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
国家计委 人民银行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为了规范我国境内机构境外发债行为,提高发债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国家 外债风险,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问题,提出 以下意见:
一、对外发债的定义
对外发债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包括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及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和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 证券。
境内机构发行境外外币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视同对外发债 进行管理。可转换债券是指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按照发行时所定条件,可转换为公司 股票或其他债券的有价证券。大额可转让存单是指银行发行具有一定期限的、可以在 金融市场上转让流通的银行存款凭证。商业票据是指境内机构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 发行期限为2至270天、可流通转让的债务凭证。 对外发债的审批管理
(一)发债资格的认定。
对外发债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资格,由国家 计委会同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借鉴国际惯例进行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发债资 格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外发债的审批。
1.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 经国家计委审核并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 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市场选择、入市时机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地 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2.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并占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该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指标;发行前设定滚动连续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 签国家计委后审批。
3.境内机构为其海外分支机构境外发债进行融资担保, 发债所筹资金不调入境 内使用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现行有关规定审批;若发债资金调入境内使用,按境 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办理。
4.已上市外资股公司对外发行可转换债券,不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 国家计委 会同中国证监会根据外资股公司境外融资需求及市场条件,确定境外可转换债券年度 发行规模,并纳入当年利用外资计划。在年度规模内,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 序办理,发债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境内机构对外发债后,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三)申请对外发债需报送的材料。
境内机构申请对外发债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最近3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
2.发债所筹资金的投向、用途;
3.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 以及纳入国家利 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4.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的监督管理
为了把握境外筹资的有利时机,对外发债经国家批准后,境内机构在一定期限内 自主确定承销商和发行成本等。有关发行条件和境外评级状况,由对外发债机构报国 家计委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对外发债机构要严格自律,发债资金要按照国家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其中商业 票据只能用于贸易性周转,不得短贷长用。同时,要落实偿债措施,防范外债风险, 保证按期对外支付,维护对外信誉。
本意见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对外发债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意见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2]646号
各区县财政局、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农业部、市政府有关规定,为规范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11〕206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生猪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贴。无害化处理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每头补助80元,补助经费由中央、市级、区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元、20元、20元。
第三条 补贴范围:在区县畜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深埋、化制、高温处理、化学处理。
第五条 填报和统计。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发现病死猪时,应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填写《病死畜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以月为单位统计填报《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1),并由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方签字确认,每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统计表(附表1)盖章后,报送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记录和统计表按照相关规定保存2年以上。
第六条 汇总和审核。由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对统计表(附表1)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区(县)级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2),对上报数据不合理的单位应进行复查;会同区(县)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5日、11月20日前将半年度统计表(按照11月16日至次年5月31日和6月1日至11月15日两个时间段进行)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申报。市农业局对区县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形成《北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3),于每年6月15日、11月30日会同市财政局将半年统计表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八条 公示。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在村张榜、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资金的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核定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和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各区县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并保存原始凭证,以便备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
(二)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
第十一条 监督和检查
(一)建立监督抽查和动态监管制度。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监督。市、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的核实、基础资料的管理、数据的统计和汇总等工作,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记录和档案资料。
(三)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发放的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市财政。
(四)遇有国家或本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附表:1.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附表1: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0 年 月)
养殖场(小区)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无害化处理时间
生猪饲养量
无害化处理数量
无害化处理方式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签名
监管人员签名
深埋
化制
高温
化学处理
其他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一份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定,一份由养殖场存档。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章)
2.区(县)级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附表2
区(县)级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20 年 月)
乡镇名称
行政村名称
养殖场(小区)名称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身份证号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联系电话
生猪饲养量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
无害化处理方式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签名
深埋
化制
高温
化学处理
其他
区(县)级合计
3.北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附表3:
北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20 年 月)
区县名称
规模场(小区)
无害化处理方式
规模场(小区)数量
生猪饲养量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
深埋
化制
高温
化学处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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