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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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8]102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一、为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实施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申请办法及审批程序
  凡需申请领取保障金的城市居民,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报《六盘水市城市居民保障金申请表》,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和实际收入等进行逐项核实,张榜公布,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后,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实并报所在特区、县、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中央、省属在市企业的保障对象报市民政局复审。
  企事业单位贫困职工还须在民委会领取并填报《六盘水市贫困职工经济收入情况表》,由所在单位劳资料(处)和工会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还需出具本人户口所在辖区颁发的失业证。
  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他方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未申请证明。
  三、保障金的计法办法
  (一)经批准领取保障金的城市居民,持《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办领取保障金。
  (二)保障金的计算方法(补助额计发到元)为实发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家庭人口-家庭成员的月总收入。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位保障对象除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发放外,每月增加20元。
  四、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界定,赡养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界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明确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确定。
  (二)赡养费的计算;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费;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超出部分的50%,计为赡养费。
  (三)抚养费的计算:抚养人月收入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抚养费;抚养人月收高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高于部分计为抚养费。
  五、有劳动能力其月收入无法确定者,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按当年六盘水最低劳动工资标准计算月收入,每月为200元
  六、对公有住房的贫困居民,在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期内,减少40%-60%自住房租金。
  七、保障对象凭《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免交适龄子女当年九年义务教育的杂费和其他收费。
  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时限
  原享受定期量救济的“三无”对象(《暂行办法》第一类对象),每季度申请一次,其它对象两月申请一次,每月一至五日为保障对象向居民申请时间,5-10日为民政部门审批时间,每月25-30日为保障金发放时间。
  九、保障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各级民政部门为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主管机关,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政部门须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台帐,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每月5日前向特区、县、区民政部门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各特区、县、民政部门每月10日前向市民政部门报送上月统计报表;民政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和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上年度财务统计报表和季度、年度财务预算。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部门要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建档制度,对保障对象分类造册、登记、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动态管理,建立审查制度,严格把关。对领取保障金的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要及时查销,收回《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申请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所有经济收入,不得隐瞒、虚报、冒领保障金,违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救济,追回多领的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五)凡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但又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不予以发放保障金。
  (六)发放保障金要坚持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公开享受保障金额的“三公开”原则,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每月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克扣、挪用保障金。
  (七)城市居工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发放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至县级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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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0〕1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鲁政发〔1999〕8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济南市是山东省省会,华东地区北部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济南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济南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257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完善由主城区和王舍人、贤文、大金、党家四个外围组团组成的“东西带状组团式”布局,并严格控制城市向南发展。逐步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结构,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98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86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2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205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快速交通为骨干,多种交通方式相协调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加快各组团之间的交通体系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城市重点工程防灾设施以及防灾信息系统的建设,形成以防洪为重点的包括防震、人防、消防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济南市是严重缺水城市,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限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采取有效节水措施,建成节水型城市。切实加强对小清河和大明湖以及卧虎山水库等水源地的保护,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力度。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建设,充分利用山、泉、湖、河等自然环境条件,大力植树造林,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要重点保护好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和古城区格局,严格控制古城区的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以趵突泉、黑虎泉、五龙潭、珍珠泉等四大泉群为重点的名泉保护。保护好千佛山等风景名胜区以及千佛山——大明湖之间的视觉走廊,体现“一城山色半城湖”的风貌特色。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济南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济南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济南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济南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济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 务 院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我委修订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沪教委职成[2002]32号文的附件1)。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修订)(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试办专业目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32号)中的附件1(《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及附件3(《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专门化)申报表》)停止执行。

  从2005年秋季新学年起,新专业(专门化)设置都改为学校面向市场依法自主设置专业的备案制。我委将加强对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指导与服务。

  各学校的主管单位必须加强对所属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积极认真地组织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引导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范地设置新专业(专门化),不断提升专业教学质量。各学校应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试办专业目录》为依据设置新专业,并按备案的专业(专门化)名称招生,学校原设专业(专门化)一般应按2001年调整后的专业(专门化)名称设置并招生;要认真做好新专业(专门化)设置的人才需求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落实必备的师资力量,配置实验、实训和实习所需的设施设备,避免盲目设置新专业(专门化),并按照《办法》做好新专业(专门化)设置的备案工作。

  我委将适时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学校专业(专门化)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将评估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推动学校依法面向市场自主办学,办出职业教育特色,尽快形成学校在主管单位(学校所属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及其它学校主管单位,下同)的统筹领导下,自主设置专业并强化专业质量控制,评估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与质量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宏观规划指导和监控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专业设置的类型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下简称《专业目录》,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试办专业目录》(下简称《试办专业目录》),中等职业学校新专业设置可分为以下三大类:目录内专业(专门化);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目录外专业(专门化)。设置目录内专业(专门化)是指学校新设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范围内的专业(专门化);设置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是指学校新设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中未列出的专门化;设置目录外专业(专门化)是指学校新设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范围外的专业(专门化)。

  二、新专业设置的原则

  (一)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适应本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综合职业能力的知识型技能人才,以满足地区、行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工作的需要,满足高等学校尤其是高等职业院校对合格生源的需要。

  (二)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有利于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增强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鼓励学校办出专业特色,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三)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多变性与学校专业教学工作的相对稳定性的关系;处理好学校骨干专业、长线专业与新兴专业、短线专业的关系。

  (四)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为依据,并按备案的专业(专门化)名称招生。设置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名称要科学、规范,符合专业门类的方向,防止随意性或名称内涵大于专业名称。一般不设置目录外专业(专门化),确需设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以外专业(专门化)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职业岗位变化的需要,会同有关行业部门或委托有关方面,经过行业及专业人才需求专家调研和专家论证,公布试办专业(专门化)名称(编码)及指导性专业教学方案(计划)后,学校方可试办。

  三、专业设置的条件与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制定的相关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和专业设置标准等教学文件,遵循教育规律,根据市场需求、培养目标、职业岗位的要求,科学、规范、有序地设置新专业(专门化),调整与改造老专业,拓宽专业业务范围,不断深化专业内涵改革,推进课程教材改革,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

  (二)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必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并符合以下条件:

  1、新设置专业必须符合学校主管部门关于学校的发展规划。

  2、有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报告和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论证意见。

  3、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以及规范的专业(专门化)名称、修业年限等。

  4、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教学实施方案(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如专业调研论证报告、专业培养目标描述、专业知识和能力结构分析、教学和课程的进程表、实践性环节教学实施安排、主干课程教学大纲、配套教材等。

  5、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训)场所等基本办学条件。

  6、有稳定的师资队伍,每个专业一般要有2名以上的具有高级职务的专业骨干教师,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外聘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7、有完善的教学管理条件。

  (三)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新设置和调整的专业一般不超过2个,现代化标志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与省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和调整的专业不超过3个。以上专业数不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在已经设置的专业下设该专业专门化,设置目录外专业(专门化)及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的当年招生数控制在2个班以内。

  四.职能分工

  (一)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学校主管单位统筹领导下,依法自主设置新专业,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专业设置的调整,积极推进专业改革。

  (二)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为学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专业设置和管理的有关事务性操作工作,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主管单位和学校的委托对专业进行质量评估。

  (三)学校主管单位根据本市及本区域、行业的经济发展和专业人才需求,对所属学校的专业建设进行统筹领导和监控。

  (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专业人才需求,进行专业布局结构的宏观规划、指导与监控。具体为:发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目录及设置标准、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发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有关信息及采取的调控措施,推进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

  五.新专业设置程序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教学指导方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发布本市专业设置和建设有关信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组织专项调研,适时公布目录外试办专业(专门化)名称(编码)及指导性专业教学实施方案(计划)。

  (二)学校在主管单位统筹领导下根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研究确定新专业(专门化)设置的方案,认真做好人才需求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落实必备的师资力量,配置实验、实训和实习所需的设施设备,并及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主管单位备案,同时对新专业(专门化)进行质量承诺。新专业(专门化)备案的材料主要包括:1、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专门化)备案表;2、学校发展规划;3、专业人才需求调及专业(专门化)设置可行性分析报告;4、专业教学方案(计划)及主干课程设置方案;5、专家有关论证报告。

  (三)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专门化)的实行网上一次性登录备案;设置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的需先进行网上预登录备案,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对其名称和编码进行核对归类后再正式登录备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目录外专业(专门化)名称(编码)后,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专门化)实行网上一次性登录备案。学校按本办法设置新专业(专门化)的有关材料同时请书面报主管单位备案,并存学校备查。

  (四)学校新专业(专门化)设置备案通过上海“职成教育在线”网站进行网上登录备案(网址:www.shedu.net),具体有关要求及操作办法另行部署。

  (五)网上登录备案日程安排如下:每年11月的第三周进行学校次年招生的新设置目录内专业(专门化)的网上一次性登录备案,以及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的网上预登录备案;11月的第四周到12月的第三周前进行学校预登录的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的核对归类;12月的第四周到12月底前对学校预登录的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按核对归类后的有关信息进行正式登录备案。

  (六)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统计汇总专业(专门化)设置登录备案情况,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宏观规划专业建设,以及招生和学籍管理提供依据。

  六、专业设置质量评估与监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推动学校面向市场自主设置专业的同时,通过对专业(专门化)教学质量评估检查与监管,促进学校专业办出特色和水平。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适时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学校专业(专门化)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其中对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专门化)在其有一届毕业生时进行抽查;对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在其招生满2年时进行以设置科学性、可行性及教学质量为主的评估检查。以上所指的专业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凡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经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向社会公布。

  (二)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统筹领导和监管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及建设的有关办法。

  七、附则

  (一)执行本办法的中等职业学校指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

  (二)中等职业学校单独或与普通高级中学联办的综合高中,应在取得举办普通高中的资质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新专业(专门化)备案。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