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52:10   浏览:8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度企业年检已经开始。为做好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年检报告书”的期货经纪公司(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的期货公司除外),填好报告书后,应将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检。尚未领取“年检报告书”的期货经纪公司,可直接到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年检报告书”,填好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初检通过后,应签署意见,并于1994年3月底前,将“年检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损益表一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审核,待审核批准后,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各期货经纪公
司,持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三、今后,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的期货公司除外),均按上述程序办理。



1994年1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妇联书记处办公会议制度》《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制度》《全国妇联机关公文处理制度》《全国妇联会议活动请示报批制度》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 1号


关于印发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公效率,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全国妇联书记处研究决定,现将制定和完善的全国妇联书记处办公会议制度、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制度、全国妇联机关公文处理制度、全国妇联会议活动请示报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妇联书记处办公会议制度
2、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制度
3、全国妇联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4、全国妇联会议活动请示报批制度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1月7日


附件1:
全国妇联书记处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提高书记处办公会议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本制度。
书记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全国妇联重要工作。会议由第一书记(或委托其他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书记参加。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
1、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妇联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提交党组审议。
2、根据中央对妇联工作的指示,针对妇女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提交党组审议。
3、研究报送中央的重要请示、报告,提交党组审议。
4、研究决定全国妇联的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全国妇联领导的重要讲话和以全国妇联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
5、研究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宣传的重大先进典型,命名、表彰全国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6、讨论通过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审定重大支出项目,确定会内重大基本建设项目。
7、研究决定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其它需要研究的事项。
二、会议准备
1、书记处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原则上每周一上午举行,也可根据需要提前或推迟召开。
2、会议议题由书记处各位书记在会前两天提出,由办公厅秘书处汇总,经办公厅分管书记审核后报第一书记确定。议题中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牵头提前会商,并形成具体的建议意见。未经协商的不能上会。
3、拟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由主办部门送分管书记签批后印制并及时交办公厅秘书处,统一送各位书记审阅,以便会前准备意见。
三、议事规则
1、会议围绕确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能临时动议。
2、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决定重大事项。
3、提倡良好会风,会前应充分做好准备,会议期间集中精力研究问题,说短话,开短会。
4、自觉遵守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外传会议内容。
四、其它
1、办公厅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第一书记确定。
2、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向第一书记请假。
3、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处长承担会议秘书工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编写会议纪要,由第一书记签发。
4、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议作出的决定,办公厅负责督查并报告落实情况。
五、本制度试行一年,请在执行中积累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附件2:
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制度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妇女群众和干部职工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改进作风,密切干群关系,制定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制度。
一、全国妇联书记处群众接待日分为信访接待日和会内干部职工接待日。
二、书记处书记每人每年接待信访和会内干部职工来访各1—2次。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安排书记处书记信访接待日和会内干部职工接待日的具体时间。
三、信访接待日期间,书记处书记在全国妇联群众来访接待室接待群众来访;会内干部职工接待日期间,书记处书记在办公室听取会内干部职工对全国妇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权益部信访处、办公厅秘书处分别负责做好信访接待日和会内干部职工接待日的工作安排。信访接待日期间,权益部信访处安排两名同志参加接访,一名按照日常接待程序工作并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筛选;另一名向当日负责接待的书记处书记介绍情况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等咨询意见。会内干部职工接待日期间,办公厅秘书处安排一名同志参加接待,负责记录干部职工反映的问题。
五、信访接待后,权益部信访处将书记处书记接待的信访案件,分别立案登记,有批示的按照领导交办案件的处理规范进行办理,案件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会内干部职工接待后,办公厅秘书处将接待情况及时整理,根据领导意见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六、权益部信访处和办公厅秘书处每年应分别就书记处书记接待的案件和干部职工反映的问题及办理结果进行统计、总结和分析,上报书记处。
七、本制度试行一年,请在执行中积累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附件3:
全国妇联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全国妇联办公厅主办机关公文的运转、发放工作,并对下级妇联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一、上级文件的办理程序
办公厅秘书处收到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文件后,进行登记、分类处理。需书记处书记传阅的文件,填写文件传阅单,即送各位书记传阅。需请示报批的文件,填写文件批办单,根据文件内容,由办公厅主任提出拟办建议,报办公厅分管书记阅示后,分送有关书记阅批,重要文件报第一书记阅批。报批原件退秘书处存档。资料性文件存机要室,供参阅。
二、平行文件的办理程序
办公厅秘书处收到各部委文件后,进行登记,填写文件批办单,根据文件内容,由办公厅主任提出拟办建议,报办公厅分管书记阅示后,分送有关书记阅批,重要文件报第一书记阅批。属于一般性业务归口的承办件,由办公厅主任批转有关部门,由部门办理并报分管书记阅批后,交办公厅统一反馈。报批原件退秘书处存档。
三、下级文件的办理程序
办公厅秘书处收到省区市妇联来文后,进行登记、分类。凡请示件,需填写文件批办单,由办公厅主任提出拟办建议,报办公厅分管书记阅示后,分送有关书记阅批,重要文件报第一书记阅批。报批原件退秘书处存档。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凡需报请书记处审批的重要事项,须经分管书记同意后再正式行文,由办公厅秘书处登记编号,办公厅主任提出拟办建议,由办公厅分管书记报第一书记决定,列入书记处办公会议议程,提交书记处办公会议审议决策。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分管书记的请示件,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书记签批。报批原件由行文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
四、发文程序
1、主办部门负责起草文稿,填写要件请示,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书记同意后,填写发文稿纸,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厅秘书处校核。如需调整或修改,由秘书处与起草部门协商,起草部门负责修改。公文核稿时间一般为两个工作日。急件或特急件需经主办部门分管书记确认,核稿时间为8小时。特殊情况根据领导意见办理。拟发公文由秘书处报办公厅主任审核后,报主办部门分管书记审批。以全国妇联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以全国妇联名义发出的文件,由第一书记签发;以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办公厅分管书记签发。报中央领导同志的文件或函件由第一书记签发。
2、有关外事工作的请示、报告,一般由党组成员、分管书记签发,重要的由党组书记签发。
3、签发后的公文,经秘书处统一编号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校对、签字、送印。签批原件退秘书处存档。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不得自行向各级妇联下发文件。
五、领导讲话的刊发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全国妇联领导讲话一般以《妇工通报》形式下发。如有特殊需要以文件形式下发的,须报请第一书记批准。
六、本制度试行一年,请在执行中积累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附件4:
全国妇联会议活动请示报批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为机关服务,本着精简会议、活动的原则,现对全国妇联会议、活动报批程序及领导出席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会议、活动报批程序
1、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每年年底上报下一年度拟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举办的全国性活动,经书记处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一般不得临时动议。每部门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般一年一次,如有特殊需要,须请示第一书记批准。
2、凡需省区市妇联主席或副主席参加的业务性会议或活动,一律报书记处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3、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用全国妇联或全国妇联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
二、书记处书记出席会议活动制度
1、参加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由办公厅分管书记报第一书记批示。
2、参加有关部委和各省区市妇联召开的工作会、协调会等,办公厅收到邀请函,由办公厅主任签署意见,一般送业务对口书记阅示;特殊情况下,由办公厅统一协调后,报办公厅分管书记签署意见。重要的由第一书记批示。
3、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凡需邀请书记处书记出席的,一般由分管书记出席;确需第一书记出席的,经请示第一书记批准,分管书记可陪同出席;书记处全体书记一般不同时出席一个会议或活动,如有特殊需要,须经第一书记批准。
4、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凡需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一律由主办部门分管书记签署意见,报第一书记批准,由办公厅统一请示,协调办理。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不能直接邀请领导个人。邀请在全国妇联所属社团和各协调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由各社团和各领导小组直接邀请并于会前通知办公厅。
三、本制度试行一年,请在执行中积累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的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1985年国务院发布 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后, 各地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殡葬改革工作全面地开展起来。但是,仍有不少地方推行火葬迟缓,多数地方尚未将土葬改革列入议事日程,封建迷信的
丧葬陋习难以破除。由于殡葬改革是社会改革的内容之一,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尺度,因此各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附:民政部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1989年1月12日)
国务院:
建国以来,我国的殡葬改革在艰难、反复中前进,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后,统一了全党的认识,许多地方把它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了安排。1985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使这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步入了以法办事的新阶段,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截止目前,已有二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发布了殡葬管
理布告、通告或实施细则。针对一部分地区为牟取暴利乱建公墓、出售墓穴和乱埋乱葬等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发出了《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对公墓种类、修建公墓的批准权限、占地面积和植树绿化等作了具体规定。去年初又发出《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事问题的通知》对台
湾同胞回大陆祭扫祖墓、安葬骨灰等作出规定,满足了他们叶落归根的愿望。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殡葬改革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丧葬改革全面展开。在遗体的处理方面,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确定的条件,以人口、耕地和交通等不同情况,分别划定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据统计,1987年火化遗体一百六十二万多具,占全国死亡人口总数27% ,比1981年增长了一倍。这不仅节省了大
量土地、木材,而且使群众节约了数以亿计的丧葬费用。在土葬改革区,有些地方以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并植树造林。这样,既克服了乱埋乱葬现象,又绿化美化了大好河山。在丧事活动方面,努力破除封建迷信和旧丧葬习俗,逐步走上社会化管理的轨道。在城市以殡仪馆为
阵地,在农村以红白事理事会等群众组织为依托,根据文明简办丧事的精神,为群众办丧事提供多种服务,满足他们正当的需要,并用服务引导群众更新观念,使厚养薄葬、文明简办丧事在城市和一些火葬区内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尚。
三、殡葬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与殡葬改革的发展相适应,各地陆续建立了殡葬事业单位。截至目前,全国80%的市和40%的县建立了殡仪馆(共一千二百二十六个),有职工两万余人。这是一个新兴的特殊服务行业。近几年,大多数单位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面貌大为改观。有些单位根
据群众需要增添服务设施,增加服务项目,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了服务质量。有些单位进行了馆容馆貌建设,绿化美化了环境,改变了脏乱差状况,不仅提高了社会效益, 而且提高了经济效益。 据统计,1987年有五百六十一个单位(占现有单位总数的 46%) 达到经费自给, 经济效益比
1981年增长四倍,初步改变了殡葬单位长期依靠国家补贴过日子的状况。与此同时,开展了殡葬技术设备的科研生产和职工技术培训。现在我国自己研制的火化炉、殡仪车已在各地推广应用,从而把殡葬服务逐步放在现代化的基点上。
实践证明,几年来制定的有关殡葬工作的政策法规是正确的。但是,在前进的道路上还有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殡葬改革的发展不平衡、不稳定。不少地方推行火葬进展迟缓;多数地方尚未将土葬改革列入议事日程,乱埋乱葬现象仍然存在;许多地方对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抓得
不实,大办丧事之风依然盛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 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群众中旧的丧葬观念影响很深;部分地区对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措施不力。同时殡葬管理机构不健全,殡葬单位建筑简陋,设备落后。
殡葬改革的战略目标是,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殡葬制度。当前的任务是,在现有基础上,把殡葬改革引向深入。为此,我们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和完善殡葬管理法规。我国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及世界人均占有量的三分之一。如果不改变遗体处理办法,仍沿用旧有做法,死人与活人争地,势必影响生产,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遗害子孙后代。因此,必须坚决落实国务院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划定火葬
区和土葬改革区。已经划定的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凡不切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应进行调整。火葬区一经划定,就要采取坚决措施,积极推行火葬,取制土葬。在划定的土葬改革区,要全面规划,以村或乡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县城和有条件的镇可根据实际需要兴建经营性公墓。所有公
墓都应利用荒山瘠地,并植树绿化。在土葬改革区内,严禁乱埋乱葬。在少数民族地区,要尊重民族风俗,引导群众自愿改革旧丧俗。
二、大力宣传、提高认识、增强群众进行殡葬改革的自觉性。中共中央书记处在中共中央办公厅(1983)75号文件中指出:殡葬改革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造福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也是整顿党风的一个方面。我们要用这一指导思想,用党员、干部
的带头作用,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改变落后的传统习俗,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各地各单位都要积极贯彻殡葬改革措施。对于改革搞得好的地方和单位,应予表扬鼓励;对于干扰破坏改革的,应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建立成龙配套、多层次的服务网络,逐步满足不同类型群众的需要。各地应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增设服务网点,优化服务环境,增加服务项目。同时,要教育殡仪职工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所有殡葬事业单位都
要逐步实现环境园林化,服务优质化,设备现代化,管理科学化。目前尚未推行承包经营的单位,要创造条件,实行承包经营,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殡葬管理单位,应加强行业管理,保证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殡葬改革是社会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整个社会进步紧密相关。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把它摆到一个适当的、重要的位置上。因此,建 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殡葬改革列入议事日程, 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充分发挥
政府有关部门的整体功能,提高管理效能和效率。
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主动做好工作,发挥职能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红白事理事会一类组织的指导,发挥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要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建立定期的对话制度,通报情况,共同协商对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的政策调节,做到
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不断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进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198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