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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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正)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要贯彻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远期近期结合、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楼间甬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之间的土路、广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已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四条 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市管道路和区、县管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护道路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和市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远期、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交通发展的需求编制草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城市道路发展与建设应当坚持超前建设、协调发展、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交通标志、城市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和设施,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应当尽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跨越河道的城市桥梁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与铁路双方的技术标准;应当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位置。
第十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推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接受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采取国家和地方投资、社会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必须经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未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入用于贷款偿还、投资回报以及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管理和建设,不准挪作他用。

第三章 养护维修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费用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核定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单位投资修建的专用道路、桥梁设施和单位内部的道路、桥梁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或者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九条 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养护管理,钢轨之间和距钢轨两米范围内的铺面部分,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距钢轨两米以外的路面,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铁路、道路产权单位应当相互配合,保证道口路面平顺。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在执行特殊施工任务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其顺利通行。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监察管理队伍,依法行使道路、桥梁设施管理职能。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炉灰、铁板,晾晒农作物等;
(三)在道路上洒漏白灰、腐蚀性物质,油浸或者水泡道路;
(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明火或者焊接作业;
(五)两吨以上的机动车擅自在里巷道路和楼间甬道中通过;
(六)机动车和兽力车擅自在人行道上通行和停放;
(七)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标志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八)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九)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倾倒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
(十)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履带式车辆、铁轮车以及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四条 改动道路设施结构及使用功能,在道路上设置各类广告牌、宣传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存车处)、公共电(汽)车车站、永久性护栏,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门前修建台阶、坡道以及植树、栽种花草的,必须征得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设置在道路上的窨井井口,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路面15毫米,发生窨井塌陷、井盖缺损等现象,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时,产权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标准修复。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试刹车路线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封闭或者部分报废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章 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先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交纳占路费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占路市场、停车场,恢复道路设施功能。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所收占路费应当用于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确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损坏道路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根据损坏面积与程度,责令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根据特殊需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决定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缩小占用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
第三十二条 未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交纳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按照规定施工。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5年内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除因地下管线事故进行紧急抢修外,按照有关规定加收道路挖掘修复费。
冬季不准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三十四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和时间进行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将路面清理干净,并在3日内通知道路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因管线事故进行抢修需要立即挖掘道路的,应当同时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口头通报,并在3日内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七条 道路挖掘后的沟槽回填工作,由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规定的土质和方法分层夯实,并符合土基密实度和沟槽回填标高等技术标准。
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冬季除外。

第六章 桥梁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桥梁设施的行为:
(一)在桥梁上下游20米的河道范围内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
(二)在桥梁下停泊船只;
(三)船只通过桥梁时,碰、撞或者用篙杆点触桥桩,或者拴拉桥桩和纵横架;
(四)在桥梁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摆设摊点、停放各种车辆;
(五)在桥梁上架设有腐蚀性、易燃易爆或者降低桥梁承载能力和改变桥梁设施结构的管线;
(六)擅自侵占桥孔和立体交叉桥垂直投影部分;
(七)擅自在桥梁和桥梁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以及其他悬挂物;
(八)其他各种损坏桥梁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车辆通过桥梁时,应当按照标志牌的规定行驶,不准超重、超高、超速。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必须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通行证,按照规定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交纳超重车过桥损失补偿费。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超重车辆产权者应当承担桥梁加固费用。通过桥梁时应当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监督下施行。
第四十条 需要依附桥梁架设管线的,应当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并签订管线过桥技术与施工安全保证书和交纳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 开启式桥梁开启时,各种船只、车辆应当在距桥梁50米以外的地方停泊或者停驶,待许可通行的信号发出后方可通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交纳道路设施损坏赔偿费,并可以处以二万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交纳道路设施损坏赔偿费,并可以处以二万元元以下的罚款。因不履行修复义务造成人员、车辆事故的,由产权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按照规定标准的三倍追缴占路费,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或者交纳道路设施损坏赔偿费,并可以根据情况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交纳二至三倍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回填质量不合格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道路挖掘单位返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拆除违章设施,造成桥梁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不服从管理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违章机具、物品,强行拆除或者清除其违章设施,由违章者支付拆除费用或者以料抵工。
第四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本条例规定的费用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五十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识别标志,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其管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
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故意损坏城市道路设施,阻碍城市道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中占路费、道路、桥梁通行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道路设施损坏赔偿费、桥梁设施损坏赔偿费、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公布施行)

决定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有关罚款数额改为二万元以下。
二、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不服从管理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或者没收其违章机具、物品”中的“或者没收”删除。
三、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本条例规定的费用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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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建立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正式建立。同时撤销“天津市经济技术服务总公司”。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外经局一套机构,两个名称。该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外承包工程,提供技术劳务、开展技术合作以及承担投资包干的经济援助项目。
附:《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组建条例》

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组建条例
为适应对外工作的发展,广泛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增进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为我国四个现代化收创外汇,积累资金,特组建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第一条 性质和任务
一、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综合性国营企业。
二、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外承包工程、提供技术劳务、同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及东欧国家开展生产技术合作以及承担投资包干的经援项目。

第二条 业 务 范 围
三、按照两国协议,公司根据平等互利、互通有无、取长补短、进出平衡的原则,开展同罗马尼亚、南斯拉夫以及其他东欧各国之间的生产技术合作。
四、公司按照两国协议或以民间贸易形式对外承包工程,也可以同海外侨商、外商或我国各对外公司合作承包工程。承包内容包括从勘察、设计到施工、安装全过程的民用或工业建筑、公路、桥梁、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商业服务、市政建设工程等项目,或部分、分项工程。还可以对
外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包括派遣研修生、为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招聘工作人员)。
五、公司以投资包干的方式承包贷款(或无偿)经援项目。
六、公司对外开展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义务和责任
七、公司按照承担的任务和对外签订的合同,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项任务。要重合同、守信用、提高国际声誉。
八、完成国家规定的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利润指标。
九、公司收入的外汇向银行结算时,按国家规定的外汇结算价格结汇。外汇使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十、贯彻国家对外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权 限
十一、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根据经贸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公司有权对外签订合同,达成协议后,上报经贸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二、公司可以使用留成的外汇在国外引进必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生产技术合作出口创汇要用于引进支出,以保持进出平衡。
十三、公司有权确定本公司内处级和工程师以下人员的出国或调回,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 经 营 管 理
十四、公司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抓好技术业务培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经营管理。
十五、公司的资金和外汇由市拨给或向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贷款。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按期交纳利息,归还本金。公司所需外汇,由市地方外汇解决,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单立帐户,以便结算。
十六、公司承包各项工程项目和承包其他对外业务,无论对内对外,都严格实行合同制。
十七、公司与分包单位(或承办单位)对承包工程(包括提供技术劳务)所得的纯利润和外汇留成的分配,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公司对外承包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纳入市物资供应计划渠道。如国内不能按时、按质、按品种供应时,公司有权在国际市场采购或委托我外贸机构转口。我外贸机构对转口物资只收取不超过百分之三的手续费。
十九、国内物资的采购、仓储和运输等工作,由公司组织实施对外合同项目的单位负责。口岸仓储、转运和外运业务,公司委托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所属口岸分公司代办,并按规定支付储运和手续费。
二十、公司承担投资包干的经援项目时,按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一、同罗、南以及其他东欧各国开展的生产技术合作项目,按国务院批准的〔80〕外经请示一字第029号《关于中罗、中南生产技术合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规定办理。
二十二、有关进出口产品的许可证,应根据〔80〕外经请示一字第029号文规定:凡批准的合作项目即视为已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可凭经贸部委托有关进出口公司填写的进出口报关单放行;以及〔80〕外经请示四字第030号文规定:公司为履行合同需进出我口岸的物资,
海关凭有关公司根据合同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放行,不另行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第六条 组 织 体 制
二十三、公司成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在董事会下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至三人。根据需要,设置精干的办事机构。公司内部实行严格的责任制。
二十四、公司对外统一用公司的名义,对内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方式,由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领 导 关 系
二十五、公司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凡涉外的方针政策,原则协议和有关制度及各对外承包公司间的业务协调等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归口。
二十六、公司对外开展的承包工程、提供技术和劳务以及同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国的生产技术合作业务,由经贸部归口管理并接受经贸部的业务指导。
二十七、公司的所有报表,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同时,均抄报经贸部。
二十八、公司在国外的机构人员(包括与各国合营公司的我方人员),政治上受我驻外使(领)馆领导,业务和技术上由国内有关部门领导。但所有重大问题都要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请示报告。



1982年7月5日
知识产权课程设置之管见

王瑜


  仆本无知,故尚学,误入知识产权中,一去十余年。知识产权又称挨批(IP),本为律师,知识产权业务难以拓展,偶有想法,观念又难入主流,故常挨批。曾想系统学习大学知识产权课程,多方询问难得课程设置。重庆知识产权学院的苏院长闲谈起知识产权课程,为藏内心之怯,广泛发动各色人等,消息终有反馈,上海大学的青年才俊袁真富博士还遥寄来《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育研究》,甚幸,对各位亦感激不尽,不免故伎重犯,对知识产权课程设置发表个人意见,对于接踵而来的挨批某将虚心以待。
理性以及严谨的科学思维模式促进了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科技以及思想得到飞跃发展。TRIZ(萃智理论)本来是发明问题解决的理论,还是一种思维模式,能够帮助我们突破思维定势,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进行理性的逻辑思维,系统的分析问题,揭示问题的本质,确定问题的进一步探索方向,根据技术进化规律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开发出富有竞争力的创新产品。萃智理论也可以用来分析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
  萃智理论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步骤:一般的问题按照三个步骤即可解决:1、分析问题(讲明矛盾),2、分析问题模型(测评所有资源),3、构建最终理想结果。解决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也可以按照这三个步骤来做,第一个步骤是分析问题,即找到矛盾点。提到矛盾不由得想起中国古代故事:某兵工厂的业务员在推销其产品矛和盾的广告词中宣传:矛无盾不摧,盾无矛可摧。来一无聊文人,说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何如?无聊文人以此发明了“矛盾论”,却贻害中国几千年。而萃智理论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皆为矛盾,关键在于找到矛盾点。无聊文人的错误在于找错了矛盾点,自己的矛和盾不是用来互相攻击的,要解决的是一手持矛,一手持盾在战场上的灵活性问题,后来把盾穿在身上变为盔甲这个问题就解决了。那么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也必须找对矛盾点,否则也会陷入自相矛盾中。本人曾经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社会需求非常旺盛,问过几所著名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的去向,却发现真正从事知识产权职业的却是凤毛麟角,学生慨叹找不到对口工作,这种人才断桥现象发人深思,由此,我想这大概就是知识产权课程设置的矛盾点:现有课程设置与社会实际需求严重脱节。
第二个步骤是分析问题模型,画出简化地描述操作区内的图形,然后测评所有的资源。论资源,中国的大学似乎都不缺,体型庞大,学生人数众多,楼房也豪华得很,不过据本人了解,大学知识产权师资比较紧张。从萃智理论的技术系统论上分析,社会是个大技术系统,大学是个小技术系统,小系统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与大技术系统相衔接,这样经过大学这个小技术系统锻造的学生才能顺利融入到社会大系统中。长期以来中国的大学就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老师以教学为职业,学生自称生活在象牙塔中。大学在自己封闭的小技术系统中自我运作,看不到其他技术系统的资源,这样独立的技术系统无异于闭门造车,形状大小等都不适合在社会的道路上行驶,必须得重新改造,浪费社会资源。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大学的本质是什么?从商业的角度分析,我认为大学就是一个生产型企业,大部分大学只生产一个产品:学生。通过高考招来的学生是原材料,老师就是工匠,经过四年或者七年的生产周期,产品下线,进行销售。从商业的角度而言,中国的大学陷入严重的同质化竞争,中国大学几乎都是一样的,其间的差异无非是原材料(以分数高低决定)和工匠技能(以毕业的学校及学历决定)的不同而已。但是中国的教育行业还属于卖方市场,像其他缺乏竞争的行业一样,普遍缺乏改良和创新的动力。与企业相比中国大学根本不用考虑产品的销售,产品是否能销售?是否适销对路?等等问题一概不予考虑,其结果必然是产品大量的库存与积压,很多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如果企业发生这种问题CEO肯定要被解雇了,所以CEO们必须认真考虑这个问题,进行改进与创新。CEO们必须在按照萃智理论走完第一个步骤找到矛盾点后,按第二个步骤测评现有的资源,除摸清楚自有的资源,还必须调查研究客户的需求,还需要了解整个行业其他企业的情况,分析产品销售情况,对产品进行细分,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定位,是面向高端客户还是众多普通的消费群体?进行差异化规划……这样才能找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出路。在第二个步骤中,大学如果认清自己的本质就是企业,那么按照企业的解决方法去解决即可。
  第三个步骤构建理想结果,这对目前中国的大学而言就显得很简单,因为设置了知识产权专业的大学极少,同质化竞争问题不用考虑;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极为缺乏,产品定位问题等也暂且不用考虑……那么解决中国大学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只要分析社会真实需求,按照社会需求设置课程即可(假设大学知识产权课程设置自主程度高,不考虑行政部门的干涉因素)。
  大学是思想及技术的创新基地,但是整个中国的教育系统思想显然是极度缺乏创新的,在一个缺乏创新的行业稍稍一点创新就是很大的成果,企业如此,大学也一样。
  王献之很不君子,别人下棋他老是插嘴,不过他老爸是大名鼎鼎的王羲之,大家不发火,反掐媚道“竹管窥豹,略见一斑”。本人非教育界人士,拿着竹管瞎看,又没有好老爸撑腰,看不出名堂,其结果只有挨批,甚至挨揍了。
作者:王律师,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