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推荐评选省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筹备委员会关于宜春市2005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推荐评选省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筹备委员会关于宜春市2005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推荐评选省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筹备委员会《宜春市2005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2005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推荐办法
市推荐评选省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筹备委员会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全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委会关于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98号)精神,经市推荐评选省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筹备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荣誉称号授予对象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2000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江西省劳动模范和江西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是:经批准的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建设者,授予江西省劳动模范称号;经批准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授予江西省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评选条件
被评选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卫人民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名额分配
省分配我市评选省劳模和先进工作者75名。根据省下达的名额和结构比例要求,市筹委会参照2000年名额分配数、人口数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今年上半年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情况,将所有名额分配到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见附表)。
四、评选办法
1、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在9月5日前,将符合条件和结构比例的推荐人选直接报市筹委会办公室(设市总工会,电话3572552)。
2、在宜春市辖区内的行业和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均参加本市推荐,占评选总额的10%。8月26日前,向市筹委办推荐本行业、本系统符合条件和推荐名额的人选。
3、我市在9月10日前将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单(填预报表)报省筹委办。省筹委办审查通过后再填报《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登记表》。
4、不符合条件和比例结构、经市筹委办审下的推荐人选,可在规定时间内再行调换。如第二次上报还是不符合条件,名额上收。
五、评选要求
1、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必须经单位集体讨论提出,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通过后,将公示和300字左右的本人简介及正式推荐材料报市筹委办(正式推荐材料2000-3000字左右,统一用A4纸张、3号仿宋体,附带word格式软盘)。
2、评选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企业职工不少于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45%,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企业职工劳模的55%,企业负责人(具体解释见赣府厅字[2005]98号第五点)不超过企业职工劳模的22%。农民劳模不少于推荐总数的30%,农民劳模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农民劳模推荐人选总数的25%。对县处级领导干部要从严掌握,不得超过机关事业单位(含群众团体)推荐人选的25%。有条件的地方,推荐人选中应有一定的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和私营企业主中的优秀分子。
要重视对各行各业劳模典型的选树和评选,妇女人选应占一定的比例。
3、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国税、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
4、凡2000年以后获得过省、部级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除有新的突出贡献外,一般不参加评选。荣获2005年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称号的,除已获得过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称号者外,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西省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不占评选名额。
5、推荐的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一般从设区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产生。事迹突出、有特殊贡献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推荐。
6、凡2000年以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人身伤亡、交通、火灾、设备、经济等重大事故责任者,不得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7、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推荐评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负责、高质量地做好推荐评选各项工作。
附件:宜春市2005年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5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规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4部分资金构成:
(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省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实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
(三)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四)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以降低全省单位GDP能耗为目标,重点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省经委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省经委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第二章 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2种方式。对节能量在4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2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单个奖励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已经获得国家节能奖励的项目不再纳入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按实际节能量对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煤层气(瓦斯)发电和绿色照明6大节能工程技改项目给予奖励;
(二)补助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工业循环经济项目;
(三)补助研究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四)奖励完成节能降耗任务及淘汰落后产能突出的州、市人民政府和企业;
(五)补助节能监察、监测和宣传培训工作所需经费,支持节能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耗工作所需支出。
第八条 节能监察、监测、宣传培训、奖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降耗工作经费按照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5%安排。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按照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一季度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下发申报通知。
州、市经委和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共同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 申报节能技改奖励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项目实施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三)项目需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环保等各种手续完备;
(四)项目已经建成投产或已经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第十一条 申报研发和示范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补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资质,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项目内容属于我省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明显的示范作用;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可行的工作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控制措施,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节能技改或节能先进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的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土地、环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项目材料;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及审计报告;
(五)节能技改项目还须提交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节能技术研发示范推广项目须提交项目工作方案、经费预算、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以及项目控制措施;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节能量的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选择并委托具备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节能量审核确认办法,审核出具报告并承担责任。
节能量审核机构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州、市经委和财政局应当对属地企业(单位)上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共同对州、市和省属企业(单位)上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资金数额,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审核机构,取消其审核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项目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经委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中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定期开展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