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自行车、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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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自行车、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无锡市自行车、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


          无锡市自行车、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的犯罪活动,加强车辆的安全防范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行车包括普通自行车和助力车,所称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四条 无锡市公安局是自行车、摩托车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实施对自行车、摩托车的登记、验车和发证管理:
  (一)申领自行车证照,须持购车发票、本人居民身份证(外来暂住人员还需持暂住证和用工单位证明)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办证点办理登记、验车手续,领取自行车证照和号牌。
  (二)申领摩托车证照,须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外来暂住人员还需持暂住证和用工单位证明)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验车手续,按有关规定领取证照。
  (三)户口及工作单位均在本市市区的居民不得到外地领取摩托车证照。已在外地领取证照的,须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更换证照手续。
  (四)馈赠、转让的自行车、摩托车,应当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馈赠转让给外市(县)的,应当办理迁移手续。
  (五)购买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安装检验合格的锁具。


  第六条 自行车、摩托车骑(驾)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管理。遇有公安交易管理人员查验证照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检查。


  第七条 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区(楼),必须将自行车、摩托车停车棚(库)的建设纳入规划,合理布局,并按规定比例建足,与住宅同期交付使用;已建好的宅区(楼)停车棚(库)不足的,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改建、扩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棚(库)移作他用;已移作他用的必须立即退还。


  第八条 自行车、摩托车的停放管理必须做到: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内部车辆停放应登记验证,定点、定位;沿街两侧单位的车辆停放应有专人看管;
  (二)风景旅游点、车站、码头、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由公安部门组织指导划线定点,实施专人管理,有偿服务;
  (三)自行车、摩托车骑(驾)人员必须按指定停车点停放车辆并上锁,自觉服从交通民警和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严禁非法交易和运输自行车、摩托车:
  (一)个人出售自行车、摩托车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证明、车辆证照或发票到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或销售赃物或来历不明的自行车、摩托车。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证照、无发票的自行车、摩托车。


  第十条 执行本规定,在自行车、摩托车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或当地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人员、措施、制度落实,管理有显著成效的;
  (二)加强防范,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原证照,限期办理更换证照手续。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经查来历不明的车辆视作赃车,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对单位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运输无证照、无发票车辆的,公安、交通部门可扣留、审查有关车辆和人员。车主凭证照、发票在限期内领车,逾期无人认领的,作无主车上缴国库。对承运单位(含个体)由公安部门按车辆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准运证,并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不按指定地点停车,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市容、交通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由公安部门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对执法人员、检举揭发人员、制止违法犯罪人员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四条 公民对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十五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无锡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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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建设、薄弱学校改造、民办学校的设立等原则上应达到本标准要求。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能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设置、规模   

  第四条 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3万人口以上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1所,人口不足3万的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下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农村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六条 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原则上1.5—2万人口左右设置1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口左右设置1所全日制初中。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24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七条 学校校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为保障学生安全,校址应远离物理、化学污染源,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低洼地、滑坡体、洪水沟口、风口、输气管道、高压走廊等;应避免学生就读时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噪音干扰。

  第八条 学校应有安全宁静、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校园及周边环境。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市政道路及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园,校园内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及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学校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为邻。   

  第三章 校园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学校必须按规定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力求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教学、图书、实验用房不宜沿村镇主要街道建筑红线或公路干线布置,以减少交通、人流噪声的干扰。普通中小学校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

  为减少体育运动区噪声对教学用房的干扰,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与教学用房的纵向轴线垂直布置。如受地形限制,田径场必须设在教学用房的南面或北面时,一定要与教学用房保持25米的距离,并设置绿化屏障。田径场、球场的长轴均宜南北向布置。

  学校还应根据师生的流向和机动车辆(含消防车)的通行合理布置交通道路,避免师生穿越体育运动场地。

  校园主出入口不宜开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主入口外侧要留人流缓冲区和设置规范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保障学生安全。

  第十条 学校规划建设应合理利用土地。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3部分。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非完全小学和完全小学6班应分别设置60米和100米直跑道;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均应设置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初级中学12班应设置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18班、24班均应设置3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中小学校应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学校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非完全小学可不设置集中绿地。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宜设置集中绿地和学生种植园地,用地面积为:完全小学6班、12班不宜小于6平方米/生;完全小学18班不宜小于5平方米/生、24班不宜小于4平方米/生;初级中学12班不宜小于6平方米/生,18班、24班不宜小于5平方米/生;全寄宿制完全小学、初级中学12班、18班不宜小于7平方米/生,24班不宜小于6平方米/生。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应分别符合以下规定。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学校类别

及规模
建筑

用地

(m2)
体育活动场地(m2)
绿化

用地

(m2)
合计(m2)
平均每生用地面积

(m2/生)


其 中

60m

直跑道
游戏场地
环形跑道(含100m

直跑道)
篮球

场地
排球场地
器械场地

非完全小学
4班
2233
740
640
100





2973
25

完全

小学
6班
3183
4328

150
3570
608


1620
9131
34

12班
6021
6438

150
5394
608
286

3240
15699
29

18班
7814
6824

150
5394
608
572
100
4050
18688
23

24班
10093
7482

150
5394
1216
572
150
4320
21895
20

初级

中学
12班
7500
6724


5394
608
572
150
3600
17824
30

18班
10038
11138


9150
1216
572
200
4500
25676
29

24班
12844
11138


9150
1216
572
200
6000
29982
25

全寄宿制完全小学
12班
11074
6438

150
5394
608
286

3780
21292
39

18班
15407
6824

150
5394
608
572
100
5670
27901
34

24班
20264
7482

150
5394
1216
572
150
6480
34226
32

全寄宿制初级中学
12班
12563
6724


5394
608
572
150
4200
23487
39

18班
17621
11138


9150
1216
572
200
6300
35059
39

24班
22969
11138


9150
1216
572
200
7200
41307
34



    注:城市学校建设用地标准可参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标准,并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桂国土资发〔2010〕13号)的一般标准。   

  第十一条 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应按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对办学条件的需求进行规划建设。非完全小学应规划建设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教师办公室(含行政办公室)、传达值班室、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等。完全小学应规划建设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科学教室、远程教育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传达值班(保安)室、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浴室、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等。初级中学应规划建设普通教室、音乐教室、实验室、技术教室、远程教育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传达值班室、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浴室、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等。

  第十二条 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宜建楼房,完全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初级中学的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实验室、专用教室、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筑层高:教学用房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米,初级中学不宜低于3.9米。办公用房不宜高于3米。教职工宿舍不宜高于2.8米。学生宿舍使用单层床的不宜低于3米,使用双层床的不宜低于3.6米。多功能教室、食堂等用房的层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米。

  第十三条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

  教学用房宜采用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采光窗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9米。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防止眩光,严禁使用有色玻璃。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教学用房应有冬春季换气设施,炎热地区可采用开窗换气,还可在外墙窗台下部距地面0.2米处设置可开启的小百页气窗;温暖地区宜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换气。

  化学实验室及毒气橱应设置有效排气设施。炎热地区应因地制宜地配置降温设施。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各类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学校类别及规模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

(㎡/生)
其中

生均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建筑面积

(㎡/生)
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

(㎡/人)
教工食堂人均建筑面积

(㎡/人)
学生食堂生均建筑面积

(㎡/生)
学生宿舍生均建筑

面积

(㎡/生)
厕所生均建筑面积

(㎡/生)

完全

小学
6班(270人)
10.35
5.42
0.7
5
2.5
5
0.32

12班(540人)
8.85
4.2
0.58
3.33
2.5
5
0.32

18班(810人)
8.25
3.72
0.51
2.83
2.5
5
0.32

24班(1080人)
8.16
3.68
0.48
2.83
2.5
5
0.32

初级

中学
12班(600人)
14.7
5.07
0.75
3.33
2
5.5
0.25

18班(900人)
13.91
4.39
0.66
2.83
2
5.5
0.25

24班(1200人)
13.56
4.1
0.62
2.83
2
5.5
0.25



    注:上述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按照完全小学寄宿率50%、初级中学寄宿率100%计算。在实际规划中,学校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学生宿舍的总建筑面积,应根据食宿的实际人数,按照生均、人均面积指标进行配置。   

  第十五条 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全寄宿制学校要配备食堂,食堂应距污染源25米以上。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包括食品初加工、烹饪、餐具清洗),食品出售场所(配餐间)及用餐场所。食堂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食堂面积分为食品处理区(包括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餐具清洗消毒场所)和学生就餐场所。食堂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10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0.3平方米;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0.2平方米;切配、烹饪场所要占食品处理区面积50%以上。

  第十六条 学校规划应有利于美化环境和讲究卫生。已经解决自来水的学校,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并在厕所前或厕所内设置洗手设施。没有条件设置水冲式厕所的学校,可设置独立旱厕。独立旱厕的便槽应与化粪池分离设计,化粪池应密封,并设置竖向排气管或采用沼气厕所。

  第十七条 非完全小学不设置开水房,饮用开水由食堂供应。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均应设置开水房,完全小学6班、12班使用面积均宜为8平方米,18班、24班使用面积均宜为10平方米,初级中学12班、18班使用面积均宜为15平方米,24班宜为20平方米。使用自备水井、二次供水的蓄水池(罐)的学校,应设置安全防护和消毒设施,自备水源周围15米范围内要硬化,30米范围内无厕所、垃圾池、排水沟等污染源。

  第十八条 为保障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的安全,各学校应配置消防和应急照明设备,并设置引导学生快速疏散的标志。此外,应在学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段或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根据其功能及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要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在建筑结构设计上应根据相应设防规范要求确定。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范要求。校舍设计和施工都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应实施监理,保证校舍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 装备条件   

  第二十条 中小学教室的设置、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

  (一)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

  小学不能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平方米,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应有2米以上距离。教室内各列课桌间应有不小于0.6米的纵行走道,教室后应设置不小于0.6米的横行走道。后排课桌后缘距黑板不超过9米。

  (二)课桌椅。

  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三)黑板。

  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黑板下缘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面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四)教室采光。

  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应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照度分布均匀。自然采光不足时应用照明补足。单侧采光的教室光线应从学生座位左侧射入,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设在左侧。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

  (五)教室照明。

  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日光灯9盏以上,灯管垂直于黑板,采用控照式灯具,灯桌间距1.7-1.9米。黑板照明设2盏40瓦,采用控照式灯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小学、初中理科实验室按照《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要求配置;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按国家颁发的《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388—2006)进行配备。初中理科教学仪器按照《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配备,其他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其中选配设备按学校所选用教材的要求进行配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体卫艺器材及信息技术教育设备。体育器材按照《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GB/T19851—2005)、《小学、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教体艺厅〔2002〕11号)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进行配备。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进行配置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设备。按照教育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要求配备体卫艺器材。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生均藏书量,小学30册以上,初中40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学科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报刊。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并逐步实行图书馆(室)的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能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按学校在校生总数的生机比,按小学30∶1、初中15∶1的标准要求建设计算机教室。配备班级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班级人数在30人以下的,配置大屏幕(55寸及以上)电脑电视一体机教学终端;班级人数在30人以上的,配置电子白板、投影机、PC为基本组合的教学终端。每所学校配置服务器并联接各班级终端,以接收和发送教学资源,同时,每所学校还配置10台左右的PC机,建成教师备课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校园网,实现“班班通”。   

  第五章 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编制标准和教师任职资格规定配备教职工。

  (一)修订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按照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充分考虑乡镇中心校、完小、村小等规模较小学校的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课程专职教师的配备,以及校医、心理健康教育辅导教师、寄宿制学校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编制,确保核定的教职工编制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二)校长。

  校长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小学校长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初中校长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有相应教师资格。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5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

  (三)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原则上,小学每6—8个班配备1名音乐老师、1名美术老师;初中每12个班配备1名音乐老师、1名美术老师。小学1—2年级每4—5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小学3—6年级与初中每5—6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中学每个实验室一般配备1名专职实验室管理员,8个实验室以上的学校可适当减少人员定额。18个班及以上小学应配备1名专职实验室管理员。千人以上的中小学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的心理健康教师。小学3-6年级与初中每4-6个班配备1名信息技术教师。小学、初中教师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新补充教师,除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外,小学一般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一般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要按规定定期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市、县等组织的各种培训,完成每5年一轮(360学时)的继续教育要求,逐步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

  (四)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

  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结合实际,配备实验教师、校医等教辅人员,生活管理人员、炊事人员、安全协管员等工勤人员,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形式解决,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关注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通过德育课程和专题教育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传统美德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生命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课堂教学目标既体现课程标准要求,又符合学生实际;教学过程思路清晰,注重师生互动;教学内容科学、严谨、完整,重视突出重点、突破难点,适应学生的接受能力;教学方法灵活多样,合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引导学生通过自主、合作、探究等多种学习方式进行学习。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符合本校实际且科学可行的教研制度,定期组织各项教研活动和教学交流活动,并建立起年级间、学科间教学观摩制度,形成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良好机制和氛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有科学合理的质量保障体系。学校建立起对教研活动、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辅导与批改等教学常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全面科学地记录学生发展情况和成长历程。   

  第七章 学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以人为本,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办学,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章程。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应按规模设置分管教学、学生、后勤等工作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机构职能和人员职责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至少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教务、学生、后勤等工作部门以及年级组、学科组、图书馆、实验室、档案室等都要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制度,奖励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按照预算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收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生活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控、设施、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室、档案室、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有专人负责管理。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均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防范措施。寄宿制学校加强校园治安巡逻,节假日安排专人值班、护校。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持因地制宜、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二条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树立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环境干净、整洁、美观、有序。校园环境体现育人功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小学不设晚自习。小学学生到校时间冬季一般不早于7时50分,夏季不早于7时30分;初中冬季一般不早于7时30分,夏季不早于7时;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不少于10小时,初中学生睡眠不少于9小时。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保证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师生完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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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菏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赵润田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菏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农业、司法、教育、统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居住,具有我市农村常住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均可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已享受城镇低保的,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四条 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700元。具体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及燃料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低保标准应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第五条 保障对象实际收入达不到农村低保标准的,对其差额部分给予现金救助。
  第六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后提出评议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发给《菏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农村低保救助。
  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及批准结果应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异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复核。
  第八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在争取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县、乡三级财政按2:4:4的比例分担。
  有条件的村应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一定的服务和帮助。
  第九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低保对象人数和实际救助水平,于当年11月份提出下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救助资金纳入县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捐赠和资助,所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
  第十一条 农村低保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金额,以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农村低保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每半年审核一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中止低保救助。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家庭所有经济收入,不准隐瞒或虚报,不得冒领保障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审计、监督,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虚列、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