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乡镇矿业发展基本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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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乡镇矿业发展基本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地矿部


关于建立乡镇矿业发展基本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1989年1月24日,地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局(厅、公司),海南环境资源厅:
近几年,我国乡镇矿业发展很快,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的矿产品,起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为了解和掌握乡镇矿业发展动态,加强乡镇矿业的管理,引导乡镇矿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起,建立乡镇矿业发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乡镇集体、个体矿山(点)数、产量、产值、是否有采矿许可证、服务年限、伤亡情况等(详见附表)。
二、定期报告由地(市)县矿管部门负责填写,省(区、市)地矿局(厅)矿管处负责汇总,主管局(厅)长签发后上报。
三、上报时间:7月20日前填报上半年情况,年后20日前填报全年情况。
附件:1.乡镇矿业发展情况定期报告要求
2.乡镇矿业发展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乡镇矿业发展情况定期报告要求
一、全省、区、市乡镇集体矿业数、个体采矿数,其中常年开采数、季节性开采数、国营矿山企业自办集体、地质队开办的集体矿山数;不同主要矿种(煤、铁、锰、铜、铅、锌、钨、锡、钼、镍、金、铝土矿、硫铁矿、硼、其他)数。
二、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的各类矿石(按前列矿种)的产量、产值,从业人数,矿业收入。
三、乡镇矿业产值在千万元以上的县数,利税收入百万元以上的县数。
四、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服务年限三年以上的矿山数、十年以上矿山数。
五、依法办矿情况:合法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数、个体采矿数。
六、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回采率情况。
七、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伤亡情况:每采百万吨矿死亡人数、受伤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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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煤炭工业部:
你部财务劳资司《关于因工致残职工享受护理费问题的紧急请示》(煤财劳薪函字〔1994〕第100号)收悉。文中反映你部重庆煤管局在贯彻执行劳险字〔1992〕28号文件时,中梁山矿务局部分患矽肺病的退休职工提出,致残程度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就应该享受护理费,不
应再按五项护理依赖条件来重新确定,为此集体上访。你们要求对文件作出明确解释。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职工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28号)做出的规定是明确的,即:“职工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其伤残等
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险字〔1992〕6号)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
和部分护理依赖”。我们认为,护理依赖条件不能用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替代。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依据伤病者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必须同时具备护理条件,才能享受护理费。不能认为凡是评为三级以上的全部都
能享受护理费。
二、劳险字〔1992〕28号文件还规定:“劳动部门和企业要做好定期复查和家访工作,掌握职工护理依赖的情况变化,随着护理程度的提高或减轻,适时增减或停发护理费”。这一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因患矽肺病而退休的职工。我们认为,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的和患二、
三期矽肺病的退休职工,病情严重,需要护理依赖时,可按上述护理依赖的规定发给护理费;病情好转,不需要护理时,护理费应予以停发。
望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对职工做好解释工作。



1994年9月22日
云南举全社会之力清理执行积案
??三十多个部门参与,执行问责、执行救助等机制全面跟踪推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由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民政、部队等三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对连续三个月全省后三位的州、市、县政法委书记和法院院长,分别作出检讨并根据情况可直至问责;交叉执行,提级执行,联合督办等措施全面推进;全面实施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2008年11月2日,在云南省召开的的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电视电话工作会议上,以上制度全面亮相。
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孟苏铁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许前飞作部署。
会议由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马继延主持。
孟苏铁书记要求,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分类指导,着力加强案件审查和执行监督,着力提高有效执行率。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融法、理、情于一体地解决执行积案问题;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实效。
会上,省纪委副书记杨玉清、省民政厅副厅长姚国华作了发言;宣威市市长夏建新作了经验介绍。
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出席电视电话会。


措施解读:

列入该次云南省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清理重点的案件,主要涉及困难群体、特殊主体、重信重访及其他重点案件。云南省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三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多管齐下形成合力。省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等三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此次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并明确了以下职责:对被执行人是党政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役军人的案件,必要时给予拒不执行者党纪、政纪、军纪处分;公安机关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查找住址、车辆牌号、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工商、国土、环保、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等部门,积极发挥自身职能,认真履行协助业务。
三级督办环环相扣,提级、交叉、异地执行并用。该督办制度中明确,挑选一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由省政法委会同省高级法院联合督办。选择一批重点执行案件,由州市政法委、中级法院督办。此外,试具体情况与省检察院、公安厅、省纪委等单位,联合督办。对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军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专项行动,云南高级法院视情况决定提级、指定、交叉、异地执行。
副厅以上领导包干督导,连续三个月排名后三位必要时问责。在此次的执行积案清理中,云南将根据情况派出督查组。云南高级法院领导班子和副厅以上领导对全省十六个州进行分片包干督导检查。对进展缓慢、成效不大的州、市、县,限期整改、限期结案。连续三个月排名后三位的,政法委书记和法院院长分别向上一级机关作检讨,上级政法委和法院可视情况通报批评,必要时将直接问责。
司法专项救助体系加快建立。云南省高级法院通过与民政厅协商,以云南宣威市为试点,积极尝试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加强司法救助制度与基本生活补助、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积极将符合条件的涉诉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解决其医疗难等问题。
此外,报道案件执行情况,向被执行人发布敦促公开信,公布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名单、公开逮捕起诉判处一批恶意逃避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的犯罪分子等制度也全面建立。

新闻背景:
11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对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进行了统一部署。要求此次清理活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实现社会联动。努力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观的执行积案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通过清理一批重点积案,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切实得到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更加健康,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更加牢固。


新闻链接:“宣威涉诉特殊困难群众执行救助试点”介绍

云南省宣威市是全省人口最多的县级市,也是省列扶贫开发重点市。全市人口142.62万人,其中城镇贫困人口1.3万人,农村贫困人口36.8万人,其中有6万人纳入农村低保。截至2008年9月,在宣威市人民法院未执结的501案件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窘急需判赔资金治疗生病、维系生活的就达127件,占未执结案件的25.35%。
2008年7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到宣威调研时提出:要以宣威为试点,建立涉诉困难群众执行救助金制度。宣威市委、市政府经专题研究,于2008年11月5日召开执行救助大会,对首批97件案件133名涉诉困难当事人进行救助,发放救助金43.5万元,并将其中68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11人纳入医疗保险。宣威市还对涉诉特殊困难群众执行救助的资金来源、条件要求、申请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