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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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基一[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扫除文盲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教育任务,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扫盲教育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文盲人口大幅度减少,不仅有力地支撑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有效提升了文盲人口的生活质量。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文盲人口的绝对数量还较大,扫盲教育依然是我国未来一段时间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了适应新时期扫盲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扫盲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部组织制定了《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规定了扫盲教育的基本课程设置和主要内容。现就贯彻《纲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纲要》的要求,审核本省(区、市)内的扫盲课程设置,该增加的要增加,该减少的要减少,以保证扫盲教育课程符合国家的规定。

  二、全面清理本省(区、市)内扫盲教育教学材料。按照《纲要》规定的内容,对本省(区、市)使用的扫盲教育教学材料进行修订,并于2011年年底前报我部备案。我部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报备的扫盲教育教学材料进行审核。地(市)及县组织编写的扫盲教育教学材料,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可作为地方课程的教学材料使用。

  三、对本地区民间团体及其他组织举办的扫盲活动或以扫盲为名义组织的活动进行调查摸底,对其教育教学材料不符合本《纲要》的,应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整改。

  四、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文字、图像、图表、插图等不同的方式开发扫盲教育教学材料。我部将组织专门力量组织编写通用性扫盲教育教学材料,并制作扫盲教育电视片。

  附件: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倡导全民阅读、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构建学习型社会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新时期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扫盲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教育部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7〕22号)的有关规定,针对扫盲教育工作实际,制订本纲要。

  一、扫盲教育的课程设置

  扫盲教育的课程设置应以文盲学员需求为导向,以解决文盲学员迫切的实际问题为中心。依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的个人脱盲标准,结合各地在扫盲教育课程设置上的实际情况,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分为基本课程和地方课程两个部分。

  ——基本课程是属于扫盲教育课程的基础部分,体现国家对扫盲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扫盲教育的国家课程标准,也是个人脱盲验收的主要依据,各地扫盲教学材料的编写须覆盖基本课程的全部内容。

  基本课程包括《生活中的读与写》、《生活中的数与算》和《生活中的知与能》等三门课程。

  ——地方课程是各地在基本课程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地域特征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设的(乡土)课程,是基本扫盲课程的必要补充。地方课程的设置种类、是否编写教学材料以及编写标准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二、基本课程扫盲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

  (一)《生活中的读与写》

  【地位和作用】

  公民应能正确地认、读、写、用最常用的汉字,基本认识次常用以上的汉字,阅读通俗易懂的书报文章,能写出最常用的便条,以便更好地进行日常社会生活交往,获得基本的文化素养和可持续的学习能力,这也是脱盲人员终身学习和有尊严地生活的基础。

  【教学内容】

  模块1:高频字和词

  1.正确地认、读、写、用最高频的592个汉字(见附表1);基本读准且会写次高频的358个汉字(见附表2);基本认识非高频的550个汉字(见附表3)。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自行增减一些汉字,包括:大小写数字;常用的计量单位、常用的方位名称、季节名称、时间概念、人物称谓、常用动植物名称、生活用品、家用电器、常见食品、生产用品、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主要姓氏、本地特有字等。

  2.运用最高频的592个汉字进行组词,能基本理解日常语句的意思。

  3.会读、会写300个以上由常用字组成的常用词语,并理解词意,且能在口头或书面表达中较恰当地运用。

  模块2:阅读理解

  能够阅读涉及到日常生活的通俗文字材料内容,理解并领会材料的中心思想。阅读理解模块的教材内容主要包括:常用生产生活用品说明书、家庭收支账目、简单的交通图表、各种常用票据、安全常识、常见合同范文、书信、公告、启事、求职书、浅显的科普读物、通俗易懂的名言警句、一般报刊文章,等等。

  模块3:常见应用文写作

  能够运用所学的常用汉字填写常见单据(如存款、汇款与包裹单、发票等)和格式合同,基本能写符合要求的借条与收条、简短的书信与申请书、简短的自荐书、证明等。

  模块4:汉语拼音初步

  了解汉语拼音与汉字读音的关系,认读声母表(了解字母的形体、名称和排列顺序)、声母韵母表(声母和韵母的拼写和注意事项)、声调以及能借助汉语拼音认读汉字。

  模块5:字典的使用

  可以利用字典等工具进行扩展练习,基本能使用音序查字法或部首查字法查找常用字或词。

  (二)《日常生活中的数和算》

  【地位和作用】

  数与算是经常遇到的生活问题,是家庭和个人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和助手。学会了基本的数与算,可以给扫盲学员在收入支出、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计算提供帮助,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教学内容】

  模块1:加、减、乘、除

  认读与了解数字以及最常用的数学符号,了解加、减、乘、除的基本含义及用途。

  模块2:计算器

  能利用计算器进行简单的加、减、乘、除运算的操作。

  模块3:计量工具

  1.了解货币、重量、长度、面积、体积等的基本含义、单位和相关换算。

  2.学会认识日历、钟表等时间工具,了解有关的计算和换算。

  3.了解温度计、电表、水表、气表的用途。

  模块4:家庭理财

  1.了解有关利润、利息、折扣的含义及有关的计算方法。

  2.了解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和增收节支对于家庭理财的重要性及相关知识。

  3.学会简单的家庭收支记账,了解收益核算的有关知识。

  模块5:技术性计算

  了解面积计算、体积计算和稀释配比计算的意义和用途。

  (三)《生活中的知与能》

  【地位与作用】

  《生活中的知与能》以生活为依据,在文盲学员语文学习的基础上,重点介绍日常生活中必备的知识与技能,旨在帮助文盲学员维护自身生存权力和生活尊严,进一步提高其生活质量,增强其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能力。

  【教学内容】

  模块1:家庭生活

  1.家庭成员、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的意义和关系处理的注意事项。

  2.了解优生优育与子女教育的有关常识。

  3.了解银行储蓄、贷款、家庭保险的基本常识及注意事项等。

  模块2:卫生与健康

  1.了解人体自身的结构、位置以及各器官主要作用。

  2.了解有关妇女卫生与五期(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健知识。

  3.了解卫生与健康、环境与健康的重要性。

  4.了解合理的食物搭配,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以增进身体健康。

  5.掌握常见疾病和急救简单常识,有病及时就医的重要性,以及肝炎、狂犬病、艾滋病、禽流感等传染病的预防知识。

  6.掌握一些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和相关常识。

  模块3:电的常识

  1.了解居家生活中家用电器的基本知识,懂得如何保养、维护家用电器。

  2.知道怎样安全用电,学会正确处理用电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3.了解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对生活与生产的用途,懂得最基本的操作程序。

  模块4:出行须知

  1.明确交通出行安全的重要性,了解基本的交通规则、常见交通信号与符号。

  2.了解飞机和车船乘坐的基本知识及注意事项,了解时刻表的用途、购票程序、防盗防骗常识等。

  3.学会辨认城市常见的公用标志与安全标志,如:公共厕所、医院、公用电话、入口、出口、剧毒、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触摸、注意安全、当心火灾、当心触电等。

  4.知道紧急情况下如何拨打求助电话与报警。

  模块5:公民常识

  1.了解国徽、国歌、国旗、首都;了解婚姻法、土地法、村民自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条例中的主要条款与内容;树立遵章守法,自觉履行应尽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观念。

  2.了解外出务工正确的求职途径与方法;知道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清楚务工人员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时,知道如何拨打举报电话;当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能寻求正确的解决办法与途径。

  3.掌握最基本的社会交往礼仪,了解仪容、仪表和仪态,如着装、言谈、交往等常识。

  三、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和教学材料编写要求与管理

  1.基本课程是开展扫盲教育必须开设的课程,其课程设置和教学材料编写必须遵循本纲要的要求。

  2.以民族语言进行扫盲的地区,基本课程的开设种类以及教学材料的编写等,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民族语言文字脱盲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3.扫盲教学材料除纸质课本外,还可编写或绘制小册子、活页、图片、标本以及相关的视听影像资料等。特别要重视开发、利用社区教学资源,尽可能为文盲学员提供丰富多彩的学习素材。

  4.编写扫盲教学材料要遵循思想性、科学性、实用性、时代性、发展性等原则。教材体例要根据具体内容和使用情况灵活选择;内容尽量做到精练明了、通俗易懂、易教易学;呈现形式可以用文字、图像、图表、插图等不同的方式来表达;文字表述也应力求生动活泼,语言结构简单明了;版式设计要新颖活泼,美观实用,富有吸引力。

  5.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编写扫盲教育教学材料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参考本纲要的相关规定执行。

  6.各地编写的基本课程的教学材料应报教育部备案。


 附表:1.高频字.xls(592个,竖行)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25124621398.xls
     2.次高频字.xls(358个,竖行)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25124630124.xls
     3.非高频字.xls(550个,竖行)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2512464092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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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5年6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的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风景旅游干线。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联合审批、集中发证、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 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设在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选址定点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综合审核。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查。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查。
房管、园林、电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消防、交通安全。
第八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近期和长期规划。
第九条 凡需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符合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否则不得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十条 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设置发布自己的产品、服务经营项目等内容的户外广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联审办审查批准,可自行设置发布;除此以外的户外广告均须委托广告经营单位设置。
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活动,在会场设置户外广告的,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件。上述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机构不得从事垄断性的广告经营活动,不得委托未取得经营资格
的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户外广告业务。
第十二条 设置各类非商业经营性的宣传标语、标牌及其他公益性广告,须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设置单位可不缴纳广告场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委托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户外广告的,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户外广告收费标准,应当向市联审办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户外文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发给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后,方可设置。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书;
(三)广告设置位置照片和广告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而图;
(四)制作说明;
(五)其他证件资料。
利用属其他单位、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场地和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须提交与产权人、使用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市联审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召集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有关部门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批准设置发布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其中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应事先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形式等,在限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成。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除外)中,须明显标出设置单位的名称。
第十八条 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必须定期维护修理和按规定的期限更新、更换,确保户外广告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设置或期满未竣工,应说明理由,向市联审办提出续期申请,由市联审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研究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7日内,向市联审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市联审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当或安全措施不利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按规定定期更换户外广告的内容、版面;在原设施上更换户外广告内容、版面的,须在更换前7日,将更换的内容、版面设计等有关资料,提交市联审办。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未经审查批准的户外广告内容、版面一律不准
更换。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广告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二十四条 市联审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本市重要繁华地区、主要路段及建筑物、构筑物上选定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招标形式,确定广告经营单位设置。
经批准选定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广告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个人需张贴户外广告的,须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经市联审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禁止在街道、墙面、线杆、道路护栏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写、乱贴、乱悬挂。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个人利用空间悬挂横幅、飘放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的,须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按规定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位置及范围飘放、悬挂。
第二十七条 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建设等特殊需要须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提请市联审办通知设置单位,在期限内无条件拆除清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原场地、建筑产权和使用单位收取广告经营单位的租让广告场地使用费不得超过广告设置发布费的30%。
单位收取的租让广告场地使用费的30%,上缴市联审办,由市联审办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市容整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经市联审办审查认定,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设置的新颖高档户外广告的,可免缴或减缴户外广告管理费。
第三十条 广告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收费、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接受市联审办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并按每平方米50至1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超出批准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三)设置单位不定期保洁、维护修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按迟延日每日处以200元罚款;
(四)乱贴、乱设、乱挂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迟延日每日处以200元罚款;
(五)设置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定期更换版面、内容或更换未经审查批准的版面内容,或未标明设置单位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对违反工商行政、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和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规定行为,由工商、规划、市政、公安等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其后各条次顺延。
2、原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二)项后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3、原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1995年6月22日

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对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分行、加发南京市分行: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及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的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以(85)财税外字第117号文作出规定。最近有的单位提出,这项规定与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3)外经贸资字第42号文《关于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同国内各企业或个人之间结算使用货币的规定》第一条:“合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税款和法定的各项费用一律使用人民币,不得向合营企业收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的规定不够一致,要求给予解释。经研究,明确如下: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及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根据税法规定,应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而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
外籍人员的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缴纳税款。



198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