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制发早晚籼、晚粳大米和南北方小麦粉精度标准样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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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制发早晚籼、晚粳大米和南北方小麦粉精度标准样品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制发早晚籼、晚粳大米和南北方小麦粉精度标准样品的通知

1986年3月4日,商业部

关于新的早晚籼、晚粳大米和南、北方小麦粉精度标准样品,业经本部审查确认,国家标准局同意,现将标准样品随文下发(如附表所列编号,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部每个等级每个品种发二公斤),请你们收到样品后抓紧复制,并请将复制的样品报部备案。新样品定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各地在复制样品时要维护标准的严肃性,确保成品质量。在贯彻执行大米和小麦粉质量标准中,要严格遵循《商业部粮油质量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狠抓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保障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
附件: 确定分发的大米、小麦粉精度标准样品编号和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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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 名 | 大 米 | 小 麦 粉
|------------------------------------|----------------------------------------------------------
等 级 | 特 | 标 | 标 | 标 | 南 方 | 北 方
编 号 | | | | |----------------------------|----------------------------
名 称 及 数 量| 制 | 一 | 二 | 三 |特制一 |特制二 |标 准 |特制一 |特制二 |标 准
--------------------------------------------------------|--------|--------|--------|--------|--------|--------
样 | 早籼米 | 4 | 6 | 14 | | | | | | |
|----------|--------|--------|--------|------|--------|--------|--------|--------|--------|--------
品 | 晚籼米 | 2 | 6 | 9 | | | | | | |
|----------|--------|--------|--------|------|--------|--------|--------|--------|--------|--------
名 | 晚粳米 | 1 | 7 | 11 | | | | | | |
|----------|--------|--------|--------|------|--------|--------|--------|--------|--------|--------
称 | 小麦粉 | | | | | 2 | 2 | 2 | 2 | 2 | 2
| | | | | | | | |北京四厂| |
------------------|--------|--------|--------|------|--------|--------|--------|--------|--------|--------
分 发 数 量 |每个品种|每个品种|每个品种| | | | | | |
(公斤) | 2 | 2 | 2 | | 2 | 2 | 2 | 2 |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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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南方小麦粉样品指用南方产小麦制成的样品;北方小麦粉样品指用北方产小麦制成的样品;“特制一”
小麦粉指原“特制粉”;“特制二”小麦粉,即俗称的“七五”粉,因未有国家标准,仅供参考;标三
大米未制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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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省人大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政府)应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政府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水利、交通、电力、通讯、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及其它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议活动,引导和教育村民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七)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增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八)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工厂、矿场和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国防等设施;
(九)协助乡、镇政府做好计划生育、税收、征兵、拥军优属等工作;
(十)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乡、镇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和工作任务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工作在乡、镇政府指下,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进行。
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推选。
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补选举权。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或十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推荐。推荐出的候选人名单经各村民小组酝酿协商后,由村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村民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五天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张榜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数一般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如果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居住分散的地方也可以分片设投票箱进行。
第十一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由村民会议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十二条 全村过半数享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选举,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需超过选票的三分之一。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乡、镇政府发给当选证。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一定的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由村民会议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违法乱纪的,由村民会议撤换。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帐目;
(三)补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通过村务管理、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
(五)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
(六)讨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享受补贴的人数、标准和办法,决定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的筹集办法:
(七)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全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可以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会议的决定由全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居住分散、地域范围大的村,可以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名代表(每五户左右推选一名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经济发展、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决定,其主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少设或不设前款规定的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组长违法乱纪的,由村民小组会议撤换。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但可以享受适当的固定补贴或误工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筹集用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费用,应当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村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人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19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的指导意见

伊政发〔2008〕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供热工作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我市城镇居民冬季生存的基本保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保障广大群众得到安全供热,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现就加强供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高度重视供热采暖工作
  城镇供热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各林业局,县(市)区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全市各县(市)区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三部委《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省城市供热的意见》精神,把冬季供热采暖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协调组织各方,将保证居民安全越冬、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作为当前最紧迫的政治任务,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的战略决策。
  二、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冬季供热采暖
  对于供热企业因煤价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加问题,按照国家三部委关于政府财政、煤炭企业、供热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的原则,综合采取价格、财政、税收措施予以适当缓解。
  (一)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对于供热价格,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居民消费物价指数以及煤炭价格上涨等情况,按照国家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及定价分工管理权限的规定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鉴于今年供热工作已经启动,部分单位和个人的取暖费已经缴纳完毕,市政府决定市中心区本供热期的供热价格不做调整,待本供热期结束,下一个供热期前统一进行调整。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各地在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和测算,需要听证的,按照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二)筹集资金,保障供热安全
  各地要不等不靠,积极研究制定本地区财政供热专项补贴政策,在保证现有供热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建立供热保证基金,帮助供热企业解决购煤资金。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供热应急煤炭,用于突发性弃烧、弃管、弃供的应急供热。
  (三)积极争取,协调有关部门对供热企业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证供热企业正常运营
  国家为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要求财政和税务部门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抓住这个机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对上争取,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供热企业负担,保障供热企业正常运营。
  三、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照顾
  为避免因供热价格调整给低收入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各地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在制定补贴或调价方案时,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照顾,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已经出台的对低收入家庭的采暖照顾政策,要继续完善并抓好落实,未出台的要连同调价方案同步出台。
  四、建立供热预警机制,制定供热应急预案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供热安全应急预警机制,在组织领导、措施保障、热煤储备等方面都要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要加强对供热企业,特别是私营性质的小供热企业的设施、储煤、资金、安全等情况的调查摸底,认真排查,建立供热情况动态监测,防止供热弃烧、弃管、弃供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提早预防,避免出现大面积停热事故。一旦发生弃烧、弃管、弃供和重大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供热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接管措施,保证供热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
  五、夯实基础,进一步发展城市供热事业
  (一)整合供热资源,大力发展集中供热
  热源、管网和室内供热设施的建设是供热工作的长期任务,也是做好供热工作的基础和保证。今后一个时期,全市要把整合供热资源加快供热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热电联产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保证民生的大事抓好。
  1、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发展集中供热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是节能减排的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进集中供热主要是抓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局要通过自筹和招商引资对现有小锅炉房进行改造。通过引进热电联产企业采取兼并、购买、入股的方式消化小供热企业,取缔区域内的小锅炉、大烟囱。市中心城区热源工程结束后,要取缔分散小锅炉房,研究整合现有供热资源。
  2、充分发挥供热专项规划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各林业局要组织好本地区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通过合理的供热专项规划,优化热源、合理设置热网,推动我市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编制规划要科学合理,规划执行要严格,防止随意性。
  3、加快热网改造步伐,提高供热质量。以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正在组织实施的《北方地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规划》为契机,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加快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建设,提高供热设施的安全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障安全供热。
  4、大力推广新技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供热形式。
除采取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等传统供热方式外,可优先选择节能、环保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方式供热,如水源热泵技术、太阳能供热技术等。
  (二)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全面完成供热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
  实行建筑节能改造是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各县(市)区局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开展。一是新建建筑要按照建筑节能率50%的要求设计、施工和验收,不得出现新的欠账。二是对既有建筑按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执行。要做好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其内容包括建筑外墙、门窗、屋面、地面及楼梯间等,改造后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门窗气密性应达到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要做好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加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系统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及温度调控改造方式。改造后应具备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达到用户可以自行调节室内温度的目的;要做好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包括热源、热力站、管网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我市在“十一五”期间要完成30万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改造项目要达到国家的要求。三是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公用建筑要率先完成热计量改造,实行计量收费。四是完成供热补贴“暗补变明补”的改革。在充分考虑职工群众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在保证社会稳定、分配公平的前提下,推进完善供热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
  (三)加大对供热企业的监管、指导,进一步强化供热企业的经营管理
  各级政府和供热主管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府对供热企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作用,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的要求,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规范服务行为,向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在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室温检测点,定期、定点检测用户室温,用户室温不达标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调节升温。对用户的报修请求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理。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并立即组织检修,及时恢复供热。各供热主管部门要通过帮助供热企业整章建制,强化管理,推广先进技术,达到节约挖潜、减少和杜绝跑冒滴漏的目的,把单位耗煤降下来,达到或接近行业标准。要进一步加大供热企业的收费力度,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来促进热费收缴。供热企业的收费率要保证达到90%,力争达到95%以上,以缓解供热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在当前热费收缴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各供热企业要靠科学的管理,热情的态度,耐心的工作,赢得广大用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六、认真做好舆论宣传
  各地要加强对供热工作的正面宣传,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媒体,将当前供热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政府、企业采取的措施向社会明示,争取人民群众对供热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