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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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年9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88)财商字第474号《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我行从今年起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现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后,对原“财务制度”中规定的一些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需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此特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一并印发各行。希望各行结合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促进提高我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水平。
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后,分类折旧办法比综合折旧办法少提折旧数额,在1993年底前可以补提,具体补提办法如下:
1.在“260折旧支出”科目下增设“5.补提折旧”帐户,核算按规定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支出。
2.应补提折旧额的计算:
综合折旧办法应提折旧=本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5%
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合计=Σ某一类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该类别固定资产的折旧率
应补提折旧额=综合折旧办法应提折旧额--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合计
按上述公式计算综合折旧额大于分类折旧的数额即为应补提的折旧数额,反之则不再补提。
3.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直接增加各行的专用基金——折旧基金,会计分录如下:
收:248固定资产折旧
付:237固定资产基金
收:146专用基金存款——折旧基金
付:260折旧支出——补提折旧
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是改革银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治理整顿、加强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行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各项制度、措施,保证分类折旧办法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各行及时向总行反映,以利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3号《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及财政部(88)财商字第474号《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提取折旧的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系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机具和其他各种财产,或财政部门专项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
第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在用的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各类机具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第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
一、土地;
二、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
三、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
四、未正式交付使用以前试用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各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工商银行,由租入行处计提折旧,租赁费中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部分,视同提取的折旧。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及支付租赁费的会计处理:
(1)列固定资产帐:
收:237固定资产基金
付:238固定资产占款
(2)提取折旧:
收:248固定资产折旧
付:237固定资产基金
收:146专用基金存款--折旧基金
付:260折旧支出
(3)支付租赁费:
收:201联行往帐(或其他相应科目)
付:146专用基金存款--折旧基金
付:265业务支出--其他支出(可列成本部分)
应支付的租赁费大于当季(年)提取折旧费的,除将当季(年)提取折旧全部支付租赁费外,还应用更新改造资金及业务发展基金支付大于折旧费的租赁费用。
如租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和更新改造资金及业务发展基金不足以支付租赁费,其中有一部分支出已按有关规定列入成本,则折旧基金的实际提取金额应为:
实际提取折旧额=按折旧率计算应提折旧--已列成本租赁费金额
各行通过一般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产权非工商银行所有,故不提折旧。如各行以一般租赁方式出租固定资产,则产权仍属工商银行,出租行处计提折旧,折旧费应在租赁费收入中补偿。租赁费收入抵补折旧费的会计处理:
(1)提取折旧:
收:248固定资产折旧
付:237固定资产基金
收:146专用基金存款
付:260折旧支出
(2)租赁费收入:
收:260折旧支出
付:202联行来帐(或其他相应科目)
(租赁费收入小于当季(年)折旧额的,应将租赁费收入全额冲减260折旧支出;租赁费收入大于当季(年)折旧额的,按折旧金额在租赁费收入中抵补折旧费,所余租赁费收入冲减业务支出——其他支出)
经财政部批准在总行下达指标之内用信贷基金支付租赁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处理:
(1)支付租赁费时:
收:201联行往帐(或其他相应科目)
付:信贷基金(相应信贷基金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归还信贷基金:
收:信贷基金(相应的信贷基金科目)
付:260折旧支出
第七条 帐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但在1989年以前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如果性能尚好,仍需继续使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下同)批准,可在1993年底以前继续按原值和规定的标准提取折旧。从199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提取折旧。
第八条 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由于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使用行按固定资产报损报批权限报上级行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予以提前报废,其未提足折旧,可以补提。
确属工程或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提前报废的设备,其未提足的折旧,经上级行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补提。
经报批后确定提前报废但可补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注销帐面价值,只在固定资产管理卡片上用红字注明“提前报废、补提折旧”字样,待其应补提折旧额提足后,再行注销“固定资产占款”、“固定资产折旧”及其分户帐,同时注销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固定资产折旧。经按规定报批后,同时注销“固定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占款”、“固定资产折旧”和有关分户帐及管理卡。有关责任人赔偿损失交付的赔偿费应收入专用基金中折旧基金户帐。

第三章 计算、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第九条 计算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按下列规定计算并列记固定资产帐。
一、用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明细表中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原值。
二、用专项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购建成本为原值。
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值=购入价格+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用上述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的原值以建设银行批准的基建决算中列明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原值。
三、有偿调入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调入或购置价,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后的价值为原值。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值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
第十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均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提取,即根据分类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净残值比例每年均等计算,按规定时间提取。
《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备单独核算条件的运输设备,……可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工商银行各级行的运输设备均不具备单独核算条件,故各种运输设备均实行按平均年限法计算和提取折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季提取,并计入当季成本(费用)。
购入、新建以及调入的固定资产应从其入帐后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至提足折旧或按规定停止计提折旧时止。
第十二条 季节性使用的各种设备,其全年应提折旧,应按四个季度均等提取。

第四章 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的计算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
平均年限法的年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折旧年限确定。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 (1--预计净残值率)
=————————————×100%
年折旧率 规定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 当季各月固定资产原值 年折旧率
=————————————×————
季折旧额 3 4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为固定资产报废后变价处理的各项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
第十五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财政部规定在3—5%范围内。由于工商银行各类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很小,减去各项清理费用后几乎为零,故在计算折旧率时可省略不计。
第十六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根据《试行条例》所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以及各类固定资产实物磨损和自然损耗价值的大小分别确定。
根据上述各项规定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及分类年折旧率如下表: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折旧率一、房屋及建筑物
1.钢筋混凝土结构 50年 2%
2.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 40年 2.5%
3.砖木结构 30年 3.3%
4.简易结构 10年 10%二、运输设备
1.运钞车及其他载货汽车 12年 8.3%
2.其他运输设备 15年 6.7%三、电子设备 8年 12.5%四、机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10年 10%
上表所列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率,不包括经财政部批准,特别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
第十七条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可以补提折旧的,其未提足折旧,根据下列公式计算补提:
季度补提 在用期间已提折旧额
=————————————
折旧额 在用期间季度数
应提折旧额--已提折旧额
补提期季度数 =————————————
季度补提折旧额

第五章 折旧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折旧基金是各级行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主要来源。折旧基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规定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二、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各种基金及税款;
三、按国家规定用于归还贷款;
四、用于交纳融资性固定资产租赁费;
五、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六、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九条 各行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应如数转作折旧基金(即更新改造基金)不得挪作他用。折旧基金可以同业务发展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 折旧基金由各级行处按规定使用,除总行集中统一购买的汽车、机器设备折旧,用以归还贷款外,其余一律不平调集中下级行的折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各行处之间可以在上级行统一协调下,在自愿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有偿调剂使用折旧基金,集中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六章 折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管好用好折旧基金是财务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各级行处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按时报送专用基金使用情况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改造、更新。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处对折旧基金要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确保这项资金真正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对每个更新改造项目都要事先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在资金使用的管理中要建立健全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总行、分行对所辖各级行处折旧基金的使用、更新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济效益,负责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处要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行处行长(主任)对本行处固定资产和折旧基金的管理、使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照《试行条例》及《办法》的规定,有违反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税收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一、任意改变国家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多提或少提折旧的;
二、自行扩大折旧基金使用范围,挪用折旧基金的;
三、盲目购建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二十八条 《试行条例》规定对上述违反条例行为要给予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相当于多提或少提折旧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固定资产折旧管理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系按(88)财商字第474号《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仅限于工商银行内部各级行处执行的固定资产折旧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工商银行附属独立核算的各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按(86)财工字第106号文件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同时实行。原工商银行有关规定有与本“细则”规定相悖者,一律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工商银行总行。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
为适应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的实施,对原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及补充规定:
一、固定资产标准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财务制度第九章第六十四条作如下修改: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机具和其他各种财产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报损
1.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且已确无使用价值的应按报废处理。
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能源消耗过高、工程或产品质量低劣、经营管理不善、自然灾害等原因在未达到使用年限前失去使用价值的,应按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处理。
2.固定资产报损审批权限,考虑到财产报损与资金报损相比,有其特殊性,故对固定资产报损审批权限的规定修改如下:
(1)固定资产价值在1000元以内的由县支行及城市办事处审批;
(2)固定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内的由地区中支、省辖市(分)支行审批;
(3)固定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内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
(4)固定资产价值超过20万元、不足50万元的由总行会计部主任审批;超过50万元以上的,由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审批。
3.固定资产报损文件、证明及程序
固定资产报损需有以下文件及证明:
(1)固定资产购建单证。固定资产购建单证系指固定资产原购入、建设完工或调入使用时,对方提供的销售、验收(或工程决算)或调拨单证。单证必须载明固定资产金额和购入(或交付使用)时间等。购建单证如已在列记固定资产帐时作为传票附件,则应取得复印件。
(2)鉴定或证明。报损的固定资产,应取得技术部门的鉴定书,如房屋及建筑物应有危房鉴定书,或必须拆除提前报废的有关证明书;各种车辆应有车辆报废证明;电子设备应有上级科技部门或地方技术部门的鉴定书;其他各种固定资产损失也应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
(3)固定资产损失申报表。“固定资产损失申报表”(格式附后),由申请固定资产报损行的行政部门填写。
(4)固定资产损失报告。需经上级行批准报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由批准行的下一级行提交固定资产损失报告;说明损失原因及有关情况,申请报废。
上述购建单证、鉴定书、申报表等由固定资产报损行的行政部门备齐一式三份,经本行行政部门、会计部门审核,行长核批。按规定权限需报经上级行批准的,与固定资产损失报告一并逐级上报。上级行会计部门审核并经行长(或主任)批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批复文件,其他有关文件一份留批准行的会计部门备查,两份退申报行,其中一份交会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作传票附件,一份交行政部门注销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卡片并留存备查。
三、低值易耗品管理
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各类财产、物品,均属于低值易耗品。对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管理。
1.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必须实行五五摊销法,即在领用及报废时各摊销其价值的一半。
2.低值易耗品应按家具、工具、其他各种用具等分类建立登记簿,各分类登记簿金额合计应经常保持与低值易耗品表外科目余额核对一致。
3.对低值易耗品应由各分行比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管理责任制,即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编号管理,确定行政部门及使用单位直至使用人的责任,同时还应建立低值易耗品的损废审批制度,以保证在节约的原则下,合理有效地用好管好各种低值易耗品。

附表:固定资产损失申报表
行名: 填制日期:
--------------------------------------------------------------------------
|固定资产名称| | |行政部门|会计部门|行 长|
|------------|----------------------|----|--------|--------|------|
|购建日期 | |总 | | | |
|------------|----------------------| | | | |
|原 值 | |行 | | | |
|------------|----------------------|----|--------|--------|------|
|已提折旧 | |分 | | | |
|------------|----------------------| | | | |
|清理费用 | |行 | | | |
|------------|----------------------|----|--------|--------|------|
|残值收入 | |中市| | | |
|------------------------------------|支分| | | |
| 损 失 原 因 |及行| | | |
|------------------------------------| | | | |
| |----|--------|--------|------|
| |县城| | | |
| |支市| | | |
| |行办| | | |
| |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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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9月7日)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二OO一年九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除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省(直辖市)自行负担外,其他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附表一: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
│档次   │  职 务 工 资                    │
│     │                           │
│     ├──┬──┬──┬──┬───┬──┬──┬─────┤
│ 标准化  │  │  │  │  │   │  │  │     │
│     │  l│ 2 │  3│  4│  5 │  6│  7│  8  9│
│职务   │  │  │  │  │   │  │  │     │
├─────┼──┼──┼──┼──┼───┼──┼──┼─────┤
│ 主 席 │  │  │  │  │   │  │  │     │
│ 副主席 │850 │ 97│1090│121 │1330 │1450│  │     │
│     │  │0  │  │  │   │  │  │     │
│ 总 理 │  │  │  │  │   │  │  │     │
├─────┼──┼──┼──┼──┼───┼──┼──┼─────┤
│ 副总理 │  │  │  │  │   │  │  │     │
│ 国务委员│680 │ 78│890 │995 │1100 │1205│1310│     │
│     │  │5  │  │  │   │  │  │     │
├─────┼──┼──┼──┼──┼───┼──┼──┼─────┤
│ 部 长 │  │  │  │  │   │  │  │     │
│ 省 长 │560 │ 65│740 │830 │920  │1010│1100│1190   │
│     │  │0  │  │  │   │  │  │     │
├─────┼──┼──┼──┼──┼───┼──┼──┼─────┤
│ 副部长 │  │  │  │  │   │  │  │     │
│ 副省长 │460 │ 54│620 │700 │780  │860 │940 │1020 1100 │
│     │  │0  │  │  │   │  │  │     │
├─────┼──┼──┼──┼──┼───┼──┼──┼─────┤
│  司 长│  │  │  │  │   │  │  │     │
│ 厅、局长│365 │ 43│505 │575 │645  │715 │785 │855 925  │
│ 副司长 │  │5  │  │  │   │  │  │     │
├─────┼──┼──┼──┼──┼───┼──┼──┼─────┤
│副厅、局长│295 │ 35│415 │475 │535  │595 │655 │725 775  │
│     │  │5  │  │  │   │  │  │     │
│ 处 长 │  │  │  │  │   │  │  │     │
│     │  │  │  │  │   │  │  │     │
├─────┼──┼──┼──┼──┼───┼──┼──┼─────┤
│ 县 长 │240 │ 29│340 │390 │440  │490 │540 │590 640  │
│  副处长│  │0  │  │  │   │  │  │     │
├─────┼──┼──┼──┼──┼───┼──┼──┼─────┤
│  副县长│195 │ 23│275 │315 │355  │395 │435 │475 515  │
│     │  │5  │  │  │   │  │  │     │
├─────┼──┼──┼──┼──┼───┼──┼──┼─────┤
│ 科 长 │  │  │  │  │   │  │  │     │
│ 主任科员│160 │ 19│220 │250 │280  │310 │340 │377 400  │
│     │  │0  │  │  │   │  │  │     │
│     │  │  │  │  │   │  │  │     │
├─────┼──┼──┼──┼──┼───┼──┼──┼─────┤
│ 副科长 │136 │ 15│180 │202 │224  │246 │268 │290 312  │
│副主任科员│  │8  │  │  │   │  │  │     │
├─────┼──┼──┼──┼──┼───┼──┼──┼─────┤
│ 科 员 │117 │ 13│149 │165 │181  │197 │213 │229 245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办事员 │100 │ 11│126 │139 │152  │165 │178 │191 204  │
│     │  │3  │  │  │   │  │  │     │
├─────┴──┴──┴──┴──┴───┴──┴
│附表二:
│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  单位:元/月
├────────┬─────────────────
│  技术等级  │  岗 位 工 资           │
│        ├──┬──┬──┬───┬─────│
│  (职务)   │ l │  2│  3│  4 │  5   │
├────────┼──┼──┼──┼───┼─────┤
│  高级技师  │ 34│375 │401 │434  │467    │
│        │9  │  │  │   │     │
├────────┼──┼──┼──┼───┼─────┤
│  技 师   │ 30│327 │349 │371  │399    │
│        │5  │  │  │   │     │
├────────┼──┼──┼──┼───┼─────┤
│  高级工   │ 27│296 │314 │332  │355    │
│        │8  │  │  │   │     │
├────────┼──┼──┼──┼───┼─────┤
│  中级工   │ 25│274 │289 │304  │324    │
│        │9  │  │  │   │     │
├────────┼──┼──┼──┼───┼─────┤
│  初级工   │ 25│263 │276 │289  │307    │
│        │0  │  │  │   │     │
└────────┴──┴──┴──┴───┴─────┘

 ──────┬ ──────────────┬┬──────┬──┬──┐
│     ││              ││ 级别工资 │ 基│ 工│
│     ├│              ││      │ 础│ 龄│
│ 标准化  │┼──┬──┬──┬──┬──┤├──┬───┤  │  │
│     ││  │  │  │  │  ││  │   │ 工│ 工│
│职务   ││ 10│ 11│ 12│ 13│ 14││级 │工资 │  │  │
├─────┼│  │  │  │  │  ││别 │标准 │ 资│ 资│
│ 主 席 │┼──┼──┼──┼──┼──┤├──┼───┼──┼──┤
│ 副主席 ││  │  │  │  │  ││ 一 │1166 │230 │  │
│     ││  │  │  │  │  ││  │   │  │  │
│ 总 理 ││  │  │  │  │  │├──┼───┼──┤  │
├─────┼│  │  │  │  │  ││ 二 │1030 │230 │  │
│ 副总理 │┼──┼──┼──┼──┼──┤├──┼───┼──┤  │
│ 国务委员││  │  │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903  │230 │  │
│ 部 长 │┼──┼──┼──┼──┼──┤├──┼───┼──┤  │
│ 省 长 ││  │  │  │  │  ││  │   │  │  │
├─────┼│  │  │  │  │  ││四 │790  │230 │  │
│ 副部长 │┼──┼──┼──┼──┼──┤├──┼───┼──┤  │
│ 副省长 ││  │  │  │  │  ││五 │ 686 │230 │每 │
│     ││  │  │  │  │  ││  │   │  │  │
├─────┼│  │  │  │  │  ││  │   │  │工 │
│  司 长│┼──┼──┼──┼──┼──┤├──┼───┼──┤  │
│ 厅、局长││  │  │  │  │  ││六 │ 586 │230 │作 │
│ 副司长 ││ 99│  │  │  │  ││  │   │  │  │
├─────┼│5  │  │  │  │  ││七 │ 490 │230 │一 │
│副厅、局长│┼──┼──┼──┼──┼──┤├──┼───┼──┤  │
│     ││ 83│  │  │  │  ││  │   │  │年 │
│ 处 长 ││5  │  │  │  │  │├──┼───┼──┤  │
│     ││  │  │  │  │  ││八 │ 408 │230 │按 │
├─────┼│  │  │  │  │  ││  │   │  │一 │
│ 县 长 │┼──┼──┼──┼──┼──┤├──┼───┼──┤  │
│  副处长││ 69│740 │  │  │  ││九 │ 340 │230 │元 │
├─────┼│0  │  │  │  │  ││十 │ 281 │230 │发 │
│  副县长│┼──┼──┼──┼──┼──┤├──┼───┼──┤  │
├─────┼│ 55│595 │  │  │  ││  │   │  │给 │
│     ││5  │  │  │  │  ││  │   │  │  │
│ 科 长 │┼──┼──┼──┼──┼──┤├──┼───┼──┤  │
│ 主任科员││  │  │  │  │  ││十一│ 231 │230 │  │
│     ││ 43│460 │490 │  │  ││  │   │  │  │
│     ││0  │  │  │  │  │├──┼───┼──┤  │
├─────┼│  │  │  │  │  ││十二│ 190 │230 │  │
│ 副科长 │┼──┼──┼──┼──┼──┤├──┼───┼──┤  │
│副主任科员││ 33│356 │378 │  │  ││十三│ 158 │230 │  │
├─────┼│4  │  │  │  │  ││  │   │  │  │
│ 科 员 │┼──┼──┼──┼──┼──┤├──┼───┼──┤  │
├─────┼│ 26│277 │293 │309 │325 ││十四│ 133 │230 │  │
│     ││1  │  │  │  │  ││  │   │  │  │
│     │┼──┼──┼──┼──┼──┤├──┼───┼──┤  │
│ 办事员 ││  │  │  │  │  ││  │   │  │  │
├─────┴│ 21│230 │243 │256 │269 ││十五│ 115 │230 │  │
│     ││7  │  │  │  │  ││  │   │  │  │
        ┴──┴──┴──┴──┴──┴┴──┴───┴──┴──┤
├────────┬──────────────────────────┬───── ┬ ─
│  技术等级  │                          │  技术等级│
│        ├┬──────┬──┬──┬──┬──┬───┬──┤      │
│  (职务)   ││  6  7 │  8│  9│ 10│ 11│  12│ 13│ (职务)工资│
├────────┼┼──────┼──┼──┼──┼──┼───┼──┼───── ┼ ─
│  高级技师  ││500 533  │566 │599 │632 │665 │   │  │  149  │
├────────┼┼──────┼──┼──┼──┼──┼───┼──┼───── ┼ ─
│  技 师    ││427 455   │483 │511 │539 │567 │595  │  │  120  │
├────────┼┼──────┼──┼──┼──┼──┼───┼──┼───── ┼ ─
│  高级工   ││378 401   │424 │447 │470 │493 │516  │539 │  100  │
├────────┼┼──────┼──┼──┼──┼──┼───┼──┼───── ┼ ─
│  中级工   ││344 364   │384 │404 │424 │444 │464  │484 │  80   │
├────────┼┼──────┼──┼──┼──┼──┼───┼──┼───── ┼ ─
│  初级工   ││325 343   │361 │379 │397 │415 │433  │451 │  65   │
└────────┴┴──────┴──┴──┴──┴──┴───┴──┴───── ┼ ─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
  单位:元/月
  ┌────┬─┬──┬─┬──┬──┬─┬─┬─┬─┬──┐
│  档次│ 1│ 2 │ 3│  4│  5│ 6│ 7│ 8│ 9│10│
├────┼─┼──┼─┼──┼──┼─┼─┼─┼─┼──┤
│岗位工资│30│ 31│32│343 │359 │37│39│41│43│451│    │ │5  │ │  │  │ │ │ │ │

│    │3 │  │7 │  │  │5 │1 │1 │1│  │
└────┴─┴──┴─┴──┴──┴─┴─┴─┴─┴──┘
┌──── ┬──┬──┬───┬───┬───┬───┬───┐
│  档次 │ 10│ 11│  12│  13│  14│15│  16│
├──── ┼──┼──┼───┼───┼───┼───┼───┤
│岗位工资 │ 45│471 │491  │511  │531  │551      │1  │  │   │   │   │
│571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关系和合作的长期协定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关系和合作的长期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2月4日 生效日期1979年7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关系,并考虑到今后两国长期经济合作的可能性,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将采取一切有益的措施,为加强两国经济关系与合作创造最好条件,以促进双边交流迅速增长;两国政府将努力保证相互利益的平衡,促进两国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 为加强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两国政府将鼓励双方企业或机构之间建立更密切的联系,并根据两国的需要和可能,提出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倡议,并在互利的基础上促进这些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两国政府将注意使中小企业积极地参加双边交流的活动。

  第三条 两国政府同意在下列领域扩大相互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农业;畜牧业;食品和食品工业;能源(包括各种电力生产,石油,天然气,煤炭,新能源);采矿;钢铁;有色金属;化工;运输(包括航空、海运、陆运);电子;信息;空间技术;视听技术;电讯;机械制造;纺织;消费品工业;劳务和工程设计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

  第四条 为扩大两国经济关系,两国政府将根据互利原则促进两国企业或机构在两国领土上实行各种形式的合作:
  一、在新建的经济项目和改造或扩大现有项目的设计和实施方面进行合作;
  二、通过利用对方的技术和设备进行生产合作,以扩大向对方的出口;
  三、进行共同生产和在销售方面的合作;
  四、通过交换专利、资料以及共同研制工艺流程的技术合作;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的合作。

  第五条 两国政府同意在各自现行有效的程序和规章范围内,对双方商定的经济合作项目,提供尽可能优惠的金融便利。

  第六条 两国政府将根据各自的条件,为双方经济合作项目的实施,特别是对有关的对方人员在办公、住宅、通讯等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签证、事务旅行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七条 两国政府同意,由一九七五年成立的中法混合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协定的实施。委员会每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举行会议,总结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情况。

  第八条 两国政府根据各自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保留可能进行协商的权利,但这些协商不得损害本协定的根本目标。

  第九条 本协定自两国政府完成各自有关规定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七年。
  本协定在期满前六个月,两国政府为保证两国经济合作的继续,将进行协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强           让-弗朗索瓦·德尼奥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