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出专家确认鼓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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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出专家确认鼓励办法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杰出专家确认鼓励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政府


(1995年4月14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凝聚一支学术带头人队伍并鼓励他们为深圳建设多做贡献,激励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杰出专家指已取得深圳市常住户口、蓝印户口或暂住户口并在深圳工作的下列五类专业技术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国家人事部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四)广东省优秀中青年专家;
(五)深圳市优秀专家。
第三条 中共深圳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知工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第二条第(一)至(四)类人员由本人或单位向市委知工办出示有关荣誉证书、身份证或暂住证,经市委知工办审核后方可确认为深圳市杰出专家。深圳市优秀专家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程序通过评选产生,经评选出的深圳市优秀专家可确认为深圳市杰出专家。
第五条 深圳市优秀专家从对深圳两个文明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评选产生,评选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评选时,由市委知工办向社会公布评选办法并按下列程序进行评选:
(一)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推荐或本人直接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市委知工办。
(三)市委知工办将所收到的申报材料发给专设评审机构进行评选,最后报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委批准。
(四)由市委、市政府下文确认,颁发深圳市优秀专家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深圳市杰出专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属于深圳蓝印户口或暂住户口未满60周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可放宽到65岁),可优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其配偶的常住户口随迁,免予考试,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已调入深圳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身边没有子女的,可办理一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迁入。


(二)优先办理其配偶的工作调动手续。
(三)尚未拥有一套单元式住房的杰出专家由市住宅局优先配售一套微利商品房。在深圳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由市委、市政府免费(免房租)提供一套单元式住房,常住户口迁入深圳并在深圳工作满五年后,其住房产权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无偿转让给院士本人。
(四)每年享受20天的深圳市杰出专家休假。
(五)市属各单位要积极支持深圳市杰出专家的科技开发和研究活动,为其开发和研究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他们妥善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七条 市委知工办实施对深圳市杰出专家的管理,内容包括:
(一)发挥杰出专家的群体功能,为他们的科技开发和研究活动积极创造条件。
(二)每年组织一次深圳市杰出专家国内外专项考察或休假活动。
(三)动员深圳市杰出专家为市委市政府献计献策和参加为社会服务的有关活动。
(四)督促并监督落实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各项优惠待遇。
(五)随时了解深圳市杰出专家意见、困难和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深圳市杰出专家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由市财政一次性拨款建立深圳市杰出专家基金,用于评选、奖励和开展有关活动。基金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委知工办集中掌握使用,并将使用情况每年向市委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优秀专家选拔鼓励试行方法》(深发〔1992〕22号)同时废止。



199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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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是建筑行业再熟悉不过的话题。作为一种内部经营方式,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为明确公司于员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该分工形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但实际操作中,大量建筑企业为了收取相应的管理费,而同意非公司员工来以公司名义承接项目,该非公司员工也自然被委任为“项目经理”。
下面我主要想给各位建筑行业的朋友讲讲预防内部承包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1、作为建筑公司应该对项目经理进行谨慎的选择,不要为了收取几个点的管理费而给公司带来巨大风险。

内部承包要是进行的顺利,给公司和承包人都会带来可观的利润,但是进行出现偏妥,可能导致大量的材料供应商,分包商,民工的闹事甚至被起诉,同时与业主的纠纷也绵绵不断。所以建筑公司在确定内部承包人即项目经理时,要慎之又慎,考察该人员的实际履行能力,业务素质,人品道德等因素,建议在选择项目经理时,收取其相应的风险保证金,一致发生纠纷,建筑公司代为垫付款项后,也能适当的弥补损失。

2、签订严格的内部承包合同, 在合理分配公司和项目经理权利义务的同时,防范内部承包风险。

a、我们建议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工程款请款制定,原则上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拨款只需满足工程正常使用即可,承包人请款时应明确所申请工程款的用途,包括民工工资、材料款、分包商工程款等,同时要提交相应的请款票据,如合同、发票、民工名单等。

b、约定项目经理对外的任何转包行为都需要经过公司同意,已经项目经理私自分包导致法律风险的责任承担形式。同时约定,项目经理没有经得公司同意私自转包的违约责任,已经建筑公司的单方解除权。

c、因项目经理原因导致公司账户不查封,约定项目经理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应尽量详尽。

d、对于公司对项目部拟定的各种制度也应在承包协议中明确,以备追究责任时有据可查!

3、项目实施工程中的风险控制

a、项目部的各种计划包括进度、成本、质量、安全公司应了如指掌。对相关材料进行不定期核查。

b、杜绝业主直接将工程进度款直接打入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指定的银行账户。

c、建立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项目部印章最好指派建筑公司一名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盖章记录。同时在项目部印章刻上“无签约权”等字样建议圆形章最好环刻。避免项目部印章使用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

d、建议与主要材料供应商的对账制度。

以上仅仅上本人给建筑行业担任法律顾问期间结合建筑行业内部承包管理期间乱象作出的总结,希望能对各位朋友有所帮助。

厦门市岛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岛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用经济手段调控农户对宅基地的过度需求,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证村镇规划的实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全国土地管理局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
1、划分等级:
为体现土地有偿使用,又照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各村庄所处的不同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分等定级如下:
一等:莲坂、埭头、员当新区;
二等:湖里办事处辖区(后浦除外)、江头村、高殿村、曾厝埯村;
三等:马垅村、后埔村所辖浦园社、湖里后浦居委会;
四等:枋湖村、后浦村、县后村、钟宅村、五通村、高林村、后坑村、蔡塘村、洪文村、西林村、何厝村、前埔村、黄厝村;
2、收费标准:
按照“少用地少交费,多用地多交费,违法占地要受罚”的原则,采用一次性收费的方法,制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等:40元/平方米
二等:30元/平方米
三等:25元/平方米
四等:20元/平方米
利用旧房翻建,用地手续合法的,免交土地使用费。
3、参照《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少批多占的用地者,除按标准收费外,每超过1-5平方米的加收2倍费用,6-9平方米的加收5倍,10平方米以上的加收10倍。
4、本规定颁布前审批的宅基地暂不收土地使用费。
5、对少数贫困户,确实无支付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群众评议,村委会(居委会)审查,镇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土地局批准,予以酌情减免。对于减免对象及减免幅度,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由乡镇(办事处)财政所统一收取和管理,80%返回给村,20%留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土地开发、土地管理宣传费用等。要在银行立户,专款专用,不得
挪作他用。
7、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8、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