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00:34   浏览:8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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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是我国历史发展上的重要一年,我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国共产党将召开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做好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对于保持社会稳定、确保两件大事的顺利完成、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
地区、各部门和军队各级组织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做好军转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要性,继续坚持为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把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认
真执行安置政策,切实帮助转业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军队转业干部。
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分配计划和要求,完成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听从组织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今年安置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认真作出总结,分别报送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总政治部。

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
1996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形势下进行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转安置工作十分关心和重视,江泽民、李鹏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亲切接见了出席全国军转表彰大会和安置工作会议的代表,江泽民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首届
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和军转安置工作成就展览,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反响;各地双拥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推动军转安置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经过军地双方的共同努力,各项安置政策规定得到了较好落实,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任务。
1997年是我国历史发展上的重要一年,我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国共产党将召开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另外,又适逢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70周年,这些都为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军转安置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对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今年的军转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做好军转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为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继续把军转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现行的政策规定,服从大局,稳中求进,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为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为了做好今年的军转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批军队转业干部仍采取指令性计划进行分配。有关接收条件、安置去向、工作分配、职务安排、住房、培训、家属子女安置及安置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编制、非领导职数、增员计划等,均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1995
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5〕5号)的规定执行。
二、师团职转业干部是安置的重点。要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国转联字〔1990〕3号)的规定,落实好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接收师团职转业干部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安排领导职务
确有困难的,经省(部)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暂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应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及从事飞行和舰艇等工
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接收安置及工作分配中应给予优待。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规定执行。在确定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时,应按照转业干部转业时军队的职务等级(含技术等级)和工资,根据19号文件规定的套改办法套改。
四、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合同期限时,企业应充分尊重本人的意见。企业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养老保险时,应将其军龄视为缴费年限。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随调家属,要做好养老保险
档案和基金的转移工作。
五、认真搞好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要按照学以致用、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转业干部进行专业培训。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军队(含武警部队)分别按每名转业干部570元和330元的标准拨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各级军转培训中心要坚持为培训转业干部服务的
方向,军转部门要加强对培训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主要用于补充培训经费的不足和自我发展。
六、坚持贯彻“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方针,解决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中央财政按全迁户转业干部每人2500元,其余转业干部每人2000元的标准拨发建房补助费。对转业干部中的全迁户,应采取多种形式在报到前落实他们的住房。继续抓好解决转业干部住房的
试点工作,要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使试点工作健康顺利地发展,不断取得成效。为转业干部新建(包括自建)住房的,按照国发〔1993〕36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参照执行“国家安居工程”、“教师建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分配到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1997年9月至12月所需的行政事业费,由军队(含武警部队)按照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和财政部规定的各地标准,在文件下发后一次拨给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尔后拨发各地;1998年的行政事业费从当年
的1月起,由财政部门按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拨发。 八、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积极完成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任务。驻京单位由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分配,京外单位由当地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分配。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军转安置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形成合力,积极支持这项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安置工作的社会氛围。各级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提高安置工作效率和
质量,确保今年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1997年7月底以前做好转业干部的分配工作并发完报到通知,整个安置工作于8月底基本结束。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方、各部门和军队军以上单位遵照执行。
附: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表(只发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军队各大单位和武
警总部)(略)



19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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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45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交强险业务核算管理,提高数据真实性,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6〕74号)和《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等的要求,遵循“准确、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核算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

  二、各公司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上报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审计。专题财务报告的内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条例》对各公司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各公司交强险专题审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各公司必须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严格执行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要求,提高数据真实性。必须立即对2006年7月1日至今的交强险业务核算情况开展自查并进行数据还原。具体包括:

  (一)交强险已决赔款计入机动车商业保险,或者将机动车商业保险已决赔款计入交强险。

  (二)车险报案案件中涉及交强险的案件未进行分开立案处理。

  (三)车险立案案件中交强险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未进行分开估损。

  (四)交强险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估损不足。

  (五)未根据《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680号)的要求评估交强险业务准备金。

  (六)将交强险专属费用指认到其他保险业务,或将其他保险业务的专属费用指认到交强险业务。

  (七)交强险共同费用比例过高,未根据公司向保监会备案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进行共同费用分摊。

  (八)是否以实际可运用资金量的比例将投资收益在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之间进行准确分摊。

  (九)其他影响交强险业务数据真实性的情况。

  五、各公司应总结经验,完善内部控制、改造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信息系统、开展专业培训,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达到交强险业务的各项核算要求。

  六、各公司必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如实向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上报交强险业务核算自查情况、数据还原情况、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对于自查不彻底或自查后仍然存在上述问题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责令其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

  七、各保监局要加强辖区内公司交强险业务核算的监管,加大对交强险业务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力度,对于达不到交强险业务核算要求的公司,要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二○○七年六月八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通知



建标[2001]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 [2000]284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主编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收修安全技术规程》,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 1.0.3,1.0.4,1.0.5,3.1.5-2、3.1.5-4,3.3.1-2-2)、3.3.1-2-3),3.3.3-2-5),3.4.1,3.4.4,3.4.5,4.1.4,4.2.1,4.2.2,4.2.3,4.2.4,4.2.5,4.2.6,4.3.2,4.3.6-2,4.3.7-2、4.3.7-3-2),4.3.8,4.4.2,4.4.4,4.4.5,5.1.3,5.2.2,5.2.3-3,5.3.3,5.3.4-1,5.4.1,5.4.4,6.1.7,6.2.1-3、6.2.1-5、6.2.1-6,6.2.4,6.2.5,6.2.6-2,6.2.7-1,6,3.1,6.3.2,6.4.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标准编号为CJJ51-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技术规程》(CJJ51-92)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