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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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交通厅


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交通厅



(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全 文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管理部门在征费稽查和运输管理中使用《暂扣凭证》的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黔府(1989)57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扣凭证》是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征费和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强制暂扣证照或车辆的措施所使用的凭据,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按季度发给各州、市、地、县交通征费稽查和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使用,建立领用和销号制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使用。
第三条 交通征费稽查和公路运输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对不正确使用《暂扣证》,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予严肃处理。
第四条 公路征费稽查:
(一)对有下列行为的,暂扣驾驶证正证:
1、驾驶汽车、拖拉机无当月养路费缴讫证行驶公路的;
2、持伪造、涂改或转借的养路费缴讫证行驶公路的;
3、无车辆购置附加费证或持假车辆购置证行驶公路的;
(二)对有下列行为的,暂扣驾驶证副证:
1、严重超载货物一吨以上、人员5人(含5人)以上,不能就地补缴养路费和缴纳罚款的;
2、暂定免征、减征养路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不能就地补缴养路费和缴纳罚款的。
(三)对有下列行为的,暂扣车辆:
1、无牌无证偷行公路的车辆,不能就地补缴养路费和缴纳罚款的;
2、长期拖欠养路费,不能就地补缴养路费和缴纳罚款的
第五条 公路运输管理:
(一)营运车辆不完成县以上政府确定的旨令性运输计划,或不接受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的,可暂扣车辆行驶证;
(二)违反运输管理法规、规章受罚款处罚,不能就地缴纳罚款的,可暂扣车辆行驶证或驾驶证副证;
(三)非法运输违禁品或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的,可暂扣车辆;
(四)无任何运输运行证件,又不接受处罚的营运车辆,可暂扣车辆。
第六条 开据《暂扣凭证》的有效期限为5日,经征稽站长、运管所长批准,可延长1至5日;经征稽所长、运管处长批准,可再延长1至10日,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七条 被暂扣证件的单位和个人超过90天不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通知公安车管部门注销其证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使用的《待理证》即行废止。



199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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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甘肃省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用水应急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我省应对干旱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困难救助工作,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和《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困难救助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救助工作宗旨,坚持救助工作分级负责、救助资金分级负担,政府补助、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和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范围及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干旱灾害造成基本生活用水困难、需政府救助的农村居民(户籍在灾区当地),重点保障无自救能力的五保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原因造成临时困难的群众。

第二章 应急响应

第四条 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条件:因干旱灾害造成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00万人以上,启动Ⅰ级响应;200万人以下,150万人以上,启动Ⅱ级响应;150万人以下,100万人以上,启动Ⅲ级响应;100万人以下,80万人以上,启动Ⅳ级响应。
第五条 市州或所属县市区特别是常年干旱的重点县市区,因干旱灾害造成农村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困难人口分别达到当地农业人口的25%、20%、15%、10%时,启动省级相应的Ⅰ至Ⅳ级应急响应。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或少数民族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第六条 应急响应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启动的原则。市州启动应急响应条件应低于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条件。省民政厅在接到市州启动应急响应报告后,依据启动条件,向省政府提出适时启动(或提高)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或同意进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第七条 灾情发生后,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定干旱受灾范围,摸清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困难情况,按报灾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灾情;市州民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干旱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各级民政部门上报灾情前,必须与水利、气象、农牧等部门进行灾情会商,确保灾情数据准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应急救助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列支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
第九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近年来本地区因干旱灾害造成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困难情况,列支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第十条 达到省级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灾情,由省级财政根据Ⅰ至Ⅳ级应急响应等级和需要补助资金总额,分别按80%、60%、50%、40%的比例给予补助。财政省直管县市按20%、40%、50%、60%的比例配套救助资金;其他县
市区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0%、40%、50%、60%的比例配套救助资金(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县两级商定)。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审批确定的救助对象花名册,直接拨付到乡镇惠农专户,按照“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程序,及时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资金支出和救助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救助措施

第十三条 达不到各级应急救助条件,但因干旱灾害造成部分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困难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动员受灾群众采取亲邻结对,一帮一、一带一,水旱相济、山川互助、以川济山等措施,妥善解决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问题。
第十四条 达到应急救助条件的灾情,各级人民政府应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对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困难实施分类救助,对有一定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根据取水距离分类给予适当救助;对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给予全额救助。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就近选择水源的原则,合理划分群众取水范围,确保群众有序取水和饮水安全。

第五章 救助标准及程序

第十六条 干旱受灾群众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公斤基本生活用水。除无自救能力受灾群众享受全额救助外,其他受灾群众按实际取水距离分近、远、极远3类(即2公里—10公里为近距离,10公里—30公里为远距离,30公里以上为极远距离),分别按实际水价(含运费)的20%、40%、60%的比例按月救助。
第十七条 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时限为省级启动应急响应之日起至旱情缓解到低于省级应急响应条件为止。
第十八条 救助对象按照个人申请、村民评议、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乡村三级公示的程序确定并造册登记,逐级建立《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台
账》。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水利、财政、发展改革、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抓好落实,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摸底、审核、确认和资金分配工作。同时,建立灾害信息员队伍和灾情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核查上报灾情,确保救助工作有序实施。
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源的合理调配,确保群众有序取水和饮水安全。
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列支和及时拨付。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决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困难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以及项目的实施,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群众饮水困难问题。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虚报、瞒报灾情或不按程序要求上报灾情、灾情数据未与同级防汛抗旱部门会商,导致灾情数据不一致等问题,由省级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助资金以及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迅速查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关于对云南再造烟叶(造纸法)中试生产线进行工艺评审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技[2003]31号



关于对云南再造烟叶(造纸法)中试生产线进行工艺评审的通知




云南昆船瑞升科技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云南昆船瑞升科技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400Kg/h再造烟叶(造纸法)中试生产线是国家局2001年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合同号110200101032)。该中试生产线于2002年8月安装调试,试运行至今,设备运行状况基本良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基本达到了设计要求,其再造烟叶样品在红河、玉溪等卷烟厂做了配方和工艺试验并获得认可。为进一步促进项目的深入开展,国家局定于2003年4月16日在昆明召开再造烟叶(造纸法)中试生产线工艺评审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艺评审会由国家局科技教育司组织并主持。
  二、聘请七位专家组成工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中遴选,名单见附件。
  三、请云南昆船瑞升科技有限公司提前做好工艺评审文件资料的准备工作。
  四、工艺评审会定于2003年4月16日在昆明市召开,会期一天。
  会议地点:红塔体育中心望湖宾馆(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红塔路,0871-4328888);
  联系人:刘维涓、陈永宽;
  电话:0871-8321958;
  手机:13529172340、13708727691;
  传真:0871-8322828。
  五、会务工作由云南昆船瑞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请云南省烟草公司科教处协助。

 
二○○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