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41:40   浏览:9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十六条修正如下: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2000年12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6]1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条 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七条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X公司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页码标注的举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一条 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或.rtf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募集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文件

1-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 2募集说明书摘要

1-3发行公告(发审会后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2-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2-3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章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3-1证券发行保荐书

3-2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4-1 法律意见书

4-2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五章 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5-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2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有关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5-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



第六章 其他文件

6-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6-2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鉴证报告

6-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6-5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6-6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审核报告

6-7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6-8控股股东(企业法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

6-9发行人公司章程(限于电子文件)

6-10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6-11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

6-12特定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6-13承销协议(发行前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6-14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黄山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政〔200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黄山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黄山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黄山市境内的风景名胜区、园林景点、博物馆、文物古迹、人造景观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旅游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应征求旅游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平衡全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具体制定在国内、省内有较高声誉、有较大影响的少数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分级管理。黄山风景区、齐云山、西递、宏村、花山谜窟、翡翠谷、太平湖、棠樾牌坊群、潜口民宅、牯牛降、唐模、古城岩景区、呈坎古村落、鲍家花园、花果山生态旅游景区等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其它景点门票价格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但核定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地市管景点的门票价格。确有必要超过市管门票价格的,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门票价格应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
(三)对商业投资的人造景点门票价格,应以参观点成本为依据,并考虑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第八条 为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调价幅度不得超过50%,一年内不得两次调整价格。
对游览参观点通过回扣进行恶意竞争的行为,市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直接或要求下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重新核价来约束违规的营销行为。
第九条 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及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及省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十条 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报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制定具体价格,遇有重要节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时,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
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应从严审批。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或联票,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第十三条 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
为方便当地城市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当比现价格优惠。
对学生、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旅游团队可以实行优惠票价。
第十四条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免费。
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以按价格管理权限申报制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
第十五条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它任何费用。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的联票及临时展览门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十六条 游览参观点提供的导游、缆车、游乐项目及其它单独设立的服务项目,应坚持游人自愿选择的原则,单独售票。
第十七条 游览参观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必须印刷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十八条 游览参观点应按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主动接受价格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游览参观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黄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