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1995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0:50   浏览:9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1995年)

中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5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也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协议所在国:也门共和国
  2、协议双方:
  甲方: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乙方:提供医生、护士、医技及附属人员的中国卫生部;执行协议并将在甲方工作的医生、护士及医技等人员。
  3、有效的法律和规定
  1)民政法和有效的条例
  2)医疗从业法
  3)其它也门共和国有效的法律及规定
  4、指定的管理和批准单位:民政及行政改革部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此协议,并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第二条
  1、应也方的聘请,中方同意派遣173人组成的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具体专业、人数、地点、详见附件(一)。
  2、中方须在队员抵也前2个月向也方提供医务人员的如下材料(英文或阿文):
  (1)学历证书一式3份
  (2)个人简历一式3份
  (3)健康证书一式3份
  (4)2寸免冠照片3张
  以上材料须经中方确认后递交也方审定。

  第三条 在事先未争得甲方民政和行政改革部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任何合同执行人员进入也门或直接工作,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
  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到来及直接工作都将被认为是违背了有效的法律和条例,乙方应对此承担责任。

  第四条
  1、中方派遣医疗队的任务是通过与也方医务干部密切合作,帮助开展医疗工作,并培训他们。
  2、未经也方有关机构的同意,中国医疗队员不得开展医疗科研工作。
  3、中国医疗队员不承担法医工作。

  第五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地点,也方可在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医院范围内依据要求的条件和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 也方根据其卫生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敷料、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和工作服等。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成员必须专心从事其工作,其任何一员都不能另外受雇用,既使在非工作时间或在也门休假期之内也是不允许的,并受现行法律、制度的约束,要尊重也门共和国境内传统的风俗和习惯。

  第八条 也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交通和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冰箱、洗衣机、电话、水、电、煤气等),并为在荷台达、亚丁、阿比洋、哈达姆省、拉哈杰工作的中国医疗队提供空调,同时负责住房、空调整、家具、交通工具的维修费用及必要的燃料费用等。空调和汽车的更新须经也方工程师确认无法维修时方可进行。
  中国医疗队长因公赴各省医疗点视察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由也方负担。也方尽可能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保健费用,在政府医院享有免费医疗。

  第九条
  1、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连续工作22个月享受60天的有薪休假。
  2、所有中国医生在也仅享受中国的民族和中国法定节假日。它们的日期是:新年一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

  第十条 中国医生只享受每周星期五的休假日,也门所有的宗教和民族的节假日都被认为不在此例。

  第十一条 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废除协议,在未经双方同意认可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得替换协议规定的科别人员。上述根据也门民政部与外国人合同条例2—8条。

  第十二条
  1、中方无偿向也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药品和器械,供中国医疗队在所在医院工作中使用,并提供中国医疗队部分生活物品,中方负责将上述物资运至荷台达和亚丁港,详见附件(三)。也方免除上述物资的关税费用。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也方负责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其他工资税。
  以上两条适用的法律制度,按以前的协议办理。
  3、在中国医疗队员轮换期间,也方负责在萨那和亚丁安排往返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并承担其不超过五天的费用。
  4、也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员免费办理入出境及居住签证手续,并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1、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机票由中方承担。
  2、中方根据附件(二)向也方提供经各省卫生局局长确认的工资表。
  3、也方每季度按上述被确认的工资表付给中国医疗队工资。
  4、第1、2、3、4级工资50%付当地货币,50%支付美元。
  5、12名厨师工资以也门利亚尔支付。
  6、4名司机工资及费用由中方承担。

  第十四条
  1、本协议自1995年6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4个月。本协议在终止前6个月双方如无要求修改或废除则自动延期。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按法律程序办事。
  3、本协议附件(一)、(二)、(三)均为该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
  本协议于1995年9月20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中国驻也门使馆经济商务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次长
       参  赞               阿卜杜·凯利姆·
       张克明                  朱耐德

 附件(一):

------------------------------------------
   |  | |  |塔 | |  |  |  |  | |  | |  |   
   |萨 |木|塔 |兹 |吐|奥 |荷 |伊 |阿 |卡|赛 |拉|亚 |总  
科 别|  |特|  |共 |拉|洛 |台 |  |比 | |  |哈|  |   
   |那 |那|兹 |和 |巴|非 |达 |卜 |洋 |登|泳 |杰|丁 |数  
   |  | |  |国 | |  |  |  |  | |  | |  |   
---|--|-|--|--|-|--|--|--|--|-|--|-|--|---
总 数|12|5|21|12|8|15|32|10|16|7|15|9|11|173
---|--|-|--|--|-|--|--|--|--|-|--|-|--|---
队 长|1 | |  |  | |  |  |  |  | |  | |  |  1
---|--|-|--|--|-|--|--|--|--|-|--|-|--|---
内 科|  | |  |  | |  |  |1 |  |1|2 | |  |  4
---|--|-|--|--|-|--|--|--|--|-|--|-|--|---
普 外|2 |1|2 |2 |2|2 |2 |1 |2 |1|1 |2|1 | 21
---|--|-|--|--|-|--|--|--|--|-|--|-|--|---
妇 产|  |1|1 |1 |1|1 |3 |1 |2 |1|1 |1|  | 14
---|--|-|--|--|-|--|--|--|--|-|--|-|--|---
儿 科|  | |  |  | |  |  |  |1 |1|  | |  |  2
---|--|-|--|--|-|--|--|--|--|-|--|-|--|---
眼 科|  |1|1 |  |1|1 |  |  |1 | |1 | |1 |  7
---|--|-|--|--|-|--|--|--|--|-|--|-|--|---
耳鼻喉|  | |1 |  | |1 |  |1 |1 | |1 |1|  |  6
---|--|-|--|--|-|--|--|--|--|-|--|-|--|---
口 腔|  | |1 |  | |  |  |  |  | |  | |  |  1
---|--|-|--|--|-|--|--|--|--|-|--|-|--|---
放 射|  | |1 |  | |  |  |  |1 | |1 | |1 |  4
---|--|-|--|--|-|--|--|--|--|-|--|-|--|---
针 灸|1 | |  |  | |  |1 |  |  | |1 | |1 |  4
---|--|-|--|--|-|--|--|--|--|-|--|-|--|---
麻 醉|2 |1|2 |2 |2|1 |3 |1 |2 |1|2 |1|1 | 21
---|--|-|--|--|-|--|--|--|--|-|--|-|--|---
病 理|  | |1 |  | |  |  |  |  | |  | |  |  1
---|--|-|--|--|-|--|--|--|--|-|--|-|--|---
骨 外|  |1|1 |1 |1|1 |1 |1 |1 | |1 |1|1 | 11
---|--|-|--|--|-|--|--|--|--|-|--|-|--|---
泌 外|  | |1 |1 | |1 |1 |1 |1 | |1 |1|  |  8
---|--|-|--|--|-|--|--|--|--|-|--|-|--|---
胸 外|  | |1 |  | |  |  |  |1 | |  | |  |  2
---|--|-|--|--|-|--|--|--|--|-|--|-|--|---
脑 外|  | |1 |1 | |  |  |  |  | |  | |1 |  3
---|--|-|--|--|-|--|--|--|--|-|--|-|--|---
烧 伤|  | |1 |  | |  |  |  |  | |  | |  |  1
---|--|-|--|--|-|--|--|--|--|-|--|-|--|---
护 士|1 | |3 |2 | |5 |18|1 |1 |1|1 | |1 | 34
---|--|-|--|--|-|--|--|--|--|-|--|-|--|---
合 计|7 |5|18|10|7|13|29|8 |14|6|13|7|8 |145
---|--|-|--|--|-|--|--|--|--|-|--|-|--|---
翻 译|2 | |1 |1 |1|1 |1 |1 |1 | |1 |1|1 | 12
---|--|-|--|--|-|--|--|--|--|-|--|-|--|---
厨 师|2 | |1 |1 | |1 |1 |1 |1 |1|1 |1|1 | 12
---|--|-|--|--|-|--|--|--|--|-|--|-|--|---
司 机|1 | |1 |  | |  |1 |  |  | |  | |1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附件(二):

等 级    分级范围          工资标准(美元)   现有人数
 1  队长、教授、副教授、主任医
    师、副主任医师            1200      54
 2  大学毕业后工作八年以上的专科医生   1000      57
 3  护士、化验              700       34
 4  翻译                 500       12
 5  厨师                 600YR     12
 6  司机                           4

              工作地点队员数

一级工资:
萨那3 木特那1 塔兹革命医院8 塔兹共和国医院4 吐拉巴2 伊卜3 奥洛非3 荷台达6 亚丁4 拉哈杰3 阿比洋8 卡登2 赛泳7
二级工资:
萨那3 木特那4 塔兹革命医院7 塔兹共和国医院4 吐拉巴5 伊卜4 奥洛非5 荷台达5 亚丁3 拉哈杰4 阿比洋5 卡登3 赛泳5
三级工资:
萨那1 塔兹革命医院3 塔兹共和国医院2 伊卜1 奥洛非5 荷台达18 亚丁1 阿比洋1 卡登1 赛泳1
四级工资:
萨那2 塔兹革命医院1 塔兹共和国医院1 吐拉巴1 伊卜1 奥洛非1 荷台达1 亚丁1 拉哈杰1 阿比洋1 赛泳1
五级工资:
萨那2 塔兹革命医院1 塔兹共和国医院1 伊卜1 奥洛非1 荷台达1 亚丁1 拉哈杰1 阿比洋1 卡登1 赛泳1
司机:
萨那1 塔兹革命医院1 荷台达1 亚丁1
  (注:一、二、三、四等级工资中支付50%美元,50%当地币。五级工资全部支付当地币,司机的工资由中方支付。也方同意将中方人员工资的50%美元汇往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附件(三):    中国医疗队生活物资明细表
            (每人每年157公斤)

  品   名         数 量
  中国大米          100
  绿豆、黄豆         5
  中国粉丝          10
  中国豆油          10
  中国酱油、醋        20
  各种罐头如鸭肉       10
  各种调料          2
  合计每人每年        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关于中国派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已于1995年9月20日,由我驻也使馆经商处参赞张克明和也门卫生部次长阿卜杜·凯利姆·朱耐德在萨那正式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报备案,议定书正本(中、阿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道口信号使用、维修管理办法

铁道部


道口信号使用、维修管理办法
铁道部


1、为了加强对道口信号的使用、维修管理,使道口信号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2、道口信号是在铁路与公路平面交叉处设置的安全防护设备之一,是改善行车和人身安全的重要设施,必须正确使用,精心维修,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3、道口信号显示应按1984年11月公安、交通、铁道部三部联合通知中的规定执行,设备制式应符合部颁标准,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逐步加以改造。
4、道口信号设备,由工务或运输部门使用,电务部门在道口信号交付运营的同时,应向使用部门提供简明的使用说明书。看守人员应按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5、电务部门对道口信号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道口看守员对其看守的道口信号设备应经常巡视,保持设备完整;工务日班巡道员对区间无人看守道口信号应进行巡视,发现异状和设备故障时,应立即通知电务部门检查修理。
6、道口看守员使用带计数器按钮或破铅封时,要在道口行车记录本上登记使用原因,并及时通知电务部门修理和加封。
7、在交流电源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停止使用时,道口看守员应加强了望,防止发生事故。
8、复线区段列车反方向运行,仍需保证列车接近道口时自动报警或自动熄灭白灯,以保证安全。电路设计方案共三种,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选用。
(1)按电号4007图册设计,实现自动报警。
(2)利用自动闭塞轨道继电器条件,实现自动报警。
(3)增加反方向继电器,利用第一趟反方向列车自动熄灭白灯,因此调度命令应写明第一趟反方向列车。行车速度必须控制为30公里/小时,并准备随时停车,保证安全。道口信号白灯熄灭后,设备停用,道口信号无效。列车恢复正常运行时,有人和无人看守道口信号也应恢复使
用,纳入运输方案的分别由工务和电务部门负责人工恢复;临时性的由反方向发车的车站根据调度命令通知工务、电务部门负责人工恢复。
(上述第二和第三方案的设计图由通信信号公司研究设计处和济南铁路局提出,由研究设计处另发)
9、各铁路局应按部1984年848号文件规定,加强对道口信号的管理;凡管辖内道口信号设备较多的局、分局、电务段都应有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同时根据具体条件建立道口信号工区和领工区。
10、道口信号维修定员,DX2型的按每处0.4人计算,阀式的应少于0.4人;暂时不具备成立道口信号工区的地方,可将负责维修道口信号设备的人员安排在车站信号工区内。
11、电务部门对道口信号设备应与电气集中、自动闭塞设备一样按规定进行维护;对道口信号设备发生的故障应如实统计,定期分析。但对发生的道口事故除违章和人为造成的以外,可暂列为其他事故。各铁路局应制定下列考核指标:
(1)事故、障碍总件数;
事故、障碍总件数
(2)故障率=-----------×100%
24×使用天数×道口信
号 数
12、道口信号设备实行巡检、检修、整治三种修程,各种修程的内容和周期由铁路局规定。
控制器、音响器、闪光器、继电器、整流器和变压器等可以捣换的器材实行入所轮修,固定设备实行集中修。轮修和集中修周期由铁路局规定。
13、在现场检修或整治设备时,维修人员应注意联系,以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
14、为了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缩短设备停用时间,道口信号设备较多的电务段应配备道口信号维修车;道口信号工区应配备应急备用器材。



1985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声明

中国 土库曼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声明


  2006年4月3日,国家主席胡锦涛与来访的土库曼斯坦总统尼亚佐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声明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土库曼斯坦总统萨·阿·尼亚佐夫2006年4月2日至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果的会谈,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土传统友谊是宝贵财富。中土友好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三、双方全面回顾了中土建交14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高度评价两国各领域合作取得的成果,愿继续保持和开展包括高层在内的各级别交往,积极落实双方业已达成的各项协议,扩大两国在政治、经贸、能源、人文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将中土关系提高到新的水平。

  四、土方重申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土方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土方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中方对土方这一原则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中方重申支持土库曼斯坦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稳定所作的努力。支持土方奉行永久中立的外交政策,认为这对保持地区局势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五、中土两国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损害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双方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和存在旨在损害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体。

  六、双方决定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挖掘经贸合作潜力,发挥互补优势,不断提高合作水平。双方表示将进一步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积极支持两国企业在对方国家开展生产和经济贸易活动。

  双方愿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优先拓展能源、电信、机电、纺织、化工、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作。

  七、双方重申加强两国能源领域合作符合双方利益,将采取切实措施深化这一合作。两国有关部门将加快研究和实施中土天然气管道项目,支持中方企业参与土天然气领域的勘探开发。

  八、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此次访问期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对指导双方在安全领域开展有效合作,打击地区“三股势力”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认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根据上述协定,加强两国执法安全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包括“东突”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九、双方认为,人权具有普遍性,各国应尊重《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根据本国国情促进保障和维护人权,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分歧。国际人权保护应建立在坚定维护各国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之上。

  十、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主题。只有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为基础,在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下,才能解决人类面临的问题。应充分保障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必须和平解决分歧与争端,不采取单边行动,不采取强迫政策,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十一、双方强调,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其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联合国的改革应当是全方位和多领域的,目的是加强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效率,增强应对新挑战与威胁的能力。推进改革应以协商一致原则为基础,充分体现广大成员国的共同利益。

  十二、尼亚佐夫总统邀请胡锦涛主席对土库曼斯坦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感谢邀请,并表示将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土库曼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土库曼斯坦总统
胡锦涛  萨·尼亚佐夫
2006年4月3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