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医药高等院校自主权的几点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45:58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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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医药高等院校自主权的几点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扩大医药高等院校自主权的几点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关于《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各级政府应当把教育体制和科研体制的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为解决对局属高等院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权限过于集中,管得过多,统得过死以及分配中的平均
主义等弊端,现根据教育部(88)教办字444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几点扩大院校自主权的意见,以利发挥院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出更多的科研成果,更好的为医药现代化建设服务。
1.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按规划发展的前提下,有权接受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接受委托培养学生人数在本专业招生数的10%以内,报局备案。超过10%应报局批准。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学校需编制委托培养招
生计划,报局汇总,由局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审核后纳入高等院校年度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下达执行。委托培养学生所需的经费,按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后一律由委托单位负责分配使用。
2.学校在保证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学制的条件下,有权对现有专业进行改造,有权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编自选教材和处理其他教学业务。
3.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和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结合学校的专业方向和学科特点,有权开办以知识更新,提高专业人员技术业务水平和师资教学水平的专业培训班,培训班计划报局备案。
4.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每年有50%的毕业生由学校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分配。分配方案报局纳入国家分配计划,统一下达。
5.学校在局下达职工人数控制指标和经费之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有权自行确定机构(包括研究所、室)设置和人员调配、聘用、奖惩。
学校可以自行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6.学校应有计划的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积极创造条件,使青年教师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的同时,3~5年内修满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全部课程,待国家颁发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办法后,再按规定授予学位证书。
7.学校承担国家和局下达的科研任务,实行有偿合同制。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学校有权自行承担科研任务和对外业务咨询服务;有权对在科学研究和教育研究方面做出成果的教师进行奖励。
8.基本建设,实行投资包干制。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投资包干的精神及国家医药管理局具体规定执行。
9.学校的预算外收入,除按15%上缴主管部门之外,其余部分的60%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原则上20%用于集体福利,20%用于奖励基金、岗位津贴等。
10.以上各项,随教育改革深入发展,如与国家规定不相一致时,按国家规定办。



198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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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人员(1963年5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人员(1963年5月)

(1963年5月25日)

任命王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机械工业部部长。

关于印发《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5]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配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规范在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明确监管程序和责任,我局制定了《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及
             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规范在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非处方药包装、标签、广告及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经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并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非处方药包装、标签、广告及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同时配有文字表述的,该文字内容应当一并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条 申请在非处方药包装、标签、广告及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使用的证明。

  第四条 申请在非处方药包装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药品补充申请。

  第五条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使用多种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按品种为非处方药选用各自的奥林匹克标志。需要更换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依法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条 在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和获准在非处方药包装上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不得印制在说明书中。

  第七条 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应当印制于包装、标签左上角或者右上角,其位置和大小不得过于显著。
  不得采取粘贴、剪切方式在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标签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八条 在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当依照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需要在已经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第九条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图案、徽记和文字内容,可以在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但不得违反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在非处方药、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和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期限应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使用的期限一致。
  批准在非处方药包装、标签和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证明文件有效期超过许可使用期限的,应当在相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明确注明奥林匹克标志的许可使用期限。
  印制有奥林匹克标志的药品应当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使用的期限内销售。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非处方药包装、标签、广告及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将奥林匹克标志印制于说明书中或者采用粘贴、剪切方式在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标签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按照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