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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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年第23号》


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31日发布的《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4号令)同时废止。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低保工作实行政府差额救助,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三条 低保工作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属地管理公平、公开、公正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 低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含征地农转非)的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低保待遇。
  非农业和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其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低保待遇。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由其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低保标准的;
(二)家庭拥有汽车、近期新购买摩托车等非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高档消费品及饲养名贵猫、狗等宠物的;
(三)子女择校就读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
(四)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五)家庭存款超过一定限额的(一般为城市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12);
(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面积标准3倍以上的;
(七)近期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住宅电话连续3个月每月电话费超过50元的;
(九)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十)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十一)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不愿接受低保管理机关调查核实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下列项目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
(二)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
(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四)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六)存款、有价证券的孳息,股票及博彩收入;
(七)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八)自谋职业收入和其他劳务收入;
(九)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
(二)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费、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三)丧葬费、抚恤金;
(四)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励、补助金;
(五)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七)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和助学贷款;
(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本市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组成的家庭,根据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全部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二)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按其工资标准、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标准计算当月收入。其中在职职工连续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可据实计算本人实际收入;
(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扣除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结余部分按家庭人口和低保标准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如无结余,则一次性补偿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确因企业破产、停产、半停产而无法全额领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按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
(五)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支出的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扣;
(六)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离异、丧偶、失业、无住房等原因而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其收入可与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
(七)户口迁出本市的在校大中专生和现役义务兵,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家庭收入。
第四章 申请、审批、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书送户籍地的社区居委会(乡民政办),填写《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民政办)提供的入户调查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第十二条 低保待遇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社区居委会(乡民政办)受理申请后,在7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区张榜公布。再结合群众意见,在5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在7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民政部门在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以上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民政部门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低保金由民政部门委托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五条 低保对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乡民政办)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复审、变更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低保待遇的复审。根据复审情况,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提高、降低、延续或终止低保待遇的决定,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低保对象的家庭人口发生变化或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社区居委会或乡民政办,重新填写《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经区民政局批准后,按新的补差额领取低保金。
第十八条 低保对象的户籍地发生变化的,应当持原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低保管理机关办理接转手续。

第六章 低保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低保资金由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纳入市、区财政部门设立的低保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享受低保的人数及应补差金额,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低保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分期拨付。当年结余的低保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有从事低保工作的专职人员。
低保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市、区财政予以安排。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和应当公开低保政策、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并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低保家庭档案和定期抽查制度。
区民政部门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对低保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依法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从事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审核、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核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审核、审批其享受低保待遇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低保金的。
对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缴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当涂县的低保标准,由当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当涂县的低保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31日市政府第24号令发布的《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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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建设部 铁道部 等


国家环保局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交通厅(局)、建委(建设厅)、旅游局、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迅速改变目前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景点)“白色污染”泛滥的局面,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领导加强对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指示,现对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加强对“白色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治理“白色污染”的紧迫性和严峻性,找出问题,提出对策,统一规划,组织实施;要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确保措施到位。城建、交通、铁路、旅游、环保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塑料包装废物的管理。
二、禁止在铁路车站和旅客列车、长江及太湖等内河水域航运的客船和旅游船上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三、杜绝塑料包装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在河流、湖泊中及沿岸乱扔和堆积。长江、太湖、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和其他内河水域,已经在水中漂浮和岸边堆积的塑料包装废物,三个月内在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清理干净。
四、禁止在铁路沿线、长江、太湖流域沿岸倾倒垃圾。铁路沿线、长江、太湖流域沿岸已形成的临时垃圾堆放点,六个月内在辖区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清除,进行综合整治。
五、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船舶垃圾的管理。各类船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告示牌”,配备足够的垃圾储存容器,对垃圾分类收集,并排入垃圾接收设施。禁止船员和乘客向江(湖)中抛弃垃圾和货物残余物等。港航监督部门要
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各港口、码头必须设置足够的船舶垃圾接受设施,并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系统相衔接。
六、各级旅游景区(景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景区(景点)塑料包装废物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各景区(景点)应配备足够的垃圾收集容器,方便游客投放垃圾。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单位要设置专人清扫和收运垃圾,维护垃圾收贮设施。
七、各级铁路部门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列车和车站垃圾收贮设施并严格监督管理。杜绝列车客运人员及乘客向铁路沿线随意抛弃倾倒垃圾的现象。
八、各级城建环卫部门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做好航运、铁路和旅游景点垃圾的接收和处理处置工作,不得将收运的垃圾堆放在江、河、湖岸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运行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禁止在水域沿岸
设置垃圾填埋场、堆放场。
九、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防治塑料包装废物污染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那些违反环保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十、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普及防治塑料包装废物的知识,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要在列车、轮船、旅游景区(景点)设立宣传牌、公告牌。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要进行宣传。



1998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应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应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86)第4号关于曹永林诉占可琴离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民政部等单位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曹永林与占可琴是三代以内的表兄妹,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
血亲结婚的规定,这种婚姻关系依法是不应保护的。但曹、占两人已经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处理时,必须指出双方骗取结婚登记的错误,特别是对男方曹永林的错误要进行严肃的
批评教育,并可建议其工作单位给以适当处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此复



198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