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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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经济、行政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等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必须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执行措施,不得以扣押人质方式执行案件,不得违法使用执行措施。违法执行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克服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积极配合、协助外地法院依法执行案件。妨碍外地法院依法执行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被执行人是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有关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五、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干涉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的,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扣押或者擅自解冻。
六、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金融业务的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办理查询、冻结或者划拨等事项;无故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法律文书后,将被执行
人帐上存款转移或者对人民法院已经冻结的存款,未接到人民法院解冻通知书而擅自解冻的,人民法院除可以对该单位依法予以罚款外,应当责令其限期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金融业务的单位为被执行人的,应当自觉履行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划拨其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
七、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协助执行的,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公民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积极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拖延;对要求协助执行的义务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提出,但不影响协助执行义务的履行。
拒绝协助或者阻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或者以暴力及其他方法抗拒、阻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是单位的,除追究单位责任外,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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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3年11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三)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

二、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设区市”和第七条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三、第八条第一款中的“10日”修改为“15日”,并删除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中心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扩大会议上要求,要自觉服务大局,从大处着眼,通过依法办案,为推进“五位一体”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这句话指出了一个关于法官眼界的问题,不妨做一探讨。
  从字面意思讲,眼界是指目力所及的范围,借指见识的广度。法官职业是裁断是非的职业,没有足够广的眼界,恐怕连是非的标准就不能掌握,焉能断他人是非。有本书叫作《眼界决定境界》,其中讲到, 眼光越高远,视野越开阔。这里想套用一下,之于法官,眼界决定能力,眼界决定水平。眼光越高远,司法越公正。
  法官的眼界要着于大处。用平时官方常用的说法,就是要从大局出发。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习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同时,他也指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实现中国梦。可以说,这就是每位法官都要观察、知晓的中国当前的大局。这一大局,离不开法院、法官的参与。如果对此不能有正确的了解和认识,只能说是法官的眼界不够所致。尤其依法行政方面,法院方面有一个提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依法治国最常见的体现,就是看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法官作用从此可见一斑。
  法官的眼界要着于高处。前面已经说到,眼界决定境界,要有高的境界,必须有高的眼界。眼界是一种认识。对于法官而言,当认识到,作为一名职业法官,须站在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高度,认真履行自己作为一名法官的职责。一直有这样一个观点,如果从职业的角度考量,推进法治进程,法官出场不是最多的,但无疑是最重要和最关键的,是最不能缺席的。然而,平心而论,目前来看,相较于法学家和执业律师,法官们既没有他们说得多,也难谈得上做的比他们多,更难说比他们做得好。这或许是因为法官们囿于体制内的缘故吧。如果确是如此,冲破桎梏就显得十分重要。能否做到这点,同样需要法官们要有更高的眼界来认识这一问题,否则,推进法治则无从谈起。
  法官的眼界要着于广处。眼界的主要含义即在于见识的广度。法官们的视野不够开阔,在我们的法官群体,可以说长期存在。依然用我们常用的话来说,就是往往就案办案。其实,如果只是就案办案,倒还有情可原,那是法官可能仅仅站在法律的角度。问题是,有些时候,有些法官,由于职业的特点或其他社会原因的影响,竟然先入为主。打个比方,一涉及穷人与富人发生纠纷,有些法官就会很快想到,富人一定是仗“钱”欺人;小老板和大老板发生纠纷,必然是大老板心术不正;平民百姓和官员有矛盾,一定是老百姓忍无可忍。学法的人都学过哲学,社会是复杂的,人是复杂的,且远胜于自然界的复杂性,而法官又恰恰是解决人与人之间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法官一定要有广阔的视野。
  法官的眼界还要着于微处。前面已经提到,法官们会经常就案办案。其实,某些时候,法官还真得就案办案。毕竟,个案之于法院、之于法官,是其办理的很多案件中的普通一件;之于当事人,则关系其诸多权利义务,乃至生死。我们常说,有些人可能一辈子就打那么一次官司。所以,法官的眼光,在面对个案时,细微之处决不可忽视。某一细节,对当事人而言,会决定案件的胜负;对法官而言,则决定了案件的成败。如果在办理个案的过程中,以“大局”抹煞细节,对个案的当事人无疑是不公正的。
总而言之,法官要有广阔的眼界。


作者:刘振厚 电话:0376—63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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