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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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的实践经验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省人大代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联系代表的目的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代表参政议政作用,保证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联系代表了解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及问题,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
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情况和经验,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更加符合实际。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基本形式: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之前,按照会议议程和代表意愿,由省人大常委会会同市、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组织代表视察工作。代表平时视察,以分散为主,结合工作就近就地进行;
(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基层工作时,应和当地的省人大代表联系,并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不在省直机关工作或居住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应注意同当地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代表联系,向他们介绍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三)围绕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同省人大代表进行专题通信,代表应根据通信的要求回信;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参加研究讨论有关议案;
(五)向省人大代表印发专用信封,供代表随时反映社情民意和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及建议;
(六)负责办理省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七)对于特定的问题或重要的信访案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专题调查;
(八)监督办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召开会议讨论工作、组织专题调查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十)向代表印发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人大工作通讯》以及其它学习参考材料。
第四条 各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联系当地省人大代表有关事宜。
市、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视察和其他活动时,可以邀请当地的省人大代表自愿参加;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开座谈会,征求代表对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联系代表组、协助代表组开展活动,向有关单位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根据代表的意见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按行业、工作单位或居住状况,分别编为若干个代表小组。
(一)在省人大代表比较集中的省辖市,可以单独编组;
(二)在县及县以下单位的省人大代表,可以单独编组,也可以和当地人大代表混合编组;
(三)在省直单位居住和工作的省人大代表,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代表意见编组;
(四)驻豫部队和武警河南总队的省人大代表编组问题,由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和省武警总队政治部确定;
(五)每个代表小组推举一至两名召集人,定期开展小组活动。小组活动内容: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视察工作,调查研究,反映群众意见;
(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同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共同总结交流经验,使代表小组的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第六条 各单位对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应予积极支持,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条件。
代表开展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应照发工资和奖金。
第七条 为加强对代表联络工作的领导,应设立和健全代表联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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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退管服务工作,省退管委在原《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和《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宗旨是: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老龄事业和退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做到精心管理、热忱服务、保障生活,使退休
职工在安度晚年的同时,继续在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按照“政群结合”、“专群结合”、“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省、地(市)、县(市、区)成立由工会、劳动、财政、体改委、经贸委、民政、卫生、人事、老龄、老干、社会保险、人民保险等部门负责人和退休职工代表组成的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退管会”)。其组成人员经同级政府批准公布。
退管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同级总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地可在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的风景点、街道、乡镇成立区域性退管组织,发挥退休职工积极分子作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第五条 各产业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产业、系统退休职工情况,建立退休职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产业、系统基层单位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企业单位,凡退休职工25人以上,成立退管会,25人以下成立退管小组,并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配备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建立退休职工代表会议制度。省退休职工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市、县退休职工代表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基层单位退休职工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各级退管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第八条 各级退管会的职能是:管理、服务、维护、教育、协调。

第三章 任 务
第九条 省、地(市)、县(市、区)退管会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老龄事业和退管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维护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促进企业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
(三)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传统美德,表彰好人好事。
(四)指导基层退管组织开展退管服务各项工作和兴办各种为退休职工服务的事业,建立健全各种必要的管理规章制度。促进兴办为退休职工服务的各项福利事业。
(五)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反映退休职工的呼声和要求,及时总结交流搞好养老保险和退管服务工作的经验,开展退管理论研究。
(六)组织退休职工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继续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七)组织退休职工学习政治、文化和科学知识,开展延年益寿、增进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丰富文化生活。
(八)研究解决退管服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和问题。
第十条 基层退管组织的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退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企业搞好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
(二)组织退休职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关心下一代,保持工人阶级本色。
(三)依法维护退休职工合法权益,努力为退休职工办实事排忧解难。办好退休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互助互济会,做好退休职工中的孤寡和病残老人帮抚解困工作。
(四)组织退休职工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发展各种形式的老人事业,组织和倡导退休职工自己动手谋福利。
(五)开辟活动场所,组织各类适合老人特点的学习和文体等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退管会要切实加强对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退休职工和管理服务组织。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县以上退管服务经费:
(一)政府拨款。
(二)有关部门拨款。
(三)退管会经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费收入。
(四)社会各界赞助。
(五)其他合法途径的经费收入。
第十三条 企业退管服务经费和退休职工福利费,按闽政(1982)59号、闽退管会(1994)7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经费主要用于修建活动室,添置活动室的设备、文娱用品、订阅报刊杂志,开展重大活动,组织慰问退休职工,以及退管办的日常开支等。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报表制度,认真做好年度预、决算,接受各级退
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地、市、县(区)退管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自公布之起执行,原《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和《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996年6月10日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3日,铁道部

第1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铁路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开展旅客列车治安联防活动,是维护旅客列车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广大旅客和运输安全的有效措施,必须加强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3条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是在列车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乘警具体组织实施,全体乘务员参加,选聘若干旅客,采取专群结合的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形式。
第4条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在列车上开展社会公德、法制和旅行安全常识的教育;调解旅客纠纷、化解矛盾;预防、发现和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列车治安秩序。
第5条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人员的责任是:
1、全体列车乘务人员必须把搞好治安联防工作纳入各自的作业程序,坚守岗位,恪守职责,密切配合,模范地完成各项治安联防任务,保证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2、旅客治安联防员要勇于负责,认真维护列车治安秩序,发现问题及时与乘务人员或乘警联系,协助做好工作。
第6条 旅客治安联防员,应从有明确身份、持客票的长途旅客中选聘;短途列车可从通勤职工中选聘。
工作程序是:
1、列车始发后,由广播员宣传建立列车治安联防组织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动员广大旅客支持和协助。
2、各车厢列车员在对旅客进行服务登记、查验车票时,物色2名治安联防员为初选对象,再由乘警登记确认后正式聘请。
3、由列车长主持召开列车治安联防会议,乘警布置任务,提出要求,并将治安联防员送回车厢,向旅客宣布,当众佩戴治安联防员标识。若旅客治安联防员中途下车,应提前作好补选工作。
第7条 列车长、乘警巡视车厢时,应主动与治安联防员沟通情况,取得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列车到达终点前,要对旅客治安联防员表示感谢,对其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并负责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或感谢。
第8条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由各级铁路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由客运、公安、车辆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第9条 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要纳入旅客列车检查评比和对乘警工作的考核内容,与班组、个人的考核、评选挂钩。
对列车治安联防工作中认真负责的干部职工要予以表扬,对防止重大治安事件和制止犯罪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可报请上级予以奖励或记功。
对未按规定开展治安联防活动的单位、列车或工作人员,其上级要给予批准教育,并限期开展起来,造成损失的要严肃处理。
第10条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制作治安联防员胸章和座席标牌及发感谢信的费用等),列入运输成本。
第11条 各铁路局、分局可设立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奖励基金,表彰和奖励在列车治安联防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12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铁路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3条 各铁路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14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