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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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卫生部


在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关怀下,经与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根据现有医疗条件,仅对老专家的医疗照顾作部分调整。
调整范围
一、属于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下列人员:
1.高等学校教授级、卫生技术级、科学研究级、工程技术级、文艺级、编辑级、图书博物馆级均为六级以上。
2.新闻级为七级以上。
3.翻译级为五级以上。
4.高教行政级为八级以上。
5.相当以上工资级别的其他专业的专家。
二、属于四级的高等学校教授级、卫生技术级、科学研究级、工程技术级、文艺级、编辑级、图书博物馆级;五级的新闻级;三级的翻译级;六级的高教行政级;和相当以上工资级别的其他专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
2.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如科学院学部委员和全国第一流专家。
医疗照顾办法
上述人员,分散到各单位合同医院干部诊室就诊。关于转诊、会诊、住院、领取和注销医疗证的手续、医疗费的报销和记帐办法,均按(78)卫医字1683号文的规定执行。
自通知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凡符合享受医疗照顾条件者,经人事部门审核后,到卫生部直属医疗处办理手续并领取医疗证;符合上述条件的北京市的专家,由人事部门审核,到市卫生局办理医疗手续并领取医疗证。



198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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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外交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1986年4月19日,财政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

现将《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

联合国组织,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京已设立十个机构(见附件一),我政府有关部门先后派51人到这些机构担任高级项目官员、项目官员、翻译、秘书、办事员等职务。但过去对内部待遇问题尚未作出规定,有关部门在对外收费和对内待遇方面执行的标准不一。现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根据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对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关于人事服务公司外交服务人员补贴实施办法》的批示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收费标准
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新签合同的或轮换的任职人员,执行附件二的收费标准。一九八七年以后的劳务收费标准另定。
二、对内生活待遇
1.原单位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2.劳务补贴
(1)固定补贴 每人每月发35元。
(2)提成补贴
①月劳务费不足八百元(含八百元)者,按百分之十计发。
②月劳务费超过八百元者,八百元部分按百分之十计发,超过的部分按百分之五计发。
实际收取的劳务费超过附件二规定的各类雇员最高收费标准的,其提成补贴,按附件二规定的各类雇员最高收费标准计发。
3.国内外出差,按国际组织计发的标准执行,对内不再结算。
4.国际组织提供的服装费,归任职人员所有。如对方不提供,不得向对方索要。
三、财务结算
1.劳务费由国际组织按月付给主管该组织的部门,实行统一结算。
2.劳务费的外汇支票或外汇兑换券由主管部门向中国银行结汇。结汇后的人民币,主管部门分成百分之五十,派出部门分成百分之五十。主管部门从分成所得中提留百分之十,作为业务联络费,其余上交国家。派出部门从分成所得中支付任职人员对内待遇的一切开支,结余部分归本单位所有。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执行。
本规定为内部文件,对外保密。

附一:国际组织驻京代表机构

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
2.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驻华代表处
3.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驻华代表处
4.世界粮食计划署驻华代表处
5.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
6.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
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科技办事处
8.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9.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
10.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华任务代表办公室

附二:聘用中国雇员劳务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外汇支票或外汇兑换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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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类别 | 收费标准
高级项目官员 | 1600~2400
项目官员 | 1200~1800
助理项目官员 | 1000~1400
高级秘书、行政助理 | 800~1200
秘书 | 700~1100
一级办事员(打字、电传)| 600~1000
二级办事员(打字、电传)| 4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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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4月11日 生效日期1980年4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本着互相支持、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议定书。

  第一条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帮助实施下列项目:
  一、建设农场,主要种植稻谷、小麦和经营饲养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
  二、建设公路,包括勘测、设计、提供材料和施工机械、组织施工,或其中一部分。主要公路为:
  (一)卡拉伯——卡朗哥拉公路;
  (二)恩切莱——姆温斯——曼萨公路;
  (三)恰马——马土姆博公路;
  (四)姆当达——恰沃马公路。
  三、建设粮食加工厂。
  四、建设油料加工厂。
  五、建设卡布韦棉纺织印染厂职工生活区房屋。
  六、派遣技术人员,维修广播发射台的设备和培训赞方技术人员。
  七、派遣技术人员,对“农村新建中心”种植稻谷和小麦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条 实施上述项目的费用,由赞比亚政府自筹,包括支付可兑换货币。

  第三条 中国政府将指定中国有关公司同赞比亚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商谈实施上述项目的可能性。对双方均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由中国有关公司同赞比亚有关机构签订合同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四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姬 鹏 飞             穆索科特瓦内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