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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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
1992年8月5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属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积极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联合颁发的《科学技术事业单委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材局属科研、设计、院校等单位(以下简称“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等级可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局(部)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评定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局(部)级档案管理等级的单位,考评分数达到90分以上的可以升级。
第六条 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报工作,原则上采取自原申请,一般应从局(部)级开始,逐级晋升。档案管理基础和水平较好的单位,首次申报档案管理升级时,经国及建材局批准,可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二级。申报、考评与审批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表准、从严要求。
第七条 科技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档案管理自检小组,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升级的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自检合格后,方能提出升级申请。
第八条 科技事业单位申报档案管理升级时,要提交档案管理升级申请报告并填报《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及《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申请报告内容和登记表、调查表见国档发(1996)16号文),向国家建材局提出申请,并抄送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档案管理升级的考核评定工作由国家建材局考评组组织,其程序是:
(一)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汇报;
(二)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
(三)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意见和结论;
(四)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起码,并宣布考评结果;
(五)整理汇总材料,向国家建材局报告(上报材料要求见国档发(1991)16号文)。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根据考评组的意见和结论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的审批工作由国家建材局审核后,报送国家档案局批准,“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和“局(部)级档案管理”单位的审批工作,由国家建材据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根据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需要成立考评组,负责进行考核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考评组由5-7人组成,考评“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考评组至少应有4名国家级考评员,考评“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和“局(部)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考评组应有2名国家级评审员。
第十三条 国家级评审员由国家档案局聘任,国家级评审员的条件、职责和推荐聘任按照国档发(1991)16号文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国家级档案管理证书单位,在全面质量管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单位管理升级等考核验收时,享受档案管理专项工作免检权,并可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考核依据。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由国家建材局审核后,报送国家档案局批准发证,“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和“局(部)级档案管理”单位由国家建材局发证。
第十五条 科技事业单位对在档案管理升级工作中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要给予奖励,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专业职务评定、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 对档案管理升级的单位不高“终身制”,由审批单位不定期进行复查。对不合格者,审批部门将根据情况予以降级或撤消其等级资格,并收回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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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文件依据:沪劳保综发(2003)2号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6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4日 生效日期1981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对方国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将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在阿克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纳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加纳共和国文化、体育部部长
     黄  华        汤玛斯·金格雷·阿比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