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保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46:09   浏览:9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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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保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保监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保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农〔2007〕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的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7]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厦门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厦门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规范和加强保费补贴的筹集、拨付、结算和管理,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7]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养猪户提供的直接补贴。

第三条 我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由市区财政部门和养猪户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54%的保费,区级财政承担36%的保费,养猪户承担10%的保费。

第四条 投保养猪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直接缴纳保费。

第五条 市区财政应将承担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六条 在赔付率低于一定水平情况下,经办机构对保险期满未出险的能繁母猪在续保时给予保费适当减免或优惠。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七条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八条 投保养猪户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繁母猪存栏量为30头(含)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镇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第九条 保单上应载明市区财政、养猪户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第十条 市级农业部门与经办机构签订全市合作协议,各区农业部门与经办机构签订各区工作方案参与协助理赔等具体与属地能繁母猪保险有关事项;各经办机构同时与各划片区域能繁母猪养猪户签订保险合同,实行一年一保。



第三章 资金预算编制、执行



第十一条 市、区农业部门根据能繁母猪的投保数量、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列入单位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保费补贴资金列“2130120稳定农民收入补贴”科目管理。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定期将保险保单副本送交区级农业部门审核,农业部门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区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办理补贴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手续。

(一)市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预算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由市里承担的资金下达区级财政、农业部门。

(二)由区级财政部门将市、区两级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区级农业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区级农业部门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应做好预算安排,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包括市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对市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核实后拨付。

第十六条 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区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于2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其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两年或两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三)机构网络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十九条 我市经办机构采取自营模式开展业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认真向养猪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对投保能繁母猪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凡投保能繁母猪,需打上统一标识,并以此为投保依据,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市财政局将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对于保费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保监局、经办机构与各级农业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扩大能繁母猪的投保率。财政部门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财政惠农政策有机结合。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市财政局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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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深化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开展与文明同行做文明的西安人交通秩序综合整顿活动和机动车停车场专项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深化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开展与文明同行做文明的西安人交通秩序综合整顿活动和机动车停车场专项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深化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开展与文明同行

做文明的西安人交通秩序综合整顿活动和机动

车停车场专项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87号 2005年9月2日

西安市深化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开展“与文明同行、做文明的西安人”交通秩序综合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机动车停车场专项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以“与文明同行、做文明的西安人”为主题的交通秩序综合整顿活动,是加强交通管理,提升城市形象,为广大市民进一步营造安全、畅通交通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两个《方案》的要求,突出文明活动主题,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关于开展与文明同行做文明

的西安人交通秩序综合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

(西安市深化畅通工程领导小组 2005年9月1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畅通工程,增强广大市民的交通文明和社会公德意识,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市政府决定从9月1日至年底,在全市深入开展以“与文明同行、做文明的西安人”为主题的交通秩序综合整顿活动(以下简称“与文明同行”活动)。
一、总体目标
“与文明同行”活动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群众自觉做到文明行车、文明乘车、文明走路,“与文明同行、做文明的西安人”,广大市民交通安全、交通文明意识得到明显提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通过人性化、科学化、法制化的管理,使交通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市区交通环境和交通文明程度发生根本好转。
二、实施步骤
“与文明同行”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日至10月15日),在全市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文明宣传教育活动,通过集中宣传,在全市迅速推动“与文明同行”活动的全面开展;同时,在全面整治交通秩序的基础上,通过强化警告、处罚、曝光等纠处措施,重点加大对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第二阶段(10月16日至11月底),结合开展“交通文明示范单位、社区、学校、乡村”创建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交通文明典型的示范作用,促进“与文明同行”活动深入开展;重点加强对公交、中巴、出租以及机关公务车、军警车等机动车行车秩序的整顿,在严格纠违的同时,坚持“抄告制度”和加大曝光力度,以规范此类车辆的行车秩序。
第三阶段(12月1日至12月底),通过持续开展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在积极参与“与文明同行”活动的过程中,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交通习惯;同时,结合全市停车场专项治理活动,严格处罚违章停车,科学调流车辆,合理设置引导标识,引导机动车合理停放,全面规范市区机动车停车秩序。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动员,深入宣传,迅速掀起交通秩序整治的热潮。
1.加大新闻宣传力度。把市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围绕“与文明同行”活动,制定全市宣传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组织西安地区各大新闻媒体,通过开办宣传专栏、交通违法曝光台、交通文明典型系列报道、配发评论员文章等形式,做好整顿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西安日报、西安晚报和西安电视台、西安广播电台等市级媒体,每天要刊登或播放一条标语口号或一条动画形式的公益广告,定期播放交通安全专题片,大力宣传交通文明建设的典型,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关心、支持、参与“与文明同行”活动。同时,定期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工作情况,并组织新闻评奖活动,鼓励和支持驻市新闻媒体深入基层,准确、及时、全面、生动地跟踪报道交通综合整顿活动的开展情况。在全社会迅速掀起学习交通安全法、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活动热潮。(市委宣传部和文明办具体落实)
2.以市文明办和市公安交管支队的名义致信全体市民,号召广大市民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投入到全市开展的“与文明同行”活动中来。同时组织开展以“遵守交通法规,塑造文明城市”为主题的各项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市文明办具体落实)
3.组织全市党政机关干部积极参与到“与文明同行”活动中来,通过自身模范遵守交通法规,带动周围群众共同维护良好交通秩序。同时要不断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车辆违法行为的通报曝光力度(由市公安交管支队定期抄告、市直机关工委通报曝光),以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的交通行为。(市直机关工委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落实)
4.开展万名交通文明志愿者街头宣传“与文明同行”活动。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组织动员沿街单位群众、党政机关干部、社会团体、大学、高中学生等,组成开展万名交通文明志愿者队伍,持续在市区主要干道、繁华路段,重点纠处非机动车闯灯越线,行人横穿马路、翻越护栏等不文明交通行为。志愿者由市公安交警支队统一配发执勤证,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市文明办牵头落实,市委宣传部和所辖区政府配合)
5.深入全市中小学开展“与文明同行”活动,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通过运用挂图、展板、标语宣传、上交通安全课,开展绘画、摄影、演讲、辩论、知识竞赛、文艺表演等活动,教育学生要珍惜生命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通过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促进全市“与文明同行”活动深入开展。(市教育局具体落实,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团市委等单位配合)
6.面向外来人口开展“与文明同行”活动。组织人员深入劳动力市场、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宾馆饭店等外来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外来人口能够了解掌握城市管理和城市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外来人口的交通文明意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等单位要根据各自管理范围组织开展工作)
7.在城区各主要路段、主要十字设立宣传站点进行宣传,深入单位、学校、社区散发宣传材料,制作交通事故宣传展板,在市区巡回展览,同时借助新闻媒体,积极组织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漫画比赛、“与文明同行”征文等活动,不断扩大宣传效应。(市公安交管支队具体落实)
(二)突出重点,严格管理,逐步规范各类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
1.加大以公交车、出租车、大货车、摩托车、三轮车等为重点的交通秩序整顿力度,特别是加强自行车和行人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停车秩序的整顿管理力度。从9月1日起,结合市公安局“安畅”2号、3号交通集中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科学调整街面警力布防,每个交管大队成立1支专项整顿活动小分队,采取警告、处罚、拘留、曝光、办学习班等措施,适时组织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在全市迅速掀起“与文明同行”活动的热潮。(市公安交管支队落实)
2.开展机关公务车辆、军警车辆、运钞车、施工车辆“与文明同行”活动,杜绝此类车辆不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不挂号牌、挪用牌照、乱插队、乱停车、不服从交警指挥管理等现象。同时,对上述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继续完善“抄报(告)制度”,由违法车辆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处理。(市公安交管支队牵头,市纪检、监察及部队督察部门配合)
3.在全市各中小学校的学生中实施“交通文明联系卡”制度。9月10日前,交管部门要在完善中小学校周边交通标志、标线的同时,联系市教育局向全市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免费发放“交通文明联系卡”,做到一人一卡。对学生的违章行为,执勤民警严格进行批评教育,并在联系卡上作好记录。各中小学校要每月检查一次学生的联系卡,将其作为学生评优活动的重要依据。(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配合)
4.在市区开展“规范化管理路口(段)创建活动 ”,运用标志标线和隔离护栏等手段,对未央路——长安路、东西大街等主要路口和路段合理渠划,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严格进行分离。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区主干道人行过街交通标志标线,加快行人过街自助信号灯、盲人过街蜂鸣器、非机动车道信号灯等硬件设施建设,在流量较大的路口科学规划非机动车和行人二次等待区,尽量减少机非冲突,提高路口通行能力,为市民出行提供良好的交通安全设施保障。(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具体落实)
5.加快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在人、车较为集中的繁华区域加快建设人行地下通道和过街天桥等基础设施;加快完善背街小巷的路面改造,充分利用小街巷、小胡同开辟新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合理改造一批交叉路口,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方便市民出行,减轻主干道交通压力;规范道路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尽量避免影响交通、妨碍市民出行;在市区主要轴线规划、开辟一批公交停车港湾,进一步规范主干道公交车进站秩序,确保交通畅通。(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市政管委会共同负责)
6.加强对公交、客货运司乘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各类违法行为的内部管理,组织人员维护公交站点乘车秩序,确保公交车辆进站靠边、依次停放,方便市民安全有序乘车。(市交通局具体落实)
7.清理整顿占道经营,重点整治大型批发市场周边区域,以及临街书报摊、冷饮摊、蔬菜水果摊,杜绝占路摆放广告、悬挂标语、占道洗车等现象,保障道路畅通。对自行车保管站进行摸排治理,加强对中小学门前及沿街单位占道停放非机动车的管理。9月底前将交通主干道上的自行车保管站全部迁入背街小巷,对私自移位和私自扩大经营面积的,要立即整改,严肃处理;建立健全人行道“三包”停车管理机制,建设一批标线清晰、管理规范的自行车保管站。(所辖区政府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8.加大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秩序的整顿管理力度,确保道路两侧无车辆乱停乱放。(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管支队牵头,所辖区政府配合)
(三)选准载体,典型引路,进一步深化交通文明创建活动。
1.强化路面秩序管理,创建一批 “交通文明示范街”。所辖区政府及各交管大队,年底以前,在辖区创建1—2条文明管理示范街,通过落实单位门前“三包”规定,依法严格管理,完善交通设施,组织志愿者维护交通秩序等手段,使路段交通秩序达到一等管理水平,促进畅通工程深入开展。
2.创建一批“交通文明示范单位、社区、学校、乡村”。所辖区政府要督促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发挥基层组织交通安全宣传阵地的作用,组织开展“小手拉大手”、“争做文明市民”、“共创文明城市”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使交通文明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农村,提高企业、单位员工、城市市民、中小学生、农村群众的文明交通意识。市公安交管支队要在已创建的交通安全单位中,制定相应标准,评选出一批交通文明示范典型。年底以前,每个区县政府要创建5个交通文明示范单位、5个示范社区、3所示范学校、2个示范村。
3.充分发挥交通文明典型的示范作用。市公安交管支队要及时总结交通文明示范典型的经验做法,市委宣传部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确保宣传时间和宣传版面,采取在主要媒体开办“与文明同行”系列报道、播发专题片、长篇通讯报道等形式,扩大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与文明同行”活动深入开展。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与文明同行,做文明的西安人”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与西安市深化畅通工程领导小组成员相同(不再另行发文)。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管支队(西安市深化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整个活动的协调、策划、宣传、整顿和督查考评等工作。从2006年1月份开始,整个活动机构不撤、力度不减、措施不变,逐步形成交通文明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活动,制定各自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工作部署,落实工作措施。各单位工作方案应于9月6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考核责任。对这次活动的开展情况,市文明办要将其纳入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内容,活动办公室要对照方案要求,定期考核验收,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讲究工作方法,严格依法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市政府有关通告精神,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坚持批评教育与从严处罚相结合,同时要教育本单位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依法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加强信息反馈,深化活动开展。在活动中,各部门要及时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活动办公室反馈,以便及时研究解决,形成政府全面负责,主管部门牵头,全员参与、任务明确、各司其职、整体推进、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促进活动稳步深入开展。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民办学校,下同)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特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的专业范围是,涉农专业和其他艰苦行业、特殊行业、高危行业等不适宜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非涉农专业。非涉农类顶岗实习困难专业,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确定为(以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准)医药卫生类专业,资源与环境类中的采矿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专业,财经类中的会计专业,土木水利工程类中的古建筑营造与修缮、矿井技术专业,信息技术类中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中的民间传统工艺专业、运动训练,社会公共事业类中的文秘专业及幼儿师范教育专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二、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标准、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及中央与地方负担比例,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上报、审核及免学费资金管理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3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加强对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与免学费资金监管工作,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四、各地要依托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将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认真审核后及时上报。

  五、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促进学生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使顶岗实习困难的专业数、学生数逐步减少,不断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