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22:01   浏览:8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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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的实施意见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的实施意见
建设银行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94)财外字第350号文及外发(94)20号文的规定,依据我行《关于境外代表处及派出人员管理办法》特制定境外机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等待遇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境外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核定、发放问题:
(一)国外职务工资的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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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 | 职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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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暂无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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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原国内正局级职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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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原国内副局级职务、总行部主任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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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原国内总行副主任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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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原国内正处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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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原国内副处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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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原国内正科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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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原国内副科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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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原国内科员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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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原国内办事员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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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等级的确定:
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派出时由总行党组决定,人事部在下达任职通知时,要明确职务等级。
(三)境外职务工资发放办法:
境外职务工资和津贴以美元为计算标准(不含香港地区)各代表处境外职务工资和津贴均发放美元现钞,不得发放其他货币。各代表处为发放工资从银行提取或购买美元现钞的手续费和买卖差价在“其他费用”内列支。
(四)建立正常晋级增资制度:
1.国外职务工资级别目前暂比照外交系列职务级别档次确定,香港地区参照新华社香港分社职务工资系列确定,并随着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2.在每个级别中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优秀和称职的,每任职2年可在本级别中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经总行党组批准晋升了行政职务的,国外职务工资从任职的下一个月起按晋升后的职务级别领取国外职务工资。
(五)实行生活补贴制度:
根据目前的情况,除住房和因公用车外,其他与个人生活有关的开支,实行生活补贴,即在本人国外职务工资的基数上提高30%。包括因私交通、伙食、水电燃料、邮电通讯、文化娱乐、洗理卫生、服装零用和部分医疗等费用(部分医疗费用指:符合公费医疗规定的在国内购药和在
驻在国或第三国看病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分别由公家和个人负担的办法)。(1)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不足1年的每月按20美元计算)及以下的,全部由个人负担;(2)全
年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以上至600(或50/月)美元及其以下的,其中的240美元由个人负担;超过240美元的部分由公家报销70%。(3)全年医药费支出超过600美元的,则其中的600美元按(1)、(2)处理,超过的部分,由公家报销95%。例1:某工作人
员1994年度开支医药费合计156美元,报销额为0;例2:某工作人员1994年度开支医药费合计456美元,报销额为:(456-240)×70%=151.2美元;例3:某工作人员1994年开支医药费合计856美元,报销额为:(856-600)×95%+(600
-240)×70%=496.2美元。
(六)赴职、离职、休假等人员工资处理办法:
1.赴职人员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停发并转为国内档案工资,各境外机构按人事部门确定的国外职务工资级别档次自赴职人员离境之日计发国外职务工资和津贴。如国外职务工资起发日期与国内工资不能衔接或重复时,其未领或重领的工资,由各境外机构按本人档案工资标准折
成美元补发或扣回。
2.离职人员自离开国外机构之日起,停发国外职务工资和津贴,改发国内工资。
3.境外机构之间直接调职的人员,原任职机构将工资发至离开本机构之日,新任职机构凭原机构工资转移证衔接计发。调职人员如途经国内,在国内期间地区津贴停发,在国内停留15天以内的,由新任职机构连续计发国外职务工资并按一类地区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计发配偶补贴;在
国内停留天数在16天至60天之间的,其工资由新任职机构按其档案工资标准折发美元,配偶补贴停发。在国内天数超过60天的,由国内派出单位计发国内工资。
4.经批准因公临时回国人员,回国期间地区津贴停发。回国时间在15天以内的,国外职务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档案工资标准折成美元计发。
5.回国述职、休假(包括经国内批准在国外探亲)人员,述职休假期间地区津贴停发,在规定的期限内,国外职务工资照发,随任配偶补贴按一类地区标准计发;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档案工资标准折成美元计发,不论配偶是否随任,配偶补贴均停发。
6.回国述职、休假(包括因公、因私回国等)人员,因故不再返回境外机构的,均从离开境外机构之次日起按调回处理,不享受休假期间的国外职务工资和配偶补贴。
7.经国内批准因私回国(包括经国内批准专程回国治病)期间,工资按其档案工资标准折发美元。经批准配偶因私单独回国期间,配偶补贴按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计发。
8.派出人员在境外期间生病半休或全休的,病假在60天以内者,国外职务工资和津贴照发;超过60天的,原则上应予调回,特殊情况报总行党组处理。
9.回国述职、休假和因公、因私临时回国人员,回国期间工资和配偶补贴返回境外机构后,由各境外机构按规定计发。
二、关于境外机构工作人员配偶享受补贴等问题:
(一)配偶随任的条件及待遇:
1.原则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处级)的配偶可做为编外人员长期随任。
2.配偶随任期间,配偶所在单位对其按因公出国对待,停薪留职,工龄连续计算。
3.配偶随任者,按境外机构所在地区类别的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计发,配偶不另享受地区津贴。
4.经批准配偶单独回国休假期间,在规定的期限内,配偶补贴按一类地区随任配偶标准计发,超过规定期限的,配偶补贴按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计发。
(二)配偶不随任的待遇:
1.主任科员以下干部(含主任科员)的配偶,在一个任期内,可享受一次出境探亲,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配偶不愿随任者,也可享受一次出境探亲。不论是配偶随任或出境探亲,仅限配偶本人,不得转让给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
2.配偶不随任者,按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享受200美元配偶补贴。
3.配偶赴境外机构探亲(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以及工作有收入者除外)期间,自抵境外机构之日起,在规定的探亲期限内,配偶补贴按本机构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计发;超过规定的时间,按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计发。探亲期间经批准转为随任者,自批准之日起配偶补贴按随任配偶补
贴标准计发。
(三)无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以及有工资收入者,不享受配偶补贴。
(四)夫妇双方均为我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无论是否在同一境外机构工作,均不享受配偶补贴。
三、关于境外机构工作人员任期年限和休假问题:
(一)任期年限:
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任期一般为2至4年,根据工作需要任期可提前或延长。
(二)休假:
1.境外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回国休假一次,假期为1个月。
2.上述休假时间不包括路途往返时间和在国内参加会议等时间。
四、本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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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服务

张华


  一、什么是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充分理解和把握,综合运用多种知识和能力,通过对纳税人经营、筹资、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合理筹划,制定出能使企业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的行为。

  二、为什么要税务筹划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税收问题随着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复杂,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也越来越重,这时,税务筹划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就体现出其不可或缺的作用。

  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对备选的纳税方案进行择优,达到涵养税源、节约成本的目的,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能够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道路;能促进产业布局的合理和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从而更好、更快的发挥国家税收宏观调控职能。

  三、律师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1、合法筹划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审批机关审批

  因此,律师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必须遵从法律规定、走法定的程序。律师在税务筹划之前应当充分了解与税务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否则,一旦税务筹划失败,企业很容易被视为偷税、漏税,得不偿失。

  2、有效的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应有针对性,律师应针对各个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情况,做到有的放矢。不同的地区、行业、部门和生产经营规模,国家对其有着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具体筹划过程中所形成的思路、看问题的角度以及采用的筹划方式都会不尽相同。因此,税务筹划要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视情况而采用企业分立、合并,对外投资,折旧计算、费用分摊等方法,使作出的筹划方案才能切实可行。

  3、预期筹划

  经济活动中,纳税通常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得以实现,这在客观上为纳税提前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会不同,这给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经营方案的机会。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因此,如何对企业经营进行合理安排,如何给企业定性对税务负担的影响就很大。

  4、风险防范意识

  律师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应当充分考虑到其风险性,盲目地进行筹划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税务筹划要考虑两方面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税收法规变动风险。

  首先是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有许多经营决策都会对税务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企业改制、企业分立、合并等,在上述情况下往往会涉及税种的增加、减少、税率变化、税收优惠等。此时,以往的税务筹划方案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必须及时对企业税务结构及时做出调整,优化税务结构。

  其次,税务筹划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有关。税法的法律级次较低、变动的可能性较大,不同时期对不同行业的税务优惠、减免的变动比较灵活。如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受到税务处罚。对此,作为律师必须时刻关注上述变动,提醒企业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5、整体筹划

  筹划税务的根本目的是企业通过实施筹划来节约税收成本、减轻企业税负和谋求企业的最大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此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因此律师做税务筹化时要从整体上把握,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机会收益小于取得的利益时,律师的该项筹划方案就是合理的,反之就是失败的。

  以企业分立避税法为例:税法规定,分立的企业按各自使用的税收规定纳税。分立的企业所承受的税赋有别于原企业,于是给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分立的筹划依据有两个: 减少企业所得税。在累进税率条件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更多个新企业,单个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从而使分立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低于分立前得企业。‚ 减少流转税。将特定的产品生产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使得企业得税赋减少。

  但是分立也会增加某些方面的税收,主要表现在:增加部分营业税、部分增值税、所得税等。因此在具体筹划中需注意税收对经济运营、资金运动的影响,并仔细比较、综合衡量,才能使筹划方案科学合理。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把握上述原则性问题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税种的不同特点,灵活运用各种税务筹划的方法,包括: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存货期末成本、包装物、投资等方法。只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才能有效地帮助企业单位节省税务开支,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

2000年10月30日 09:46 文正邦

内容提要

本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通过对我国主要部门法学理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劳动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国际法学,以及"一国两法"理论)的成就和矛盾运动的崭新概括和深入分析,特别是对其中的新观点、新理论、新学说、新流派、新方法、新体系的探究,并跟踪考察其未来发展趋向,力求科学、准确、全面地总结我国法学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探寻其客观规律,着重揭示跨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的未来走向,展望其发展的远景。

序 言

张友渔

中国法学应当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一书在这方面作出了可贵的努力和探索。

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都会有更大的发展,在这世纪交替的时期,国际国内形势都给我们提出了更加重大的历史任务,要求我们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而努力奋斗,中国法学也理应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来科学地总结法学发展的经验教训,揭示法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展望它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无疑是法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光荣任务。《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通过对我国十几门有重大影响的法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发展道路的论述,力求深入系统地来回答这一重大课题,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学这一宏伟目标而积极思索。尽管这种努力不一定能完全达到上述目的,其中的见解和论断也不一定都十分准确,但毕竟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作出了很有益的开拓性工作。

有鉴于此,特撰数言,是为序。

1991年11月20日

前 言

大凡面临时代转折、社会发展将迈出新的历史步伐之时,往往都会激励起人们巨大的创造性精神以及理论探索热情,本书虽然不是对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的方方面面所作的毫无遗漏的理论描述,而是从一个特定的范围和视角,即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十几门法学理论来进行典型考察--但这种典型性研究只要是合乎科学性要求,就可望成为对中国法学走向21世纪的一种浓缩。所以本书的书名以及内容也就不回避这一重大主题,并把注意力集中于通过作者们的共同努力以期达到上述目的和效果。正由于本书给自己规定了如此艰难的任务,所以其创作和形成过程经过了长期的酝酿和准备,而且是艰辛的理论积累和苦心思虑的产物,是奋力探索的结果。在这整个过程中,都得到了重庆出版社有关领导和编辑的大力支持和鼓励,并使得本书由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特别是本书得到了法学界前辈张友渔先生的热情支持,他在逝世前为本书写的序言,成为了他一生鼓励后学者的最好证明。对这些我们都深表感谢。

本书作者是由一批在各门法学中有所造诣、且思想敏锐的中青年学者组成。作者们在写作过程中均经过了潜心研究和反复推敲、数易其稿,可谓是其心血的结晶。但由于我们是处在这样一个飞速变化的时代,以致要紧紧追随信息的"爆炸"和知识海洋的奔腾扩展,即使殚精竭虑也很难做到,加上水平所限,疏漏之处恐在所难免,因此恳切希望法学界前辈和同仁们热情批评教正,我们当视此为对自己的最大爱护。

本书由文正邦主编。作者们的具体分工情况如下:

导论:文正邦;法理学:文正邦、程燎原、吴家如;法史学:耘耕、王人博;宪法学:文正邦、付子堂、田培炎;行政法学:杨海坤;民法学:赵万一;婚姻法学:曹诗权;经济法学:石慧荣;刑法学:姚辉、李永?N;劳动法学:杨显光、顾雪飞;民事诉讼法学:张卫平;刑事诉讼法学:龙宗智;行政诉讼法学:王棋国;国际法学:佟小鄂;"一国两法"理论:文正邦。

全书由文正邦设计、组织、统稿。同时,耘耕对其中数门法学,陈里程对国际法学,于安、姚辉对行政法学,佟小鄂对"一国两法"理论,赵万一对婚姻法学,王人博、刘霞对宪法学,鲁天文对导论等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由韩德云将本书目录翻译成英文。盛时动、王斌也作了文字性工作。在此,对这些同志都一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