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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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5]3号


山东、山西、辽宁、河北、河南、青岛、大连农业厅(委、局),陕西省果业局: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优质果袋,提高套袋技术推广应用水平,改善优势区域内的苹果质量,提高种植效益,中央财政设立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 业 部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优质果袋,提高苹果套袋技术推广应用水平,改善苹果质量,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中央财政设立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

  第二条 为加强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根据苹果产业发展需要和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有关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实施要以项目区农民得到实惠为出发点,按照公开公正原则,既让农民满意,又不干预企业自主生产经营;既规范操作,又简便易行。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项目区种植苹果的农户。

  第六条 补贴的优质果袋主要是中档或者高档双层纸袋,要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外纸质地柔软,且具有一定强度,不易裂碎。

  (二)外纸有较好的疏水性,吃水量小,雨水不能渗入袋内。

  (三)内红双层袋的内袋涂蜡均匀,熔点适当。

  第七条 补贴优质果袋的具体标准由农业部下达年度项目计划时一并下发,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项目计划和标准,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在全国范围招标确定生产厂家。

  第八条 补贴标准按每个果袋补贴0.025元,每亩使用8000个果袋计算,每亩补贴200元。

  第三章 项目区和果袋生产厂家的确定

  第九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年度项目计划,选择项目县、划定项目区。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年度项目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实施面积。

  第十条 项目县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全国苹果优势区域内的出口核心区域。苹果种植面积20万亩以上,年出口苹果5000吨以上。

  (二)有年出口苹果1000吨以上的大型出口龙头企业,其中有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应优先考虑。

  (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健全,苹果贮藏加工设施完备。

  (四)当地政府发展苹果产业的积极性高,财政状况较好。

  第十一条 在项目县内划定的项目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乡为单位,集中连片。

  (二)在农民中已基本普及套袋技术,同时农业科技入户工作落实情况较好的应优先考虑。

  (三)农民愿意合作采购和使用果袋,同时有规范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应优先考虑。

  (四)具备产业化种植基础,同时实行出口订单生产的应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果袋生产厂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年以上生产苹果套袋的历史,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

  (二)拥有苹果套袋的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

  (三)年生产苹果套袋2亿只以上。

  (四)拥有较为完备的果袋营销网络,并承诺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五)承诺接受本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和标准及项目区农民的实际需求,在全国范围进行招标,并将中标候选的果袋生产厂家,按照投标单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2-3家供项目区选择。

  第四章 补贴文书的签订

  第十四条 基层农业(果业)部门在中标候选的2-3家果袋生产厂家范围内,与项目区农民签订《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明确果袋的商标名称、规格、单价、生产厂家、种植面积、补贴金额等,并将有关内容在各自然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上述基层农业(果业)部门可以是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县或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签订协议的农民可以是种植苹果的农户,也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体办法由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一式四份,其中项目区农民二份,基层农业(果业)部门一份,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汇总报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据此与有关果袋生产厂家分别签订《苹果套袋供应合同》,明确项目区地址,农民姓名和补贴金额,果袋商标名称、规格、单价等,并将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苹果套袋供应合同》,确保各项内容与《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一致。

  第五章 实施方案的备案

  第十六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备案。内容包括:

  (一)本省(市)苹果生产、销售、出口情况,苹果套袋技术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项目县苹果生产、销售、出口情况。

  (三)项目区的范围、面积,苹果生产、销售、出口情况及套袋使用情况。

  (四)确定补贴优质果袋的情况。要说明招标工作开展情况;确定优质果袋生产厂家的基本情况;确定优质果袋的商标名称、规格、单价、技术指标等。

  (五)项目实施目标、实施内容、进度安排。要说明按照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区将要达到的优质果率、出口数量、农民增收金额等;套袋技术推广措施和组织保障措施;时间进度安排等。

  (六)附件。一是《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区和果袋情况表》(EXCEL格式,见附件1)。二是与果袋生产厂家签订的《苹果套袋供应合同》(复印件)。

  第十七条 农业部审核《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年度项目计划将补贴资金拨付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进行分账核算。

  第十八条 已经备案的《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章 果袋的购买和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区农民购买使用果袋的商标名称、规格、单价、生产厂家要符合《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

  第二十条 项目区农民购买使用果袋,要将《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交有关果袋生产厂家,并索取厂家的正规销售发票。

  有关果袋生产厂家审核《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与《苹果套袋供应合同》一致,按农民实际购买果袋数量计算销售总额,从中扣除补贴金额后,按余额收取货款并开具正规销售发票。

  第二十一条 有关果袋生产厂家要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好项目区套袋技术推广工作,同时协调果袋售后服务等事宜。

  第七章 补贴资金的结算

  第二十三条 苹果生产季节结束,果袋生产厂家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资金结算表》(EXCEL格式,见附件2)及《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复印件)送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资金结算表》,与《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苹果套袋供应合同》核对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有关果袋生产厂家。

  第二十五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和补贴资金拨付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农业部,并附《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资金结算表》(复印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部门和果袋生产厂家要对所提供报告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报告或材料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做好招标及市场监管等工作,注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农业部。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经费由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不得从补贴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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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补充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补充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方案颁发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坚定地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在改革科技拨款制度、开拓技术市场、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改革独立科研机构内部管理
制度等方面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是,科研与生产脱节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扭转,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的统一规划和总体协调
1、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科技体制改革加强领导,把科技体制改革纳入经济体制改革的轨道,使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发展,配套进行。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要对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方案、政策、措施等的制订和实施进行统筹协调。
2、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由各级科委具体负责。经委、计委、财政、税务、人事、工商、银行等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
3、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注重调查研究,抓好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促进改革深入发展;要实行政研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对科研机构的管理由直接控制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进行方针指导和协调服务。
二、绿化科研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4、在全面推行所长负责制的基础上,从一九八八年起,省属独立科研机构一律实行院长、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5、科研单位要积极试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所长任期目标为承包基础,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与科研单位在技术经济关系中的责、权、利,实行超标提成的分配办法。
对人员较少、固定资产规模较小或经营不好、效益很差的技术开发研究机构,也可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实行抵押承包或租赁经营。
6、对一次过渡为技术合同制的省属独立技术开发研究机构,在一九八七年减少保护程度百分之二十的基础上,以后每年再减少百分之十五至二十,到一九九○年底以前基本取消有限保护。减下来的经费,由省科委和主管部门各掌握百分之五十。省科委集中掌握的部分,主要用于科技
发展基金、科技委托信贷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主管部门集中掌握的部分,并入本部门科技发展基金,用于行业技术开发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对提前取消有限保护的科研单位,可在流动资金和装备建设上给予优惠。
7、从一九八八年起,实行经费包干制的科研机构的事业费中,每年由财政按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增加的部分,仍用于包干制科研机构,但其中一半由省科委集中掌握,统筹安排。经费包干单位在完成指令性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面向社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方式组织合
理收入。要逐步实行经费包干与任务包干挂钩。由主管部门与科研单位签订任务承包合同,完不成承包任务的,要酌情削减下年度的包干经费。有条件的经费包干单位。可采取逐年削减事业费的办法,积极试行技术合同制。省农科院要选择有条件的研究所,进行技术合同制的试点。
三、强化企业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
8、各厂矿企业、主管部门应把依靠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厂长任期目标或承包合同进行考核。
企业技术进步考核指标体系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9、各大中型企业都要建立健全技术开发体系,充分发挥各类科研机构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可以充实自己已有的技术开发体系,也可以吸收现有独立科研院所进入企业。同行业的小型企业可以联合成立技术开发中心,或者采取委托研制等方式与独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相对
稳定的协作关系,有条件的也可以建立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各企业都应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从事新产品开发,并保持相对稳定。
新建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必须有自己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吸收独立科研设计单位参加,否则不予批准。
现有企业的技术引进或投资较大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有切实的消化吸收措施,并吸收科研设计部门参加。
10、凡建立了科研开发机构或接纳了独立科研机构进入的企业,可在所得税前提取总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建立技术开发基金,用于企业的新产品试制和新技术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11、扩大厂办科研机构的自主权,在企业内部建立技术商品化的运行机制,各企业应对厂办科研机构实行单独核算。厂办科研机构为本企业提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后,企业应从由此引起的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科研机构的奖金,支持和鼓励厂办科研机构在完
成本企业各项研究开发任务,不侵犯本企业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这部分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其中除按规定应提取的奖金外,其余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
四,促进科研生产联合
12、在发展多种形式科研生产联合的同时,科研机构应积极与企业或企业集团结成紧密型科研生产联合体,即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紧密型科研生产联合体具有与其他企业同等的独立地位,有关部门应将其在贷款、物资供应等方面的需求列入计划。
13、对在煤炭转化与深加工方面和在贫困县建立的紧密型科研生产联合体中,作为联合体成员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技术投入和资金投入可以折股分红,其分得的利润可以按晋政发[1986] 24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 ┌旆ā返谑惶豕娑ǎ硎芗趺馑暗挠呕荽觥? 14、在科研生产联合的基础上,以技术开发工作为主的多数科研机构,特别是从事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应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分期分批地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其研究开发经费应逐步依靠企业或企业集团从销售总额中提取。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的待遇,按照《国务院关
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执行。
15、有条件的科研设计单位可以通过科研生产联合的形式,逐步发展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成为面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技术开发服务中心;也可以与设计、工程单位联合,组成成套技术工程承包公司;还可以自行创办、联办、承包新兴产业,或者以科研单位为主,吸收企业参加
,发展成为科研先导型企业、企业集团。
五、进一步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
16、在支持和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兼职或业余服务等方式向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流动的同时,大力提倡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选派科技人员到科技力量较薄弱的地区和单位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或承包
,承租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这些单位应按规定从技术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的费用作为对有关科技人员的奖励。
17、在科技力量密集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凡自愿到中小企业或乡镇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提前一至五年办理离、退休手续。离、退休科技人员应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取得报酬,离、退休待遇不变。
18、鼓励和支持民办科技机构的发展。民办科技机构中专职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经所在地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资格评审,由民办科技机构自行聘任。
六、进一步放活管好技术市场
19、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矿极扶持,加强引导”的原则,促进我省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省科技领导小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是由省科委、经委、国防科工办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和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技术市场进行宏观指导以及技术市场活动的规划与组织。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科委。
各地、市、县(区)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或由有关部门协商,成立相应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20、技术合同实行统一登记,分级管理。技术合同的登记工作由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地、市、县(区)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经营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各级税务机关和银行在办理与技术合同有关的科技信贷、减免税、奖金费提取和合同费用结算等手
续时,一律凭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方予受理。
21、技术出让方可以从各项技术经营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酬余,奖励直接从事该项目的有关人员。其中,技术转让可以提取百分之五至十;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可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凡面向我省贫困县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可适当优惠,提取比例分别提高百
分之五。此项酬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七、加速农村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
22、建立健全农村科技管理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加强县级科委和科协的合作,集中现有人力、财力、物力统筹安排全县的科技工作,强化农村科技管理体系。各县应在调整原有科研、技术推广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县、乡、村科技服务体系。各级技术服务机构应逐步建成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的技术经济实体,积极推行租赁、承包经营,也可折价拍卖。鼓励有技术专长的农民自办或合办各种形式的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农民科研所、农民专业研究会和农村科技示范户的积极作用。
23、县财政在预算中应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安排科技经费;乡镇也应安排适当的经费用于科技工作。各县应以此为基础,加上省、地(市)每年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同时吸收各方面的资金,逐步建立起县级科技发展基金,用于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技术示范、技术推
广和普及工作。县级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掌握,实行有偿回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
24、积极提倡地(市)、县农业科技干部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承包农业技术,搞好服务工作。凡实行农业技术承包的,应与农民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允许科技人员从承包项目的新增利润中提取适当比例的酬金。各地(市)、县应认真总结经验,制订鼓励政策,完善
承包办法,保证合同兑现。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加强技术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地区、部门和经济形式的限制,参加技术商品贸易。
国家保护单位、公民参加技术贸易所获得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 山西省科技领导小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是全省技术市场的协调、指导和管理机构。
各地、市、县(区)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或由有关部门协商成立相应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监督执行国家、省和同级政府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规定;对技术商品服务机构(技术经营机构和技术中介机构)进行登记和审批;负责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及本地区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成立事业性质的技术商品服务机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企业性质的技术商品服务机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民办技术商品服务机构开办时,须经当地科委批准,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技术商品服务机构成立后,应向当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并在国家规定或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非技术贸易挤入技术合同,逃避国家税收,滥发奖金。对经济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中特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项目,原则上可以享受技术市场在财政、信贷、税收、奖金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应单独签订技术合同。
第七条 技术合同实行统一登记,分级管理。
凡我省技术合同(包括经过鉴证或公证的合同)的技术出让和从省外引进技术的技术受让方,均须持合同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到指定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技术贸易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技术合同,须在所在地的县(市、区)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审查登记;十万元以上至三十万元的,须在地(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审查登记;超过三十万元的,须在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查登记。
涉外技术合同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也须到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
第八条 对以技术贸易为内容的合同或合同中所含的技术贸易部分,由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按《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分类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时,应填写统一的《技术合同登记表》。
技术合同登记时应交纳手续费。技术贸易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交纳五元,十万元以上的交纳十元。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和银行在办理与技术合同有关的科技信贷、减免税、奖励费提取和合同费用结算时,需凭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窒或地、市、县(区)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方予受理。
第十条 县(市、区)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每月按照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制发的《技术合同登记表》填写报表,报地(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地(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每季汇总报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查。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国家技术市场管理机构作半年报和年报。
第十一条 为鼓励成熟的技术成果进入技术市场,技术出让方可从该项目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酬金,奖励直接从事该项目的有关人员。其中技术转让可提取百分之五至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可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以及向省内贫困县转让
技术,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可适当优惠,提取比例分别提高百分之五。此项酬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第十二条 促成技术贸易的中介方(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合理的报酬,单位一般可收取成交额百分之二至五的中介服务费;个人不超过百分之一。此项费用一般由委托方支付,也可由当事人各方协商确定支付方。
第十三条 各单位技术贸易收入应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单位留用的技术贸易净收入,用于科技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应少于百分之五十,奖励基金的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科技领导小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过去我省有关技术市场的规定同本办法抵触的,应同时废止。

山西省省属独立科研机构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是所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为了通过对所长任期责任目标的考核,进一步调动科研所领导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科研所的后劲和活力,推动科研和生产的结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独立科研机构从一九八八年起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三条 所长任期责任目标,应在国家科技发展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以主管部门确定的科研所长远发展规划为依据。主管部门应按照社会经济和本行业发展的需要,重新审定、提出所属科研所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以所长负责制为前提(尚未实行所长负责制的科研所,主管部门须在一九八八年三月底前确定所长人选)。所长由主管部门考察任命,也可采取民主选举或在一定范围内招标确定。
每届所长任期三至五年。
第五条 已经试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科研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任期,落实指标,以便统一管理。
第六条 所长对科研所的研究、开发、经营、行政、管理、外事等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所长有权确定科研所内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检查、协调各部门工作。
所长有权对科研所的人、财、物实行统一调度、使用。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主管部门审批;经主管部门授权,也可由所长自行任命;中层干部由所长直接任免、调配;进入或调出所内人员必须经所长同意;所长有权聘用或辞退科技人员或其他人员。
所长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
所长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所属科研所的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工作,并责成专门机构或专人成立评议小组,负责对所长任期目标的审批、考核和终结评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八条 所长任期责任目标,应包括本届任期内的总目标和分年度的阶段目标。
第九条 所长任期责任目标实行:
1、科研所发展方向目标。包括在本届任期内科研所的总体部署和将达到的研究开发实力及水平。主要考核指标为:专业主攻方向指标;技术开发数量指标;科研与生产结合总体设想指标。
2、科研任务目标。根据科研所高、中、初级科技人员的比例、数量及科研仪器设备等条件定量计算,按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指标为:科研项目开题数量指标;课题完成率指标;研究成果应用率指标;成果获奖率指标(包括获准专利的数量)。
3、社会经济效益目标。以科研所直接经济收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间接衡量,按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指标为:年度纯收入指标──反映科研所对社会的贡献和科研经营水平;技术性纯收入指标──反映科研所技术商口化水平和科技转化为社会经济效益的程度;为地方经济服务指标──
反映为振兴山西地方经济定向服务的社会经济效益,技术开发类科研所以从省内获得的技术性纯收入进行考核;经费包干的科研所以宏观社会效益进行考核。
4、科研发展后劲目标。按届考核,分年度检查实施情况。主要考核指标为:科研条件改善指标;智力投资,人才培养指标;职工工作生活福利设施的改善指标;科技发展基金留成指标。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所长在任职两月内提出任期责任目标初步方案,经所民主管理组织(职代会或学术、技术委员会,下同)审议后,由所务会议审定上报。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方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实行所长招标的,责任目标可由主管部门提出,作为招标条件;也可由投标人提出,主适
部门择优选用。任期目标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同所长正式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并报省科委备案。实现任期目标的具体措施和保证条件,须以文字形式在《任期目标责任书》中写明。
第十一条 所长《任期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双方都要维护其严肃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如因有重大情况确需进行修改时,由双方协商,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 所长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情况,由主管部门采取年度与届满相结合的办法迸行考核。
1、所长对任期目标的实施情况,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汇报一次。每年一月份对上年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汇报。主管部门对所长的任期目标实施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议。
2、主管部门应在所长任期届满三个月内对本届所长的任期责任目标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并提请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论应装入本人档案。所长任期届满前调离、免职,辞职时,主管部门也应作出考核评价结论。
3、所长任期届满后,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任期内给科研所发展增添的后劲或造成的损失,进行三至五年的追踪考核,并补充记入本人考核档案。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依据对所长任期责任目标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决定对所长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四条 所长任期内成绩显著的,应予以表彰,并按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颁发一次性奖金、浮动工资或晋级等奖励。
1、圆满完成第一年度目标,给予表扬和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并从下年度起,上浮一级工资一年。
2、圆满实现以后各年度目标时,奖金数额应按一定比例增加,并保留上浮工资。
3、届满实现任期目标者,给予荣誉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并由主管部门颁发《实现任期目标证书》。
4、所长在任期内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在科技体制改革中取得突破性成就,被评为全省或全国先进科研单位者,由省科委颁发一次性奖励,并晋升一级工资。
第十五条 所长在任期内完不成年度阶段目标或总目标者,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无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而完不成年度阶段目标者,除给予批评外,扣发本人一定比例的奖金或下浮一级工资半年;连继两年完不成责任目标者,应自动辞职或就地免职,并扣发当年全部奖金或下浮一级工资一年;届满完不成任期责任目标者,取消连任资格,扣发当年全部奖金,并
下浮一级工资一年。
2、因所长的过错给国家、单位、职工以及技术受让方(用户)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有关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所内民主管理组织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对所长的奖惩意见。
第十七条 科研所副所级人员的奖惩,由所长决定;所级党组织负责人的工作考绩和奖惩办法,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全面实现所长任期责任目标后,从第二年起可以使用所长基金浮动工资。实现经济自主的科研机构,所长每年有权使用百分之三的晋级指标,给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晋级

第十八条 科研所其他职工的奖惩办法,由科研所自主制定执行。未实现所长任期年度目标的单位,扣减当年全所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十至二十,由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核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考核细则及配套表格由省科委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省属独立科研机构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机制,使科研机构拥有更大的自主权,真正成为“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经济实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所长负责制的省属独立科研机构,均可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三条 科研单位的承包经营者为所长。所长的选拔要体现竞争原则,可以由主管部门提出承包方案,公开招标;也可以由承包人提出承包方案,主管部门择优录用。
承包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承包单位有权对调入人员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国家规定的复转军人指标除外)。对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拒绝接收。对多余人员可以实行编外办法,安排适当工作,可以酌情减发工资。允许从外地、外单位招聘各种急需的科技人员,自行确定报酬。
承包单位有权使用所长基金和提成奖金实行浮动工资,自行制定分配制度。职工原工资可作为档案工资。
承包单位有权对本单位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合理调剂使用;有权使用本所出口创汇留成的外汇。
第五条 承包方案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与承包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的审批程序除按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审批程序审议外,并应报省科委备案。承包经营合同书一般应进行公证。
第六条 以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任期责任目标(即四目标十四指标)为承包基数指标。
除完成所长任期责任目标规定的考核指标外,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科研机构,在科研成果完成率、技术推广率和社会经济效益指标方面,应有一定幅度的提高。
第七条 对超额部分,采取记分办法考核:
(一)年度获奖成果数,比承包指标每增一项,记五分;
(二)年度技术推广数,比承包指标每增一项,记二分;
(三)年度实现纯收入,比承包指标每增百分之一,记一分。
第八条 对全面完成年度承包指标基数的承包单位的奖励,可按国家关于科研单位奖金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单位,除按上述第八条规定的办法发放奖金外,可以承包基数的纯收入超额部分中按得分多少分档提成,不纳入承包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提取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得分在一至三十分的单位,可提取百分之五;
(二)得分在三十一至六十分的单位,可提取百分之十;
(三)得分在六十一至一百分的单位,可提取百分之十五;
(四)得分在一百分以上的单位,可提取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成绩显著,使科研所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立的,其个人的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
对完不成年度承包基数指标的单位,应按《山西省省属独立科研机构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承包期满,应在主管部门主持下,由审计部门参加,进行终结评价。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起试行。



1988年3月6日

财政部关于填报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填报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的通知
财政部
财金(20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部,信息产业部,交通部,
铁道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卫生部:
为全面掌握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情况,实现外国政府贷款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进一步管好、用好外国政府贷款,决定从2001年起,建立和完善外国政府贷款统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在认真核实转贷项目的基础上,按照附件的要求,填制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含3张表)。此次填报数据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数据必须准确、完整。
二、请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将名单尽快报财政部(金融司)备案,以便联系工作。
三、请于每半年和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报送财政部(金融司,附软盘)。
四、为保证填报质量,此次报表报送截止日可延长至2001年3月31日。
请各单位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这项工作。
联系人:裘萍、白昱
联系电话:68551270、68551220

附件一: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

表1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
--------------------------------------------------------
| | | | |现 |现借|现 | | | | | | | | | |
| |地区| | | | | | | |项目|贷款来|项目| |项目总|配 套|外国政 |
|项目| |原借款|现借款|借款|款单|借款|项目|担保| | | |建设| | | |
| |或 | | | | | | | |担保|源国家|行业| |投 资|人民币|府贷款 |
|名称| |单 位|单 位|单位|位联|单位|类别|单位| | | |性质| | | |
| |部门| | | | | | | |类型|或组织|类别| |(万元)|(万元)|(万美元)|
| | | | |地址|系人|电话| | | | | | | | | |
|--|--|---|---|--|--|--|--|--|--|---|--|--|---|---|----|
|1 |2 | 3 | 4 |5 |6 |7 |8 |9 |10|11 |12|13|14 |15 |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国 |项目|项目|
| | |
外投资 |开工|运营|
| | |
(万美元)|日期|情况|
| | |
----|--|--|
17 |18|19|
----|--|--|
| | |
----|--|--|
| | |
----|--|--|
| | |
-----------

表2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情况表
-----------------------------------------------------------
|项目| 转贷协议金额 | 转贷利率(%) | 转贷期限(年) | 内含宽限期(年)|
| |----------------------|----------|----------|---------|
|转贷| | | | | |综合| | |综合| | | |软贷|硬贷|
| |原币|折美元 |软贷款 |硬贷款 |赠 款 | |软贷款|硬贷款| |软贷款|硬贷款|综合宽| | |
|机构| | | | | |贷款| | |转贷| | | |款宽|款宽|
| |(万)|(万美元)|(万美元)|(万美元)|(万美元)| |利 率|利 率| |期 限|期 限|限 期| | |
|名称| | | | | |利率| | |期限| | | |限期|限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 22 | 23 | 24 | 25 |26|27 |28 |29|30 |31 |32 |33|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转贷手续费 |
---------|
转贷|转贷|累计转|
| | |
费率|费收|贷费总|
| | |
(%)|取方|额(万|
| | |
|式 |美元)|
--|--|---|
35|36|37 |
--|--|---|
| | |
--|--|---|
| | |
--|--|---|
| | |
----------

表3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情况表
----------------------------------------------------------
| | | 项目本期应 | 项目本期已 | | 本期拖 |
| | 项目债务总额 | | | 本期拖欠额 | 欠总额 |
|偿还| | 还贷款本息 | 还贷款本息 | | 占项目 |
| |-----------|-----------|-----------|-----------| 本期应 |
|方式| | | | | | | | | |拖 欠| | | 还贷款 |
| |小计 |本金 |利息 |小计 |本金 |利息 |小计 |本金 |利息 | |本金 |利息 | 本息的 |
| | | | | | | | | | |总 额| | | 比例 |
| |---|---|---|---|---|---|---|---|---|---|---|---|-----|
| |万美元|万美元|万美元|万美元|万美元|万美元|万美元|万美元|万美元|万美元|万美元|万美元| % |
|--|---|---|---|---|---|---|---|---|---|---|---|---|-----|
|38|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 5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累计应还 | 累计已还 | 项目债 | 累计拖 |累计拖欠| | | |
| | | | |总额占项| | | |
| 贷款本息 | 贷款本息 | 务余额 | 欠 额 |目应还贷| 滞纳金 | | |
|--------|--------|--------|--------|款本息的| |借款单| |
| | | | | | | | | |拖欠| | | 比例 | | |不能还款|
|小计|本金|利息|小计|本金|利息|小计|本金|利息| |本金|利息| | |位还款| |
| | | | | | | | | |总额| | | | | |的原因 |
|--|--|--|--|--|--|--|--|--|--|--|--|----|------|情 况| |
|万 |万 |万 |万 |万 |万 |万 |万 |万 |万 |万 |万 | | | | | |
|美 |美 |美 |美 |美 |美 |美 |美 |美 |美 |美 |美 | % |万美元|万元| | |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 | | | |
|--|--|--|--|--|--|--|--|--|--|--|--|----|---|--|---|----|
|54|55|56|57|58|59|60|61|62|63|64|65| 66 |67 |68|69 | 7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期滞纳金 |



-------|
万美元 |万元|
----|--|
52 |53|
----|--|
| |
----|--|
| |
----|--|
| |
-------|
-------|
2001年还本 |

付息预测 |
-------|
| |
本 金|利 息|
| |
---|---|
| |
万美元|万美元|
| |
---|---|
71 |72 |
---|---|
| |
---|---|
| |
---|---|
| |
--------

附件二:填表说明
一、《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的组成
《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由3张表组成,包括《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情况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情况表》。
二、填报时间
此次填报数据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报送报表截止日为2001年3月31日。以后的填报数据截止日期定为每半年和年度的最后一天,每半年和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以内向财政部报送报表及软盘。
三、填报范围
所有签订了转贷协议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包括1998年10月以后由财政部签署贷款协议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
四、关于划分项目的几个原则
1.同一省辖区内的打捆项目按独立法人单位拆开填报。
2.对跨省区项目,不便按地区划分的,如铁路、邮电通信、民航项目等,可作为一个项目填报;可以分省区填报的,分省区填报。
3.同一借款单位借用不同国别贷款、分批借用同一国别贷款,作为不同项目分别填报。
五、关于外汇汇率折算问题
对原已折算成美元的债务,按原折算数填报。未折算成美元的,转贷协议金额、项目债务总额和还本付息额采取历史成本原则,按其发生所在年度最后一天的汇率折算;债务余额和拖欠额的测算按填报数据截止日的汇率进行折算。美元对各贷款国货币汇率的折算参考附件三。
六、关于栏目中的选项问题
在《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中,有些栏目设有多项选择,除本《填表说明》有具体要求的以外,一般可将选择项的代码直接填入相应栏目中。
七、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的说明
1.栏目1:“项目名称”中必须包括的要素:地区、借款单位、引进内容,必要时可以注明贷款来源国。例如:河南平顶山市制革厂高档羊皮服装革生产线项目。
2.栏目2:“地区或部门”指项目的隶属关系。若属地方项目,填写省、市、自治区名称;如属中央部门项目,填写中央部门的名称或中央企业名称。原属中央现已划归地方的项目,要单独注明。
3.栏目3:“原借款单位”指签定转贷协议时的借款单位。
4.栏目4:“现借款单位”指现在负责履行转贷协议权利与义务的单位。除原借款单位发生改制、重组等引起债务关系变更的情况以外,一般现借款单位与原借款单位是同一单位。
5.栏目8:“项目类别”指2000年1月1日起发生转贷的项目的三种类型,单选。(1)一类项目,省级财政部门作借款人的项目;(2)二类项目,省级财政部门作担保人的项目;(3)三类项目,银行独立评估的项目。2000年以前的项目不填写此栏。
6.栏目9:如“担保单位”多于一家,请分别填写,并注明各自担保的内容和金额。
7.栏目10:“项目担保类型”设5个选项,单选,必要时可以多选。项目担保类型有:(1)财政担保;(2)非财政政府部门担保;(3)金融机构担保;(4)非金融类企业担保;(5)其他。
8.栏目11:“贷款来源国家或组织”设25个选项,单选。选项为:(1)日本;(2)德国;(3)法国;(4)英国;(5)意大利;(6)西班牙;(7)奥地利;(8)瑞士;(9)荷兰;(10)比利时;(11)卢森堡;(12)加拿大;(13)科威特;(14)韩国;(15)挪威;(16)瑞典;(17)芬兰;(18)丹麦;(19)澳大利亚;(20)以色列;(21)俄罗斯;(22)美国;(23)波兰;(24)北欧投资银行;(25)北欧发展基金。日本选项下设4个小项,分别是:日元贷款、特别日元贷款、黑字还流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
9.栏目12:“项目行业类别”设为12类,单选。选项为:(1)交通运输;(2)环保城建(地铁);(3)农林水利;(4)科教卫生;(5)邮电通讯;(6)轻纺食品;(7)能源;(8)钢铁冶金;(9)机电仪器;(10)石油化工;(11)建材;(12)其他。
10.栏目13:“建设性质”分为4类,单选。选项为:(1)新建;(2)扩建;(3)技改;(4)其他。如选其他,需作具体说明。
11.栏目14:“项目总投资”指项目预计或实际使用建设资金金额。
12.栏目16:“外国政府贷款”指项目实际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金额(要求折算为美元)。
13.栏目17:“其他国外投资”指项目使用除外国政府贷款以外其他国外资金(要求折算为美元),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贷款(出口信贷)、国际金融租赁、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企业债券或股票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等形式。
14.栏目18:指项目预计或实际开工日期。
15.栏目19:指项目建设完成以后的运营状态,设6个选项,单选。选项为:(1)正常生产;(2)生产未达设计要求;(3)未投产;(4)停产;(5)关闭;(6)破产。
八、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情况表》的说明
1.栏目20:“项目转贷机构名称”设8个选项,单选。若选“其他银行”,请注明银行名称。选项包括:(1)中国进出口银行(含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转贷项目);(2)中国银行;(3)中国工商银行;(4)中国建设银行;(5)中国农业银行;(6)交通银行;(7)国家开发银行(含中国投资银行转贷项目);(8)其他银行(华夏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2.栏目26~28:对于只有一个转贷利率的项目,将转贷利率填入综合利率(26栏)内。软、硬贷款利率分开的,则分别填写软贷款利率和硬贷款利率。29~34栏“转贷期限”、“内含宽限期”有关栏目的填写方法依此类推。
3.栏目36~37:“转贷手续费收取方式”指一年分两次收取或一次收取;“累计收取的转贷手续费总额”指开始用款日期至报告期实际收取的转贷费总额。
九、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情况表》的说明
1.栏目38:“偿还方式”指每年偿还贷款本息的次数(即两次还是一次)。
2.栏目39~41:“项目债务总额”中的本金指根据转贷协议累计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实际金额;利息指根据转贷协议在整个贷款使用偿还期间应付利息的总计金额。
3.栏目42~44:“项目本期应还贷款本息”指根据转贷协议规定的偿还计划,填表日所在期间(半年或一年)应还的本金、利息金额。
4.栏目45~47:“项目本期已还贷款本息”指项目单位本期(半年或一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5.栏目48~50:“本期拖欠额”指项目单位本期(半年或一年)应还未还的本金、利息金额。
6.栏目52~53:“本期滞纳金”指项目单位拖欠偿还外国政府贷款而发生的本期应向本国转贷机构支付的滞纳金,支付币种为外币的填写(52)栏,支付币种为本币的填写(53)栏。
7.栏目54~56:“累计应还贷款本息”中的本金和利息分别指根据转贷协议截止到报告期应偿还的本金、利息总金额。
8.栏目57~59:“累计已还贷款本息”中的本金和利息分别指截止到报告期项目单位累计实际偿还的本金、利息总金额。
9.栏目60~62:60=61+62,61=40-58,62=41-59。
10.栏目63~65:63=64+65,64=55-58,65=56-59。
11.栏目66:指项目累计拖欠本息总额占截至报告期项目应还贷款本息总额的比例,66=63/54。
12.栏目67~68:“滞纳金”指项目单位拖欠偿还外国政府贷款而发生的应向本国转贷机构支付的滞纳金,支付币种为外币的填写(67)栏,支付币种为本币的填写(68)栏。
13.栏目69:“借款单位还款情况”设4个选项,单选。选项为:(1)按期足额偿还;(2)少量拖欠;(3)严重拖欠;(4)无还款能力。
14.栏目70:“不能按期还款的原因”设6个选项,可选其中最重要的1~2项。选项为:(1)汇率变动;(2)可行性研究不足(未达设计要求、市场变化);(3)内配资金不到位;(4)经营管理不善;(5)政策原因(主要指税前还贷政策的取消);(6)其他(需做出具体说明)。
15.栏目71~72:根据转贷协议测算项目2001年应还贷款本息。

附件三:美元对各贷款国货币汇率参考表

------------------------------------------------------------
| | | | | | 意大利 | 西班牙 | 奥地利 | | | 比利时 |
|年度| 日元 |德国马克|法国法郎| 英镑* | | | |瑞士法郎| 荷兰盾 | |
| | | | | | 里 拉 | 比塞塔 | 先 令 | | | 法 郎 |
|--|----|----|----|-----|-----|-----|-----|----|-----|-----|
|1979|240.3 |1.726 |4.0175 |2.2185 | | 66.12 | |1.595 |1.902 |28.05 |
|--|----|----|----|-----|-----|-----|-----|----|-----|-----|
|1980|203.1 |1.9735 |4.5475 |2.389 | | 79.25 | |1.7875 |2.15 |31.73 |
|--|----|----|----|-----|-----|-----|-----|----|-----|-----|
|1981|219.8 |2.238 |5.685 |1.915 | | 97.4 | |1.788 |2.455 |38.35 |
|--|----|----|----|-----|-----|-----|-----|----|-----|-----|
|1982|234.7 |2.378 |6.74 |1.618 | |125.7 | |2.0075 |2.625 |46.9 |
|--|----|----|----|-----|-----|-----|-----|----|-----|-----|
|1983|231.7 |2.725 |8.335 |1.4515 | |157.73 | |2.179 |3.062 |55.71 |
|--|----|----|----|-----|-----|-----|-----|----|-----|-----|
|1984|251.6 |3.155 |9.6525 |1.158 | |173.6 | |2.601 |3.565 |63.23 |
|--|----|----|----|-----|-----|-----|-----|----|-----|-----|
|1985|200.25 |2.447 |7.5075 |1.445 | |154.2 | |2.06 |2.754 |50.05 |

|--|----|----|----|-----|-----|-----|-----|----|-----|-----|
|1986|158.3 |1.9235 |6.377 |1.4825 |1351.1 |132.6 | |1.614 |2.1725 |40.05 |
|--|----|----|----|-----|-----|-----|-----|----|-----|-----|
|1987|121.25 |1.5708 |5.328 |1.886 |1169.25 |109 | |1.2715 |1.767 |32.9 |
|--|----|----|----|-----|-----|-----|-----|----|-----|-----|
|1988|125.05 |1.7735 |6.06 |1.811 |1308 |114.65 |12.49 |1.502 |2.002 |37.23 |
|--|----|----|----|-----|-----|-----|-----|----|-----|-----|
|1989|143.8 |1.6895 |5.774 |1.6125 |1269 |109.2 |11.89 |1.541 |1.9085 |35.61 |
|--|----|----|----|-----|-----|-----|-----|----|-----|-----|
|1990|135.75 |1.497 |5.1 |1.93 |1130 | 95.8 |10.55 |1.277 |1.689 |30.84 |
|--|----|----|----|-----|-----|-----|-----|----|-----|-----|
|1991|124.9 |1.52 |5.195 |1.8707 |1140 | 96.8 |10.72 |1.3615 |1.7126 |31.29 |
|--|----|----|----|-----|-----|-----|-----|----|-----|-----|
|1992|124.86 |1.6212 |5.528 |1.5105 |1477 |115.1 |11.385 |1.4675 |1.8185 |33.27 |
|--|----|----|----|-----|-----|-----|-----|----|-----|-----|
|1993|111.85 |1.7387 |5.921 |1.4775 |1719 |143.2 |12.23 |1.4885 |1.9474 |36.24 |
|--|----|----|----|-----|-----|-----|-----|----|-----|-----|

|1994| 99.58 |1.5495 |5.337 |1.5647 |1621.5 |131.58 |10.9 |1.3086 |1.7344 |31.825 |
|--|----|----|----|-----|-----|-----|-----|----|-----|-----|
|1995|103.51 |1.4378 |4.909 |1.5496 |1587.5 |121.87 |10.1075 |1.1543 |1.6085 |29.525 |
|--|----|----|----|-----|-----|-----|-----|----|-----|-----|
|1996|115.7 |1.5415 |5.19 |1.714 |1518 |129.8 |10.8355 |1.3415 |1.7283 |31.725 |
|--|----|----|----|-----|-----|-----|-----|----|-----|-----|
|1997|130.58 |1.7987 |5.9912 |1.6451 |1761.65 |151.79 |12.6555 |1.4619 |2.0264 |37.095 |
|--|----|----|----|-----|-----|-----|-----|----|-----|-----|
|1998|113.6 |1.6767 |5.6233 |1.66 |1659.9 |142.64 |11.7962 |1.3753 |1.8892 |34.582 |
|--|----|----|----|-----|-----|-----|-----|----|-----|-----|
|1999|102.51 |1.9439 |6.5195 |1.6182 |1924.43 |165.37 |13.6762 |1.5907 |2.1902 |40.093 |
|--|----|----|----|-----|-----|-----|-----|----|-----|-----|
|2000|114.41 |2.0757 |6.9619 |1.493 |2055.05 |176.6 |14.6044 |1.6111 |2.339 |42.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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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森堡 | |科威特 | | | | | | 澳大利 | |
|年度| |加拿大元| | 韩元 |挪威克朗 |瑞典克朗 |芬兰马克 |丹麦克朗| | 欧元* |

| |法 郎 | |第纳尔 | | | | | | 亚元* | |
|--|----|----|----|-----|-----|-----|-----|----|-----|-----|
|1979|28.05 |1.1684 | | |4.927 |4.153 |3.711 | 5.356 | | |
|--|----|----|----|-----|-----|-----|-----|----|-----|-----|
|1980|31.73 |1.1945 | | |5.1825 |4.3825 |3.845 | 6.01 | | |
|--|----|----|----|-----|-----|-----|-----|----|-----|-----|
|1981|38.35 |1.1863 | |700.75 |5.765 |5.49 |4.361 | 7.29 | | |
|--|----|----|----|-----|-----|-----|-----|----|-----|-----|
|1982|46.9 |1.2297 | |747.95 |7.06 |7.31 |5.29 | 8.38 | | |
|--|----|----|----|-----|-----|-----|-----|----|-----|-----|
|1983|55.71 |1.2445 | |800.15 |7.71 |8.01 |5.818 | 9.88 |0.902 | |
|--|----|----|----|-----|-----|-----|-----|----|-----|-----|
|1984|63.23 |1.3217 | |829.5 |8.09 |8.985 |6.541 |11.285 |0.8278 | |
|--|----|----|----|-----|-----|-----|-----|----|-----|-----|
|1985|50.05 |1.3985 | |892.5 |7.58 |7.575 |5.404 | 8.935 |0.6809 | |
|--|----|----|----|-----|-----|-----|-----|----|-----|-----|
|1986|40.05 |1.381 | |865.2 |7.375 |6.741 |4.772 | 7.2875 |0.6648 | |

|--|----|----|----|-----|-----|-----|-----|----|-----|-----|
|1987|32.9 |1.3002 | |795.9 |6.22 |5.795 |4.015 | 6.06 |0.7225 | |
|--|----|----|----|-----|-----|-----|-----|----|-----|-----|
|1988|37.23 |1.1928 |0.2825 |687.4 |6.565 |6.131 |4.163 | 6.8575 |0.8555 |1.173 |
|--|----|----|----|-----|-----|-----|-----|----|-----|-----|
|1989|35.61 |1.158 |0.293 |681.4 |6.602 |6.2065 |4.0455 | 6.591 |0.789 |1.1923 |
|--|----|----|----|-----|-----|-----|-----|----|-----|-----|
|1990|30.84 |1.1605 |0.2892 |719.2 |5.8695 |5.6335 |3.632 | 5.779 |0.7715 |1.3675 |
|--|----|----|----|-----|-----|-----|-----|----|-----|-----|
|1991|31.29 |1.1558 |0.2919 |765.3 |5.985 |5.555 |4.142 | 5.922 |0.7622 |1.335 |
|--|----|----|----|-----|-----|-----|-----|----|-----|-----|
|1992|33.27 |1.2703 |0.303 |786.5 |6.9475 |7.1 |5.265 | 6.3 |0.6895 |1.209 |
|--|----|----|----|-----|-----|-----|-----|----|-----|-----|
|1993|36.24 |1.3254 |0.299 |808.1 |7.5365 |8.3607 |5.8099 | 6.793 |0.6793 |1.1127 |
|--|----|----|----|-----|-----|-----|-----|----|-----|-----|
|1994|31.825 |1.4019 |0.3002 |786.5 |6.764 |7.4244 |4.7388 | 6.0825 |0.7753 |1.226 |
|--|----|----|----|-----|-----|-----|-----|----|-----|-----|

|1995|29.525 |1.3645 |0.2987 |770.2 |6.3457 |6.6578 |4.363 | 5.5664 |0.7428 |1.2756 |
|--|----|----|----|-----|-----|-----|-----|----|-----|-----|
|1996|31.725 |1.3705 |0.3 |840.9 |6.3774 |6.8122 |4.603 | 5.8905 |0.7941 |1.2538 |
|--|----|----|----|-----|-----|-----|-----|----|-----|-----|
|1997|37.095 |1.4296 |0.305 |1600 |7.3738 |7.9143 |5.4483 | 6.8507 |0.6503 |1.0991 |
|--|----|----|----|-----|-----|-----|-----|----|-----|-----|
|1998|34.582 |1.5382 |0.3025 |1204 |7.5515 |8.1023 |5.0971 | 6.36 |0.6103 |1.1665 |
|--|----|----|----|-----|-----|-----|-----|----|-----|-----|
|1999|40.093 |1.4461 |0.3043 |1140 |8.0167 |8.5168 |5.9094 | 7.3934 |0.6567 |1.0062 |
|--|----|----|----|-----|-----|-----|-----|----|-----|-----|
|2000|42.817 |1.4991 |0.3058 |1265 |8.8031 |9.4158 |6.3108 | 7.9236 |0.5588 |0.9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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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各年度汇率为12月31日当日汇率。
2.带*栏分别为英镑、澳大利亚元、欧元对美元的汇率比价。


20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