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06:58   浏览:9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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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 般 原 则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八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材料是指行政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
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价证券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行政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
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
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
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
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应当记入其他收入。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二十七条 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

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第二十八条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
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 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章 净 资 产
第三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 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第三十三条 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四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拨入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行政单位应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经费领报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拨入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 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七章 支 出
第三十九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专项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
用等。
行政单位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八章 会 计 科 目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三条 各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 计 科 目 表
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01 现金
102 银行存款
103 有价证券
104 暂付款
105 库存材料
106 固定资产
二、负债类
201 应缴预算款
202 应缴财政专户款
203 暂存款
三、净资产类
301 固定基金
303 结余
四、收入类
401 拨入经费
404 预算外资金收入
407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501 经费支出
502 拨出经费
505 结转自筹基建
第四十四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现金数额。
3.行政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有外币现金的行政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参见“银行存款”科目。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行政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行政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行政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
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行政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行政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国货币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应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机关可按季或月结算),行政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
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
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
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待核销的结算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 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等。行政单位办公材料随买随用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的,可以不设本科目。
2.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3.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支出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
5.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
批准后处理。
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相应增减当期支出。
第106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销账。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支出,记入有关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6.行政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行政
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分别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3号科目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固定基金总额。
第303号科目 结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2.年终,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费支出”(不含预拨下年经费)、“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
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科目。有专项资金收支的单位,应将非专项的收支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经常性结余”明细科目中;将专项收入和支出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专项结余”明细科目中。
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行政单位滚存结余。
3.有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 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经费的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入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行政单位收到非主管会计单位拨入的财政性资金(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基金等),应在“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按拨
入的单位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404号科目 预算外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
2.行政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实行按确定的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
金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407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其他资金收入的情况。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2.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 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分设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科目设置明细账。
第502号科目 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核定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2.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经费)转入“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出经常性经费和拨出专项经费分设二级科目,并按所属拨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505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用于核算行政单位经批准用拨入经费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2.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剩余资金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第九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第四十六条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和领拨经费数一致。
第四十七条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主管会计单位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拨款,截止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第四十八条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第四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第五十条 行政单位年终要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账面数字,要同实存的有价证券实际成本核对相符。
第五十一条 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年终转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五十三条 行政单位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核批复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五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会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具体报表格式见本制度所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有专款收支业务的,还应按专款的种类编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
第五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收入支出总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年度收支总规模的报表。收入支出总表按单位实有各项收支项目汇总列示。
支出明细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应当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对于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支出的用途分别列示。
附表是指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会计单位的要求编报的补充性报表,如基本数字表。附表按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规定的项目列示。
第五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月报,是反映行政单位截止报告月度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月报要求编报资产负债表、支出明细表。
季报,是分析、检查行政单位季度资金活动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应在月报的基础上较详细地反映单位经费收支的全貌。各行政单位的季报,要求在月报的基础上加报基本数字表。
年报(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年度决算报表种类和要求等,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下达的有关决算编审规定组织执行。
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机关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对于屡催不报报表的单位,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拨付。
第五十八条 基层单位的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
第五十九条 主管会计单位除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六十条 行政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应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上级会计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在行政单位同时停止执行。各部门自行制定的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行政单位会计凭证
附件二 行政单位会计账簿
附件三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

附件一 行政单位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登记明细账的依据。行政单位原始凭证主要有:
1.收款收据;
2.借款凭证;
3.预算拨款凭证;
4.固定资产调拨单;
5.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
6.往来结算凭证;
7.库存材料的出库、入库单;
8.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凭证。行政单位的记账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
1.记账凭证格式如下:
收 款 凭 证
出纳编号____
借方科目: 年 月 日 制单编号____
----------------------------------------------------
| 对方单位 | | 贷 方 科 目 || 金 额 |记 账|
| | 摘 要 |---------||-------------------| |
|(或缴款人)| |总账科目|明细科目||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符 号|
|------|--------|----|----||-|-|-|-|-|-|-|-|-|-|---|
| | | | || | | | | | | | | | | | |附
|------|--------|----|----||-|-|-|-|-|-|-|-|-|-|-|-|凭
| | | | || | | | | | | | | | | | |证
|------|--------|----|----||-|-|-|-|-|-|-|-|-|-|-|-|
| | | | || | | | | | | | | | | | |
|---------------|---------||-|-|-|-|-|-|-|-|-|-|-|-|张
| | 合 计 金 额 || | |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记账 稽核 出纳 制单

付 款 凭 证
出纳编号____
贷方科目:
年 月 日 制单编号____
----------------------------------------------------
| 对方单位 | | 借 方 科 目 || 金 额 |记 账|
| | 摘 要 |---------||-------------------| |
|(或领款人)| |总账科目|明细科目||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符 号|
|------|--------|----|----||-|-|-|-|-|-|-|-|-|-|---|
| | | | || | | | | | | | | | | | |附
|------|--------|----|----||-|-|-|-|-|-|-|-|-|-|-|-|凭
| | | | || | | | | | | | | | | | |证
|------|--------|----|----||-|-|-|-|-|-|-|-|-|-|-|-|
| | | | || | | | | | | | | | | | |
|---------------|---------||-|-|-|-|-|-|-|-|-|-|-|-|张
| | 合 计 金 额 || | |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记账 稽核 出纳 制单 领款人签章

转 账 凭 证
出纳编号____
年 月 日 制单编号____
----------------------------------------------------------
| | | 借 方 | 贷 方 || 金 额 |记 账|
|对方单位| 摘 要 |---------|---------||-------------------| |
| | |总账科目|明细科目|总账科目|明细科目||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符 号|
|----|------|----|----|----|----||-|-|-|-|-|-|-|-|-|-|---|
| | | | | | || | | | | | | | | | | | |附
|----|------|----|----|----|----||-|-|-|-|-|-|-|-|-|-|-|-|凭
| | | | | | || | | | | | | | | | | | |证
|----|------|----|----|----|----||-|-|-|-|-|-|-|-|-|-|-|-|
| | | | | | || | | | | | | | | | | | |张
----------------------------------------------------------

会计主管 记账 稽核 出纳 制单 款人

2.记账凭证编制方法:
(1)行政单位应根据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列齐全,经复核后凭以记账。制证人必须签名或盖章。
(2)记账凭证一般根据每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同一张记账凭单,也不得把几天的会计事项加在一起作一个记账凭证。
(3)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一张记账凭证后面,在其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应经主管会计人员签章。
(4)记账凭证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记账凭证由指定人员复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据以记账。
(5)记账凭证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证记账。按照制证的顺序,每月从第一号起编一个连续号。
(6)记账凭证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保管。记账凭证封面样式如下:
(单位名称)
记账凭证封面
-----------------------------
| 时间 | 年 月 |
|------|--------------------|
| 册数 | 本月共 册 本册是第 册 |
|------|--------------------|
| 张数 | 本册自第 号至第 号 |
|------|--------------------|
| | |
-----------------------------
会计主管 装订人
3.错误更正
行政单位会计填制的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消字,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1)发现未登记账簿的记账凭证错误,应将原记账凭证作废,重新编制记账凭证;
(2)发现已经登记账簿的记账凭证错误,应采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采用计算机做记账凭证的,用“红字冲正法”时,以负数表示。

附件二 行政单位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薄种类
行政单位会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以下账簿:
1.总账。作为核算资产、负债、净资产及收入、支出、结余的总括情况,平衡账务,控制和核对各种明细账。总账格式通常采用三栏式账簿,按照会计科目名称设置账户。
2.明细账。是用以对总账有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的账簿。明细账的格式一般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主要设置:
收入明细账。包括拨入经费明细账、预算外资金收入明细账及其他收入明细账。
支出明细账。包括拨出经费明细账、经常性支出明细账、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账。
往来款项明细账。主要包括暂付款明细账、暂存款明细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
会计账簿格式如下:
三栏式账簿

---------------
| 本 账 页 数 | | 会计科目:____
|---------|---|
| 本 户 页 数 | | 户名:____
---------------
----------------------------------
|年 | 凭 证 | | | | 余 额 |
|---| |摘 要|借方金额|贷方金额|------|
|月|日| 号 | | | |借或贷|金额|
|-|-|-----|-----|----|----|---|--|
| | | | | | | | |
----------------------------------
多栏式账簿
明 细 账
明细科目或户名:____ 第 页
----------------------------------
| 年|凭 证| | | | |借(贷)方余额分析|
|---| |摘 要|借方|贷方|余额|---------|
|月|日| 号 | | | | | |
|-|-|---|-----|--|--|--|---------|
| | | | | | | | |
----------------------------------
说明:各种收支明细账可采用本账格式。本账作支出明细核算时,“借(贷)方余额分析”栏以借方为主。本账作收入明细核算时,“借(贷)方余额分析”栏以贷方为主。
二、账簿使用要求
1.会计账簿的使用,以每一会计年度为限。每一账簿启用时,应填写“经管人员一览表”和“账户目录”,附于账簿扉页上。账簿经管人员一览表和账户目录样式如下:
经管人员一览表
---------------------------------
|财政机关名称 | |
|-------|-----------------------|
| 账簿名称 | |
|-------|-----------------------|
| 账簿页数 | 从第 页起至第 页止共 页 |
|-------|-----------------------|
| 启用日期 | 年 月 日 |
|-------|-----------------------|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
|-------|-----------------------|
| 经管人员 | 经管日期 移交日期 |
|-------|-----------------------|
| 接办人员 | 接管日期 监交人员 |
---------------------------------

账 户 目 录
---------------------------------
| 科目编号和名称 | 页 号 | 科目编号和名称 | 页 号 |
|---------|-----|---------|-----|
| | | | |
| | | | |
| | | | |
---------------------------------
2.手工记账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墨水除登记收入负数使用外,只能在划线、改错、冲账时使用。账簿必须按照编定的页数连续记载,不得隔页、跳行。如因工作疏忽发生跳行或隔页时,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并由记账人员签名盖章。
登记账簿要及时准确,日清月结,文字和数字的书写,要清晰整洁。
3.会计账簿应根据已经审核过的会计凭证登记。记账时,将记账凭证的编号记入账簿内,记账后,在记账凭证上用“√”号注明,表示已登记入账。
4.各种账簿记录应按月结账,计算出本期发生额和余额。
三、错误更正
账簿记录如发生错误,不能挖补、涂抹、刮擦或用化学药水除迹。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发生文字或数字书写错误,用“划线更正法”更正,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由于记账凭证科目对应关系填错引起的,应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附件三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参考样式)
编表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科目编号| 资产部类 | 年初数 | 期末数 |科目编号| 负债部类 | 年初数 | 期末数 |
|----|----------|-----|-----|----|----------|-----|-----|
| |一、资产类 | | | |二、负债类 | | |
|----|----------|-----|-----|----|----------|-----|-----|
|101 | 现金 | | |201 | 应缴预算款 | | |
|----|----------|-----|-----|----|----------|-----|-----|
|102 | 银行存款 | | |202 | 应缴财政专户款 | | |
|----|----------|-----|-----|----|----------|-----|-----|
|103 | 有价证券 | | |203 | 暂存款 | | |
|----|----------|-----|-----|----|----------|-----|-----|
|104 | 暂付款 | | | | | | |
|----|----------|-----|-----|----|----------|-----|-----|
|105 | 库存材料 | | | | | | |
|----|----------|-----|-----|----|----------|-----|-----|
|106 | 固定资产 | | | |三、净资产类 | | |
|----|----------|-----|-----|----|----------|-----|-----|
| | | | |301 | 固定基金 | | |
|----|----------|-----|-----|----|----------|-----|-----|
| | | | |303 | 结余 | | |
|----|----------|-----|-----|----|----------|-----|-----|
| |五、支出类 | | | | 其中:经常性结余 | | |

|----|----------|-----|-----|----|----------|-----|-----|
|501 | 经费支出 | | | | 专项结余 | | |
|----|----------|-----|-----|----|----------|-----|-----|
|502 | 拨出经费 | | | | | | |
|----|----------|-----|-----|----|----------|-----|-----|
|505 | 结转自筹基建 | | | |四、收入类 | | |
|----|----------|-----|-----|----|----------|-----|-----|
| | | | |401 | 拨入经费 | | |
|----|----------|-----|-----|----|----------|-----|-----|
| | | | |404 | 预算外资金收入 | | |
|----|----------|-----|-----|----|----------|-----|-----|
| | | | |407 | 其他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产部类总计 | | | | 负债部类总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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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水利局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市水利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水利工程管理,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条例中有关条款作了具体规定和补充,凡没有说明的,均按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绿化等资料。城区管辖的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市、郊区、县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国家或群众性的管理机构。市长江护岸工程管理处和市秦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处是管理长江南京段和秦淮河河道堤防的国家管理机构。各级水利部门和有关
单位、个人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章 工程保护
第五条 本市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
(一)主要河、湖的管理范围为迎水坡的坡面、青坎、滩地和河槽。
(二)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
1、长江:主江堤背水坡堤脚外十五米。
2、滁河、朱家山河:背水坡堤脚处二十米。
3.马汊河:江边至大纬路桥、葛新桥至小头李段为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大纬路桥至冶南铁路桥段为两岸距河道中心线三百米;冶南铁路桥至葛新桥段为两岸距河道中心线一百九十米。
4、新秦淮河:背水坡堤脚外三十米,无堤防段为堆土区迎水坡坡顶向外三十米。
5、老秦淮河:三汊河至东山桥段,以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河道管理线(蓝线)为界,东山桥至前村韩段干流、句容河和溧水河为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6、水阳江、固城湖和石臼湖:背水坡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划定的管理范围线,通过顺堤河或鱼池的,以顺堤河或鱼池梗为界(均含水面)。
以上河道通过城镇段的堤防的管理范围,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五米。如在背水坡堤脚外五十米范围内兴建地下建筑物,必须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
现有堤防未达设计标准的(含平台),均应按设计(或城市防洪规划)标准断面背水坡堤脚位置为划定管理范围的依据。
(三)涵闸、抽水站、水库、灌区的管理范围
1.一百立方米/秒流量以上的涵闸:以主体建筑物中心线为准,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一百米,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
2.装机容量五百千瓦以上的抽水站:以站房和进出水池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一百米。
3.中型、小(一)型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大坝两端至山头岗地的顶端,没有山头岗地的,大坝坝端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如溢洪道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溢洪道顶端两侧各十五米。
4.万亩以上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五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二米。
过去已划定过管理范围的各类水利工程,如超过上述规定的,按原定范围不变;不足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定。
城区的河道堤防(内秦淮河、金川河、惠民河、护城河、南北十里长沟、玉带河、紫金山沟、张王庙沟、唐家山沟等)及抽水泵站等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
其它河道、堤防、闸、站和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应定权发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范围应标图立界,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干扰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
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各类水利工程应建立管理组织,配备管理人员,制定规章制度。长江、新、老秦淮河(含句容河、溧水河),以市水利部门管理为主,所在区、县配合。滁河、水阳江、石臼湖、固城湖委托所在区、县水利部门管理。三汊湾闸、红山窑闸、划子口闸委托六合县水利部门管理。

天生桥闸委托溧水县水利部门管理。茅东闸、杨家湾闸委托高淳县水利部门管理。其它受益和影响范围跨县(区)的涵闸、水库、抽水站等委托工程所在区、县水利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跨乡的工程由区、县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 确因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按下列程序报批:在马汊河、朱家山河、新秦淮河、老秦淮河的三汊河至东山大桥段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由区、县水利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水利部门审批;在长江南京段范围内的,报市水利部门审核后转
报上级水利部门审批;在其它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由区、县水利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分级管理权限,经水利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如涉及交通、环保、城建等部门的,由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凡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其开工放样和竣工验收均须向审批单位和水利部门报验,并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使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均须按附表一收取土地占用补偿费。
第十二条 凡经批准兴建工程,如因水质污染等原因,使原有水利工程受到损坏,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对挖掘堤防、防洪墙、块石护坡的建设单位,不论面积大小,均按附表二收取工程修复费。
第十三条 凡原无交通要求的涵闸等水利工程,现因交通确需改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已建和新建港口、码头,必须以服从行洪需要为前提,港口、码头范围内的防汛、排涝、绿化等由港务部门负责。
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五十厘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管理、维修和养护;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交通部门和水利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 长江南京段的护岸护坡工程,由市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受益单位集资维护或兴建;滁河、水阳江、新、老秦淮河的护坡工程,由市水利、交通部门共同负责;固城湖、石臼湖的护坡工程,由市水利部门负责;其它河道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四章 防洪与清障
第十五条 长江南京段、新、老秦淮河(含句容河、溧水河)、滁河(含马汊河、朱家山河)、石臼湖、固城湖、水阳江的防洪警戒水位和防洪调度方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意见,报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阻挠执行。其它河流由区、县防汛防旱
指挥部审定。
第十六条 中型水库(库容一千万至一亿方)汛期控制蓄水位,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意见,报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
小(一)型水库(库容一百万至一千万方)汛期控制蓄水位,由区、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意见,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
小(二)型水库(库容十万至一百万方)汛期控制蓄水位,由区、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阻挠执行。
第十七条 长江南京段、新、老秦淮河、滁河、水阳江、固城河、石臼湖的骨干防洪工程的标准制订和建设由市水利部门负责,市城建部门配合。其它由所在区、县确定。
第十八条 所有河道一律不准设置任何行洪障碍。确因建设和生产需要,非汛期必须在河道中设置临时设施的,应向当地水利部门申请,如系通航河道,还应征得交通部门同意,并经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同时预交清障保证金(标准按修复费的二至三倍收取)。建设单位在汛前按期
拆除并报经水利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水利部门退还全部保证金。否则,水利部门有权用保证金安排清障工作。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县、乡(镇)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所辖范围内,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综合经营的盈利,主要应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部分用于改善
职工的生活福利。水利综合经营的成果,任何部门不得平调和挪用。
第二十条 在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和其它单位,应按条例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部门交纳工程管理维护费或负担义务工。工程管理维护费或义务工,按实际受益大小分摊,每年筹集一至二次。其中:农户义务工,按劳力计算,平均每年每个劳力不超过二
十个工日,事业单位按占地面积计算,每年每亩不超过十个工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不超过销售总额的千分之二。筹集的经费,只能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 、管理和抗洪抢险。经费的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监督,并报上级水利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 凡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单位个体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成绩突出者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占用、出租和转让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责令退还,限期拆除土地上的生产、生活设施,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建设临时占用土地收费标准的五至十倍罚款,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条例第八条的第一、二、三、八、九款的,应责令恢复原状,追回财物,赔偿损失,没收所用工具,处以修复费五至十倍的罚款,当事人须作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应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条例第八条第四、五、六、七款,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内设置行水障碍者,应责讼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侵占河道过水断面面积处以罚款。倾倒垃圾、排放毒水、毒液和其它杂物的,按倾倒和排放物的数量处以罚款。对单位领导人,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
行政处分。
(四)凡在堤防上盖房的单位和个人,应责讼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按所占面积处以非建设临时占用土地收费标准的五至十倍罚款,同时须作书面检查,重犯者加倍处罚。
赔偿损失和所收罚款,属于经济补偿性质的,由水利部门专户存储,用于工程的修复、维护,属于经济处罚的,百分之七十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百分之三十奖励执行本办法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三条 损坏、毁坏水利工程、擅自设置行洪障碍、改变工程控制运用方案、抗拒执行洪水调度命令、殴打执行公务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利纠纷等造成人员伤亡、破圩、倒库,或因违章活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情节恶劣的,对肇事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又拒不接受处理的,按条例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条例和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条例和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表一:经批准占用被偿费收费标准(略)

市场份额规则在我国不可行

胡波


  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的一些妇女在怀孕期间服用过一种名为DES的保胎药后,所生女孩在成长过程中患上生殖系统癌症。该药于1947年获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生产,但是在1971年, 有研究人员发现, 在怀孕过程中使用DES的妇女所生育的女性后代可能在少年或者青年时期患上腺癌。随着时间的推移, 这种因DES而导致的病例逐年增加, 其中一些受害者开始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求通过司法途径使自己因罹患癌症而受到的损害获得赔偿。辛德尔即为众多受害者中并提起诉讼的一名。在诉讼中,其遇到了“无明确的被告”这一难以逾越的障碍:从其母亲服用DES到原告发病, 其间经历了大约20年左右的时间。由于年代久远, 其的母亲早已忘记所服用的是哪一家制药企业生产的DES。因而, 其也无法指证到底是哪一家DES生产企业造成其人身的损害。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将在全美国占有市场份额最大的5家DES生产企业起诉到法院。受案法院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在大规模商品生产以及市场渠道日益复杂的情形下, 传统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足以规制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因此,法院应当适当转变因果关系规则以适应变化的形势需要;该案中无法对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并非原告的过错, 尽管证据的灭失同样无法归咎于被告,但被告更有能力承担缺陷产品是否会导致的损害的举证能力;5家DES生产企业在市场中占有90%的份额,与其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 由此, 被告造成原告损害的可能性就应当依照其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来确定……。基于以上考虑, 加州最高法院判决这5家DES生产企业按照其在市场中占有的相应份额来承担各自的责任, 此外, 当某一被告因破产等原因而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为了使原告的损害获得充分的赔偿, 其他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①
  该案首开“市场份额规则”在侵权之诉中的先河。
  可见,市场份额规则是指商品致人损害后,受害人客观上不能证明该商品的生产者时,可以同类商品的所有或部分生产者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而各被告依照各自的市场占有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制度。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共同危险行为”作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在司法实务中也可考虑适用上述规则处理类似案件。而笔者认为,在我国适用该规则不可行,理由如下:
  其一,在我国,经济法类法律法规对商品生产、销售行为的规定虽然不甚完善,但已作了严格的规范。除“三无产品”外,不能确定致害商品生产者是谁的情况及其罕见,缺少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的前提;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凡有一定市场份额的产品,其至少已经经过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生产,系法律允许生产的产品,不可判令遵守法律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产品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也必为“缺陷产品”或“未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等所致,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致害原因力来源于谁,否则,对同类商品生产者明显不公;
  其三,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所占市场份额的具体比列难以查明;
  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的产品致人损害,一般也具有该免责事由;
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该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受害人遭受产品质量原因遭受损害的可以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进行;在不能确定生产者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以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为被告提起诉讼;赋予了受害人较适用“市场份额规则”更为有利的救济方法。
  综上所述,在我国,缺乏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的前提,不但现行调整产品致人损害的法律对该规则有所限制,而且有较适用该规则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救济方法,所以“市场份额规则”在我国不可行。

【作者简介】
胡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
①马新彦 孙大伟著,《我国未来侵权法市场份额规则的立法证成——以美国侵权法研究为路径而展开》,载于《公文交易》,www.goviy.com,2010 年12月1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