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中心区域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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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中心区域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中心区域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2〕74号


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中心区域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日



清远市中心区域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同时缓解政府建设资金压力,对本市采用BT模式进行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是指政府授权的BT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项目投资人),BT项目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由政府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款、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清远市中心区域,即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BT模式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四)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六条 我市BT模式管理程序一般包括:BT项目的确定—BT项目单位的确定—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的确定—BT项目承包方式的确定—BT项目投资人的确定—BT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BT项目建设与验收—BT项目回购与移交。

第二章 BT项目以及投融资实施方案的确定

第七条 BT项目的确定。

BT项目由项目单位或发改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根据项目的规模、地理位置、专业性质等情况,可以将多个BT项目打包成一个BT项目包进行招标、实施,也可将多个BT项目包打包一起招标、实施。具体项目包划分由市政府审批确定。

第八条 BT项目单位的确定。

实行BT模式的非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政府授权确定BT项目单位。

第九条 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的确定。

(一)建设项目立项前,项目单位组织编制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由发改、住建、土地储备和财政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专项向市发改部门申报,也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

2.B T模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投资比较分析;

3.BT项目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4.确定BT项目投资人的方式;

5.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6.B T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7.回购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8.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9.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10.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11.市政府要求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

(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BT项目承包方式的确定。

BT项目承包方式由项目单位确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BT招标或签订合同时明确具体承包方式。

第三章 BT项目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经立项批复后,项目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BT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负责BT项目的洽谈,广泛接洽投资意向人,初步商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根据立项批文的招标核准方式进行BT招标,选定BT项目投资人。

第十二条 BT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标人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两个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但须以主要出资单位为投标主体(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

(二)投标人须具备国家核定的与融资项目规模、类型相适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管理水平先进、专业技术力量雄厚、业绩突出、信誉良好;且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投标人自有资金额度应不少于BT投资额的30%。投标人还必须满足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标人必须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四)投标人应接受BT招标的以下要求:

1.建安工程费的下浮率应不低于2%。

2.BT项目投资人中标后须提供部分资金作为BT项目启动资金。启动资金为建安工程费的10%,不计算回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启动资金利息产生的税不用BT项目投资人承担),三年返还。

3.进度计量以季度为期。

4.BT项目投资回报按建设期和回购期以建安工程费为基数计算,年回报率不超过6%。投资回报从每一期进度计量的下一季首日起计,以批复的每一期计量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如果因为BT项目投资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部分的建设期不计投资利息。

5.投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投资利息从每一期进度计量的下一季首日起计,以批复的每一期计量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6.所有利息均按单利计算,不计算回报。

7.BT项目原则上在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3年后回购。期间,视政府财政资金情况,可提前回购,并对应调整投资利息和投资回报的计算。

(五)投标人中标后,须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确保税费在本市缴纳,但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项目投资人对项目业主应承担的义务,并且BT项目投资人要对项目公司在BT项目中的实施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BT招标的其他要求:

(一)BT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BT项目投资人。

(二)公开招标,应公告至少5日,若在上述报名期间内报名投标人数不足3家,则报名日期顺延3日。顺延报名时间结束后,视报名人数按如下方式办理:

1.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人数大于或等于3家的,按公开招标方式办理。公开招标时,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2.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人数为2家的,招标人通过考察投标人的经济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和信用度、对投资回报率等进行综合评定,参考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人。

3.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人数只有1家的,参考政府采购中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来确定BT项目投资人。

(三)投标人在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按投标项目估(概)算投资的2%计算,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后,招标人方可接受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中标后按规定提交BT项目建设履约保函和工人工资支付保函。

(四)项目BT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1人)及从清远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或以上单数。

第四章 BT项目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确定BT项目投资人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与BT项目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签订BT项目承包合同。 BT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前,由项目单位将BT项目承包合同稿征求住建、土地储备、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报送市法制部门审查。BT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报相关部门备案。因BT项目投资人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履约,项目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招标文件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BT项目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各单项项目工程概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质量标准。

(三)BT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资金来源安排、计量方式、投资回报计算方式、投资利息计算方式、回购条件和程序、回购期限。

(十)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

(十一)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BT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根据BT项目包内各单项项目的进展情况分别签订工程子合同。BT项目投资人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而拒签工程子合同,项目单位有权按招标文件和BT项目承包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工程子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项项目工程概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质量标准(应与BT项目承包合同一致)。

(二)承包方式。

(三)合同价。合同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内,且不包括投资回报、投资利息。

(四)建设期建筑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和设计变更等引起投资变化的具体处理方式。

(五)计量方式、投资回报计算方式、投资利息计算方式、回购条件和程序、回购期限(应符合BT项目承包合同要求)。

第十七条 BT项目可用市区中心区域以外的一级开发土地作为回购保证。具体条件可在签订BT项目承包合同时另行约定。

第五章 BT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BT项目原则上采用施工图总价包干形式,在施工图预算中考虑3%的风险包干费(由于地质情况引起的投资增加,不列入风险包干费里,需另行办理投资增加手续)。需要采用其他承包方式的,应在BT招标或签订合同时明确。工程预结算、项目决算以清远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最终核定为准。

第十九条 BT项目投资人承担项目投资融资和建设管理的职责及义务。BT项目投资人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并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施工进度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负责对建设期间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合同约定对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监督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每季度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量。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负责施工阶段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批把关。

(一)对所有设计变更,BT项目单位应组织BT项目投资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增减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二)建设规模的变更、主要技术标准的变更、重大方案和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经项目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三)其他类型的变更,对于一次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上述重大设计变更方式报批,批准后编制项目变更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四)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但仍在概算范围之内的,由项目单位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合同进行结算;超过项目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超过项目概算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下且增加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经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2.超过项目概算10%或者增加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经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增加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还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BT项目建设管理,监督BT项目承包合同的执行,协调相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对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施工进度、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与管理,有权向BT项目投资人提出管理、组织和技术上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严重损害BT项目投资人预期利益的,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为BT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但可以为投资人融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BT项目达到验收条件的,由BT项目投资人向项目单位申请组织验收。


第六章 BT项目的回购与移交

第二十八条 回购程序。

(一)以BT模式建设的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移交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确认即进入项目的使用期,并经政府授权同时将项目管理权移交对应职能部门,项目形成的资产统一划入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或政府指定的其他产权管理单位,实行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

(二)项目单位与BT项目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三)BT项目视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可以分项目或标段进行分阶段回购:

1.对于BT项目包,每一个独立项目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进入该独立项目工程的回购期。

2.对于每个独立的项目,如果受征地拆迁或其他非BT项目投资人原因造成暂停建设时,经项目单位同意,办理完分标段工程或单位工程的交工(或竣工)验收后,开始进入该分标段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回购期。

(四)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单位不得回购,由BT项目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五)符合回购条件的,BT项目投资人与项目单位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回购价格。

回购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 项目投资利息 + 项目投资回报。

回购费用以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最终审核为准。BT项目投资人对回购费用有异议的,按BT项目承包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条 回购期。

回购期一般为3年,原则上在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3年后回购。期间,视政府财政资金情况,可提前回购。回购款在工程竣工验收(或合同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移交、档案移交、工程经结算审计、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相关部门确认后开始支付。

本款所提的回购期起计时间具体明确为:房建工程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其他项目,如市政、道路等工程,以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第三十一条 回购权利及义务。

(一)项目单位在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收购BT项目投资人投融资建设的BT项目。

(二)BT项目回购期满后,由BT项目投资人向项目单位提出回购申请。

(三)项目单位在付清全部回购款之前,BT项目投资人保留该项目融资资金所占比例的项目产权,但不能以此为由影响政府对项目的正常使用,且不得以该项目作担保。

(四)对于可提前回购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提前1个月通知BT项目投资人。

第三十二条 具体回购方式、回购年限、投资利息、回报率等内容在BT项目承包合同和工程子合同中明确。

第七章 相关单位及部门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等前期手续。

(二)通过招标或其他经批准的方式组织选择 BT项目的测绘、勘察设计、监理、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BT项目投资人;(注:对于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项目,由BT项目投资人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三)组织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勘察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负责BT建设项目的洽谈,广泛接纳投资意向人;

(五)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各类合同,并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六)负责BT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投资等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迁移开工后才发现的影响施工的管线及其他构筑物;

(八)负责组织工程预算编制、竣工验收、结算、决算、质保、回购、移交等工作;

(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BT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

(二)对BT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四)核准项目招标方式;

(五)审核项目概算;

(六)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的评审;

(二)负责审核BT项目投资预算、结算以及提出项目回购方案和回购款计算方法。

(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支付BT项目中非纳入BT范围内但属于政府投资部分且同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资金;

(四)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拨付项目建设中需由政府承担的各项资金,包括回购资金。

(五)参与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BT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和工程质量、安全及其他标后监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BT项目单位的用地申请,组织审查和报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局协同市土地开发储备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市区中心区域以外的土地储备计划拟定BT项目所涉及用于质押担保的土地位置、面积及评估价,草拟土地合作开发质押担保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区(县)政府、街道办和镇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管线迁移工作,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配合。

第四十条 市规划、环保、监察、审计、水利、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BT项目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BT项目投资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概算(预算)批复完成之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造价文件编制、规划验收、施工报建、消防报建等各项报批手续;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并享有项目投资建设收益;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担保和工人工资支付担保;

(四)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

(五)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接受并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审计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六)按月度向BT项目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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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8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配合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指导各地做好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确保政策项目落到实处,现将《2012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2012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2012年,农业部和财政部启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为配合行动开展,提升优质苜蓿生产能力,推进饲草产业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开展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在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建设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通过组织苜蓿标准化生产加工,强化科技支撑、突出产品质量、转变传统饲草生产加工方式,实现苜蓿增产提质,逐步建立健全我国新型的苜蓿饲草产业体系,为奶业生产提供优质牧草,为现代奶业建设和奶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为指导各地实施好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项目目标

  重点扶持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基础好、在增加苜蓿产量和提高苜蓿产品质量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基地,为奶业发展提供优质苜蓿草产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奶牛综合生产能力和牛奶质量安全水平。项目建成以后,示范片区苜蓿单产水平明显提高,旱作条件下年亩产达到400公斤以上,灌溉条件下年亩产达到800公斤以上。苜蓿草产品质量明显提高,达到国家标准2级以上,粗蛋白含量达到18%以上,相对饲用价值达到125%以上。奶牛饲喂示范片区苜蓿产品后,生鲜乳质量明显提高,乳蛋白含量达到3.0%以上,乳脂肪达到3.5%以上。

  二、基本原则

  ——草畜结合,协调发展。鼓励在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建设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鼓励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苜蓿生产企业与奶牛养殖企业(场)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促进苜蓿生产与奶牛养殖有机结合,提高奶牛科学养殖水平。

  ——突出优势,合理布局。在适宜苜蓿种植的区域,对土地资源、水资源和产业基础等方面优势突出的地区,重点支持开展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提高苜蓿优势产区的综合生产能力。

  ——专业生产,示范带动。按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的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和企业的潜力,加强关键技术应用,促进饲草生产加工方式的转变。同时,充分发挥示范片区的带动作用,提高苜蓿产业整体水平和素质。

  ——政策引导,多元投入。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充分调动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和奶牛养殖企业(场)三类主体的积极性,鼓励配套整合资金,吸引民间资本,形成国家、集体、个人多元化的投入格局。

  ——权责到省,公开透明。各省(区、市)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和项目落实。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项目实施区域选择在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重点在东北、华北、西北3大区域。2012年,在河北、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0个省(区、市)扶持建设50万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

  (二)补助内容

  一是推行苜蓿良种化。适应不同区域和不同种植条件,更新品种,推广使用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的苜蓿优良品种。二是实行标准化生产。推广应用苜蓿种子丸化包衣、根瘤菌接种、地膜精量穴播、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等高产集成技术。重点推广应用刈割收获、压扁、田间快速脱水、茎叶同步干燥、收割机械组装配套、田间快速打包、高密度草捆加工等关键设备和技术。完善苜蓿生产技术规程,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培训。三是改善生产条件。改造中低产田,改良土地、修建排碱渠和灌溉设施,完善田间基础设施和灌溉条件;修建仓储设施,配置和扩容储草棚、堆储场、青贮窖、农机库等。四是提升质量水平。配备检测设备,对苜蓿粗蛋白含量、酸性洗涤纤维、中性洗涤纤维等关键指标进行检测,保证苜蓿草产品质量。

  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上述内容中各有侧重。

  (三)补助标准

  对集中连片3000亩以上的苜蓿种植按照每亩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补助方式

  项目立项后,财政及时先期安排5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确定补助示范片区后,财政再安排剩余50%的补助资金;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财政会同农业部门负责追回预先安排的50%补助资金,或限期整改后安排剩余50%的补助资金。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

  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和奶牛养殖企业(场),优先扶持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

  (二)申报条件

  1.集中连片。申报单位具有适宜苜蓿标准化种植的土地,集中连片,面积3000亩以上;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年限在7年以上);优先考虑具备水源、配套电力等种植灌溉基本条件的单位。

  2.严格资质。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

  (1)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成立1年以上,且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2)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具有苜蓿生产加工经验,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优先考虑与大型奶牛养殖企业(场)有苜蓿草产品供求关系的企业;

  (3)奶牛养殖企业(场):奶牛存栏3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场)。

  3.编制方案。各申请单位要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详见附件),同时要出具土地面积证明材料。

  五、实施方式

  (一)严格立项

  由各省(区、市)畜牧(奶业)主管部门成立专家组,制定立项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筛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公示,并在公示中明确建设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当满足条件的申请单位较多时,优先安排规模较小的单位。

  各省(区、市)畜牧(奶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指导意见,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并制定省级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需标明拟组织验收时间,并于7月10日前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二)严格验收

  验收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验收时间根据各地实施情况确定,各省以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验收评分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具体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考评认定等环节,特别是要严格按照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对照建设内容实施。验收结束后,根据验收得分顺序,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补助的示范片区。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验收抽查。

  (三)严格绩效

  各地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示范片区建设质量。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区、市)项目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考核优秀的省(区、市)给予通报表扬并适当增加下一年度建设任务,对考核成绩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下一年度建设任务。

  各省(区、市)也要强化绩效管理,开展考评工作,考评工作可结合项目验收开展,并于2012年12月底前,将自评估报告随项目总结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四)严格档案

  建立完善的监测和档案管理制度,对示范片区苜蓿草产品产量和质量、饲喂奶牛效果、生鲜乳品质等进行跟踪监测,建立工作信息档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部与财政部联合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承担,有关单位参与。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成立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协调相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开展建设工作。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组织成立专家组,综合考虑种植条件、技术力量、产业基础、管理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筛选确定项目片区。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省(区、市)要对示范片区进行专项管理,保证各项措施到位,确保高质量完成示范片区建设任务。各地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禁资金违规使用和套取补贴资金。强化项目检查和指导,认真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效和经验,改进工作,不断完善示范片区项目建设工作机制。

  (三)加强技术服务

  各省(区、市)要成立项目专家组,建立专家包片挂钩指导服务制度,充分发挥科研教学单位、技术推广、产业技术体系和行业协会的人才优势,将专家与项目创建任务挂钩。专家组应进行全程技术跟踪服务,开展技术指导,加强协作攻关,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培训与技术交流,提高技术支撑水平。

  (四)广泛宣传报道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宣传项目建设对推动苜蓿产业发展和提升奶业生产水平的重要作用和战略意义。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宣传报道项目建设的成效和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扩大影响,引导社会各方关注我国苜蓿产业和奶业的健康发展,为奶业振兴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

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考核标准(试行)

  一、土地集中连片。具有适宜苜蓿标准化种植的土地,示范片区面积应在3000亩以上。

  二、单产水平提高。在苜蓿种植的第2年,示范片区苜蓿单产应比当地平均单产水平提高10%以上,旱作条件下亩产应达到400公斤以上,灌溉条件下亩产应达到800公斤以上。苜蓿鲜干草折算比例为4︰1。

  三、苜蓿质量水平提高。示范片区苜蓿草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2级以上,其中,粗蛋白质(CP)含量高于18%,酸性洗涤纤维(ADF)低于35%,中性洗涤纤维(NDF)低于45%,相对饲用价值(RFV)高于125%。示范片区项目单位应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苜蓿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草畜结合紧密。示范片区项目单位和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签订供销合同,每头奶牛按每年1吨的标准饲喂量计算,每个单元示范片区为1500头以上奶牛提供优质饲草。

  五、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示范带动周边农民提高苜蓿种植水平,当地苜蓿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当地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壮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六、生鲜乳质量水平提高。奶牛饲喂示范片区生产的优质苜蓿以后,产出的生鲜乳质量应有明显提高,在标准饲养条件下,一般乳蛋白含量应在3.0%以上,乳脂肪在3.5%以上。

  七、档案管理完善。示范片区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档案,包括有关文件、实施方案、生产记录、测产结果、项目总结等。应树立一块标牌,注明示范片区域范围、面积规模、产量目标、种植品种、实施单位、责任人等。应有一张标识图,注明示范片区位置、涉及乡镇村组、田间设施、田块编号等。应编印一套技术手册,开展相关培训,提高苜蓿种植水平。

  附件2:

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验收评分表(试行)

   申请验收单位:验收时间:年月日

必备条件(任一项不符合不得验收)
1.项目单位具有适宜苜蓿标准化种植的土地,集中连片,面积3000亩以上,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年限在7年以上)。
可以验收□

不予验收□

2.申报单位应出具承诺函,保证7年内苜蓿示范区种植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

3.项目单位是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规模养殖企业(场)等3类主体,符合《2012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

验收

项目
考核

内容
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满分
得分
扣分

原因

一、选址与建设(15分)
(一)土地

选择

(9分)
土地集中连片,面积3000亩以上,得5分。
5

土地平整,适合机械化作业,得1分。
1

土质酸碱度偏中性,得1分。
1

河海滩涂盐碱地区,地下水位在4米以下,得1分。
1

示范区是传统的苜蓿种植地区,得1分。
1

(二)基础

设施建设

(6分)
有良好的灌溉条件,得1分;有节水灌溉工程设施与配套设备,得1分;有输水管道、水罐车等基本灌溉设施,得1分。
3

电力供应有保障,得1分;井电配套、配有发电机,得1分。
2

有储草棚、堆储场、青贮窖、农机库等,得1分。
1

二、田间管理(15分)
(一)示范

区标示

(4分)
有示范标示,注明种植品种、示范片区域范围、面积规模、产量、实施单位、责任人以及包片专家,得2分;有标识图,注明示范片区位置、涉及乡镇村组、田间设施、田块编号等,得2分。
4

(二)品种

选择(3分)
栽培品种适合当地气候和土地特点,得3分。
3

(三)施肥

(2分)
根据牧草生长情况,适时施用氮、磷、钾和有机肥,得2分。
2

(四)农药

(2分)
有预防苜蓿病虫害的防控技术措施,得2分。
2

(五)新型

技术应用

(4分)
使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得1分;种子包衣技术,得1分;根瘤菌接种技术,得1分;土壤整改技术,得1分。
4

三、设施与设备(10分)
设施与设备(10分)
有苜蓿种植机械,得1分;有苜蓿刈割机械并带有压扁部件,得2分;有苜蓿搂草、翻条、并条机械,得2分;有苜蓿干草条捡拾打扫机械、青草条捡拾卷捆及缠膜机械,得2分;有苜蓿种子收获及清选机械,得1分;有二次高密度加压机,得2分。
10

四、收获与加工(20分)
(一)收获(12分)
在苜蓿的孕蕾末期或初花期进行收割,百株开花率1%以下,得3分。
3

刈割时土壤0.63厘米的表层已经干燥,得1分。
1

留茬高度为7. 6~10厘米,得3分。
3

上层草含水量30%左右时翻晒和并垄,得1分。
1

打捆时苜蓿草的含水量22%以下且在早晨或晚间空气湿度较高时进行,得2分。
2

草捆打好运到仓库后进行田间灌水,得1分;在灌水之前清理干净干草,避免遗草在田间腐烂发霉,得1分。
2

(二)加工

(8分)
码堆时草捆之间留有通风口,得2分;避免水浸,底层草捆未与地面直接接触,得2分。
4

二次高密度打捆在草捆贮存20天后含水量低于12%时进行,得3分。
3

高密度草捆打完后进行封塑包装,得1分。
1

五、生产水平和质量(20分)
(一)生产

质量(11分)
旱作条件亩产超过500 kg,灌溉条件亩产超过1000 kg,得2分;示范片区苜蓿单产比当地平均水平提高10%以上,得2分;在苜蓿种植第3~5年,单产稳定在以上水平,得1分;苜蓿鲜干草折算比例为4︰1,得1分。
6

有检测部门出具的苜蓿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得1分;苜蓿草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2级以上,粗蛋白质(CP)含量18%以上,酸性洗涤纤维(ADF)低于35%,中性洗涤纤维(NDF)低于45%,相对饲用价值(RFV)大于125%以上,得4分。
5

(二)草畜配套建设(3分)
示范片区和奶牛养殖场(小区)签订供销合同,每个单元示范片区为1500头以上奶牛提供优质饲草。得3分。
3

(三)示范带动作用(3分)
带动周边农民提高苜蓿种植水平,当地苜蓿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得2分;当地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壮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得1分;
3

(四)生鲜乳质量(3分)
奶牛饲喂示范片区生产的优质苜蓿以后,生鲜乳质量有明显提高,乳蛋白含量3.0%以上,乳脂肪3.5%以上,得3分。
3

六、苜蓿标准化生产科技推广和培训(10分)
(一)培训

(5分)
有生产技术规程,得2分;有组织培训记录,得3分。
5

(二)科技推广(5分)
有集成配套技术推广,得2分;租赁和购置取样器,得1分;租赁和购置便携检测仪,得1分;有其他技术推广设备或资料,得1分。
5

七、档案管理(10分)
档案管理

(10分)
工作档案完整,有相关批示文件以及资质文件,得2分;有实施方案,得2分;有生产记录,得2分;有产品物理形状描述和常规营养成分分析,得3分;有项目总结,得1分。
10

总分
100



  验收专家签字:

  附件3:

2012年省(区、市)

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实施方案

(编写格式)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联系人/电话:

  通讯地址/邮编:

  电子邮件地址:

  项目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一、项目实施背景

  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的重要性、可行性分析。

  目前的项目工作基础,主要包括苜蓿种植面积,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和奶牛养殖企业(场)三类申报对象的种植情况,分布区域(经纬度),单产,质量,饲喂奶牛效果等。

  二、项目实施目标与建设标准

  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年度目标及预期收益。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发布的项目考核标准,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制定本省(区、市)的项目建设标准,细化相关指标。

  三、项目实施内容

  项目主要开展的工作和项目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苜蓿种植品种,种植面积,收贮和加工比例;苜蓿病虫草害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等高产集成技术推广和应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田间灌溉排供体系建设数量及规模;培训班组织方式及人员培训数量等。

  四、项目单位与任务分工

  项目参加单位,承担任务量,经费分配等,并详细说明项目承担单位情况(附表)。

  五、项目组织和保障措施

  项目组织单位和组织方式,包括项目申报方式、管理方式、审查方式、验收方式和监督检查方式等。

  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扶持政策、技术支持、宣传发动、资金投入、考核奖励等措施。

  六、项目单位意见

  七、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八、有关附表

  附表:项目承担单位情况

   项目单位

名称
项目所

在地
承担项目任务(亩)
资金安排

(万元)
项目单位类型
成立

时间
已有种

植面积

(亩)
灌溉方式
机井

(套)
贮草棚

(平方米)
已有技术装备
有无不良记录

合作社人员数量

(个)
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万元)
奶牛养殖企业奶牛存栏

(头)
滴灌
喷灌
旱作
设备
数量

(台)
价值

(万元)

1
1、拖拉机

2、播种机

3、叉车

4、压扁割草机

5、搂草摊晒机

6、拾捡打捆机

7、二次高密度加压机

8、苜蓿草块加工机

9、苜蓿颗粒加工机

10、其他



  注:1、项目所在地需明确市、县(区)、乡镇,并标明经纬度;2、不良记录是指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媒体曝光等。


附件:
农办财〔2012〕80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6/t20120629_2774312.htm


金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金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止平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金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等规定,结合金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市区。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在市区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部门。设在各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对外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和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切实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省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全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职权,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
  第十二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必须由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交至罚没款专户。
  第十三条 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情况下,经市局负责人批准,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设备等财物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时,应制作有关文书,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对建筑物和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作技术鉴定的,应提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应事先书面函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是否允许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意见后,方能作出处理决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函告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审批、许可、管理中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应当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未抄告而导致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侮辱、殴打等方式拒绝、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者监察等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