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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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0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02/11 法释(199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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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门牌、楼牌(以下总称门楼牌)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三条 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实用、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我市门楼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城市综合管理、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工作;邮政、电信、电力、燃气、自来水、有线电视、银行、保险机构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建设单位申请房产测绘、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商品房提供的建筑物地址信息,应当以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号为准。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房产证明时,地址标识必须与公安机关向建设单位出具的门楼牌编号一致。
第六条 门楼牌作为标明地址信息的标志牌,不得视为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第七条 门牌分大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和临时门牌4种。
第八条 楼牌分为楼房号牌、楼房单元号牌、楼内户号牌3种。
第九条 门楼牌的材料、规格和内容按照现行地名标牌规格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以楼房为主的住宅区、主干道临街的铺面设置大门牌。有附属门的,设置旁门门牌。旁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应与正门门牌一致;能明显看出属于同一院落的附属门,可不设置旁门门牌。
平房院落、临街住宅和铺面房等设置小门牌。
经批准的新建、改建的临时建(构)筑物设置临时门牌。
第十一条 住宅区、一个院落内两幢以上的楼房应设置楼房号牌,楼房两侧各安装一个楼房号牌标志。
第十二条 居民楼为一个单元以上的,单元门口设置单元号牌标志;居民楼内住户门口设置户号牌标志。首层为经营场地(车库)、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的楼房,首层经营场地(车库)设置大门牌,二层以上按住宅楼设置户号牌标志。
第十三条 市、县城区门楼牌以路、街、巷、住宅小区为单位编排。农村门楼牌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有正式命名的路、街、巷,按其命名编排号码;没有正式命名的路、街、巷,本着遵循历史习惯和易查找的原则编排。
第十四条 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门楼牌应当按路、街、巷的走向进行编号:
(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南侧为单号,北侧为双号;
(二)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西侧为单号,东侧为双号;
(三)西南-东北走向的,由西南向东北,偏西侧为单号,偏东侧为双号;
(四)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偏西侧为单号,偏东侧为双号;
(五)同一进出口的胡同,不分方向,由入口向里,左侧为单号,右侧为双号。
(六)仅一侧有门户的,按上述第(五)项的编号方法只编单号或双号。
(七)同一建筑物的商铺,应采用“门牌号+支号”的方式编设门楼牌,某地域预留号不足时也可按此种方式编设。
门楼牌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不得无序跳号、重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四米或者根据实际规划情况需要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楼牌号。备用的门楼牌号原则上以四米编设一个号码。
第十五条 门楼牌的编号以阿拉伯数字为唯一编排文字。
第十六条 形成院落的住宅小区内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型的顺序编设楼牌编号;无院落的排房,以排为单位编设门牌编号。
街巷两侧不宜设置楼牌的小楼房,应以门为单位设置门牌。地形复杂的,本着衔接易找的原则编号。
一个院落只编设一个正门门牌编号;对一院多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正门门牌编号,其余的编设旁门门牌编号。
第十七条 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参照规划方案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规划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十八条 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增建、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可在其前号后增加附号编排。
第十九条 楼房的单元号牌,南北朝向的按自东向西、东西朝向的按由南向北的顺序编排。楼内的户号牌,由低层向高层亦按自东向西、由南向北的顺序编排。多单元的楼内的户号牌,不得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编排。
首层为经营场地、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的楼房,首层应沿路、街、巷编排门牌号码,二层以上居民住宅楼按自然层数编排门牌号码。
十层以下的楼房,户号采用三位数,如二层为201、202等;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楼房,户号采用四位数,如十层为1001、1002等。
第二十条 已经编排的门楼牌维持现状不变。因房屋改建而多出门楼牌的,可以空留;门楼牌不够的,用“门楼牌号+支号”号补充。凡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的门楼牌应保留其历史编号。
第二十一条 门楼牌的安装位置:
(一)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 
(二)大门牌、旁门牌、临时门牌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2米。 
(三)楼房号牌安装的位置,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较集中的高层楼房,一般安装在3层至4层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较集中的低层楼房,一般安装在楼房的2层至3层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一条街或一个居住小区的楼牌,应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四)楼房单元号牌安装在单元门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楼内户号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
(五)平(厂)房门楼牌安装在靠路、街、巷一侧的墙上,距地面2.5米。地形复杂的,可本着美观易找的原则安装。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楼牌。
特色建筑物安装的特殊样式门楼牌,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门楼牌的编制,必须以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地名主管部门公布新地名和变更地名,应当自公布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门楼牌号是单位、住户的唯一法定地址代码,单位地址登记、户口登记应以门楼牌号为准。
第二十五条 门楼牌的编排、变更及注销:
(一)新建、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持地名主管部门的预命名批复和工程总平面方案图,向公安机关申请门楼牌预编号。
(二)新竣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房产测绘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总平面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向公安机关申请门楼牌正式编号。门楼牌的正式编号与预编号应当一致;确因规划调整需变更原门楼牌预编号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规划、房管等部门。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竣工的楼房,没有取得公安机关门楼牌编号的,按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四)因市政建设更改路名或道路延伸而需要变更门楼牌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持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新路名或道路规划平面图纸,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五)因建筑物拆除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的,建筑物所有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经核实也可以主动注销。注销的原门楼牌号作为预留号或者历史资料保留存档。
门楼牌的编排、变更及注销,公安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门楼牌的安装,公安机关应自收取门楼牌工本费之日起3个月内安装到位。
第二十六条 设置门楼牌所需的工本费由公安机关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并按有关管理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门楼牌的工本费收取:房屋产权属私有的,由公民个人交付;公房由产权单位支付;新建、改建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列支。
因路、街、巷改建、扩建或者道路延伸需要更换门楼牌的,所需工本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路、街、巷名称变更等非个人原因需要更换门楼牌的,所需工本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地名、编号有变动的新门楼牌安装后,旧门楼牌可过渡使用3个月。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门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楼牌的准确、清楚、完整。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换、拆除、损坏和伪造门楼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条 《潮州市门牌管理暂行规定》(潮府办〔1998〕5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2002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2002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四五”普法规划,已明确规定每年12月4日为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12月4日,恰逢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为此,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02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2]71号),对今年的法制宣传日活动作出了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宣部、司法部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纪念宪法颁布二十周年为契机,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深入地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推动烟草行业更好地适应中国加入WTO的法制建设环境要求,促进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全行业职工的法律素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烟、依法行政、依法治企工作进程,从而在烟草行业切实有效地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活动主题
  2002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通过切实有效的宣传活动,强化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切实增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观念,真正增强诚实守信的观念。
  三、时间安排
  自11月10日起,至12月20日结束。
  四、主要活动形式与方法
  在组织开展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过程中,要始终紧扣“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这一主题,综合运用传媒载体,创造广泛的社会宣传氛围;综合利用多种教育形式,求得切实深入人心的实际成效。
  要利用行业内外的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阵地的和流动的大众传媒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办专题讲座、主题专栏、知识竞赛、征文、文艺、图片、书法、展览等形式,灵活地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不同特点,认真筛选宣传教育内容,做到因人而宜,因需施教,对不同层级、不同对象,要选择不同的适宜形式和方法;要创造条件采取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讲座、讨论交流、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制展览、以案说法等新颖现实的形式,避免空谈说教。
  要注重把宣传教育的着力点引向基层,深入到广大群众,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各级法制部门、专卖部门、思想政治工作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送法律下基层、进商户,有条件的可以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活动。做到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卷烟零售点等,都层层有人抓、有人管、有计划、有措施、有实效。
  五、组织工作要求
  1.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的党组织是宣传教育工作的负责机构。要切实从落实依法治国战略高度,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部署开展好工作,指导法制、专卖、党团组织、工会等部门,协同工作,形成合力,切实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
  2.要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效果。在各级党组(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分别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检查实际成效。
  3.各省级局(公司)要于10月20日前将本省(区、市)的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及时报国家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局法规司)。国家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届时将派出巡查工作组,随机深入到各地抽查落实情况。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