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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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积极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加强审判工作,推进法院改革,狠抓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审结各类案件3047件,制定司法解释34件,处理来信来访152557件(人)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案件5927660件,其中刑事案件729958件,占12.31%;民事案件5076694件,占85.64%;行政案件121008件,占2.05%。

(一)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为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处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坚决惩处毒品、淫秽物品等犯罪。全年审结严重刑事犯罪案件340571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150913人,比上年上升15.07%。

坚决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全年共审理此类案件350件1953人,比上年增加了6.3倍和3.8倍。以蒋英库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杀害21人,肢解焚尸,手段极其残忍;李捷等3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无辜、抢劫财物、绑架勒索,无恶不作。对这些为害一方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伸张社会正义。

坚决依法打击涉枪涉爆犯罪。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1045件,判处犯罪分子12005人,比上年上升81.6%。靳如超制造石家庄特大爆炸案,致108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对这些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安宁。

坚决依法惩处摧残妇女儿童犯罪。全年共判处此类犯罪分子44387人。人民法院对强奸8名小学生、猥亵幼女27人次的陈兆忠,对拐卖41名儿童的陈其富依法判处死刑,为民除害。

(二)依法严惩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商品、走私、金融诈骗、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骗汇以及制贩假币等犯罪。依法打击传销犯罪活动。全年共审结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4953件,判处犯罪分子1997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2.3亿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公布106起大案要案的审判结果,壮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声势。

坚决打击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6650件,判处犯罪分子8906人。引起广泛关注的卢弈群等人伪造货币5.6亿元案、曹予飞等人集资诈骗3.2亿元案,主犯被依法严惩,震慑了犯罪。

坚决打击涉及食品、药品、棉花、农资、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764件,判处犯罪分子921人。对疯狂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顺民心、合民意。

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全年共判处此类犯罪分子20120人,其中省(部)级公务人员5人,地(厅)级89人,县(处)级419人。根据这类犯罪的新特点,人民法院一是重点打击收受贿赂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后台”和“保护伞”。二是重点打击庇护走私和制假售假的公务人员犯罪。三是不论职务高低,只要构成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搞法外开恩;对自首或者具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判处,做到宽严相济。四是加大适用财产刑力度,绝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五是严惩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全年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行贿案件493件539人,审结478件525人,比上年上升了26.1%和24.7%,推动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开展。

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加大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力度,保证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全年共宣告无罪6597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可能判处死刑的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告人身份存有疑点,经认真审查,此人并非真凶,据此依法宣告其无罪,避免了冤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报,再次强调,必须把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办成铁案。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庭审直播、选择典型案件集中报道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去年,参加旁听审判的群众达9800多万人次。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完善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的审判方式,全国法院2500多个少年法庭,有7500多名法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各级法院根据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4314份,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起了积极作用。

(三)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依法审理涉及企业改制、购销、借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金融以及海事海商纠纷等案件,有利于市场经济活动健康有序进行和市场信用的建立。全年共审结这几类案件1276601件。针对一些地方借企业破产、改制之机逃废债务问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和国家政策,努力防止“假破产、真逃债”。针对证券市场中侵权民事纠纷不断发生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就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有关问题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新类型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041件,保护智力成果,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

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婚外同居的认定、探望子女权的行使以及过错方赔偿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这部司法解释中,征求了2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听取了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坚持有利于保护妇女、老人、儿童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树立良好道德风尚的原则。全年共审结这类案件1394677件,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文明进步。

人民法院重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全年共审结100440件,比上年上升3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有效劳动合同得以履行。

认真审理行政案件,全年结案首次超过10万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实施。人民法院还依法处理国家赔偿案件6753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为加强涉军案件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重视解决部队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通知》,对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军案件提出明确要求,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防利益。

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减、缓、免,对盲、聋、哑人,还为其聘请辩护人或代理人,使他们的诉讼权利得以保障。全年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30多万件,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8.39亿元。有条件的法院还对申请执行人,不预收执行费。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了两地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推动了两地的司法交流与协助;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工作进展顺利。此外,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开展相关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去年,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执行机构建设,调整充实执行队伍,改进执行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全年共执结案件254万件,执结标的总金额3150亿元。

加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案件的执行。对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养老金、退休金、劳动保险、劳动报酬等案件,优先予以执行。全年共执结6万余件,保证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金融、证券、借贷等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全年共执结30万余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针对一些案件执行困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进行执行体制改革,确立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新机制;建立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执行工作格局,限制和减少跨省区市异地执行。各级法院大力推行集中执行等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裁判内容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全年共处理264人。同时,依法制裁暴力抗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积极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司法准备工作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好各类案件,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国家法治形象。最高人民法院深感责任重大,近年来,积极采取措施,全面部署司法准备工作。

(一)转变司法观念,做好思想准备。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体法官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所有审判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强化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观念,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强化权利平等观念,坚持在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上公平对待本国和外国当事人;强化公开审判观念,做到审判规则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强化法制统一观念,排除各种干扰,正确适用法律;强化改革创新观念,及时研究、妥善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理顺涉外审判机制,做好组织准备。加强涉外民商事审判组织建设,规范涉外审判程序。为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由审判力量相对较强的法院集中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开通了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增强涉外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加强世贸组织规则的学习,做好人才准备。举办世贸组织规则知识讲座,邀请参加谈判的官员和专家授课。国家法官学院举办多期以高级法官为对象的世贸组织规则培训班,使从事涉外审判的法官尽快了解和掌握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司法业务。从全国法院选送200多名优秀中青年法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进修深造,目前已有百余人学成归来,并成为涉外审判业务骨干。

(四)清理、制定司法解释,做好审判实务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的承诺,符合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三条标准,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本院颁布的2600多件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的177件已向社会公布。同时,抓紧制定、修订一批司法解释,为加入世贸组织后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三、继续推进法院改革

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认真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其中35项已取得明显进展。去年,重点抓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改革。

(一)以证据制度改革为重点,完善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明确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和审判人员调查取证的范围,更加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二)以再审制度改革为重点,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制度改革,规范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确定再审案件立案标准,在确保公民行使申诉权的前提下,维护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及时依法改判。全国法院审结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共21098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4697件,原判正确依法予以维持的7440件,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1055件,因有新的证据或原判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1538件,双方当事人自愿作调解、和解等处理的6368件。

(三)以法官制度改革为重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完成了法官等级评定工作,进行了确定法官员额、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等改革试点,对法官与法院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突出法官的职业特点。

(四)以审判组织改革为重点,促进审判机制创新。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全面铺开。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工作已经完成,院长、庭长、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的职责更加明确。合议庭的作用得到强化,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外,其他案件由合议庭自行裁决,真正做到权责一致。这些改革措施已经初见成效,为更深层次的法院改革奠定了基础。

四、努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一年来,全国法院认真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司法水平。

加大思想政治建设力度。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解决掌好审判权、用好审判权这一根本问题。通过学习和教育,全国法院涌现了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为代表的一批先进集体。一批先进个人成为人民法官的楷模,如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法官顾双彦,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近年来审理2000多起案件,没有一起错案,没有一件超审限,被群众誉为“铁案法官”;广西上思县法院法官廖威为保护学校师生安全,勇斗歹徒,壮烈牺牲;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法官张晓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法官陈麟基,勤奋工作,积劳成疾,以身殉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表彰先进典型,努力在全国法院形成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

加大职业道德建设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准则”的颁布,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

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各类培训班23期,培训法官2000余人,比上年增加一倍。各高级人民法院共培训法官3.5万人,也比上年增加一倍多。法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继续取得进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安排下,东西部地区的法院互派100名法官挂职锻炼,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加大基层基础建设力度。继续把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深入开展“两满意”活动,整顿审判纪律和作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基层联系点,以点带面,促进基层法院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审判水平。从法官教育培训、专项经费补助等方面,对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给予倾斜。召开全国法院援藏工作座谈会,认真落实对口援藏任务。经过努力,基层法院的各项工作有所加强。

加大廉政建设力度。坚持审判抓公正,队伍抓廉政。全国法院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全年审判人员主动提出回避的共有13391人次。继续执行领导检讨责任制,去年,有3位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到最高人民法院检讨了责任。严格执行违法违纪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禁止法院内部人员替当事人说情、打听案情,对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当利益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去年有995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有8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沈阳市中级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被判处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专门发出通报,要求汲取教训,警钟长鸣。

各位代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来提案、建议95件,全部在规定期限办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时提出的有关案件,立即派员调查,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坚持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情况。健全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基本保证了同全国人大代表联络渠道的畅通。完善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工作和旁听审判制度。全国法院共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旁听审判49000余人次,增进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

过去的一年,人民法院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是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结果,也是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关心、爱护、理解、支持法院工作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表示谢意。

各位代表,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主要是:一些法官素质不高,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审判活动能力差,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正,办事拖拉、态度冷漠、工作推诿、脱离群众;一些法院对法官管理不严,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极少数法官甚至个别法院领导徇私枉法,贪赃受贿;一些法院民事案件执行困难的问题仍未得到缓解;一些法院制止暴力抗法事件不力,去年全国法院共遭遇暴力抗法事件760余起,800余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殴打致伤,多名法官被杀害;一些法院审判设施落后,交通通讯装备短缺陈旧,业务经费严重不足,影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这些长期存在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与我们监督不力,指导不够及时,治本力度不大有关。对此,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地采取得力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五、继续开拓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200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做好各项工作至关重要。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继续依法严厉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继续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为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状况明显进步的目标作出努力。继续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加强大案要案的审判,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继续加强民商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继续支持西部地区法院建设,努力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继续做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司法应对工作,适应新形势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为完成上述任务,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强化职责意识,维护司法公正。要把根据证据认定事实,依据法律做出裁判,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公正的标准和奋斗目标。在刑事审判中,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慎审明断,不枉不纵;在民商事审判中,平等保护不同诉讼主体、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立公正,不偏不倚;在行政审判中,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二,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司法效率。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简化简易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推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保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使当事人尽快解脱纠纷,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第三,强化服务意识,弘扬司法文明。在诉讼中,实行各种便民措施,为群众排忧解难。继续推行并完善体现公正和文明的司法救助制度。实行国家赔偿听证程序,确保受到侵害的公民获得司法救济。推广一些地方法院先执行后收费的做法,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强化创新意识,深化司法改革。法院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按照审判工作规律,稳步推进。继续开展审判监督制度、证据制度和审判方式等改革。搞好地方法院机构改革。要规范司法秩序,改善司法环境,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第五,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廉洁。严格执行法官法,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法官。加强法官职业培训,尽快造就一大批思想品德端正,法律功底深厚,司法业务娴熟的职业法官。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官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道德素养。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把今年作为转变审判作风年,认真解决少数法官审判作风不正的问题。进一步严明法纪,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构成犯罪的,坚决从严惩处。

各位代表,人民司法事业和全国各项事业一样,正处于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突出重点抓审判,坚定不移抓改革,坚持不懈抓队伍,扎扎实实抓基层,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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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商洛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商洛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是指城、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至仙娥湖,东到柴湾,南至周磨,西到南秦水库,具体包括城关、大赵峪、刘湾、陈塬四个街道办事处和杨峪河镇、沙河子镇所辖部分行政区范围,以后总体规划区范围如有变动,以变动后确定的范围为准。各县区及所辖乡镇根据各自总体规划确定规划区范围为控制区域。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商洛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实施城市规划政策措施。
(二)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审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三)指导各县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组织评审和审定、指导县城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审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规划设计方案。
(五)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城市规划其它方面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书三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按相应程序批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了解和查询城乡规划,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规划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对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第十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商洛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群(带)规划、中心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其他乡镇的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乡(镇)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 、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镇)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总体规划的制定还应当符合《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在政府网站或者其它媒体、公告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其合理化建议,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五条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先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镇办事处的总体规划报批前,县区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上报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属备案项目的,建设单位持项目备案通知书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若需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先到各相关部门征得意见后,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重大项目或重要地段建设项目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报请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同意拟出让的宗地,由出让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请求出具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国土部门持规划条件进行招拍挂。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一般不审批私人单家独院住宅建设。在城市化逐步发展的过渡期,对私人建房实行分类管理,其具体规定及审批程序以《商洛市区私人建房规划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报告,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计划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现场踏勘;
(三)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和面积,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四)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文件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因特殊原因重新变更容积率,应由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差价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土地差价数额按照新设定的容积率的土地市场评估价减去原容积率的土地市场评估价计算,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额按照新设定容积率确定的建筑面积减去原容积率确定的建筑面积所交缴的配套费计算。
因提高容积率而补缴的土地差价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城市建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办妥土地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可申请延期。逾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须自行恢复原状,无偿退还用地。如城市建设需要提前使用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无偿拆除一切设施,无条件退还用地。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电讯、有线电视、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完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文件、土地权属文件及其它需要的项目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附由商洛市城市规划勘测机构提供的1:500新测地形图。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任务书、用地条件和城市规划,提出平面布局与单体方案设计的规划要求,作为设计施工图的依据(包括建筑功能、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配套设施、绿化指标、房屋间距、退缩距离、空间环境等)。
(三)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要求,进行方案设计;提交总平面布局图、建筑平、立面图,临街建筑需提交效果图(临主次干道建筑需提交二套以上方案设计)。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文件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重要地段或重大项目,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开工建设,特殊情况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不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拆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详规要求,及《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划技术要求确定道路红线并标明具体坐标或相关尺寸。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外沿不得逾越建筑控制线;并满足相关技术规定。
第三十五条 沿道路、河流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指标。
第三十六条 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依据计,规划管理采用日照阴影分析审查,在有效日照时间内,受遮挡住宅的居室大寒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旧城区不少于1小时。
第三十七条 多层居住不宜设置商业用房,确须设置的应限制其使用性质,减少对上部及周边居民的干扰;在计算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时不得扣除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但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底层车库可以扣除。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公路、铁路两侧用地控制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交通设施除外)。
确需在公路、铁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城镇(村),建设集市、商业区,应当选在公路某一路段的一侧集中布局,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必须符合《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雕塑、小品建筑、大门、书报亭、固定电话亭、公交候车亭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批、定点放线。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必须拆除,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期限内无偿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四十二条 各项市政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设计前应查明该项工程地段内现有市政设施情况,设计图纸应有明确反映其设计与现状的关系、管线路径坐标,切实解决好新老管线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工程安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按规划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第四十四条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并设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时均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四十五条 临时市政管线、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建设需要延长时,需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临时市政设施的使用单位须无偿自行拆除该设施,并恢复原状。
第四十六条 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架(敷)设各种管线或建造人行天桥(廊)、地下通道、公共交通候车廊、电话亭、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交通安全设施、地名牌、消防水栓、路灯、箱式变电站、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以及其他按规划需在路侧设置的公用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十七条 沿街原则不设置实体围墙。确因特殊需要,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要美化,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应超过2.2米。
第四十八条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四十九条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超越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雨蓬等。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外挑部分不得挑出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总宽度,且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一层空调室外机安装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米
第五十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要与环境相宜,由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所有户外设施的安全责任由业主负责。
第五十二条 市区内各种管线必须符合城市管网规划。市区内现有电力、通讯、路灯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五十三条 沿道路设置管线(含架空线)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供水干管、电力电缆、供热管线排列在路东或路北,广播、电讯电缆、煤气管道排列在路南或路西,各种副管敷设在主管对侧;雨水、污水管敷设在车行道下。现有管线敷设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逐步创造条件迁移;
(二)各种管线不得上下重叠敷设;交叉敷设时,技术简单的服从技术复杂的,小管服从大管,支管服从干管,压力管服从自流管,软管服从硬管;
管线交叉垂直净距一般不小于25厘米,无保护措施的直埋电力、电讯电缆与各种管道交叉净距不得小于50厘米;
(三)各种管线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交叉情况而定,管顶与路面垂直距离一般不小于80厘米。
(四)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当受到道路宽度、断面及现有管线限制不能达到要求时,应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

建设工程放、验线、竣工验收及归档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交完各项规费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
第五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有关图纸、批准文件审核后,按规划实地放、验线。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基槽开挖后,必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再次进行验线并确认。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及房产确权手续。工程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有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有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县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张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兼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个体金银首饰加工匠,从事首饰加工、销售十余年时间。2012年5月4日甲(另案处理)窃得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后来到犯罪嫌疑人张某处销售,经双方商定,被告人张某以现金400元购得上述二件首饰,经鉴定,该项链、耳钉市场价格为2500余元。
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收购金项链、金耳钉时是否明知该二件首饰为盗窃之物、即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尽管收购价格与赃物实际价值存在差价,但因为收购行为系平等的民事关系,张某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之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甲收购金首饰,可推定其明知金首饰系盗窃而来的,其仍予以收购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在买赃卖赃过程中经常是一对一的,不论是在时间、地点、交易人员上其隐蔽性都很强,在不能获取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仅根据被告人口供来认定是很难找到突破口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怎样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也是一个难点。笔者认为,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行为的时间。即行为人初次见到、接触赃物的时间,如果是在深更半夜,或明知当地刚发生了重大盗窃、抢劫等犯罪案件,尽管行为人矢口否认不知是赃物,也可以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对物品的赃物性质是明知的。
第二,行为的地点。如查明收购、转移、销售赃物的地点是在隐秘的地点、偏远地点、本案作案现场附近等,就可以认定为明知是赃物。
第三,物品的价格。一般来说,本犯为使赃物尽快脱手,变成可流通的货币形式,其转手赃物的价格往往相对低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如果行为人收受物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就可作为判断行为人明知赃物的一个因素。
第四,物品的特征。本犯为避人耳目,往往将犯罪所得之物品拆整为零,或者物品被改头换面,或者将新物当旧物甚至废品处理,因而,销售的物品具有上述特征的,往往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的一个因素。
第五,合法凭证。即对于大宗或者特殊物品,本犯往往不能提供物品的合法购买、持有凭证(发票等),据此可以作为认定为明知赃物的一个因素。
第六,交易的方式。行为人与本犯商定或事实上在秘密时间或地点交付物品 ,或者交易时本犯与行为人不直接见面交付物品,然后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
具体到本案来分析,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收购赃物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第一、犯罪嫌疑人未向甲索要首饰等购物发票等合法持有手续,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第二、本案涉案赃物市场价值为2500余元,而犯罪嫌疑人以低于市场价格几倍的价钱收购,二者价格相差甚远,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加工金银首饰十余年的业内人士来说,这样大的差价,张某当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收购首饰来路不正。因此,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或者应知该二件首饰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还予以低价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