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优待残疾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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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优待残疾人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2004〕62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优待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优待残疾人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蚌埠市优待残疾人办法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户籍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残疾人规定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二、号召全社会发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的残疾人工作。
三、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确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对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四、对农村残疾人,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不同减免本人农业税。一类残疾人:为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免征农业税;二类残疾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减征50%农业税;其他类残疾人:减征30%农业税。具体操作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免予承担一事一议筹资和义务工。
五、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按户口所在的学区招收入学,不得拒收。普通中学、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所辖大中专院校,必须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残疾而拒绝录取。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减免学杂费。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相关证明手续。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其他方面的资助。
对符合统一录取标准的贫困残疾大学本、专科生以及2003年以后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文凭的贫困残疾大学生,根据《安徽省救助贫困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规定实施资金救助。
六、各相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各相关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给予减免50%以上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七、对大中专残疾毕业生,各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所学专业和劳动能力予以接收安置。在吸纳社会就业方面,对适合本单位某些工作岗位的,应一并予以考虑。有关部门在核实单位残疾人时纳入按比例安排就业计算。
八、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优先颁发营业执照,并结合残疾人实际经营状况,减少或免除其个体工商管理费。有关部门在场地、摊点等方面提供方便。
九、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免征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征50%-90%的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税务登记和证照类的费用。
十、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当地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含乡镇以上医院、卫生院)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农村残疾人持乡、村两级证明,城镇残疾人持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就医,医疗机构给予减免40%的床位费;因病情需要做CT、磁共振检查的,检查费减免30%。
十一、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公园等场所。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十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法定抚(扶)养和监护人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抚(扶)养义务和监护责任。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伤害残疾人。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三、农村贫困残疾人在非耕地上按规划自建房,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
十四、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残疾程度,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必要的劳动保护,制定适宜的劳动定额。
残疾职工的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与健全职工同等待遇。
企事业单位实行合理劳动组合或关、停、并、转时,应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并努力为其创造条件,使其尽快重新获得就业机会。
劳务中介机构免收残疾人劳务介绍费用。
十五、盲人凭残疾人证免费搭乘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在停车场停放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十六、城建、交通部门新建、改建公共建筑物和道路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和正当权益,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
十七、对获得世界性各类体育比赛金、银、铜牌和全国残运会金、银牌的残疾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与健全运动员相同的物质和金钱奖励。如无固定职业,不论是农业或非农户口,都给予安排工作;属农业户口的,给予办理农转非。
十八、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十九、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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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有关分行:
为规范加强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的管理,现将《关于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的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的规定
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系能源部电力机械局(原水电部机械局,以下简称机械局)的委托贷款。为规范和加强此项贷款的管理,根据委托双方的合作协议,现作如下规定:
一、贷款项目选定
贷款项目由机械局选定。
总行应机械局委托,通知分行对贷款备选项目评估调查时,有关分行应积极组织力量,参照建设银行技术改造项目评估调查有关办法,认真完成评估调查任务,并将评估报告或调查报告一式两份按时报送总行信贷部。
二、贷款发放
贷款项目计划由总行信贷部门经办下达,同时抄送计划部门。有关行依据贷款项目计划文件,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发放贷款的手续。除特别指定外,合同的具体条款按照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有关规定订立。合同附本一式两份由经办行和借款企业分别报总行信贷部和机械局财务处。
贷款在“中央委托贷款”科目内核算。委托贷款基金存在总行。贷款发放时,增加中央委托贷款科额。贷款资金由总行调拨资金供应。
贷款计划结余时,经办行和贷款企业联合专题报告总行信贷部和机械局,总行据此调整贷款计划。
三、贷款项目管理
经办行参照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管理贷款项目。
经办行应监督贷款资金合理使用,及时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及时向总行信贷部反映贷款发放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借款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由借款企业提出展期申请报机械局审批。总行将机械局的审定意见转告有关行执行。
四、手续费
委托手续费根据月末委托贷款余额的1.65%按月计算,按季由经办行从向借款企业或担保单位收取的委托贷款利息中扣收。
五、本金和利息回收后的处理
贷款本金收回后,减少中央委托贷款余额。贷款抻息收回后10日内,由经办行从收取的利息中扣取手续费,并将所余部分直接上划机械局在总行开立的存款户(帐号251350517)。借款企业欠交的贷款利息,应转作“待收委托贷款利息”挂帐,不得转入贷款本金。
六、报表制度
撤销《技术改造贷款还款清算表》,设立《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情况表》(见附表)。报告期暂定为半年。
此表是总行与机械局进行资金清算的依据,经办行应和借款企业合作,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对填报不及时不准确的行,总行将予以通报批评。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办法与此项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电力修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情况表
年 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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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序号 ┃ 本期 ┃ 累计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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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初贷款余额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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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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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回收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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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贷款余额 ┃ 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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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逾期 ┃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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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收利息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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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利息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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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收手续费 ┃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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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手续费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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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划利息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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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行(签章): 贷款企业(签章):
款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经办行和借款企业共同填写,于报告期末20天内一式两份分
报总行信贷部和能源部电力机械局财务处。
2.借款单位有多笔借款时,按合计数填写。
3.表中各栏均以会计数字为依据填写,以元为单位,填至角分。


论解决网络域名和商标冲突的法律原则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曲 峰律师
上海市万邦律师事务所 孙庆南律师


互联网(Internet)联结着全世界的国家,渐渐成为国际间不可缺少的基本通信工具和媒介。互联网络给了我们一个网络虚拟空间。它和我们长期生活的现实空间完全不同,许多现实空间公认的原理、规则,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时不被接受的。人们徘徊于两个空间,不可避免会带来两个空间规则的冲突。具体到法律制度来到说,互联网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力是巨大的。如何调解两者之间的冲突,涉及传统法律制度的基础问题,与此相对应,互联网用户以数倍剧增,涉及的主体越来越广泛,财产价值明显增大,权益冲突交叉、重叠日益突出。那么我们来讨论一下互联网中的域名与现实空间中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
一、 什么是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首先,要分别知道域名和商标的概念。所谓域名(domain name)可以简单认为是接入Internet上的地址(也可叫做IP地址)。①实际上,真正的地址是一连串数字,如果你输入一个数字地址的话,就可以进入一个网站。如210.76.59.8此时的Internet地域作为纯技术名词存在的,只适用于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人员。而对于非专业人士,则没有必要记住并使用数字地址。所以人们经过研究后利用某种程序,将数字地址自动转化为易记的有一定含义的文字地址——即域名,如www.yahoo.com、www.163.com。这样人们就可以通过输入文字地址,而由一定的程序将其转化为数字地址,命令电脑识别。可见,域名是Internet网络文化的产物,从技术上考虑,域名是用于解决Internet中地址问题的一种方法。所以域名是有意义的字符,是网上单位的标志。
商标似乎人们都能理解和认识。所谓商标,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者为了使自己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或服务者生产、销售同类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特殊标志。②
商标,是人们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从表面上看。二者之间好像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一个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适用,一个在现实的生活空间适用。那么二者之间的冲突到底指的是什么呢?从现阶段来看主要是基于互联网是后生的新事物,域名的平均“年龄”自然要比商标的平均“年龄”小得多。所以,主要冲突表现在某产品或某服务项目由商标人注册为商标后,由于一些原因,未能及时的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或未能将与商标发音相同的字母组合注册为域名,而由他人恶意或非恶意的注册了域名的情形。如著名的ikea(宜家)、safeguard(舒肤佳)域名纠纷案。但长远来看笔者认为,客观的讲,随着网络的发展,不排除许多域名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从而也会出现非域名注册人将域名注册为商标的情况。比如,某某综合法律网站在互联网中有很高的声望,几位专业人士有独立创办律师所的意向,遂以该综合网站的名称注册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类似于这种情形的冲突就是与前者截然相反。
那么对于“域名抢注”,有的人将其解释为:“域名注册人将别人的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域名抢注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③。对此笔者个人解析认为,“域名抢注”并不一定是恶意所为,也可以说成“抢注”也不一定都是恶意所致。存在着“恶意”与“非恶意”两种情形。诚然,域名本不属于任何人,根据“合法竞争域名”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谁先得到就是谁的。例如,即使甲是商标人,也不能表明甲自然就享有对该域名的权利。从实践中看,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注册中规定:“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去注册域名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与某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一定要归该商标人拥有”。所以有的时候“域名抢注”是在“合理竞争” 原则下的竞争行为,并非就是恶意行为。
二、 虚拟空间同现实空间的联系错综复杂。
域名是虚拟空间的产物,商标则一直存在于现实空间。如果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可以实现“井水不犯河水”,就绝对不会出现两个空间之间的冲突,那么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冲突也就无法谈起了。可是实践中,人们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经济眼光,发现域名和商标各自不同的,却都存在巨大商业价值的潜能。这样,本来毫无关系的两个空间就被人为地联系在一起。人们把现实空间中的许多商标拿来用作域名,或将虚拟空间中的域名来用作商标,使这两个空间被缠绕到了一起。而两个空间中的申请注册规则又是不同的,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便不可能避免了。
追其冲突根源,无非体现在一个“利”字上,换句话说,就是商业价值。笔者认为,如此多的国内外知名企业为了域名同别人官司不断,这足以说明域名在这些企业眼中的重要性。例如中华网(即国中网)在美国成功上市,它的域名www.china .com 从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那么域名是否就有可能成为21世纪立足于商海的主要策略呢?答案现在不得而知,但也正是这种无形价值的存在,域名和商标的冲突才有可能发生。
三、 我国现有法系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遵循原则。
由于目前国际域名在全世界是统一注册的,因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如果一个域名被注册,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在注册相同的域名了。1996年,国内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域名的“热潮”。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似乎不能使之有效的解决域名和商标的冲突问题,也在“摸着石头过河”,不断积累经验,欲同世界各国合作,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1、 结合国际法规,域名与商标不能存在二者之间扩展的外延性。
商标的相关权力应由商标权人占有和使用,域名的相关权力则由域名注册人占有和使用。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则。两种标识所标志的主题是不同的,自然不能将适用于一种标识的制度适用于另一标识。不能因为你是商标权人,就一定应当把你的权利扩延到域名权利,反之亦然。笔者认为,对于域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我国也是如此;而对于商标,则不能因为网络的兴起,就全盘推翻现有的制度,也不能否定商标注册整体管理机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区分界定“恶意”与“非恶意”的界限,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如前所述,区分“恶意”与“非恶意”应谨慎对之,综合考虑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注册人正当权益。妥善把握“在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和“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中的实质,才能得当处理冲突。同时笔者认为,一个域名和一个商标相同,只要先注册人按程序申请,并且是在“非恶意”的情形下注册和使用该域名或商标,就不应当属于侵权。因为他遵循了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下最基本的原则——既诚实信用原则,现阶段对于域名注册虽然没有在法条中列明此原则,笔者个人认为,也必然会成为网络空间的基本原则之一。那么域名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若恶意注册或使用,必然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必然会构成侵权。
3、 建立民事责任承担原则。
就此,我们从“在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角度来谈责任承担问题。如果域名注册人使用该网站进行损害商标权人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某网络的中文域名与某产品的商标名称相同,其虽经合法注册,但其从事宣传、介绍、销售与在先拥有商标权人的同类产品的活动。这种行为足以使公众造成一定的混乱,误认为该网站上的商品与商标的权利人有一定的联系。或者其他有恶意损害该商标形象的行为等。所以类似这种情况的出现,即使商标并非“驰名”,其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一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譬如,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禁止用户的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反之对于“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的情形亦然如此。

4、 驰名商标例外原则
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有一项特殊的制度,就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其比一般商标的保护更有力一些。对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导致“误认为”的商品或服务上。鉴于此种情况,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似乎就可以延伸至域名领域。例如在2000年6月荷兰的“宜家”与北京国网公司域名纠纷案中,荷兰的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拥有的“宜家”品牌,不仅在国际上声誉非常高,而且将”IKEA”这一品牌在中国也注册了商标。最后法官除了使用国内现有法律外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首次引用了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列,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④。从而可见驰名商标的优越性。

最后笔者还要强调,域名的产生并不是要追求成为商业标志的目的,而是随着网络的在经济方面的广泛应用,域名逐渐具有了企业标志的性质。但是域名并不是商标,至今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赋予域名知识产权性。因此,我国在现阶段处理域名和商标冲突时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方面的一部分规定,所以鉴于上述内容,在处理域名和商标冲突时不仅要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也要强调反不正当竞争。域名虽是作为一项新出现的保护客体,传统商标权的保护并不能全部延伸到网络空间。由于大多数的争议域名都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是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造成混淆的商标相联系,而目前对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互联网络已达成国际共识,因此除驰名商标以外的商标也能享受到类似的待遇就是纠纷解决的关键。事实上如果将域名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话,从目前来看由于对域名权始终无法加以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法律保护上的被动。从近几年的典型案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根本地讲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本身就迈上了一个法律的新台阶,而从特例中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域名的冲突来看,则是在新的探索空间里面的一个切入点,但是能不能以点到面,则还需要从实践中总结才能找到正确可行的答案。现在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方法》尚有不完善之处,希望能从一些我国的典型案例和国际上的通行态度中受到质疑,这样才能使争端的解决获得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①《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
②((来小鹏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
③引自《电子商务核心教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④专业网站《网络法研究》www.3w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