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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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1984年4月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搜集、整理、研究和传递科技信息的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耳目、尖兵和参谋作用,对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科技情报工作要在“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指导下,有效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科技情报工作应该围绕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广辟情报来源,加强文献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动向,有针对性地、及时地提供情报资料和分析研究材料。


  第四条 科技情报工作要积极地为工人、农民和生产技术人员,科学研究、教学和设计人员,决策、计划和管理人员服务。


  第五条 科技情报工作要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现代化,同时要开展情报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二、科技情报的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国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家科委科技情报局具体负责全国科技情报工作方针政策的拟订、规划计划的编制、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干部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委、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是各部门和各地区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适当措施加强科技情报的职能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全国科技情报系统由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专业部门科技情报研究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地方专业情报机构、市(地)县科技情报机构、厂矿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以及大专院校科技情报室(组)、专业科技情报网站组成。各专业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本部门和本地区科技情报系统的建设。


  第九条 各级科技情报机构的任务。
  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是国家综合性的科技情报中心,主要任务是广泛而有侧重地搜集、整理和报道国内外科技文献资料和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成果,根据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规划等综合性课题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报道国内外科学技术成就和动向,开展发展战略的情报分析研究,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科技情报交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专业部门科技情报研究所是专业系统的科技情报中心,主要任务是围绕本系统的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搜集本专业的情报资料和科学技术成果,报道国内外科学技术成就和动向,开展发展战略的情报分析研究,组织系统的科技情报交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情报研究所是地区的科技情报中心,主要任务是根据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有侧重地搜集国内外科技文献资料和本地区的科学技术成果,报道国内外科学技术成就和动向,开展发展战略的情报分析研究,组织地区的科技情报交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市(地)县、厂矿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基层单位的科技情报机构根据本地方本单位的需要和特点开展各项科技情报工作。
  专业科技情报网站是沟通科技信息并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联合组织形式,主要任务是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专业内部开展情报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

三、科技情报业务工作





  第十条 文献工作是科技情报工作的基础,各级科技情报机构要根据各自任务,广辟情报来源,疏通渠道,搜集和存贮国内外文献资料,为其充分利用创造便利条件。国外文献资料要合理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十一条 根据“统一规划、专业归口、各方协作”的原则,按照统一格式,做好标引和累积索引,完整而及时地报道所搜集到的科技文献资料的题录、简介和文摘,做好编辑、印刷出版和发行工作,形成全国科技情报检索刊物体系,以利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科技情报研究是一项综合性的研究工作。要掌握本专业、本地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情况和问题,正确地选定分析研究课题,做好组织协作,加强计划管理,针对本专业、本地区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有层次地开展情报调查和分析研究工作,为制订规划、发展战略和领导决策提供情报资料和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要主动地了解用户要求,根据不同对象,采取多样化的服务,加强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改善情报提供系统,提高资料利用率。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和一些城市的科技情报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方便条件,积极开展和不断扩大各种形式的科技情报交流活动。

四、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





  第十五条 在全国统一规划下,建立我国自己的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系统;充分利用国际联机检索系统和引进的文献磁带,建立国内查找文献资料的支持库;做好微型电子计算机的应用试验和推广工作;重视声象、缩微、复制和印刷出版等新技术的应用,逐步实现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科技情报研究机构要开展情报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经验,促进我国情报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五、科技情报人员





  第十七条 科技情报人员是科技队伍的组成部份。科技情报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情报事业,熟悉情报业务,具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职称系列的规定,评定各类科技情报人员的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有计划地培养科技情报专业人才,为在职人员开办各种业务培训班和进修班,学习情报业务、专业知识和外语;有计划地选派科技情报人员到一些大专院校和国外学习。

六、科技情报成果和奖励





  第二十条 科技情报人员在文献工作、情报研究、情报服务、新技术应用研究;情报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等方面的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造性劳动结晶,是科技情报成果。


  第二十一条 科技情报机构和科技情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和奖励科技情报成果。

七、经费和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科技情报经费从企事业费列支。各级科技情报机构的收入,其大部份可用于本单位事业的发展,小部份可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科技情报工作所需要的计算机、录像机、录音机、照相机、复印机、打字机等均属科学器材和设备。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情报机构的支持,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根据本条例原则,制订本系统和本地区条例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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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6月1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优惠待遇
第三章 注册和经营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五章 规划、土地、环境管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以及国家关于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兴办技术密集型、生产型、出口创汇型项目为主的,实行经济特区某些政策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目前位于宁波市老市区东北的小港地区。
第三条 开发区旨在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开发新兴产品,发展新兴产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与内地经济技术联系和协作,促进内地经济的发展。
开发区引进的先进技术应是:
1、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技术、新兴产业和重点开发的新产品的;
2、对国家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能起明显促进作用的;
3、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和替代进口的;
4、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在国内尚未过关的;
5、有利于我国某个行业或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
第四条 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湾同胞(以下简称客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或与国内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合作兴办生产型企业、科研机构、基础设施。其投资经营方式,可以采用:
1、与国营或集体企业合资、合作经营;
2、客商独资经营;
3、国家法律允许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五条 客商在开发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开发区内企事业和个人,以及外国企业在开发区内的常设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开发区设立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掌管开发区的工作机构,又是开发区的领导机关,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优惠待遇
第七条 在开发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开发区企业),其所得税减按百分之十五征收。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宁波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
收所得税。
第八条 开发区企业应缴纳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或免征优惠的,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 客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第十条 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包括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有关的资料费、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奖金、设备,或
转让的技术先进程度高,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开发区本身和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为生产外销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和包装物料;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经批准转为内销时,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的客商人员,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委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第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上述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征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宁波市其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连续不少于五年的,经开发区管委会证明,宁波市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 开发区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 对于客商提供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生产替代进口或填补国内空白产品的开发区企业,可给予扩大产品内销比例、适当延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缩短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的优惠。
第十六条 开发区企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经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给予减缴优惠。
先期来开发区投资兴办生产性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资经营企业,其应缴纳的场地开发费可给予减缴优惠。

第三章 注册和经营
第十七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和其它事业,由投资者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必需证件,经审核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凭注册证书办理土地使用证、税务登记和在中国银行开户等手续。
第十八条 开发区企业的各项保险,必须向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国家批准的其它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条 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途停业,应按法定程序向开发区管委会申报理由,经批准后,应进行清产,在缴纳应交税金、清偿债务后,其资产可转让,客商资金可汇出。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开发区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雇用中国职员和工人,由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经开发区管委会劳动管理部门同意,由企业自行招聘。经考核录用后,企业应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企业可以解雇职工,职工也可向企业申请辞职。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企业中的中国职工的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奖励办法、劳动保险和各种福利待遇,根据国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有关规定和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在企业同职工签订的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应有各项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作业。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企业可以雇用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湾同胞担任技术、咨询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规划、土地、环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的各项开发建设和在开发区内兴办企事业,必须服从开发区总体规划。开发区的建设规划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的土地平整和供水、供电、供热、通讯、道路、排水、排污等公共基础设施,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总体规划,分片分期组织兴建。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企事业使用土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核配,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企事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处理要求。对造成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订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报请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筹安排和审核开发区内的引进建设项目,报请上级审批;
三、办理开发区内的土地核配,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
四、对开发区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受宁波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开发区的财政收支;
六、为开发区企业提供职工来源,依法保护职工的权益;
七、兴办开发区内的公益事业;
八、协调宁波市内各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
九、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公布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表宁波市人民政府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和内部管理问题;
十一、宁波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工商企业登记、金融外汇管理、税务、文教、公安等业务工作,由市内相应的业务部门,或由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办事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境外人员进出开发区的边防检查和卫生检疫、开发区进出口货物的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第三十二条 海关在开发区设立常驻机构,依法对开发区的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等7个“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等7个“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阳府〔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阳江市“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用地补缴地价规定》、《阳江市“三旧”改造国有企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纯收益管理规定》、《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及定价实施办法》、《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操作规定》、《阳江市市辖区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成片拆迁改造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审批工作程序,依法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旧”改造项目审批的适用范围。符合审批条件的“三旧”改造项目,是指特定城市建成区,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列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标图建库成果范围内的项目,包括下列改造项目:

  (一)“旧城镇”改造项目,主要是指市区和各县(市、区)、镇(街道)城区内的旧村庄、旧商铺、旧厂房等的改造;

  (二)“旧厂房”改造项目,主要是指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和工业园内的旧厂房的改造,含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临时建筑。重点改造范围是上世纪90年代及以前建设的单层简易结构旧厂房;

  (三)“旧村庄”改造项目,主要是指在“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推进农民公寓建设、旧物业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

  第三条 “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类型:

  (一)政府主导改造。政府主导改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具体项目的改造,分为政府投资、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两种类型。

  (二)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社会资金参与改造是指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分为政府在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拆迁阶段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政府将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由政府负责拆迁等三种类型。

  (三)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旧村庄自行改造,分为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改造等三种类型。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的改造,分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为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自行改造、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等四种类型。

  第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意向主体向所在的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提出“三旧”改造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项目的改造方案(含项目土地利用现状、改造意向、预期效果;根据该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项目可行性方案如综合效益、改造资金来源等;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拆迁补偿安置等)。

  (三)土地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协议或其它凭证材料)。

  (四)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用地红线图。

  (五)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等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受理:项目意向主体向所在的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申报改造方案及提交相关资料。属市中心范围改造项目,项目意向主体将“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属县(市、区)范围的“三旧”改造项目,由项目意向主体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上报所属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

  (二)初审:各级三旧改造办公室收到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后,以书面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科工信局、文广新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对各项目是否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和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实施进展计划是否可行、拆迁补偿安置是否合法合理等情况提出意见。

  (三)上报审批:三旧改造办公室汇总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改造方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涉及完善征收手续的,由阳江市人民政府汇总“三旧”改造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批复:三旧改造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同意的改造项目发文批复。

  第六条 “三旧”改造项目管理事宜。

  (一)经批复同意的改造项目,由三旧改造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

  (二)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在每月前5日将上月已审批确认的项目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备案。

  (三)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批准后,改造主体根据项目的批复,到相关部门按“三旧”政策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需拆迁的,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项目施工阶段,各级三旧改造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图     

  改造主体需自行编制改造方案并提交相关资料。

  方案内容:含项目的土地利用现状、改造意向、预期效果;根据该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项目可行性方案(综合效益、改造资金来源等);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拆迁补偿安置等。

  提交的材料:“三旧”改造项目申请书、申请项目的改造方案、土地权属证明、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用地红线图、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它相关材料等。

  属市中心范围改造项目,向市三旧办申报;属县(市、区)范围改造项目,向县(市、区)三旧改造办申报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交地价、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住建部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收到方案后,审核改造方案,汇总各职能部门意见后,公示,报“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发文批复

  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涉及消防、气象防雷、人防、环保等业务,按规定办理

  

  涉及省级(含)以上审批权限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组织施工

  

  项目的档案管理

  

  编 制 方 案

  申报方案

  审批方案

  办理手续

  实施管理



  

 

 阳江市“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三旧”改造扶持政策,指导和鼓励我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三旧”改造用地,即: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下列用地:

  (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用作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五)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六)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 

  第三条“三旧”改造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按照《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为鼓励支持“三旧”改造项目,“三旧”改造地块的基准容积率允许值宜放宽要求,“三旧”改造用地的规划管理主要技术指标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对于旧厂房改造情况:总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容积率控制在2.2—2.4,超2.2部分应补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的容积率控制在2.4—2.6,超2.4部分应补交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容积率控制在2.6—2.8,超2.6部分补土地价差。

  (二)对于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容积率均在旧厂房改造容积率控制指标上调20%,具体为:总用地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容积率控制在2.7—2.9,超2.7部分补交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的,容积率控制在2.9—3.1,超2.9部分补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容积率控制在3.1—3.3,超3.1部分补土地价差,同时,属于该用地规模范围的可以申请超3.3建设,但要另行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若项目在2011年前动工建设的,超容积率需补交土地价差部分按30%缴交;若项目在2012年前动工建设的,超容积率需补交土地价差部分按50%缴交;若项目在2013年前动工建设的,超容积率需补交土地价差部分按70%缴交;若项目在2014年后动工建设的,超容积率补交土地价差不再享受优惠。

  (四)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核准的允许容积率,项目实施后,如有建筑容量节余,节余部分可易地转移补偿,但须符合相关规定。

  (五)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须补交土地价差。

  第四条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统一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最低收费标准的40%缴交;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60%缴交;

  (三)道路建设资金免收;

  (四)不可减免的税费按规定缴交。

  第五条 政府收购储备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不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用地补缴地价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三旧”改造补缴地价的工作规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市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市辖区包括江城区、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阳江高新区所辖范围。

  第三条 纳入“三旧”改造规划,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土地手续的,按照以下规定补缴地价款。

  (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补缴地价款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参照我市《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阳发〔1997〕28号)、《阳江市区规划区土地出让价格和阳江市建成区补交出让金标准》(阳府〔2000〕29号)的土地出让价格规定,历史用地经处罚后,按照用地发生的不同时期土地出让价格减除平均征地成本之差补缴地价。补缴地价标准见本规定所附《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历史用地补缴地价标准表》。

  (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含房地产项目)的,按照《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阳府〔2008〕99号)第六条补交地价款规定的70%执行。即补交地价款=(新用途地价-原用途地价)×70%,其中新用途和原用途的宗地地价应委托国土资源局筛选的五家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新用途地价的评估机构由市国土资源局以摇珠或抽签形式决定,原用途地价的评估机构由土地使用权人从国土资源局筛选的五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自行选择。

  (三)原行政划拨用地、村集体留用地、旧村居用地转为出让土地、不改变土地的用途的,按《阳江市市区基准地价和土地差价补交实施办法》(阳府〔2009〕98号)第十条补缴地价款。其中,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的,由市财政部门按宗地出让不高于纯收益的60%返拨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四)经营性项目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按《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阳府〔2008〕78号)及《阳江市“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补交地价款。

  (五)“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地价款的,按同一项目新土地用途核定地价的100%计收。

  第四条 纳入“三旧”改造项目,多次发生转让行为且至今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的建设用地,土地来源清楚、无争议的,经处罚后,可按最后一次转让收取有关税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五条 “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补缴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按规定收取。

  第六条 2012年12月31日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不再执行。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三旧”改造补缴地价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有农、林、茶、盐场“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补缴地价款的,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历史用地补缴地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

  年限
  土地用途
  出让价格标准
  平均征地成本
  补缴标准

  1987年1月1日至2000年9月7日
  工业
  80
  47
  33

  经营性
  170
  47
  123

  2000年9月8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工业(临街≥30米道路)
  130
  76
  54

  工业(不临街)
  120
  76
  44

  经营性(临街≥30米道路)
  270
  76
  194

  经营性(不临街)
  230
  76
  154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工业
  288
  122
  166

  经营性
  388
  154
  266


  注:1. 表中经营性用地补缴地价款标准按平均容积率2.0计算,容积率超过2.0的按阳府〔2008〕78号文规定补缴超容地价。

  2. 超容面积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核定。



  

  阳江市“三旧”改造国有企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纯收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符合省人民政府《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市人民政府《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第三条 在“三旧”改造项目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以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收益,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部门。在扣除收回或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拆迁等费用后,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不高于60%的比例拨付给原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一)土地出让纯收益定义。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税费以及既定的改造成本或补偿价格后剩余的部分。

  (二)工业用地改造成本包括按土地现状评估市场价格、房屋评估重置折旧价格、机器设备评估现状折旧价格等。

  (三)旧村改造成本包括住宅拆迁货币补偿费用、回迁安置住宅的临迁费用、旧住宅拆除工作费用,以及复建住宅的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装修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税费等。

  (四)改造成本审核方式。用地市场价格和房屋重置折旧价格由土地储备部门和改造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器设备折旧价格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土地纯收益的拨付流程。土地出让纯收益包含在地价款中。土地出让后,待土地受让者将地价款缴入国库后,由市财政按上述规定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拨付给企业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集体企业用地参照国有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及定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依法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实行政府收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购项目的实施程序。

  (一)项目启动:根据土地收购年度实施计划启动具体项目的收购工作,收购实施主体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收购方案应包括收购标的物的详细情况、收购资金来源、收购价格、收购实施时间、可行性分析、收购资产的管理及处置、收购补偿方案等内容。

  (二)开展核查:收购实施主体对收购标的物开展调查工作,重点对标的物的现状用途、规划用途、权属关系以及权利限制、抵押和租赁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委托有资质要求的专业测绘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收购标的物价格评估:收购实施主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收购标的物现状批准用途的市场价格、土地在新规划条件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由土地主管部门核定当收购实施主体自行改造时需补缴的地价款。

  (四)收购协商:收购实施主体与权利人就收购标的物和收购价格为主要内容进行协商,当达成一致时,签订收购合同书。

  (五)收购方案报批:收购改造应当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收购双方按收购合同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包括收购价款的支付、收购标的物的交接、原权利证书或证明文件的注销等。

  (七)收购资产的管理及处置:按照批准的收购方案管理及处置所收购的土地、建筑物等。

  第四条土地收购定价方法。

  (一)定价方法。收购实施主体与权利人对拟收购标的物的价格,按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物的评估值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收购实施主体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向权利人支付资金。

  (二)土地收购中的税费问题。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权利人享受转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操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中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统一程序,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国土资源管理透明度,做到“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避免出现“搭车”现象,根据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三旧”改造项目中,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土地使用人凭三旧改造办公室的批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的;

  (二)改造范围内有多个地块使用权人,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的;

  (三)市场主体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附着物的。

  第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单位为“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人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

  (二)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自行改造项目用地的宗地图;

  (五)规划部门意见;

  (六)县(市、区)以上“三旧”办出具的“三旧”改造项目认定和批准自行改造的有关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申请后,应当出具回执,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七条 申请人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要求申请人补齐全部资料,申请人不在5日内补齐资料的,视为退件处理。

  第八条 拟协议出让土地需要评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抽签的形式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第九条 属历史用地确定权属,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照《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补缴地价规定》缴纳土地价款。

  原出让的工矿用地改造后土地用途仍为工矿用地的,免补缴土地价款。

  非经营性项目用地、行政划拨用地业主经批准自行改造的,按《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补缴地价规定》缴纳土地价款。

  市场主体自行收(并)购各宗地块及房屋申请改造的,可根据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后的标定地价和委托评估地价,以两种测算方式的最高价款确认土地价款,该土地价款减除拆迁补偿费用后为应缴地价。

  第十条 核定的地价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特殊项目用地的地价如不采用上述标准确认最高地价款的,由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组织国土资源、发改、住建、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会审,集体决策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在确定协议出让土地价格的基础上,核定土地出让金额,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改造项目单位的自行改造方案等拟定协议出让方案、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上报具体协议出让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根据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改造项目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填写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通知申请人缴交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契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后7日内,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向社会公布,如无异议,在申请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出让手续办结后,应对宗地协议出让过程中的各环节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地价评估和上报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江市市辖区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成片拆迁改造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确保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改造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旧”改造范围内成片拆迁改造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三旧改造办根据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和改造地块特点、用地规划路网结构等情况,确定成片改造规划范围,提出改造编制意见。

  第四条 市、区三旧改造办组织镇(街)开展征询区域范围居民意愿,改造范围内同意改造的产权人的比例达90%以上的,可启动改造;否则暂不启动改造,待条件成熟再启动。

  第五条 市、区三旧改造办组织镇(街)开展摸查工作,摸查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使用权权属情况;

  2、房屋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和承租情况;

  3、人口、户籍情况;

  4、公共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情况;

  5、补偿安置方式意向;

  6、文物、古树名木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等。

  第六条 市三旧改造办牵头,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参与,根据征询、摸查情况和“三旧”改造规划,编制改造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征求意见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方案内容包括:

  1、现状核查情况:土地和建筑性质、权属等情况;

  2、规划方案: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改造范围、功能分区、具体地块的界址坐标、用地规模、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历史文化保护、开发模式等规划内容,以及具体地块的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规划控制要求;

  3、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式、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临迁费等;

  4、改造成本分析和资金平衡方案;

  5、改造计划和实施步骤;

  6、现状、历史资料:图片、影像等;

  7、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需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和房屋征收方案;

  8、涉及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附上未完善用地手续的核查表、征地补偿协议及兑现凭证、落实违法用地查处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三旧改造办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意见,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公开交易。

  招标文件应包括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改造地块的土地用途、年限、规划条件等,以及招标起始价、保证金、滞纳金、缴款方式、缴款期限等事宜。

  改造地块的地价根据规划条件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出的改造地块地价和拆迁补偿成本须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的改造地块地价作为招标起始价进行竞投。

  改造地块的地价和拆迁补偿成本由市三旧改造办在三家以上同时拥有房屋和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摇珠或抽签形式确定一家进行评估。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和互联网发布,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竞投人提交竞投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竞投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为招标评审领导小组。综合评估法是通过技术、商务标书评审确定,技术标占20%,商务标占80%,即技术分=100×20%;商务分=100×80%。技术分和商务分之和为竞投人的总得分。

  一、技术标主要组成部分为:资质和业绩、补偿安置方案、资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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