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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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05.20
生效日期:1998.05.20



为了考核验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成效,发挥示范试点工作在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的范围
  凡列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局示范项目”),示范工作已如期按计划完成,方可进行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国家局示范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
  (二)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需成立考核验收工作组。考核验收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验收工作。
  (三)考核验收工作组一般由5~7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主管局长任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农口有关厅局、省直农技推广、科学研究等单位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4~6人。可视项目特点适当吸收农业经营组织和市(地)有关部门的相当职称人员参加。
  (四)示范区领导小组主要成员需参加本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

  三、考核验收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验收方法
  考核验收采取综合考核、分项评分的办法。考核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见附表(“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项目和纪要一览表”)。
  (二)考核验收程序
  1.考核验收工作由考核验收工作组组长主持。
  2.示范区领导小组简要汇报示范工作组织、工作进展、示范效果、取得效益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3.查阅文字材料。考核验收工作组针对附表所列“验收项目”和“考核内容”的规定,查阅反映示范工作进展的纪要、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和标准文本、经济指标统计等资料。有条件的可同时收看录相、照片等声、像材料。
  4.现场考核。考核验收工作组随机抽查2~3个示范点,着重考核以下项目:
  (1)种植业项目:田间测产,考核单位面积产量。
  (2)养殖业项目:查看养殖示范农户现场生产情况。
  (3)走访农户:了解农民对质量、标准、技术等知悉程度。
  (4)对有关加工、生产、经营企业现场考核。
  5.考核验收工作组充分协商,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考核验收纪要,提出考核验收结论。
  6.考核验收工作组向示范区领导小组通报考核验收情况及结论,提出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考核验收合格条件及荣誉
  凡考核验收得分达到60分以上的示范区为示范工作合格,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于“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验收合格县(市)”荣誉称号。

  五、考核验收材料的报送
  考核验收工作完成之后半月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与前述考核验收程序有关的主要材料一套,包括:按要求填写的附表、与附表“主要依据”一栏有关的所有文字材料及考核验收综合报告。
  附表: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项目和纪要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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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

建质[2008]2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说,充分吸纳了近几年未成年司法改革实践中的有益经验,体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对于该制度的具体运行程序,如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主体、考察主体、考察帮教的具体内容以及效力等,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统一认识。

一、决定主体

附条件不起诉究竟是应当由检察长决定还是应当由检委会决定,目前在实务部门尚存在争议,以往的试点工作的做法也不统一。

依照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73条的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用的是“应当”,这就意味着假如附条件不起诉由检察长就可以决定,那么在考验期满未出现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情形的情况下,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之人依法就应当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就相当于赋予了检察长可以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权力,显然和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相悖。

笔者认为,尽管和一般的上会讨论案件都是要作出终局处理的情况不同,附条件不起诉不具有实质确定力,但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现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应由检委会作出决定。

二、适用条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上既有所扩展,又有所缩小。从扩展的一面来看,修改后的刑诉法并没有对附条件不起诉限制在初犯、偶犯或共同犯罪的从犯,也没有作出诸如必须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等限制性规定,这就说明那些对于并非初次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及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同时也没有就帮教条件作出限制,这就说明外来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嫌疑人同样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实现了本地籍与外地籍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从缩小的一面来看,修改后的刑诉法首先是将附条件不起诉限定于未成年人才能适用,并未吸纳实践当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大部分规定的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是直接限制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且还限制在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罪名。这就将交通肇事、危险驾驶、信用卡诈骗等常见多发轻微犯罪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之外,只能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而不必设置任何考察帮教条件。此外,将刑期限制在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对检察官在量刑规范化标准的把握上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要求检察官基于日常办案经验的积累,相对精准地判断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是否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面还存在可能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用条件冲突的问题,和解不起诉适用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案件,而附条件不起诉却限制更为严格,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如果一个涉嫌敲诈勒索的未成年嫌疑人在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究竟是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其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还是依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对其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呢?笔者认为,由于附条件不起诉毕竟会给嫌疑人设置考验期,施加更多的义务,因此应当对其适用于确有考察帮教必要的未成年嫌疑人,对于那些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的,没有长期帮教必要的,可依法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

三、考察制度

被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是决定检察机关是否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重要依据。因此,如何防止帮教考察工作流于形式,使其落到实处是最重要的。

1.考察主体。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的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然而,作为一种考察性的观护措施,仅凭检察机关一家之力所发挥的作用毕竟有限。如何有效动员社会力量、运用专业方法参与到考察帮教工作中,是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因素。

2.考察期限。笔者建议,为防止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审理期限过长,应进一步细化规定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应在考验期满后于审查起诉期限内提请检委会研究决定是否送起诉,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3.考察内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三款列举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但是稍显笼统,实践部门在运用时还需进一步细化。笔者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1)遵守校纪校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2)向被害人道歉,支付相当数额的物质或精神损害赔偿;(3)根据案件性质向国库或指定的人民团体、社区支付一定金额;(4)接受教育或咨询性项目;(5)向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公益劳动;(6)完成考察小组安排的戒瘾治疗、心里辅导或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7)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行为的必要命令。

四、法律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就其实质来说,属于诉讼中止的情形,诉讼是否继续进行,取决于被告人在考验期内的具体表现如何。具体法律效果如下:

(1)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公诉时效中止。(2)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对于没有必要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查封、冻结、返还。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应返还给被害人。(3)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遵守规定,履行相应义务,考验期满,人民检察院应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4)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如果有法定的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情形的,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但在2013年1月1日生效之前,实务部门能否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对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有利于未成年嫌疑人的制度设计,本就来自于司法实践,那么应当允许实践部门先行先试。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