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唾沫淹没的法律——评三菱汽车质量风波/何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14:57   浏览:9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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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唾沫淹没的法律——评三菱汽车质量风波

  何兵

  因为一辆三菱汽车将中国公民陆惠撞成重伤而至今不予赔偿一事,媒体纷纷行动,群起而攻之。在媒体的引导下,普通百姓义愤填膺,以为三菱的行为是对中国法律和中国人民的公然蔑视。陆惠方更是在媒体慷慨陈词,称:“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亦已清楚的情况下,日本三菱公司却以各种借口、手段,甚至是欺骗的方法,不顾陆惠早已无钱治疗的现实,不敢面对事实,拖延时间,使陆惠方对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的立场表示无法理解,如果陆惠的观点或证据不属实,对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陆惠方十分欢迎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公开指出或到法院起诉,陆惠方一定奉陪到底。”

  检索其它相关的评论,案件虽未经法院判决,但三菱一方已然在媒体的审判中败走麦城。媒体的记者以为自己的言论在为弱者伸张正义,普通的公民以为自己的言谈体现了爱国的情感。然而,正是在这些所谓伸张正义的唾沫声中,中国的法律被淹没得一干二净。

  道德胜利了,而法律正在蒙羞!

  三菱汽车肇事以后,三菱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本是一个法律问题。三菱公司承担责任的基本前提应当是:一、该汽车是三菱公司生产和合法销售的产品;二、肇事起因于三菱汽车的质量。检索一下陆惠方的言谈和所举的证据,我以为,本起纠纷绝非如陆惠方所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关系明确”。相反,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明、法律关系复杂。试析如下:

  陆惠方称: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肇事车所做的鉴定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中已经指明肇事车的生产单位是日本三菱,型号是帕杰罗V31,所以我们无须再做证明。第二,按照中国法律程序,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对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鉴定报告持有异议,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应该向更高一级,也就是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议,而三菱汽车目前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中国的法律程序。

  法理并非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法庭查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缘此,任何单位的鉴定结论包括政府部门的鉴定结论都不能作为当然的定案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实。陆惠方称:技监局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因此事实清楚。陆惠方在此显然故意混淆“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证据的证明力”两个有根本区别的法律概念,从而误导媒体和公众。一份证据有“法律效力”不等于事实即得以证明。一份证据如果合法取得并与本案相关,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这不代表该证据不可质疑,更不能得出本案事实清楚的结论。一个刑事被告人的妻子是可以为其丈夫提供证据的,该份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但该份证据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可信,则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技监局的鉴定具有法律效力,不代表技监局的鉴定即无可质疑。三菱方如果对技监局的证据提出怀疑,双方可以通过诉讼在法庭上质辩,从而使事实得以澄清。陆惠方的逻辑是:鉴定结论是技监局作出的,而技监局作为政府是不可怀疑的,故此,鉴定结论是不可怀疑的。问题在于,政府所为的行为也是可以怀疑的。法治的一个功用是约束政府。如果政府永远合理、公正,不可怀疑,则法治又有何必要?

  就本案而言,三菱方既已提出“涉案之汽车系走私以后,在中国非法组装”的主张,作为陆惠方以及政府部门就应当提供证明该车系三菱公司生产和在中国合法销售的证据,这是陆惠方的法律责任,况且这一证据并不难获得。因为按照中国的法律,汽车在办理入户之时,必须提供购买发票。汽车所有人以及政府公安部门应当有据可查。然而,在三菱方已明确提出涉案汽车是“走私组装车”的情况下,陆惠方仍然一直不提供直接证据,因此任何一个有正常思维能力的公民都会对陆惠方所言产生合理怀疑。陆惠方称,如果三菱方对鉴定结论怀疑,应向上一级技监部门申请复议。在此,陆惠方将三菱方对鉴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权利”解释为“申请复议的义务”。依据中国的法律,三菱方对于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完全有权利对鉴定置之不理,等到诉讼提起以后,通过法律重新鉴定。三菱方没有法律义务申请复议。

  从法律关系角度讲,如果该车确系走私车的话,则三菱方应否承担责任就存在很大疑问。生产者应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负责,此无异议。问题是,如果该车系“非法走私并被拆卸后自行组装”的话,则该车应否算作三菱公司生产就深值怀疑。因为“组装”本身就是生产过程的一部分,不是三菱组装的车应否算作三菱生产的车在法律上是值得深究的。如果该车确系走私的车,问题就更复杂了。故此,本案决非如陆惠方所言———“法律关系”明确。

  事件发生以后,如果案件事实确如陆惠方所言“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话,则陆惠方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及时得到法律保护,而不是通过媒体进行道德审判。按中国法律,如果事实清楚,法院应即时受理;陆惠如果无钱诉讼,可以申请法院减免或缓交;如果无钱聘请律师的话,可以申请司法援助;诉讼提起以后,如果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而陆惠又急需用钱,则可以申请法院立即裁定三菱公司先行支付。据此不难看出,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陆惠完全可以通过诉讼得到即时救济。而事发一年多,陆惠方迟迟不起诉,却利用媒体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将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上升为中华民族与日本企业的抗争,将法律问题道德化。

  不难看出,在媒体的一片叫骂声中,法律被淹没了。

  三菱公司在中国经营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但前提是,它有抗辩的权利。媒体以及公众进行“一边倒”式道德审判和指责,并逼迫三菱交钱,不仅是不合法的,而且是不道德的!这种行为不仅不能提高民族的尊严,相反,它将使中华民族蒙受耻辱。请记住“我可以服从,但是必须争辩”,这是法治的基本前提,也是三菱公司的最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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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所用文种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所用文种等问题的批复

1956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17日(56)法刑字第234号请示已收到。经研究后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在哪些情况下用判决,哪些情况下用裁定,以及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决书和裁定书内的当事人一栏应如何填写问题,按照本院“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原判或者全部或一部改判的案件,都应当用判决;撤销原判,发回更审的案件,应当用裁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案件,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当事人栏内,可仍写“被告人某某某”,同时在“案由”内写明本案是由某某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不必写为“报请机关(或者送核机关)某某人民法院”。
二、关于发回更审的死刑案件,除裁定书外,是否仍需要作内部指示问题,我们意见,除了需要原审人民法院更审的内容是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侦查秘密,应当另作内部指示外,其他发回更审的问题都可以在发回更审的裁定内写出,不一定要另作内部指示。
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以外的同案被告人部分处理不妥当,可否一并纠正问题,我们意见,这部分判决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四、你院请示内所问有关审判监督程序问题,在本院上述总结内已经有所规定,可供参考。
此外,关于死刑案件的核准问题,中央将有新的规定,新的规定下达后,应按新的规定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九日

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 

  为了确保我市在2004年“南博会”召开之前,完成一批符合涉外接待要求的宾馆饭店改造项目,特制定如下扶持办法。

  一、成立综合协调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南宁市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对服务2004年南博会的宾馆饭店设施建设与改造进行统筹安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市场准入和审批、管理要求

  1、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吸引民间资本、国外资本参与开发建设我市宾馆饭店。鼓励和支持我市宾馆饭店通过转让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资产权益、股权等方式吸引外来资金投入宾馆改、扩建。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以资金、知名品牌、营销技术与网络、先进经营管理模式等多种投资方式与我市宾馆饭店合资合作。
  2、对投资建设符合涉外接待要求的宾馆饭店项目的,由市行政审批办牵头,市计划、规划、建设、消防、环保、市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实行项目联审制,对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实行联审联办。建设、消防部门在受理施工图审查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结。项目竣工后,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同时进行。
  3、各行政管理部门应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宾馆饭店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在必须行使处罚权时,应先责令初次被罚的宾馆饭店限期整改,给予改正的机会。
  4、加强宾馆饭店周边道路的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列入2004年重点改造升级计划的宾馆饭店,其周边道路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列入2004年《中国―东盟博览会市容景观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确保在2004年10月31日前,达到市政基础设施基本齐全、交通标志完善、市容环境整洁的标准。

  三、宾馆星级评定

  1、对2004年10月1日以前申请评定为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下、开业未满一年的宾馆饭店,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宾馆饭店设施设备建设与改造工作, 根据星级饭店技术标准,指导宾馆饭店及时解决改造、培训和申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2、根据国家新颁发的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划分与评定标准,将对完成整改、改造的宾馆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对经营期未满一年的宾馆饭店,在区、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于2004年10月1日前完成改造、整改工作,达到所申请星级标准的,予以直接评定星级。
  3、对申报四星级的宾馆饭店进行初评,并协助自治区旅游局加快四星级宾馆饭店的评定工作。对申请评定为五星级饭店的,积极协助宾馆饭店向国家旅游局申请星级评定工作。

  四、税费政策

  1、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精神,现有的宾馆饭店本年度内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宾馆饭店,凡与原企业富余人员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条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3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3、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宾馆饭店,可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争取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4、凡列入2004年服务南博会宾馆饭店重点改造计划的项目,由指挥部出具认定证明,并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报建报批手续的,可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部分报建费用的通知》(南府发[2002]45号)的相关政策性优惠(除白蚁防治费外)。
  5、对宾馆饭店实行与商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

  五、投融资政策

  1、设立宾馆饭店设施改造补贴资金3000万元,专项用于市政府确定的2004年宾馆饭店改造重点项目的资金补助。
  2、凡列入我市2004年重点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必须与指挥部办公室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含建设标准、项目管理、竣工时间、投资金额、审核方式、补贴资金),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3、凡列入2004年重点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于2004年7月1日前完成报建手续,并于10月1日前完成改造工作的,经指挥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的投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补助金额=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总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1―3)年。
审核程序及补助年限由指挥部另行制定,验收标准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旅游星级饭店的划分与评定的新标准评定。
  4、列入2004年重点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发生困难时,由宾馆饭店向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市计委、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给予帮助和协调。

  六、信息化建设

  1、由指挥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为列入2004年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改造小总机电话系统,优惠或免费提供程控交换设备;为各宾馆饭店实现宽带免费接入到各宾馆饭店中心机房,并在光纤租用费方面给予优惠。
  2、在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南博会网站和南宁旅游行业网站开设专门栏目,并协调南宁市公共信息服务呼叫中心,为宾馆饭店提供互联网宣传窗口,为宾馆饭店提供电话语音宣传和服务渠道,开展在线食宿及配套服务等预订业务。
  3、建设南宁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优先接入重点扶持的宾馆饭店,为宾馆饭店提供更及时的消防服务,并在服务费用上给予优惠。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