及多个省市,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地残联要紧急行动起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报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把抗震救灾斗争作为当前头等重要工作,尽最大努力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一、灾区残联要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5月13日起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及时、准确地向中国残联报告灾情信息及救灾进展情况。

二、灾区残联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全力以赴、齐心协力,发扬不怕困难、顽强奋战的精神,把保障灾区残疾人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特别是向有特殊困难和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救援。

三、灾区残联要迅速组织力量,投入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抗震救灾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好灾区社会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稳定工作。

四、其他地区残联要响应中央号召,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捐款捐物,为受灾地区人民群众度过难关尽一份义务。要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的服务,维护和谐稳定大局,众志成城、迎难而上、百折不挠,共同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胜利。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办理村民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进行活动,并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下列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二)负责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农业生产,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发展工业、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和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教育村民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拥军优属、爱护公共财产,促进村和村之间、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四)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联户、私人企业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教育、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接受义务教育、服兵役、纳税等义务,教育、推动村民履行农产品定购合同;
(七)根据乡、民族乡、镇的总体规划,制订本村的村庄建设规划,经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便于群众自治、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一般按照现有地域范围设立。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
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的,村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通过。
第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由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选举委员会应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在投票选举的五天以前公布。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一般实行差额选举;根据候选人提名、酝酿的情况,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候选人数可以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二人。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酝酿协商后,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公布。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投票选举可以召开选举大会,也可以按村民小组分设票箱进行;年老、病残行动不便的村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外出村民可以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超过三人。
第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时,监票人、计票人由各村民小组推荐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正式候选人,不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三条 本村二分之一以上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参加选举,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村的选举办法。
对于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按照本村选举办法的规定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廉洁。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较少的村,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举行村民会议时,由村民会议全体成员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
人口过多或者地域范围较大的村,可以分片举行村民会议。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村民会议的决定,以村民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或者以本村总户数的过半数户代表通过。
第二十三条 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村民会议监督。村民会议有权撤换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经五分之一以上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联名提出,村民会议通过,可以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补选人选,由村民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筹集。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支帐目应当向村民会议报告,并按期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报酬或者补贴,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对经济比较困难的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