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不销毁敌伪司法档案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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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不销毁敌伪司法档案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不销毁敌伪司法档案问题的通知

1962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从我院和前司法部在1955年10月20日联合发出《关于抓紧清理敌伪司法档案并改善司法档案的管理工作的指示》以后,几年以来,各级地方人民法院,除逐步地健全和改善了自己的档案管理工作以外,同时还对在解放初期接收的敌伪司法档案,在清理之后,妥善地保管起来,说明各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执行这一指示是重视、认真的,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根据最近收到的报告上看到,在战备地区的个别人民法院,已经出现了忽视这一指示擅自销毁敌伪司法档案的情况:例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战备期间认为该院所保存的敌伪司法档案几经清理和复查已没有什么参考价值,并以案卷数量多不好转移等理由,将敌伪司法档案30061宗送造纸厂销毁。又如浙江省永康县人民法院以该院保管的敌伪民事档案用途不大,将民事卷宗18麻袋送往造纸厂,除发觉后追回两麻袋外,16麻袋卷宗已被销毁。我们认为,上述单位在事前不向党委请示和向上级法院报告即自行决定把这样大量的档案销毁,是错误的。为了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事件,有必要再向各级人民法院指出:对敌伪司法档案的处理和销毁,在中央领导机关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以前,各级人民法院不得擅自处理,仍须遵照本院和前司法部《关于抓紧清理敌伪司法档案并改善司法档案管理工作的指示》并参照1962年6月25日本院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销毁和处理敌伪司法档案的请示〉的批复》的精神,妥善保存。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这一通知后,请对本省(市、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有无销毁档案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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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场稽核工作基本程序》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场稽核工作基本程序》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提高我行的稽核工作质量,实现稽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场稽核工作基本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场稽核工作基本程序
为了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实现稽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农发行字〔1996〕106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现场稽核工作基本程序包括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和稽核处理四个阶段。
一、稽核准备阶段
(一)确定稽核项目。稽核部门根据稽核工作计划或行长的要求确定稽核项目。稽核项目包括稽核的对象、目的、范围、内容、要求和稽核期限等。
(二)确定稽核方式。针对稽核项目确定相应的稽核方式。
(三)确定稽核人员。组成稽核工作组,并指定组长。
(四)收集稽核资料。稽核工作组收集与本次稽核有关的资料,主要包括: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被稽核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情况;以前对被稽核单位的稽核材料。
(五)制定稽核方案。在对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稽核方案(见格式一)。方案包括下列内容:稽核的对象、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稽核期限和稽核方式;工作组人员分工;稽核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六)审定稽核方案。稽核方案制定后,送稽核部门领导审阅,并呈主管行长审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变动,应报主管行长批准。
(七)发出稽核通知。稽核方案经批准后,稽核工作组须在实施稽核前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见格式二)。根据工作需要,稽核工作组也可自带《稽核通知书》,在实施稽核时交被稽核单位。
二、稽核实施阶段
(八)进入稽核现场。稽核工作组在稽核通知规定的日期之内进驻被稽核单位,出示稽核证,并向被稽核单位说明本次稽核的目的、内容、要求以及需给予配合的事项。
(九)听取汇报。听取被稽核单位对与本次稽核内容有关的情况汇报,做好记录,并索取书面汇报材料。对于某些内容单一的专项稽核,也可直接进行稽核检查。
(十)调阅资料。向被稽核单位调阅有关文件、凭证、帐目和报表等资料,交接资料时应填制“资料交接记录单”(见格式三),以明确责任。
(十一)稽核检查。根据稽核方案确定的稽核内容和工作步骤,检查被稽核单位的有关凭证、帐目、报表和库存实物,认真地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弄清情况,作好稽核记录。特别是对发现有问题的事项,要查明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提出证据,做好详细记录。
(十二)调查取证。对需要取证的问题,要取得足够的证据,调查取证应有笔录;发函外调的要有复函;实物要有照片;原始书面材料(凭证、文件、资料等)要有复印件。
(十三)核实问题。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都要认真核对,综合分析。认定事项必须真实、准确并有足够的依据。
(十四)填写稽核工作底稿。整理已核实的稽核记录,认真填写稽核工作底稿(见格式四)。
三、稽核报告阶段
(十五)起草稽核报告。稽核实施阶段结束后,稽核工作组要依据金融法规和有关制度,对稽核工作底稿所列事项进行定性分类,如实写出稽核报告(封面见格式五),并由稽核组长签字。稽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组工作情况;对被稽核单位业务工作的总体评价;稽核中发现的
问题;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六)征求意见。就稽核报告中所列事实部分,征求被稽核单位的意见。
(十七)提交稽核报告。稽核报告修改完善后,由稽核部门领导审阅,并呈主管行长阅示。
对因客观原因未写进稽核报告中的其他重要稽核内容,稽核组长要及时向稽核部门领导直至主管行长汇报。
四、稽核处理阶段
(十八)发出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稽核部门根据稽核报告作出《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见格式六),经主管行长签发后,送被稽核单位执行,并抄报其上级行及有关部门。蕉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包括:查证的事实;被稽核单位对事实所持态度;定性处理的依据;处理决定;处
理决定执行的时限及申请复查的时限。
涉及经济处罚的,应随《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发送《稽核处罚通知书》(见格式七)。
(十九)监督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稽核行要对被稽核单位执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以保证各项处理决定的正确执行。被稽核单位如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后的十五日内向稽核行的上一级行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超过规定期
限,视同认可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在复查期间,原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二十)受理稽核复查。复查行收到被稽核单位复查申请后,应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作出《复查处理决定》(见格式八),通知被稽核单位和原稽核行执行。
(二十一)反馈执行情况。被稽核单位要按照《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或《复查处理决定》的要求,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稽核行。稽核行应将被稽核单位执行《复查处理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复查行。
(二十二)建立稽核档案。稽核全过程结束后,稽核部门应建立本次稽核的档案。档案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资料交接记录单;签字盖章的查库记录;稽核工作底稿;证明材料;稽核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被稽核单位的复查申请;复查处理决定以及被稽核单位对处理决
定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本程序自文到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部负责解释。
附:稽核文件专用纸格式一~八(注:各分行可按本程序规定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规范用纸)
格式:一 稽核方案
被稽核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稽核单位办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稽核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稽核单位隶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稽核目的:
稽核范围、内容和要求:
稽核期限:
稽核方式:
稽核组长_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
主 查 人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
稽核工作组成员分工:
计划工作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作步骤:
稽核部门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行长批示:
年 月 日
格式: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通知书
农发行稽字( ) 号
__________:
兹指派下列人员于 月 日,对你单位
进行 稽核。请给予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
稽核工作组名单:
组 长 职务 职称
主查人 职务 职称
成 员
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行
(公 章)
年 月 日
抄送:
格式:三 资料交接记录单
被稽核单位: 年 月 日
---------------------------------------
| 资 料 | 数 | 调 阅 | 调阅人 | 交 还 | 收回资料人 |
| 名 称 | 量 | 日 期 | 签 名 | 日 期 | 签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式:四 稽核工作底稿
被稽核单位:
稽核日期: 编号:
---------------------------
|稽核项目:


|--------------------------
|稽核问题摘要:


|--------------------------
|稽核工作组意见:


---------------------------
稽核组长: 稽核员: 年 月 日
格式:五(封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行 稽 核 报 告 书
稽字( )号
被稽核单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稽核组组长_________________
执 笔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六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
农发行稽字( ) 号
_________:
对上述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发出后十五日内向我行的上一级行提出
复查申请。在复查期间,上述决定照常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行
(公 章)
年 月 日
抄送:
格式: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处罚通知书
农发行稽字( ) 号
__________:
根据我行 年第 号《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处
罚:
-----------------------------------
| 项 目 | 罚 息 | 罚 款 | 没 收 | 共 计 |
|-----|------|------|------|------|
| 人民币 | | | | |
|-----|------|------|------|------|
| 美 元 | | | | |
-----------------------------------
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币(折美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以前将上述款项划缴我行下述帐户。
过期未缴,我行有权扣收。
帐户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行
(公 章)
年 月 日
格式:八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复查处理决定
农发行稽字( ) 号
_________:
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行
(公 章)
年 月 日
抄送:



1996年8月15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11月16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三章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五章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
第六章 任免或批准任免手续的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或由省人民政府在副职负责人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经省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在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而以中央主管部门为主的工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由各该主管部门办理任免。

第三章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或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副院长中推选一人代理院长职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在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并在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八条 撤换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撤换地区行署所属县、市人民法院院长,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县、市人民法院逐级转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九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议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或由省人民检察院在副检察长中推选一人代理检察长职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转报全国人大常
委会备案,并在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并在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第十一条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
第十二条 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分院检察长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
第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并由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撤换省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省辖市、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人民检察院转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五章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出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出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第六章 任免或批准任免手续的办理
第十七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和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行文通知报请单位。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备案)和下达批复的工作人员,分别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自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凡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厅长、局长、主任,如果机构名称改变而业务范围没有变动的,可以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应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原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职务,由各有关单位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合并后的新机构,其工作人员需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九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发给任命书。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发给批准任命的通知书。
第二十条 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员,均由提请单位认真审查,写出正式报告,并附简历(免职的不附简历)。在省人大常委会开会前十天送交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后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