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阶段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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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阶段工作安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阶段工作安排》的通知

建学组办[2008]1号


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阶段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阶段工作安排

  一、主要任务

  从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为学习调研阶段。这一阶段重点抓好学习培训、深入调研、解放思想讨论三个环节,其中学习和调研活动还应贯穿学习实践活动全过程。在这一阶段后期,要结合学习调研活动,做好分析检查阶段的准备工作。

  二、具体安排

  (一)学习培训(10月上旬—10月中旬)

  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和胡锦涛、温家宝、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还要认真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

  2、学习方式,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要切实保证集中学习时间。部党组成员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5天;各单位的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6天,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一阶段中统筹安排。

  3、组织中心组专题学习。部党组中心组召开中心组(或扩大)学习会议,围绕学习内容进行专题学习研讨。各单位中心组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专题学习。

  4、开展学习辅导。部机关统一组织2-3次学习报告会,请有关领导、专家和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同志,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学习辅导。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辅导活动。

  5、进行集中培训。以部机关党员干部和直属单位、社团中层以上党员干部为重点进行集中培训。部机关从10月9日至17日,分三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脱产培训,每期2天。部党组成员分别主持并参加部机关的集中培训。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集中培训。

  6、组织好党员自学。各单位组织全体党员制定学习计划开展自学,力求通读规定的学习材料。机关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直属单位和社团党员领导干部在通读学习材料的基础上,还要对重点篇目进行精读。

  (二)深入调研(10月中旬—10月底)

  1、确定调研课题。部机关着重围绕建立健全保障和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定促进科学发展的政策和服务科学发展等方面确定调研课题。直属单位和社团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着重围绕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水平、为科学发展服务等方面确定调研课题。部党组要确定几个重点调研课题。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进行思考,确定重点调研课题。

  2、组织开展调研。各单位要围绕调研课题,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调研活动。要注意剖析正反两方面案例,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部党组成员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带队开展调研,深入基层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力求摸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3、形成调研成果。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梳理出在科学发展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思路,形成调研成果。领导干部要带头研究,深入思考,亲自撰写调研报告。学习实践活动结束后,视情对优秀的调研成果进行整理汇编。

  (三)学习讨论(10月底—11月上旬)

  1、各单位要围绕科学发展进行解放思想大讨论,引导党员干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及本单位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形成共识。讨论活动可以支部为单位进行,原则上安排2-3次,同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多种形式的讨论活动。

  2、组织学习交流。部机关召开学习交流大会交流学习体会、调研成果和解放思想讨论成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3、做好分析检查阶段的准备工作。结合讨论活动,提前做好查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工作,为分析检查阶段做好准备。

  三、几点要求

  1、搞好思想发动。要大力宣传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学习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和做法,切实把广大党员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决策上来,为学习实践活动的顺利展开营造良好氛围。

  2、注重学习效果。要组织党员认真研读学习材料,联系实际学、带着问题学,真正领会和掌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作学习报告,在学习调研中作出表率。

  3、积极探索创新。各单位要在坚持学习实践活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把握整体节奏,突出学习调研阶段的特点,因地制宜创新方法手段,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4、周密筹划安排。要正确处理好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同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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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08-24
银发 【 2001 】 276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解决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现就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帐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帐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对象为信誉良好,没有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行为,近年内有稳定的出口业绩,财务健全的各类出口企业。
  三、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自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监控该帐户,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该帐户内的款项。出口退税专用帐户的退税款是出口企业偿还贷款的保证,商业银行应要求企业在退税款到位后归还该项贷款的本息,必要时商业银行可根据贷款风险程度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其他担保。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前提下,认真配合商业银行做好该项贷款工作。要确保贷款企业出口退税专用帐户的唯一性,保证退税款退入该专户,不得转移;在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全部偿还之前,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得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转移手续(国家有关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各级税务部门应为商业银行查询出口退税企业资信提供方便。
  六、各级外经营贸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商业银行通报出口退税政策变动情况和出口企业的经营情况,向商业银行提供信誉良好的企业名单。
  七、各商业银行要主动和各级税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沟通与合作,切实改进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效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加强贷款管理,严格贷前审查、贷后检查,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此项贷款业务的稳步发展。
  八、各商业银行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其他贷款业务,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池市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河池市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秩序,确保运输安全,改善农村微型车客运条件,满足群众乘车出行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微型车客运,是指在县内或毗邻县毗邻乡镇之间运行、起讫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毗邻县毗邻乡镇之间不含县城所在地的镇)的道路旅客运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是指经营农村微型车客运的9座(含9座)以下的小型客车。

第四条 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实行农村微型车客运公司化、规模化、有序化经营,为农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五条 从事农村微型车客运的车辆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第二章 经营组织形式




第六条 管理模式。原则上由具有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组建权责明确、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结构紧密的农村微型车客运公司来经营管理。农村微型车客运公司在当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依规进行客运经营。

第七条 经营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线经营或定范围经营的方式:

(一)定线方式。确定固定的运行班线,明确起讫点及运行线路。农村微型车班线客运有乡镇至县城、乡镇之间和乡村之间营运,车辆悬挂统一的线路标志牌,车身喷(贴)统一标志。

(二)定范围方式。在一个或数个乡镇范围内按“以线为队、以片为公司”的原则组合成乡村客运公司(或车队),按车籍地运行相邻的乡镇,车身喷(贴)上明显统一的标志,在营运证中注明运行区域,车辆可在规定区域内根据相邻乡镇圩日、节假日自行调节运行,方便农村旅客出行。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从事农村微型车客运经营的,应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运输市场的具体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申请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小型客车。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3年内无一般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条 申请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一般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一条 已获得相应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一般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工作单位的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四章 运力的投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做好农村微型车客运运力投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要适合当地的地理条件,应为符合国家客车技术标准、列入国家客车生产目录的车辆。未经交通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客运车辆经营。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依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积极引导、适度发展的原则,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人口密度、线路及路况等农村微型车客运市场的实际进行调查分析,综合考虑,合理投放,控制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运力投入的总体规模,确保运输市场的平衡、稳定。在市场发生变化需要增加运力时,必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投入。

第十五条 禁止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从事县城至县城之间客运经营。

第十六条 为缓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金城江城区的交通压力,对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的经营范围特作如下规定:只允许金城江区所属乡镇的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按入城方向和规定线路分别到金城江城东、城西、城北3个客运服务站停靠上下旅客,不得进入城中送客、配客、揽客。禁止其他县(市)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从事各县城、乡镇至金城江城区的固定班线客运及临时包车客运。

第十七条 严禁农用车、拖拉机、拼装车、报废车、货车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车辆的维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农村微型车客运安全管理和车辆技术管理参照出租车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从事农村微型车客运的客运车辆应定期进行二级维护,按期进行合格报班检验。

(一)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每4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每10天进行一次合格安全例检,每月进行一次制动性能检验,每年结合车辆年度审验进行一次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和等级评定。

(二)二级维护必须在二类以上维修企业进行,安全例检和制动性能检验可在乡镇客运站中进行,若无乡镇客运站或客运站无检验条件的,可在乡镇选择具备相关条件的场地由具有安全例检或维修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并出具有效的检验合格证。

第十九条 车辆保险。从事农村微型车客运的各种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必须按法律法规办理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2〕4号)和市人民政府《河池市推行道路交通社会化管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工作职责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06〕67号)的规定,各自依照工作职责,加强农村微型车客运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微型车客运的组织领导工作,按照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要求,督促当地各管理部门、乡镇农村微型车客运公司做好客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和业主的安全学习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实施对农村微型车客运的安全监督。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排查小组,定期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和综合分析,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农村微型车客运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抓好农村微型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其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正确地引导农村微型车客运走公司化、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道路,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职责,严把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关、严把驾驶员准驾资格关、严把车辆技术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指导、协调建立好农村微型车客运公司、客运站场,协助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系统。打击非法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针对辖区内农村微型车客运的状况,大力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顿工作,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重点抓好无牌无证行驶、超速行驶、无证驾驶、客运车辆超员、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等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搞好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工作,配合运输管理机构打击非法运输经营行为。

(五)农村微型车客运企业要按照道路运输规章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客运管理制度、台帐及档案,逐步建立农村微型车客运站场,将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纳入站场管理,规范经营。对一时无法建立客运站点实行进站发车的乡镇,要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运政部门共同协调,落实好发车地点,并落实人员对车辆的正常维护、检验、运营秩序等进行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对驾驶人员要搞好运输市场准入考核,驾驶人员必须持有与其所驾驶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农村微型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随意更换驾驶员或转让营运车辆,确需要更换或转让的,需经所属企业同意并报运政部门备案。更换者须证照齐全有效,方予办理更换、转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场维护。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微型车客运市场管理的领导,安监、交通、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依法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农村微型车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政府的组织下联合查处农村微型车客运中的非法营运,严厉打击无牌无证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章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